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185-2008 Folding tables《折合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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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3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140 S1248 1518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3月13日 月日 (共3頁)折合桌 Folding tab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整塊板桌面與支架組合,使用高度 60 cm 以上之簡易型折合桌,包括麻將桌、簡易餐桌、工作桌、祭拜用桌等。 備考:本標準不適用於矩形之折合式會議桌、附翼折合桌及活動式之附輪折合桌。 2. 材料 2.1 木質類 (1) 折合桌使用之實木材料,須符合 CNS 444製材之分等二等以上品質之規定,應無明顯的腐朽、蟲蛀、裂痕現象,且不得有拔
2、節、腐節、易拔節。 (2) 其他木質板材須依 CNS 相關標準之規定。 2.2 金屬類:組裝折合桌所使用之金屬類構件、組件,須具耐蝕性。 2.3 其他類:須依該材料 CNS 相關標準之規定。 3. 安全要求 3.1 外觀 (1) 構件或組件之邊與角須以圓角加工、倒角 加工或其他保護措施,不得有銳邊、銳角及毛口。 (2) 構件或組件之加工或銲接不得產生有礙使用之情形。 (3) 使用之木質類材料構件應符合第 2.1 節之規定。 3.2 桌腳端應有適當之防滑及防止損傷地板之設計。 3.3 折合桌之打開使用及折合,應容易、 穩定、確實。其折合點在打開或折合時之任何位置,在兩靠近的相關活動組件間距不得處
3、於 7 mm 至 18 mm 之間。 3.4 安全裝置 (1) 折合桌之每一對支架均應有安全裝置,以增加折合桌之安全性。 (2) 打開使用時,其安全裝置應能預防折合桌因張開未達定位點而自然閉合之危害性。 (3) 折合桌折合收存時,應有安全裝置予以固定,防止鬆脫。 (4) 對於 (1)及 (3)之安全裝置須施予 15 N 以上之力方能解除。其試驗方法依 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之規定。 (5) 折合桌安全裝置之可靠度,應符合第 4.3 節之規定。 3.5 折合桌之穩定性依第 4.4 節之規定。 3.6 所有管狀構件之裸露截面應符合第 3.1(1)節之規定;可觸及之管狀構件、孔洞或間
4、隙,依第 4.5 節之規定。 3.7 以接著劑膠合之木質材料,依第 4.6 節之試驗,其游離甲醛釋出量平均值為 1.5 2 CNS 15185, S 1248 mg/L 以下,最大值為 2.1 mg/L 以下。 4. 試驗 4.1 外觀檢查:以目視檢查其外觀是否符合第 3.1 節及第 3.2 節之規定,惟銳邊、銳角及毛口依 CNS 4797-3 之規定。 4.2 操作性檢查:依產品操作說明,以人 工操作打開及折合動作,並以測試棒(如圖 1 所示)量測各折合點之間距,檢查是否符合第 3.3 節之規定。 4.3 安全裝置可靠度試驗 4.3.1 折合桌打開呈使用狀態,且 確認安全裝置已作動後,於收合
5、端(即折合收存時之桌面底端)的邊緣之中央部位,垂吊第 4.4.1 節之重錘,其重錘中心點應超過試樣總高度的二分之一,經過 10 秒鐘,安全裝置不致發生鬆脫現象。 4.3.2 折合桌折合呈收存狀態,且確認 安全裝置已作動後,於已折合收存之折合桌上方中央位置,沿桌面底部(支架端)垂吊第 4.4.1 節之重錘,其重錘中心點應超過試樣總高度的二分之一,經過 10 秒鐘,安全裝置不致發生鬆脫現象。 4.4 穩定性試驗 4.4.1 重錘:重錘為邊長 200 mm 質量 30 kg 之鐵製平盤。 4.4.2 操作 (1) 重錘置於桌面四角之任一角,將對角之支架腳部提高 10 度之傾斜,不致發生繼續傾倒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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