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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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甲与乙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但发现南方钱并不好挣。某日,甲乙两人商量到某别墅区有钱人家里盗窃。然后两人就到该市郊区的别墅区,甲在门口望风。乙进门寻找财物,但发现保姆在里间做家务,此时,保姆将该房间在里面锁上。乙大怒,用匕首将该房间撬开,朝保姆连刺几刀,致使保姆倒在血泊中。乙担心保姆活过来,就朝保姆又刺了几刀,然后,拿了两瓶法国名酒,顺手拿出保姆的钱包和主人放在抽屉的手机、现金、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件。在出门前,又起坏心,扯下保姆的裤子,将其奸淫。出门后发现甲已经逃跑,原来甲见到有人上楼,以为主人回来,将巡逻的保安打伤(轻伤
2、)落荒而逃。后来,保安醒来后发现案情,连忙报案,并且将保姆送到医院,保姆在医院经抢救奇迹般地活过来了。后来,乙找到了甲,责骂其胆子小,但没有告诉作案的具体情形。乙命令甲拿着存折到银行取了钱(2 万元人民币) 。不久,甲与乙被抓获。试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2 张甲与李乙为夫妻,婚前承租了刘二的房屋,婚后二人努力工作赚钱把房子卖了下来,但房产证登记在张甲名下,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而争吵,李乙一气之下搬回娘家,期间张甲持产权证与吴丙交易并为吴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请问:2 房屋的产权属性?3 假设吴丙不知张甲和李乙的夫妻关系,张甲和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4 假设吴丙知道
3、张甲和李乙的夫妻关系,张甲和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5 如果李乙以房屋转让没经过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如何举证?6 假设张甲在收到吴丙房款办理过户之后同李乙离婚,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李乙,张甲携款逃走,吴丙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7 马克是某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在任职期间部分地利用单位的器材和设备完成了一项专利技术,其科室主任任杰提供了资金、设备、材料和试验条件,其助手金明协助其绘制了图纸、整理了非常重要外文资料,后来马克向单位交纳了器材使用费。马克后将专利技术许可给梁诺使用,约定不得在其基础上发展新技术,但并没有约定许可方式。马克同时将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投入
4、盛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问:7 某研究院、马克、任杰、金明谁是发明人?8 马克与梁诺约定不在其技术上发展新技术,该约定是否合法?9 马克将专利技术又转让给韩晨使用,梁诺能否以自己的实施许可进行对抗?10 如果梁诺在使用过程中研发出来了新技术成果,那么新技术成果归谁?11 如果马克和盛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约定专利技术的权属,如何确认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12 山东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立春正式播出后,河北省大地公司制作了光盘发售,制作中心发现后到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大地公司停止生产光盘。大地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
5、。法院一审判决大地公司败诉,大地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问:12 大地公司侵犯了山东省电视剧制作中心的什么权利?13 本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14 法院裁定大地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是什么性质?15 大地公司仍继续生产的,法院可如何处理?16 审法院在判决做出后,发现案件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17 大地公司在上诉期间届满后,能否撤回上诉?18 大地公司在二审过程中与山东省电视剧制作中心达成和解的话,法院应如何处理?19 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佘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佘某闪烁其词,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佘某带到派出所,佘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佘某终于供述自己
6、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十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奸杀张女一案,八年前在湖北省丁地犯了故意伤害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公安机关意识到该案件比较重大,就告诉佘某可以委托律师,佘某委托了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佘某,公安机关拖拖拉拉 2 天后才让其会见委托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人徐某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防止佘某翻供,在黄某会见佘某时,一直派人在场,黄某向徐某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徐某说,“知道了,这种事见多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不予理会。在法庭上,佘某向法官展示了血衣,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而湖北丙地张女被奸杀一案,已有一聂姓犯人当年被判处
7、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他也一直进行着申诉。请问:19 佘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20 对佘某一案,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21 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22 检察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23 法院如何对待赵某刑讯逼供的指控和翻供?24 监狱当局对聂某的申诉,应转向哪一机关处理?25 如果确认当年张某被奸杀为佘某所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现在聂某的判决和关押?26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 A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 20 万元和 40 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10 万元,丁拟以劳务
8、出资,戊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 25 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请问:26 丁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7 戊以技术成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办理什么法律手续?28 乙承诺出资 40 万,实际出资 30 万,应承担什么责任?29 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0 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1 公司成
9、立后,乙为扩展市场,以 A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 B 有限责任公司设了一合伙企业进行销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2 一长期客户(为个体户)因资金周转不灵,请 A 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一笔债务担保,能否答应?33 鉴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进行储蓄,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二、论述题34 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子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
10、像个赌徒。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 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
11、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35 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 ,即可在 2 分钟内生成两人“ 结婚生子 ”后孩子 1 岁、10 岁及 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 喜悦家庭 ”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 孩子长到 10 岁、20 岁时的模样。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 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
12、 “系统”。看到与大明星“ 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文书题36 案情:冯草(男,33 岁)、冯韵(男,37 岁) 、冯信(男,32 岁)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亲生子。蔡显庭与妻子离异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生活。1985 年,蔡显庭认识被告于凤莲(女,28 岁,时年 16 岁),双方互有帮助。1987
13、 年蔡显庭、于风莲经单位同意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1988 年 3 月,蔡显庭与于凤莲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从即日起,于风莲的一切生活费由蔡显庭承担;蔡显庭的生活由于风莲照顾;蔡显庭一旦去世,其全部遗产赠送给于凤莲。该遗赠扶养协议经过了公证。1989 年,于凤莲以蔡显庭的养女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户口从新疆沙弯县迁至石河子市落在蔡的户下,得到了准迁。同年初冬,蔡显庭因患重病留下偏瘫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于凤莲照顾,直至蔡显庭于 1996 年 4 月去世。在蔡显庭生前,三原告有时去其住处看望,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蔡显庭病逝,其后事主要由三原告操办。
14、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主要遗产是其于 1993 年 12 月以 6000 元出资在本单位取得52产权的住宅楼房一套。三原告与被告为继承该房产权而发生争议,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原告冯草、冯韵、冯信诉称,要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蔡显庭的房产,被告于凤莲不是其父亲的养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被告于风莲答辩称,自己不仅是被继承人蔡显庭的养女,而且还与蔡显庭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应由其全部继承。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2 月 10 日做出(1997)石民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于凤莲与蔡显庭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其有权根据该协议接受蔡显庭的全部遗产,但认定
15、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被告于凤莲不服该判决对扶养关系的认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中远律师事务所张少芬代写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于凤莲,女,28 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街号。被上诉人:冯草,男,33 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街号。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1997 年 2 月 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诉讼理由:原判认定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关于收养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
16、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收养人迁入户口的,也应视为收养成立。我于 1989 年,以蔡显庭养女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将户口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并落在蔡的户下,并且我与蔡显庭的收养关系也于 1987 年向蔡的单位提出过申请并经审查获得同意,以上单位均能证明我们以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认为收养关系成立。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此致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具状人:张少芬1997 年 2 月 27 日附:本上诉状副本 3 份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
17、案】 1关于甲与乙的行为(1)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该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二人按照分工实施盗窃活动。甲实施了望风的行为,财物到手后甲又到银行取钱,而乙则是制服被害人的反抗,并且拿走了财物。(2)甲与乙各自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既遂。甲乙实施共同犯罪,抢劫到了财物,因此,成立犯罪的既遂。2关于甲的行为(1)虽然甲在望风时逃跑,但是,已经实施了望风行为,该行为属于盗窃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应该成立犯罪。但甲在见到保安时为了防止被抓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转化为抢劫罪。而且,最后取得了财物,所以,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是犯罪的未遂。(2)甲在门外望风,本意是为了盗窃,没有
18、人户,因此,其转化的抢劫罪并不具有“入户”的情节,不成立人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3)甲后来拿存折和证件取钱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实现了抢劫罪侵犯财产的内容,不成立单独的犯罪。3关于乙的行为(1)乙在盗窃过程中发现被害人,为了获得财物,以故意杀人意图,对保姆实施杀人行为,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是成立抢劫罪,并且是致人死亡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犯;(2)乙虽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是被害人并没有死亡,因此,就故意杀人来说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所以,乙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成立犯罪未遂。(3)乙以为保姆死亡进行奸淫的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的犯罪未遂。这里有乙本人的认识错误,即将活人误认为是尸体,
19、实施奸淫行为,应该认定为侮辱尸体罪,但被害人没有死亡,所以成立犯罪未遂。4甲与乙并不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试题解析】 本题是参考 2004 年司法考试卷四的刑法试题结合真实案例来设计的,但是在难度上要比 2004 年司法考试卷四刑法试题更难一些。首先,要注意甲乙二人都转化成抢劫罪,但具体原因是不同的,甲望风时打伤保安,乙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所以,在抢劫罪上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二者毕竟对盗窃活动进行了共谋,而且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二者仍然在盗窃罪上具有共同犯罪的关系。因为二者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此,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虽然认定为与盗窃罪不同的犯罪,但
20、是量刑时还是要考虑他们的共犯关系的。其次,就各种犯罪的完成情况来看,甲乙二者获得了财物,所以,各自的抢劫罪应该成立犯罪的既遂,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原因在于乙抢劫罪属于既遂,二者毕竟还有共同犯罪的关系,所以,“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理之下,甲也成立犯罪的既遂。对于乙来说,因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所以,其抢劫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也成立犯罪未遂,即最终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未遂。同样,乙的奸淫尸体行为,也成立犯罪未遂。2 【正确答案】 夫妻共同财产【试题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 19 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 【正
21、确答案】 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如已登记吴丙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解释(一)第 9 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
22、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依据本条,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所以买卖合同有效。民通意见第 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吴丙在不知汽车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在履行登记的要式手续后,取得汽车的所有权。4 【正确答案】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房屋所有权亦待定【试题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第 2 项规定
23、:“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吴丙能证明卖车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则买卖合同成立;否则,则合同有待李乙的追认为有效,李乙撤销使之归于无效。至于汽车的所有权的归属依赖于吴丙的善意与否,如果是恶意的,即使已经过户,也可以撤销。5 【正确答案】 对于吴丙知道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由李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卖房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由吴丙承担举证责任。【试题解析】 民事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
24、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6 【正确答案】 假设张甲在收到吴丙房款办理过户之后同李乙离婚,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李乙,张甲携款逃走,吴丙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试题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吴丙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向李乙主张偿还。7 【正确答案】 该专利技术属于个人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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