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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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 1984 年 12 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 年时,王东尚在读高中,张林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 11 月 1 日,王东与张林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乔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乔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大爷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张林遂指了一下狗,作了个砸的手势,王东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将乔老师腿上咬了一口。乔老师检查被咬处,见只有牙印未见出血,便没当回事,也没听他人劝告去打狂犬疫苗针。11 月 12 日,乔老师狂犬症发作遂确
2、诊死亡。次年 1 月,乔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问题:1 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2 对乔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3 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日起算? 4 该案审理完结时,查明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其民事责任应如何负担? 5 本案若王东为侵权人,而王东之父母在此前的车祸中双双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已参加工作的哥哥均不希望王东与自己生活,其都有监护能力。王东自己没有财产,则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6 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3、(二) 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 第 159 条规定: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王东的父母已经死亡
4、,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6 货物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7 种牛生病及死亡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根据是什么? 8 甲方能否成立留置权,为什么? 9 乙方提存的做法是否正确?有无法律根据? 10 提存费用由谁负担? 11 提存的 300 元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12 提存合同的性质是什么?13 案情: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单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 3 年,附加剥夺政治
5、权利 2 年和没收财产。单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单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 5 天,逮捕羁押 2 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单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 3 年,与前述资敌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5 年,并且追缴贪污款 1 万元,附加判处罚金 5000 元。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到二审判决之日,单某正好被移送执行 2 年,于是另执行“2 年 9 个月零 25 天” 。在后 2 年多的执行中,劳动改造机关工作人员曾指使另一服刑犯吴某殴打单某,单某花去 800 元医疗费。在上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
6、,单某经再审,均改判无罪。问题:13 单某对先执行 2 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后执行的“2 年 9 个月零 25天”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 14 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拘留,单某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 15 单某对逮捕决定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 如可提出请求,他应向谁提出 ? 16 单某对没收财产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 如可以,应向谁提出 ? 17 对吴某殴打造成的伤害,单某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应向谁提出请求?18 单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可否提出赔偿请求? 19 案情:某年 1 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
7、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 60 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 12 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 2 万元的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盘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 ,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 ”中的第 2、3 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 “强者之歌”中的第 5、6、
8、7 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 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 4 月 15 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 5 月 2 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 i 呀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
9、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问题:19 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20 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给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应该按被告的要求移送? 为什么? 21 丁市文化馆李荣国应当作为何种诉讼参与人?为什么? 22 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 23 如果在一审判决做出后的上诉期间内,被告声明要上诉,但并未实际提出上诉,在此情况下,有转移、销售库存“强者之歌” 磁带的行为,是否可以由
10、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4 如果本案一审判决做出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一家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有合同的约定,版权问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解决,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进行赔偿和道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当事人如何列明? 25 如果第二审程序中,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反诉,第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6 本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可以或者应当怎么做? 27 案情:吕某 1993 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 3 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 1995 年 11 月刑满释放。1999 年 5 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吕某于 1999 年
11、8 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 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 2
12、000 年 3 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问题:27 对吕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 28 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如何处理?29 对李某和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30 卖淫妇女黄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31 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32 嫖客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33
13、对吕某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考虑哪些法定处罚情节?34 案情:被告人:胡某,男,15 岁,某县中学学生。2001 年 9 月 21 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向学刘某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 3 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随即准备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刘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扑克牌,没有人理会胡。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 (男,时年 59 岁),致其颅骨粉碎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 4 个子女还有 80 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
14、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34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合议庭有的同志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35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在双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36 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可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7 假如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胡
15、某采取强制措施,胡某逃避审判,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缺席审判。38 一名男子驾车闯红灯被两名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位警察各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定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问题:请对两名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做出分析。 二、论述题39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第 22 条:“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系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280 条:“关于可以使证人或下列的人遭致刑事上的追诉或处罚的
16、证言,证人可以拒绝,关于可以使这些人蒙受耻辱的证言亦同:一、证人的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或三亲等内的姻亲或与证人曾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二、证人的监护人或受证人监护的;三、证人作为主人而侍奉的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384 条:“当对某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对证人或证人的有关亲属引起不名誉或使其因犯罪或违警行为而有受追诉的危险时,该证人有权拒绝作证。”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70 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问题:请谈谈你对该规定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
17、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 8001000 字。 40 去年 9 月 1 日晚,在未经过领导批准、未着警服、没有携带工作证件和未办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身为本溪平山公安分局崔东派出所巡长的董某,与“线人” 王某到另一个派出所管辖的歌厅准备抓嫖娼卖淫现行。进入歌厅时,未表明身份就将歌厅门外一个小房间的房门毁坏,进入该房间,导致正在房间里休息的 20 岁女子聂某受惊吓而住院治疗。王某承认是自己率先闯入房门,随后这个女子便受到了惊吓。据女子的父亲聂平说,事发时,女
18、儿正独自一人在房间看书,王某用脚踹开房门后,直接跳到床上,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逼住女儿,董某则点亮手电筒对准女儿。女儿当时就被吓抽了,蜷缩在角落里。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 800-1000 字。三、文书题41 案情:被告人:梁浩,男,22 岁,广西柳州市人,住址:柳州市材料厂家属院。1996 年 10 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98 年 12 月被解除劳教,2000 年 8 月 2 日因盗窃罪被捕。被告人梁浩于 2000 年 2 月 8 日下午 3 时在柳州市某餐厅吃饭时,趁顾客王某吃饭不备之机,
19、把王某的钱包盗走,提包内有人民币 8 万多元。梁浩作案后,于次日携款 4 万元到北京游玩,挥霍上万元。数日后,梁浩自感罪行严重,于 2 月 14 日返回柳州,15 日让其兄把剩余赃款 7 万多元交柳州市某区公安分局。梁浩逃到湖南省祁东县其舅舅家隐藏,后被公安机关捕获,认罪态度尚好。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梁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又系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能主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以从轻处罚。该法院经过审理于2000 年 11 月 1 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浩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浩以
20、量刑过重为由,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作为梁浩的辩护律师,请代书上诉状。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 第 148 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
21、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本题中的侵权行为主体为第三人王东和张林。2 【正确答案】 参见上题民通意见第 148 条。本题中,王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林根据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经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林教唆王东实施侵权行为,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张林应承担主要责任。
22、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王东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乔老师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未及时去医院治疗,引起了死亡的后果。民法通则第 131 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乔老师也应承担部分责任。3 【正确答案】 民通意见第 168 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
23、,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题中,乔老师的伤害当时并未发现,后于 11月 12 日确诊,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4 【正确答案】 民通意见第 161 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 18 周岁,在诉讼时已满 18 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 18 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如果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应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5 【正
24、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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