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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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被告方张三、李四认为,王五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夜来香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 4 万元债务、对王一所欠 2 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张三、李四的辩称有理由吗?2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一名为借款给张三、李四,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3 本案的被告是谁?4 设王五于 2002 年底突然死亡,王五的妻子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5 案情 2003 年 2 月 16 日,张三出资 10 万元设立北京法培公司(
2、个人独资企业)。张三聘请李四管理企业的事务,同时规定,凡李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2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张三同意。3 月 11 日,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以北京法培公司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五购人价值 4 万元的货物。2003 年 8 月 5 日,北京法培公司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李一的债务,张三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8月 11 日,人民法院指定钱一作为清算人对北京法培公司进行清算。经查,北京法培公司和张三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北京法培公司欠税款 4000 元,欠李四工资 1 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1 万元,欠李一 20 万元;(2)北京法培公司的银行存款 2 万元,实物
3、折价 16 万元;(3)张三在北京宇航公司出资 12 万元,占 50的出资额,北京宇航公司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张三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 4 万元。问题 5 李四于 3 月 11 日以北京法培公司名义向王五购买价值 4 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6 试述北京法培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7 如何满足李一的债权请求?8 张三为搞运输,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但需资金 20 万元。张三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幅价值 10 万元的古代名画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张三又向王五借款 10 万元,也以该幅古代名画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张三即将古代名画交
4、付王五。张三得款后,购买了汽车。汽车在运输过程中肇事,致使张三无力偿还借款,产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五在保管过程中,有一次拿出让朋友欣赏,不慎将名画损坏,送到钱一处修理修复,因无力支付修复费 1 万元,该名画已被钱一留置。问题 8 张三李四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有效?9 张三王五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有效?10 王五钱一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11 李四、王五、钱一对该幅名画的权利谁可以优先行使?12 案情 2003 年 11 月 9 日,L 省 D 县亚太公司与河北省乙县北美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亚太公司向北美公司供应 1000 吨优质钢板,北美公司
5、在货到后付款。亚太公司依约于 2003 年 12 月 21 日将货全部发给了北美公司,但北美公司收到钢板后屡次拖延付款。亚太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北美公司要货款,发现北美公司原来是一家频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北美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亚太公司的货款。后来亚太公司在 H 市的业务友好单位北欧公司告诉亚太公司,北美公司在 H 市丙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钢板,约 750 吨,亚太公司遂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问题 12 亚太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3 接受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并执行?14 如果亚太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5 日内不起
6、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北美公司若因亚太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而遭受了财产损失,如 15 日后钢板价格暴跌,北美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亚太公司赔偿损失?15 案情 于某和邱某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经常发生纠纷。某日,两家因门口垃圾堆放问题又起争吵,遂互相殴斗。于某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邱某砸伤。经医院诊断,邱某为克雷氏骨折和左肋骨骨折。邱某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于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邻里纠纷,于某不构成犯罪,双方应协商解决,邱某于是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先是按民事案件调解未成。之后此案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于同年 7 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1
7、 年,缓刑 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 2000 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收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 15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否正确?16 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和理由是否正确?17 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那么能否缺席审判?18 若公安机关得到于某承认
8、故意伤害邱某的口供,但于某拒绝在供述上签字,那么被告人未签名的供述,是否能作为定罪证据?19 假设于某在邱某胸部踹了一脚,邱某第二天死亡。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上写明:死者生前患有广泛性胸膜粘连,左心二尖瓣瓣膜有病变。但没有说明邱某因何原因致死,邱某的死亡与于某踹的一脚有什么因果关系,于某对邱某死亡应否负法律责任等。那么,请问法医鉴定不写明鉴定结论行吗?没有写明鉴定结论的法医鉴定能否作为独立证据使用?20 案情 某甲一日在路上拾得一皮包,内有现金 5000 元,银行活期存单一张及银行支票一张。此时,失主经人指认,找到某甲要其退还,某甲称未拾到该包,拒不退还,某甲立即前往银行,冒用失主之名,取出存
9、单上的 1 万元,又以支票支取 6 万元。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二、论述题21 田某(男,45 岁) 系某国有建筑公司经理,为与另一建筑公司争夺市场,指使陈某(男、 17 岁) 、邓某(男,19 岁) 将另一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教训一番,警告其不要与田某所在公司竞标。陈、邓二人便将下班回家的张某截住,告知此事。因张某对二人厉声怒斥,二人便与张某扭打起来,在打斗中,陈某掏出随身所带的匕首向张某胸腹部连捅 12 刀,致张某当场死亡。二人作案后当即各自回家。后来陈某所实施的行为被家人发觉,在其父劝说下,在向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田某与邓某对本
10、案的参与情况。邓某听说陈某已被抓获,便潜逃至外地,后又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田某则在事发后携带其所在公司的公款 5 万元潜逃。试分析上述各人行为的性质,及其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答题要求: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22 某市政府为方便百姓,通过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形成文件,决定:在本市内经申请可以从事三轮摩托车客运业务,由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具体颁发客运许可证,并限制只颁发两千辆的许可证。张某为下岗职工,在申请办理客运许可证时,许可证按数量已经颁发完毕,但因多办证能多收取费用,办理人员仍为张某办理了客运许可证,
11、张某除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 500 元的许可费用外,还根据办理人员的要求多交纳了 1000 元人民币。两年以后,本市政府认为三轮摩托车影响环境,影响交通秩序,影响市容的负面因素日益突出,因此,为整顿交通秩序,改善环境,建设文明城市,决定收回三轮摩托车客运许可证。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 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文书题23 牛某(女) 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多次找法院领导反映情况,后来在该院一法官邹某的指引下,牛某找到了该院院长黄某,黄某认为该案件属于别人管,但牛某仍希望黄某可以过问一
12、下此事,最终两人发生了冲突,互相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牛某拉住了黄某的领带,后两人都倒在地上。当天该院便迅速下发了拘留决定书,称牛某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黄某的正常工作,致使黄某心脏病突发,已严重妨害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对牛某拘留 13 天。但就在此后的第四天,已在住院的黄某“ 心脏病突发”突然变为“一过性脑缺血昏迷”,而牛某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侦查。随后牛某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因指引牛某去找院长的邹某也被认为在工作中产生不满情绪,图谋对他人进行政治报复,并经公安部门侦查后以涉嫌挑唆故意杀人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随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牛、邹二人提起公诉,
13、原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一审判处牛某有期徒刑 10 年,判处邹某有期徒刑 9 年。牛某和邹某不服,随即上诉。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两被告的律师均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当事人,也未能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警方的理由是“一见面,他们一翻供,这案子就没法办了” 。检察机关连理由也懒得说;就是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请结合上述具体材料分析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答题要求:1. 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 80010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
14、答案】 没有理由。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试题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 47 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退伙是自愿的。王五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王五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王五在 2002 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张三、李四仍在继续经营饭庄,所以
15、王五的退伙有效。但是王五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2 【正确答案】 没有道理。王一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夜来香饭庄的亏损。【试题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 2 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本案中,王一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张三、李四均要还本付息,王一对饭庄的经营只
16、享盈利不但亏损,故王一与张三、李四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所以,对于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没有义务承担。不能就王一借款给张三、李四二人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一事,认定其与张三、李四之间为合伙关系,王一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 1 万元亏损,无义务承担。 3 【正确答案】 被告是夜来香饭庄。【试题解析】 对于第四个问题,民通意见第 45 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
17、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另据民事诉讼法第 49 条及民诉意见第 40 条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王五、张三、李四三人成立的合伙组织依法核准登记了“夜来香饭庄”的字号,故应以夜来香饭庄为被告。 4 【正确答案】 条件有二:原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张三、李四二人同意; 王五的妻子愿意成为合伙人。【试题解析】 对于第五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 51 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
18、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据此,作为王五的合法继承人,王五的妻子成为合伙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合伙协议有事先约定,二是王五的妻子本人愿意成为合伙人。5 【正确答案】 李四于 3 月 11 日以北京法培公司名义向王五购买的价值 4 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试题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9 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
19、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尽管李四向王五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五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6 【正确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9 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试题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9 条的
20、规定。 7 【正确答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9、31 条的规定,首先应当用北京法培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 18 万元清偿所欠李四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 156 万元用于清偿所欠李一的债务;其次,北京法培公司所剩余财产全部都用于清偿后,仍欠李一 44 万元,用张三的个人财产清偿;在用张三的个人财产清偿时,用张三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4 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张三从北京宇航公司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者由李一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北京宇航公司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者可以用张三从北京宇航公司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李一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北京宇航公司中的财产份
21、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张三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4 万元清偿)。【试题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9 条和第 31 条的规定。8 【正确答案】 张三李四之间是抵押法律关系,有效。【试题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担保法第 33 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 34 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 34 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为抵押人有权处分、法律允许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本案中,张三李四之间签有抵押合同,且抵押物不是担保法第 42
22、条规定的必须登记的财产,故张三李四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9 【正确答案】 张三王五之间是质押法律关系,有效。【试题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担保法第 63 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该法第 64 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张三王五之间签有质押合同,并且张三已将名画移交于王五,故张三王五之间的质押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10 【正确答案】 王五钱一之间是加
23、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因王五拖欠修复费,王五钱一之间存在留置法律关系。【试题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王五委托钱一修复名画,王五是定作人,钱一是承揽人,两者之间存在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担保法第 82 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法第 84 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钱一是留置权人,王五是债务人。王五钱一之间的留置关系合法有效。 11 【正确答
24、案】 钱一享有留置权,并可以优先行使。【试题解析】 对于第四个问题,在张三李四的抵押关系和张三王五的质押关系之间,根据担保法第 43 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咱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 63 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张三李四之间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未登记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前,但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在张三李四的抵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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