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6532-2003 Method of test for incombustibility of interior finish material of buildings《建筑物室内装修材料之耐燃性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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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220.40 6532 A311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9 年 7 月 9 日 92 年 10 月 9 日 (共 11 頁 ) Method of test for incombustibility of interior finish material of building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在其火災初期之耐燃性試驗方法。各級之試驗方法如表 1 所示,配合其耐燃性級別作基材試驗、表面試驗
2、及附加試驗。 表 1 耐燃性級別 試驗方法 耐燃 1 級 耐燃 2 級 耐燃 3 級 第 2 節所規定之基材試驗及第 3 節所規定之表面試驗 第 3 節所規定之表面試驗 第 3 節所規定之表面試驗 2. 基材試驗 2.1 試體 2.1.1 試體之材料及組成,須與實際所使用者相同。附於表面之塗飾及其他裝飾層經除去者亦可供作試體。惟附於石膏板之專用原紙不得切除。 2.1.2 試體數量應為 3 個。 2.1.3 試體高度為 503mm,長寬各為 402mm,係自供試材料中採取,若材料之高度小於上述規定時,須使與供試材料之假比重約略相等,並加以疊合使其所包含之可燃物為最大限,並以 CNS 1468低碳
3、鋼線所規定之線徑0.5mm以下之鋼線緊密紮結如圖12所示。 備考:試體之構成方式,須如表2所示。 CNS 6532, A 3113 2區 分製品厚度(mm) 試體t50 50t25 tt25的製品時,置於下方:如為t25製品時,則置於下方倒數二層。 2.四周均不封邊。表面化粧上列材料經表面化粧者,但厚度0.5mm以下,其表面化粧層之有機物量,包括膠合劑以固形量計300g/m2以下,若屬金屬板等,雖薄但熱傳導率大的材料,包含兩面計算之。兩面化粧上下設化粧層(基板之構成同上) 1)採防火上較差的化粧層置於下方作試驗1)二片試料中,上方為包含兩面化粧的製品,下方乃就兩面化粧中防火上較弱的化粧層保留切
4、出疊成試體。(表或裡面採防火上較弱一面) 下方為較弱者1.不屬前述表面化粧者,應視為複合材料的一部分而構成試體進行試驗。2.四周均不封邊。表2依材料區分試體構成一覽表 化粧層設於上下 二面化粧層(表)化粧層(裡)化粧層化粧層化粧層化粧層厚度經減小的試料(不含化粧層)厚度經減小的試料(不含化粧層)製品(包含表面化粧層)1)上下兩層採製品,中間層為除去化粧層的基板。1)同上製品(包含兩面化粧)除去化 粧層的 基板除去化 粧層的 基板化粧層(表)(裡)化粧層化粧層化粧層化粧層置於下方 作試驗切除部分50t(50-t)mm厚的試料切除部分50t t切除部分t50(厚度經減小的試體) 50t t t t
5、 t (厚度經減小的試體)50t t t t (50-t)mm厚的試料50t t切除部分 3 CNS 6532, A 3113 2.1.4 試體製備後,須置放於通風良好之室內 1 個月以上,再放入 35 45之烘箱中,乾燥 120 小時以上後立即放入乾燥器中養護 24 小時。 2.1.5 試體之支持框須使用 CNS 8499冷軋不銹鋼鋼板 、 鋼片及鋼帶所規定之不銹鋼板及 CNS 3476不銹鋼線所規定之不銹鋼線,其材質均為不銹鋼304,依圖 1 3 所示製作之,其質量須為 15g 以下。試體支持棒,須使用CNS 6331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所規定者,其材質為不銹鋼 304,外徑 40.1mm,管
6、 厚 1mm 以下,長度 3001mm 之不銹鋼管,依圖 1 4 所示製作之。支持棒須裝上制止器,且能迅速將試體插入第 2.3.4 節所規定之爐內位置。 2.2 加熱爐 2.2.1 加熱爐之構造,須如圖 1 1 所示。 2.2.2 加熱爐之熱源,須具有固定電壓裝置之電熱。 2.2.3 測定爐內溫度之熱電偶如圖 1 1 所示,須設置 2 個測熱點於離爐壁 101mm,壁高之中央,且與中心軸對稱之位置上。 2.2.4 加熱爐應為於插入第 2.3.3 節所規定之標準材料加熱時,能依第 2.2.3 節所規定 2 個熱電偶(以下稱為爐內溫度)各別在 75010之情況下,繼續加熱30 分鐘以上者。 圖 1
7、 1 單位: mm 試體容器 4 CNS 6532, A 3113 圖 1 2 單位: mm 圖 1 4 單圖 1 3 單位: mm 位: mm 圖 1 5 單位: mm 4不銹鋼管 SUS 304 5 CNS 6532, A 3113 2.3 加熱試驗 2.3.1 加熱試驗於插入試體後進行,須加熱 20 分鐘。 2.3.2 爐內溫度測定,須使用具有 CNS 5534熱電偶所規定 0.75 級以上精度,外徑 1.6mm 以下,先端密封鞘型之 CA 熱電偶及 CNS 8806工業用電子式自動平衡型記錄器所規定之實線記錄式電子管式自動平衡記錄溫度計。 2.3.3 加熱應於試體插入之前,先用 CNS
8、 2352高鋁耐火磚分級標準所規定氧化鋁含量 80%以上之耐火磚,依第 2.1.3 節所規定製成同一尺度之標準材料插入加熱爐內,調整加熱爐溫度使 2 個熱電偶所標示之溫度各別在 75010安定 20 分鐘後作試驗。迅述插入試體於第 2.3.4 節所規定之位置上立即開始試驗。 2.3.4 插入加熱爐之試體位置,如圖 1 5 所示,試體之側面中心線須與測定爐內溫度之熱電偶熱測點位置約略一致。 2.4 判定:對 3 個試驗體所作之各個加熱試驗,試體插入後之爐內溫度,以 2 個熱電偶中溫度較高者為 810以下者為合格。 3. 表面試驗 3.1 試體 3.1.1 試體之材料及組成,須與實際所使用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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