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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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例一: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 2004 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 2004 年 3 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 2000 元人民币。2004 年 8 月和 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5 年 1 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
2、卖合同,每辆价款 10 万元人民币,共计 30 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 7 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 10 日内付清。2005 年 2 月6 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5 年 2 月 6 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 2005 年 3 月 21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 14 万元人民币。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
3、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 14 万元定金及利息。问题:1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 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4 被告应否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数额是多少?5 被告应否退还定金利息?6 设原告方主张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 某甲与某乙同住小港乡太平村,系南北邻居。某甲居
4、南,某乙及其弟居北。某乙一家所走的向东通道位于其弟南墙外与某甲家北院墙之间。多年来,两家和睦相处,并无纠纷。1999 年底,某乙翻建北房,同时垫高院基和走道。翻建过程中,因建南院墙及走道使用界限与某甲发生纠纷,有关部门调解无效。2000 年 8 月,小港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3 条、第 37 条和该市政府规章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 6 条的规定,并结合村、乡两级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某甲、某乙两家宅基地使用纠纷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某乙对处理决定未表示异议,某甲不服该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5、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小港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针对两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某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决定通知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7 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设定第三人的法律规定?8 本案中某乙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9 A 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 4 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宁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0 年 12 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深圳,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 1000 万元,该子公司
6、自有国有资产 2000 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 3000 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 2000 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 1000 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回,全部亏损 3000 万元,被申请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 50 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问题:9 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10 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11 债权人的申
7、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12 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13 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法律?为什么?14 2004 年 7 月,李某向程某购买一批花生。因价款未付,口头约定 3 个月内付款,李某向程某出具收据,收据载明,收到程某花生 2000 公斤,单价每公斤 4 元,收据还载明了出具收据的时间和李某的签名,除此之外,收据未载有其他内容。同年 11 月底,李某仍未向程某支付购货款。程某多次催要未果,后两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由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仲裁程序开始后,李某一反常态,抗辩说,其本人出具的证据只是收到花生的证明,货款已当面点清。但仲裁庭认为,李某出具的收据足以证明其欠款
8、事实,遂做出有利于程某的裁决。 2005 年 3 月,李某以该市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为理由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问题:14 李某如果是为拖欠货款的迟延偿付而与程某订立仲裁协议,则该仲裁协议是否无效?15 法院对李某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应作如何处理?16 法院应否撤销仲裁裁决?17 如果程某在仲裁裁决做出后,申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则李某能否向该市中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18 张某,男,19 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03 年 1 月 3 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乘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
9、中发现有现金 1000 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朋友观看这些抢来的淫秽录像带,并组织播放达 20 场之多。同年 3 月 7 日,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上的挎包,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李某因失去平衡而跌倒,摔断了胳膊,造成一级残废的重伤。张某在抢包后发现包里只有现金 500 元,他嫌太少,遂决定继续寻找犯罪目标,并想好在某储蓄所外守候,等待作案机会。不一会儿,丁某从储蓄所存款后出来,张某看见丁某手中提着大公文包,就趁机冲上去将包夺走后跑入巷内。丁某想包里空无一物,不想报警添麻烦,就没有追究了;但是张某发现后勃然大怒,他驾车紧追丁某,并使用暴力将丁某抓上摩托车,拉
10、到郊外一小屋中。张某说,只要丁某给他 1000 元,就放丁某走,否则就要打死丁某。丁某当即给其朋友打电话,要其朋友给自己送 1000 元到小屋外的空地上,并在拿到钱之后交给了与他一起去取钱的张某。张某也如约将丁某放走。丁某之后报案,公安随后将张某抓获。问题:18 张某抢齐某包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如果旅行包实为方某所有,则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19 张某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 张某抢包并造成李某重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21 张某使用暴力将丁某抓走并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2 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有何量刑情节?23 若张某在抢丁某公文包时身上携带有手枪一支,则应当如何认定该行
11、为?24 2005 年 5 月 6 日国有企业 Z 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 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20%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做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问题: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二
12、、论述题25 案例七:宏达集团,是某省所属的大型国有企业。2003 年 12 月,该集团因为效益低下,省政府决定对其进行改组优化:将其下属的宏达制造厂剥离出来,低价卖给了某私营企业永盛有限责任公司,条件是该企业必须安置宏达集团下岗职工的 70%。由于有效资产的剥离,宏达集团很快走向倒闭的边缘。2004 年 3 月,其最大的债权人永茂公司向人民法院宣告宏达集团破产,但是,由于有效资产已经出售,各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实现。于是,各债权人要求追加执行永盛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2004 年 6 月法院决定执行永盛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宏达制造厂的财产,并采取了查封措施。第二天,宏达制造厂的 200 多名职工
13、将法院的大门围住,要求法院解除查封。一些领导,也赶到法院,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称如果该裁定执行,那么宏达制造厂的 200 多名职工将面临失业,市里很难安排。法院的压力空前增加。2004年 8 月,法院撤销了该执行裁定,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此案被曝光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有的人认为,宏达集团将有效资产低价卖给私营企业的做法,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应该予以矫正;有的人认为,该资产转让,是为了安置成千上百下岗职工,解决了该市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资产并未流失。和这个利益相比,债权人的利益就微不足道了。但也有的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行政不能过分干预,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否
14、则会挫伤他们经营的积极性,政府没有理由剥夺他们应得的利益。请你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26 人们通常将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的主要负责人称为“一把手” ,“一把手”既是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又是权力行使后果的第一责任人,地位举足轻重。“一把手” 个人素质的高低,权力运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其本人的能力与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兴衰成败。由于“一把手” 大权在握,如监督不力或机制上存在漏洞,很容易滋生腐败。县检察院对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当地“一把手” 职务犯罪现象呈
15、逐渐上升的势头。1997 年至 2003 年 7 月底,该院共立案查办“一把手” 职务犯罪案件 32 件 32 人,其中 1997 年 4 件 4 人,2000 年 6 件 6 人,2002 年 7 件 7人,2003 年 1 月至 7 月就已有 6 件 6 人。通过对查办的案件进行分析,检察官总结出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特点呈六多:即党员多,党政、企业负责人多,受贿、贪污多,粮食、教育、电力系统发案多,大要案多,伙同下属犯罪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一把手” 为首的窝案串案突出。如 2000 年该院查办的以县交通局原局长为首的窝案、串案涉案人员达 9人,2002 年查办的以原县粮食局长为首
16、的窝案、串案涉案人员达 12 人。问题:是什么原因使这些“ 一把手 ”纷纷坠入犯罪的深渊泥请你作简要分析。答题要求: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虽然原告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应为合法有效。【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经营范围的,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解释第 10 条规
17、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第 10 条恒为司考的重点、难点,考生一定要真正领会其立法精神,并能灵活运用。2 【正确答案】 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其中 6 万元部分是有效的,余下 1 万元部分无效。因为定金超出合同总价款的 20%的部分无效。【试题解析】 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那么,如果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其效力如何呢?是整个定金条款统归于无效,还是超过 20%的部分无效呢?担保法解释第121 条对此给予了明确回答。
18、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是 30万元,20%的限额应为 6 万元,故 7 万元定金中有 1 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应注意,这 1 万是不能视作预付款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交付者。 3 【正确答案】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有效。【试题解析】 前面已经分析到,其实五金交电公司是可以直接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但该公司误以为自己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代理人买卖汽车。该委托代理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为被代理人无经营汽车业务权而据此认定代理行为违法。4 【正确答案】 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 12 万元
19、。【试题解析】 本案中原告已经交付了定金,而被告迟延履行违约在先,后又隐瞒真实情况,现在汽车严重损坏,不能履行合同,故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双倍返还数额应为 12 万元,而非 14 万元。5 【正确答案】 被告不应退还定金利息。【试题解析】 定金罚则的内容体现在担保法第 89 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换言之,双倍返还定金的,是不再返还定金利息的,这也是定金与预付款的一大区别所在。 6 【正确答案
20、】 不予支持。因为既然原告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再主张请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这一违约责任。【试题解析】 我国合同法上的定金,只有一定的担保作用,但其主要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而存在的,而违约责任的适用是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的。现原告既然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再去要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责任,是自相矛盾的行为,故不予支持,因为定金合同(条款)是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无效。既然定金约定无效,即无所谓定金责任的适用。7 【正确答案】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21、参加诉讼。”可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 有利害关系 ”指的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则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将因此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若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还有权提出上诉。其三,参加到业已开始、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中来。8 【正确答
22、案】 本案中某乙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小港乡政府就某甲与某乙宅基地使用范围的归属,依法做出带有强制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即进行了土地行政确权。该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两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从行政法意义上讲,某甲、某乙均与该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乙虽未表示异议,但他显然同样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因此,法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是正确的。9 【正确答案】 在以下两方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无职工代表; 董事长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应经出资人(国家授权的机构)同意。【试题解析】 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违反了公司法第 68 条和第 70
23、条的规定。公司法第 68 条第 2 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另据公司法第 70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而本案中,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仅经董事会决定还兼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注意的是,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4 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因为依公司法第 68 条第 1 款,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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