[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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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6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丁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共有 100 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丁公司 20 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丁公司 10 万股股份,丙企业持有丁公司 5 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叮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丁公司为奖励公司经理杨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 1 万股股票,但是发现杨某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 2 年内一直未将股票转让给杨某,也未作其他处理。丁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 名董事有 4 名董事辞职,由于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 3
2、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 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丁公司 3 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做出 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 4 名董事。杨某持有丁公司 2 万股股票,杨某由于没有及时看到丁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杨某在决议做出 之日起第 45 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丁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 4 名董事的决议。问题:1 丁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本
3、案例中丁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2 丁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 丁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 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丁公司在增选 4 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杨某的主张?为什么? 6 案情:甲公司为一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成员 11 人,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经董事会同意,副董事长兼任公司经理,其中一名董事在乙公司兼任经理。监事会成员 4 人,职工代表 1 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
4、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甲公司现有总资产 1 亿元,总负债 5000 万元,甲公司为筹集资金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未获核准。甲公司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将甲公司变更为甲股份公司,甲公司作为惟一的发起人,折合的实收股份总额等于甲公司净资产额的 105%,占甲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30%,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甲股份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的价格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无记名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股票的票面金额,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公司会计账簿中的法定公积金项目。问题:6 甲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7 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清未获核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8 甲股份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
5、规定之处? 9 案情:某男与某女于 2001 年 10 月 10 日领了结婚证,在这之前,双方于同年 5月签订了一个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婚前各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即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双方和子女的生活而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他各方所得为各自所有,为了个人的目的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就协议的内容到有关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2005 年 5 月,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某女并因此提出离婚。在庭审中,某男同意离婚,但对债务的承担问题有分歧。法院查明:婚后,某男为个人使用购车借款 6 万元,但债权人李某并不知道某男
6、与某女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而某女为了孩子上幼儿园向同事刘某借钱5000 元,自己买服装向同事温某借钱 1000 元,刘某和温某都知道某男与某女之间有关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内容。问题:9 男女双方能否在婚前进行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关系如何? 10 约定财产应采用何种形式?是否必须对约定的内容进行公证? 11 6 万元的债务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2 5000 元、1000 元的债务又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3 案情:2002 年 5 月 20 日,薛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为中国专利局)申请一电子产品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后,于 2004 年 10 月
7、 5 日决定授予薛某发明专利权,并进行了登记和公告。2005 年 1 月 31 日,美国某公司(未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认为薛某的发明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2 年授予其专利权的发明相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薛某的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做出 撤销薛某专利权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薛某和该美国某公司。薛某于 2005 年 2月 20 日收到通知书,于 2005 年 4 月 7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5 年 6 月 5 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决定授予薛某发明专利权。美国某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都不服。问题: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8、讼?为什么?14 美国某公司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5 如美国某公司可以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薛某的诉讼地位如何? 16 如美国某公司可以起诉,怎样确定管辖? 17 案情:2004 年 9 月 19 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钢材一万吨,每吨单价 80 万元人民币,分四批交货。交货地点:第一、二批在卖方工厂交货验收,其余在买方交货验收。由汽车运输,运费由卖方负担三分之一,买方负担三分之二。买方先付第一批运费 1000 元,结算方式:第一批由卖方派一人押车,买方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于12 月 2
9、日通知验收了第一批货物。货物验收后,买方未提出异议。 2005 年 1 月 30日,由卖方派车,双方各派一人押车,向买方送货。途中货车遭遇事故,部分钢材掉入河中。2 月 2 日,运送货车到达买方后,买方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我方虽然派员在卖方仓库验收了货物,但只是目测,未用仪器检测,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买方同时提出: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问题
10、:17 本案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 18 双方当事人在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 19 甲公司(买方) 有权向仲裁委员会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吗? 20 甲公司(买方) 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吗? 二、论述题21 案情:1998 年 5 月 10 日,某县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刘某被人勒死在家中,其下身内裤中发现大量精液。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一系列审查,决定立案侦查。由于刘某是当地有名的教师,该案引起了当地的民愤,纷纷要求早日擒拿真凶。当地报纸纷纷以“枪毙还轻了” 、“色魔被擒,百姓放鞭炮庆祝”为题进行报道。后来县公安局把刘某的邻居李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因为在勒死刘某用的绳索中发现
11、了李某的指纹。在李某家中,侦查人员还搜查出李某专门用以偷窥刘某浴室和卧室的多功能望远镜。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执行了逮捕并立即对其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李某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一律拒绝回答,保持沉默。同年 8月 10 日,真正实施犯罪的许某自首,原来他在上门推销化妆晶时见刘某单身一人,遂起歹心,强暴并勒死了刘某。问题:请结合本案,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答题要求:请结合本案,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答题要求:(1)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分析本案。(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宇数不少于 500 字。22 2001 年 6 月,被告人许番,持所谓中国钢铁进
12、出口总公司与香港葛某老大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钢铁进出口业务的合同及伪造的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章的“批文”等文件,谎称受 “港商”的委托,联系钢铁出口业务,取得了魏忠的信任。并通过魏忠积极撮合,又代理某钢铁有限公司与所谓的“港商”洽谈钢铁出口业务。在供需双方均未见面的情况下,签订了500 万吨钢铁的售货合同,骗取了 50 万元的预付款和 100 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被告人许番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
13、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6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丁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份,本题中丁公司为奖励公司经理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本案例中丁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丁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之用;二是丁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 年内转让给职工,不应该 2 年内仍不转让,也不作其他处理。【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43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14、)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所以本题中丁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法第 143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丁公司收购的股份为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符合法律规定。丁公司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从税前利润中支出,不符合法律规
15、定。丁公司 2 年内仍未转让用于奖励给职工的本公司股份,也未采取其他措施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 【正确答案】 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 5 名成员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 3 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 15 日前才公告。【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01 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16、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发生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 9 名成员,4 名董事辞职,只剩 5 名董事,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所以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应该在 3 个月后董事会才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 103 条第 1 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
17、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丁公司发行有无记名股票,所以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不应该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才公告。3 【正确答案】 丁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张某拥有丁公司 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 月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丁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试题解析】 公司法103 条第 2 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18、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丁公司股份总额为 100 万股,张某持有丁公司 3 万股股份,张某即持有丁公司 3%的股份,所以张某有临时提案权。张某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张某提案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第 100 条和第 38 条的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因此张某的做法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提案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该因为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就不按照法律规定将张某的提案提交股东大
19、会审议。4 【正确答案】 甲企业拥有 80 万表决权,乙企业拥有 40 万表决权,丙企业拥有20 万表决权,丁公司没有表决权。【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06 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该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本题中丁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 4 名董事,所以每 1 股份拥有 4 表决权,甲企业持有 20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 80 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 10 万
20、股股份,所以拥有 40 万表决权,丙企业持有 5 万股股份,所以拥有20 万表决权。公司法第 104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根据该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丁公司虽然持有本公司 1 万股股份,但是丁公司没有表决权。5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杨某的主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丁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杨某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
21、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本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本题中丁公司未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其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股东有权申请法院撤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杨某在会议决议做出 之日起第 4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 60日
22、内的要求,所以法院应支持杨某的主张。6 【正确答案】 甲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没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的副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的董事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只有 4 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应不低于 1/3,只有 1 名职工监事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23、构指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67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不设股东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 68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24、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为 3-9 人,公司法修订后将该特殊规定删去。根据公司法第 45 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 3-13 人,甲公司董事会成员 11 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 69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甲公司经董事会同意由副董事长兼任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 70 条规定:“国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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