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9788-2005 Pressure vessels (General standard)《压力容器(通则)》.pdf
《CNS 9788-2005 Pressure vessels (General standard)《压力容器(通则)》.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NS 9788-2005 Pressure vessels (General standard)《压力容器(通则)》.pdf(342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1.160.01 B5084 978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 年 1 月 12 日 94 年 1 月 10 日 (共 342 頁 ) 壓力容器(通則) Pressure vessels (General Standard) 1. 適用範圍 1.1 適用之壓力容器:本標準適用於保存壓力超過大氣壓壓力之容器、內存會產生 壓力之流體之容器或受外壓之容器中屬固定式之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 器。)之構造、裝設物及附屬品( 1 )。但不包括下列之壓力容器。 (1)
2、 在其他 CNS( 2 )已另有規定者。 (2) 非金屬製者。 (3) 與原子能相關者。 (4) 鉚接構造及硬焊構造者。 (5) 直接接觸火焰者。 (6) 特殊構造( 3 )或特殊用途( 4 )者。 註 ( 1 ) 附屬品不適用本標準之材料有關規定。 ( 2 ) 例示如下: 例 1.CNS 2139 陸用鋼製鍋爐( 5 ) 例 2.CNS 2448 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構造 例 3.CNS 12655 冷凍用壓力容器構造 例 4.CNS 12242 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 例 5.CNS 12240 多層卷壓力容器 例 6.CNS 12937 鋼製全熔接石油儲槽之構造 ( 3 ) 具有複雜之形
3、狀者、低溫平底圓型儲槽、板構造之儲槽等。 ( 4 ) 油壓機、水壓機、泵、壓縮機、渦輪機、內燃機、水壓或氣壓汽缸等 之迴轉式或往復式機械之壓力部。 ( 5 ) 為廢熱鍋爐之適用範圍,故不適用本標準。 備考 1. 本標準所引用之標準,列示在附表 10。 2. 本標準中附 所示者之單位及數值,為習用單位制,併記以供參考。 1.2 壓力容器相關個別標準之適用:本標準為有關壓力容器構造通則,並引用與壓 力容器有關下列個別標準之 CNS,並該等標準之適用方法加以規定。 CNS 9789 CNS 9794 CNS 9799 CNS 10215 CNS 9790 CNS 9795 CNS 9800 CNS
4、10216 CNS 9791 CNS 9796 CNS 9801 CNS 9792 CNS 9797 CNS 9802 CNS 9793 CNS 9798 CNS 9803 2 CNS 9788, B 5084 1.3 壓力容器之範圍 1.3.1 下列在壓力容器之範圍者,係指壓力容器之本體(胴體、端板、與此連接 之管口等)及下列(1) (3)列示之部分。 (1) 與外部配管之關連部分。 (a) 熔接接頭為至最接近之周向接頭(不含熔接接頭)。 (b) 螺旋接頭為至最接近之螺旋接頭。 (c) 螺栓固凸緣接頭為至最初之凸緣面。 (2) 將裝置物直接熔接於耐壓部時,為至其熔接接頭部。 (3) 人孔、手
5、孔等受壓之蓋板、熔接接頭、螺栓、螺帽及墊圈。 1.3.2 直接安裝在耐壓部之裝置物、安全閥等之附屬品,雖不在壓力容器之範圍, 惟應符合其應適用之規定。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使用之主要用語,除依 CNS 10216壓力容器之用詞外,依 下列說明。 調質高強度鋼:係指依 CNS 11836鋼鐵詞彙(製品及品質)之 3510規定施以淬 火回火,以此賦與具有高強度鋼之性質之鋼料中,抗拉強度之最小值在 620N/mm 2 63kgf/mm 2 以上者。 備考:符合此調質高強度鋼之 CNS標準材料如次 CNS 4271中溫壓力容器用鋼板 CNS 8973壓力容器用淬火回火之錳鉬及錳鉬鎳合金鋼鋼板 CN
6、S 8698低溫用壓力容器用鎳鋼鋼板 CNS 11109銲接結構用高降伏強度鋼板 CNS 8700壓力容器用淬火回火合金鋼鍛鋼件 CNS 6333低溫配管用鋼管 CNS 7385低溫熱交換器用鋼管 3. 壓力容器之等級分類:壓力容器以對應其材料、設計、熔接設計、一般施工、熔接 施工、熱處理、試驗及檢查以及附屬品之內容,區分為第 1 種容器、第 2 種容器及 第 3 種容器等 3 等級。 (1) 各等級壓力容器之適用範圍如下 (1.1) 第 1 種容器:適用於其設計溫度未滿材料之潛變領域、設計壓力未滿 100 MPa1000kgf/cm 2 之壓力容器。但對使用之材料、壓力容器內外表面之 修整(
7、粗糙程度)、螺紋之精度、非破壞試驗等之技術性特加顧慮時, 得適用於 100MPa(1000kgf/cm 2 )以上者。 (1.2) 第 2 種容器:適用於設計壓力未滿 30MPa(300kgf/cm 2 )之壓力容器。 (1.3) 第 3 種容器:適用於設計溫度在 0以上,設計壓力未滿 1MPa10kgf/cm 2 ,不實施熔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之壓力容器。但下列(a) (d)所示之壓 力容器,不得當作第 3 種容器製作。 (a) 內存致死性物質之壓力容器。 (b) 內存液化氣體之壓力容器 3 CNS 9788, B 5084 (c) 內存壓縮乙炔氣之壓力容器。 (d) 使用氣體實施耐壓試驗之
8、壓力容器。 (2) 壓力容器等級分類之概要:各等級壓力容器之設計壓力之範圍、設計溫 度之範圍、材料、使用於設計之壓力容器用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之設 定基準、應否實施應力解析及疲勞解析、胴體、端板之縱向接頭與周 向接頭使用之熔接接頭之種類及其非破壞試驗 、 對接熔接部之機械試驗、 應否實施熔接施工方法之確認試驗及耐壓試驗壓力之概要列示於表 3.1。其細節可參照本標準之各該項目。 表 3.1 壓力容器之等級分類之概要 第1種容器 第 2 種 容 器 第 3 種 容 器 設計壓力之範圍 未滿100MPa1000kgf/cm 2 未滿30MPa300kgf/cm 2 未滿1MPa10kgf/cm 2 設
9、計溫度之範圍 下列材料之基本容許應力表 列示之範圍(未滿潛變領域) 下列材料之基本容許應 力表列示之範圍 下列材料之基本容許 應力表列示之範圍。但 以0以上為限。 材料(耐壓部)參 照第5.2節第5.6 節 附表1.1列示之特定鋼鐵材 料、附表1.2及1.3列示之一般 鋼鐵材料及非鐵金屬材料。 附表2.1及 2.2列示之鋼 鐵材料及非鐵金屬材 料。但對應設計壓力、設 計溫度、內存物、放射線 透過試驗之程(RT 或 20%RT)等,對其材料種 類及厚度加以限制。 附表2.1及2.2列示之鋼 鐵材料及非鐵金屬材 料。但以無須實施放射 線透過試驗之材料或 使用得不實施放射線 透過試驗熔接接頭品 質係
10、數之材料為限。 特定鋼鐵材 料 一般鋼鐵材料 及非鐵金屬材 料 使用在設計之材 料之基本容許應 力之設計基準,參 照附錄1 在常溫及設 計溫度時材 料之抗拉強 度之1/2.4,或 降伏點或 0.2%耐力之 1/1.5中之最 小值以下。 在常溫及設計 溫度時材料之 抗拉強度之 1/3,或降伏點 或 0.2%耐力之 1/1.5中之最小 值以下。 在常溫及設計溫度時材 料之抗拉強度之1/4,或 降伏點或0.2%耐力以 1/1.5中之最小值以下。 但依材料種類,得在此以 下者。 又對潛變領域之容許應 力設定基準已另為規定。 同左。 應否實施應力解 析及疲勞解析 應實施。但有得免除之條件。 參照第6.4
11、.3節及第6.4.4節。 不實施。但得因應必要實 施。 不實施。 胴體、端板之縱向 接頭與周向接頭 使用之熔接接頭 之種類及其非破 壞試驗。 參照表9.4,表9.5 及表9.7 特定鋼鐵材 料 胴體、端板之 縱向接頭與 周向接頭均 應為完全熔 入之對接兩 側熔接接頭。 實施 有追 一般鋼鐵材料 及非鐵金屬材 料 胴體、端板之 縱向接頭與周 向接頭均應為 完全熔入之對 接兩側熔接接 頭 胴體、端板之縱向接頭與 周向接頭均應為完全熔 入之對接兩側熔接接頭 或使用墊片之對接單側 熔接接頭。但有不得使用 墊片對接單側熔接之條 件。均應實施RT 或 20%RT,有追加MT或PT 之條件 因應放射線透過
12、胴體、端板之縱向接頭 與周向接頭,除對接熔 接外,應實施兩側全厚 填角熔接、孔塞熔接或 不實施單側全厚填角 熔接,僅實施目視檢 查。 因應熔接接頭之種 4 CNS 9788, B 5084 第1種容器 第 2 種 容 器 第 3 種 容 器 實施RT 。有 追 加實施MT或 PT之條件。 頭。 實施RT,有追 加實施MT 或 PT之條件。但 得附件,在周 向接頭使用墊 片之對接單側 熔接接頭也被 允許。 之條件。因應放射線透過 試驗之程度與熔接接頭 之種類,適用熔接接頭品 質係數。 參照第7.2節。 類,適用熔接接頭品質 係數。 參照第7.2節。 對接熔接接頭部 之機械試驗 參照第11.2節
13、拉力、彎曲、衝擊。但衝擊試 驗以被要求時為限。 同左。 原則上,不必要。 應否實施熔接施工 方法之確認試驗, 參照第9.1.2節 應實施。對使用特定鋼鐵材料 之部分,應實施全熔金屬抗拉 試驗。 應實施。 應實施。 耐壓試驗壓力參 照第11.6節 應乘以水壓(或氣壓)試驗溫 度與設計溫度時材料之基本 容許壓力之比,在水壓試驗時 為設計壓力之1.25倍,氣壓試 驗或氣液併用試驗時為設計 壓力之1.15倍。但有耐壓試驗 上限之限制條件。 乘以同左之比,在水壓試 驗時為設計壓力之1.5 倍,氣壓試驗或氣液併用 試驗時為設計壓力之 1.25倍。 同左。但不容許實施氣 壓試驗及氣液併用試 驗。又對灰鑄鐵及
14、可鍛 性鑄件,在水壓試驗時 分別為設計壓力之2倍 及2.5倍。 備考 1.符號之說明 RT:全線放射線透過試驗 20%RT: 20%部分放射線透過試 MT:磁粉探傷試驗 PT:滲透探傷試驗 2. 在附表 1.1列示之特定鋼鐵材料,係指規定有高溫強度之材料中,如附錄 3(中、常溫壓力容器用高強度鋼鍛鋼件)。 (3) 等級分類之各種壓力容器之組合:自第 1 種容器至第 3 種容器,得依個別規定 設計、製作之壓力室加以組合、結合成複合容器。此際,結合兩壓力室之接頭 部,應依本標準規定之較嚴格等級之壓力室之一方之規定。對複合容器,得參 照第 6.1.7節。 4. 本標準之適用條件之明確化與品質保證:於
15、適用本標準時,應考慮壓力容器之使用 目的、環境及設計條件,明確確認適用之壓力容器之等級,為保證製品之品質,應 依下列第 4.1節第 4.4節之規定,壓力容器之使用人應製作包括品質管理要求事 項之訂作規格書,壓力容器之製作應行使包括設計圖書之製作在內之內部品質管理 及對外之品質保證。 4.1 壓力容器使用人之訂作規格書與品質管理要求事項:壓力容器之使用人(含受 使用人委託之代理人),為明示本標準之適用條件,應在其責任內製作使用人 之訂作規格書,向壓力容器之製作人提示。 5 CNS 9788, B 5084 (1) 第 1 種容器之訂作時 (a) 壓力容器之等級或等級之組合。 (b) 材料之選定、
16、設計、工作及可供為適當實施試驗、檢查之基礎資料之計 畫運轉條件( 1 ),或設計條件( 1 )。 (c) 腐蝕、侵蝕性之有無及腐蝕裕度之值。 (d) 是否處置致死性物質之指示。 (e) 壓力容器之基本形狀、基本尺度等( 2 )。 (f) 應否實施疲勞解析(判定之各要件或經驗性數據)。 (g) 其他依運轉經驗所得之數據等應參考之事項。 註 ( 1 ) 含決定第 6.1.1節之條件、傳熱條件、內存物及其物性值。 ( 2 ) 含直徑、長度等之尺度、人孔、管口、計測機器之安裝位置及支持之 方法外,基本形狀、尺度等。 (2) 第 2 種容器或第 3 種容器之訂作時 (a) (1)(a) (e)及 (g)
17、規定之事項。 (b) 因應必要,為(1)(f)及 (h)規定之事項。 (3) 品質管理要求事項:壓力容器之使用人依參考 1 之第 4 節(壓力容器使用 人之品質管理要求事項),採用與品質保證有關之 CNS 12680品質管理系 統基本原理與詞彙、CNS 12680-2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標準第二部 分:CNS 12681、CNS 12682 及 CNS 12683 應用之一般指導綱要、CNS 12680-3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標準第三部分:CNS 12681(ISO 9001)應用 於軟體開發、供應及維護之指導綱要、CNS 12680-4品質管理與品質保 證標準第四部分:可恃性方案管理指引、CNS
18、 12681品質管理系統 要求、CNS 12682品質系統生產、安裝及服務之品質保證模式、CNS 12683品質系統最終檢驗與試驗之品質保證模式、CNS 12684品質 管理系統績效改進指導綱要、CNS 12684-2品質管理與品質系統要項 第二部分:服務業指導綱要、CNS 12684-3品質管理與品質系統要項 第三部分:加工材料指導綱要、CNS 12684-4品質管理與品質系統要 項第四部分:品質改進指導綱要中選擇適合訂作形態之品質保證式樣, 製作品質管理要求事項,歸納在訂作規格書內。 4.2 壓力容器製作人之設計圖說:壓力容器製作人之設計圖說如下: (1) 壓力容器製作人應確認使用人之訂作
19、規格書符合第 4.1節之規定,在其責任 下依使用人之訂作規格書確立設計條件,依本標準製作設計圖,取得使用 人之承認。 備考:設計圖書含規格書、圖面及設計計算書。 (2) 第 1 種容器之設計計算書應含應力解析、疲勞解析之評估。但在第 6.4.3 節 或第 6.4.4節規定所免除者,則不在此限。 (3) 在第 2 種容器或第 3 種容器,如依本標準規定之計算或實施厚度之推算顯 有困難之部分之計算,而以第 11.8 節規定之檢定水壓試驗替代求取最高容 6 CNS 9788, B 5084 許壓力時,應含該試驗實施要領書。 (4) 第 2 種容器之一部分或全部因構造複雜,依第 2 種容器之規定推算厚
20、度為 困難者,或開始運轉與停止運轉之頻率較高致有承受反復載重之部分,得 依 CNS 9799之適當規定設計。此際,在材料之設計溫度時之設計應力強度 (Sm),應就附表 2.1或附表 2.2列示之基本容許應力改稱設計應力強度,以 此評估各部分之應力。 4.3 壓力容器製作人之內部品質管理:壓力容器之製作人應參考第 4.1(3)節相關國 標準規定外並依參考 1 之第 5.1節(內部品質管理為目的之品質系統標準之適 用),確立內部品質管理為目的之品質系統,並實施之。此品質系統應包括委 由他人製作之壓力容器之部分、構件及成形、非破壞試驗、熱處理等之作業, 均應有足以證明壓力容器為依本標準規定製作者。
21、4.4 壓力容器製作人之品質保證與製作報告書:壓力容器之製作人,應依第 4.3 節 之內部品質管理,以資符合第 4.1(3)節規定之壓力容器使用人之品質管理要求 事項為之品質保證。在壓力容器完成後,應製作包含品質紀錄在內之足以證明 壓力容器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製作之製作報告書,向壓力容器之使用人提示。依 參考 1 之第 5.2節(受外部之要求之品質保證)。 5. 材料:材料依下列之規定 5.1 材料通則:依本標準之壓力容器耐壓部使用之材料如下 (1) 標準材料:標準規定之標準材料,應因應壓力容器之等級,為附表 1.1、附 表 1.2、附表 1.3、附表 2.1、附表 2.2,附表 3.1及附表 3
22、.2列舉之 CNS 標 準材料。 備考:對第 3 種容器,雖為無標準證明之材料,如其材料經材料試驗就個 別之板或管被確認該材料具有充分可耐使用者,得使用在設計壓力未 滿 0.2MPa2kgf/cm 2 之壓力容器。此際,該材料之機械性質、化學成 分均應與標準材料具有同等程度。 (2) 同等材料:與附表 1.2、附表 1.3、附表 2.1、附表 2.2、附表 3.1及附表 3.2 列舉之標準材料對比時,如符合下列之任一項目者,得視為與標準材料為 同等材料。 (a) 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與標準材料相同,僅板厚之範圍些微不同者。 (b) 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與標準材料相同,惟製造方法或形狀不同者。 (c
23、) 化學成分、機械性質、試驗方法及試料採取方法極近似於標準材料,材 料之性質類似於標準材料者。 (3) 特別認定材料,雖未在 CNS 以標準加以規定,惟得因應壓力容器之等級, 實施附錄 2(材料之確性試驗方法)規定項目之試驗,經當事人間之協議, 特別被認定得當作該等級之壓力容器材料使用為適當之材料及 ISO 標準等 於 (1)規定之 CNS以外標準之材料,經當事人間之協議,因應壓力容器之等 級,確認具有與(1)規定之標準為同等以上性質之被特別認定之材料,亦得 使用在壓力容器之耐壓部。 7 CNS 9788, B 5084 (4) 材料之尺度容許差:材料之尺度容許差,依下列之規定。 (a) 板料
24、,應訂作設計厚度以上者。如實際厚度與設計厚度之差在 0.25mm 或在設計厚度之 6%中較小之值以下,則得使用。 (b) 在耐壓部使用管料時,應就 CNS標準材料所定厚度之負側之容許差列入 計算。 (5) 材料之使用溫度範圍:對附表 1.1 1.3、附表 2.1、附表 2.2、附表 3.1及附 表 3.2列舉之標準材料,不得超越此等表列示之基本容許應力所對應之溫度 範圍使用。但鋼鐵材料之低溫使用界限,則依第 5.3.5節之規定。 (6) 材料之疲勞特性:在第 1 種容器之設計時,應就材料之疲勞特性加以考慮。 如無法適用第 6.4.4節規定之疲勞解析之免除規定時,僅能使用在 CNS 9799 列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10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CNS97882005PRESSUREVESSELSGENERALSTANDARD 压力容器 通则 PDF

链接地址:http://www.mydoc123.com/p-642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