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184-2008 Incomplete burnning alarm devices for L P G use《液化石油气不完全燃烧警报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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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7 3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20 Z2128 1518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 3 月 28 日 月日 (共 9 頁 )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 警報器Incomplete burnning alarm devices for L.P.G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警報器(以下簡稱為警報器)。 2. 構造 2.1 外表材料:外表以金屬或不易燃性之合成樹脂予以被覆。 2.2 耐蝕性:外殼、蜂鳴器、變壓器等所 使用之金屬需為耐蝕性材料或在其表面施以耐蝕處理。 2.3
2、 固定方式:為能牢固地固定於牆壁等處所,且易於更換之構造。 2.4 防止水滴滲入:為正常使用狀態下,水滴不易滲入之構造。 2.5 附屬裝置之影響:不得安裝對性能有害影響可能之附屬裝置。 2.6 通電顯示燈:具有容易確認在通電狀 態下之通電顯示燈,且於周圍明亮度 300燭光的狀態下,在距離前方 3 m 之地方能明確地識別燈亮者。 2.7 帶電部禁止外露:從外部因被碰觸而 有感電危險之虞之帶電部,其外表應具有充分之保護措施。 2.8 電源線之固定:電源線應牢靠固定於外殼內部。 2.9 絕緣電阻: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間之絕緣電阻,當負載電壓為直流 500 V 時,應為 5 M 以上。 2.10 耐電
3、壓性: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金屬部分間之耐電壓性,規定電壓在 60 V 以下者,應能負載 500 V 達 1 分鐘;規定電壓在 60 V 以上 150 V 以下者,則應能負載 1000 V 達 1 分鐘。 2.11 耐溫濕之絕緣電阻 : 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間之絕緣電阻,在溫 403,相對濕在 95%以上之態下,負載以直 500 V 之電壓時應在 0.3 M 以上。 2.12 供耐濕度防水滴構造檢測部之電路:其第一次側邊電路應予絕緣,且該電路之電壓應在 30 V 以下,短路電流應在 5 A 以下。 2.13 耐衝擊電壓: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所產生之衝擊電壓,應不致影響使用。 2.14 熔線:具有熔線者,
4、該熔線應採符合 CNS 2227低壓配線用筒型熔線及 CNS 6050屋外用熔線夾之規定,或與其同等以上者。 2.15 繼電器(電池繼電器):具有繼電器(電池繼電器)者該接觸點應採密閉之構造,且其內部負載與外部負載並無兼用之情形。 2.16 檢測元件 2.16.1 檢測元件之材料與構造:檢測元件以不銹鋼製雙重金屬絲網或多孔質之燒結合金包覆。 2.16.2 檢測元件之防爆性能:檢測元件為具有防爆性能之構造。 2 CNS 15184, Z 2128 2.16.3 持續運作:縱使長時間暴露於液化石油氣中亦能持續運作。 2.16.4 耐引爆性能:當液化石油氣之濃度在爆炸限界以內時不致有引爆之可能性。
5、2.17 警報發生時之氣體濃度:在正常狀態下,當一氧化碳及氫之濃度達到規定之濃度時,警報器應具有確實運作發出警報之功能(以下簡稱警報功能),如信號發出者不具有警報聲或警報功能者,其所發出信號即僅限發出信號至分離型警報器之警報部之機種。 2.18 檢測之靈敏度 :在正常使用狀態下, 與規定運作濃度之一氧化碳及氫 接觸時,應迅即運作。 2.19 警報聲量及其開始與停止時間 2.19.1 警報聲量:在規定之電壓下,於距離警報器前方 1 m 處所量測之音量應在70 dB 以上。 2.19.2 初期警報停止時間:所發出之初期警報聲,應在不影響正常使用 (2 分鐘內 )停止警報聲。 2.19.3 警報功能
6、開始之時間:具有防止初期警報迴路者, (在 5 分鐘後 )能正常使用。 2.20 耐衝擊及耐震性 2.20.1 墮落衝擊:在正常使用狀態下能耐自由墮落所生之衝擊 。 2.20.2 震動:能耐正常運輸中所產生之震動。 2.21 耐溫濕性 2.21.1 溫度:在正常使用之狀態下,溫度在 0 至 50 之間有所變化時,應不致影響其使用 。 2.21.2 濕度:在正常使用之狀態下,當溫度在 45 至 50 之間,相對濕度在 60%以上之狀態下,應不致影響其使用。 2.21.3 耐濕防水滴構造之檢測部之耐溫濕性 : 當耐濕防水滴構造之檢測部之溫在 45至 50之間,相對濕在 95%以上之態下,應致影響其
7、使用。 2.22 耐電壓變動性:當電源電壓在規定電壓 90%至 110%之範圍內變動時,應不致影響其使用。 2.23 耐混雜氣體性:在正常使用狀態下,不致因食物調理時產生熱氣、油煙、酒精等,肇致其使用受影響。 2.24 耐氣體性:當持續暴露於規定濃度之氣體中時,應不致影響其使用。 2.25 耐用性:應能耐長期之使用。 2.26 防水性:耐濕度防水滴構造之檢測部,其運作應不致因洒水等而使其在使用上受影響。 2.27 與遮斷部之連動功能:應具有能發出控制遮斷氣體通路(以下稱遮斷部)功能等之信號裝置,其所連接之檢測部,應符合第 2.27.1 節及第 2.27.2 節之規定,與遮斷部連接之檢測部則應符
8、合第 2.27.3 節之規定 。 2.27.1 如所連接者為發出有電壓信號等之檢測部(除內鍵控制遮斷部功能者外)時,其在無警報發出時之監視期之顯示電壓為直流 6 V;在警報發出時之警報期為直流 12 V。 3 CNS 15184, Z 2128 2.27.2 如所連接者為具有無電壓接觸點之檢測部(除內鍵控制遮斷部功能者外)時,在監視期接觸點係打開,在警報期接觸點係反覆開關,停電時接觸點則係打開。 2.27.3 供電氣予遮斷部的檢測部之警報功能,不應因與遮斷部之連動而受影響。 3. 試驗 3.1 耐燃性 試驗:以目視確認是否為金屬,如並非金屬而為合成樹脂時,則其不燃性應經試驗確認,試驗之方法,係
9、自外殼取 9 cm2以上之正方形平面部分(若外殼無 9 cm2以上之平面部分,則切取原厚度之一邊長度為 3 cm 之正方形做為試片),將該試片置於與水平面成 45 度角之傾斜的狀態下,再在該試片下端之中央部分,以管嘴內徑為 0.5 mm 之噴嘴噴出燃氣,在空氣口關閉之狀態下,以發熱量 12,000 kcal/kg 以上之燃氣燃燒後所形成長 20 mm 之火燄尖端在試片垂直下方烤 5 秒鐘,當火燄取走時,確認該試片不會燃燒或能在 10 秒鐘內自行熄滅者為合格 。 3.2 耐蝕性試驗:以符合 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法第 2 節裝置條件所規定之噴霧室,及規定之鹽水溶液噴霧 24 小時後,立即以
10、自來水洗滌,置於室溫約 24小時,使其自然乾燥再以目視確認該 金屬表面(含使用放大鏡),確認在材料表面或耐蝕包覆膜無明顯變化者視為合格。 3.3 固定性試驗:以螺栓及專用托架固定 安裝於牆壁後,確認不得拆下,確認能牢固地固定,另易於使用工具拆卸者,視為合格。 3.4 防水滴滲入試驗:以目視檢查其構造 ,確認水滴不致沿電源電線之入口及外部信號顯示之電線出口滲入。 3.5 附屬裝置之影響試驗:以目視檢查其 構造圖等予以確認,並無瓦斯產生時會使檢測、警報等功能喪失或可能有有害影響之附屬裝置。 3.6 通電顯示燈試驗:在照明度 300 燭光之室內,將檢測部分(分離型警報器則須連接分離警報部,以下相同)
11、設置於距離地板為 2 m 之牆壁上,通電點亮通電顯示燈,再從距離該燈 3 m 之位置,以目視確認可見該燈之亮光者為合格。 3.7 電氣用品之試驗 3.7.1 充電部之禁止外露試驗 將不需使用工具即可打開、分離之外殼、扣具等全部拆下,如圖 1 所示,將試驗指以 3 kg 力量插入,以目視確認手指與帶電部(與絕緣變壓器連接兩側電路之接地電壓及線間電壓交流 30 V 以下直流 45 V 以下者除外) 之接觸狀態,並以目視確認外部信號 顯示端等是否為了讓人不易碰觸而做了保護措施,確認插入之試驗指不與 帶電部接觸及外部信號顯示端子等受到保護者,視為合格。 4 CNS 15184, Z 2128 圖 1
12、試驗指 3.7.2 電源電線之移動試驗:在電源電 線突出外殼之點予以標記後,將電源電線出口之器體面從垂直方向及器體之出口開始往直角之方向彎曲,並以 3 kg之力對電源電線各施壓 15 秒鐘後,以目視確認標記是否有移動、連接部分是否有異常之狀況,並拆下外殼檢視電源電線之固定狀態。如經確認施壓 3 kg 之力後,標記之移位並未超過 3 mm 以上、連接部分亦無異常,且電源電線亦已以電線(栓)等固定裝置予以固定者視為合格 。 3.7.3 絕緣電阻試驗:以直流 500 V 絕緣電阻計測量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金屬間之絕緣電阻應在 5 M 以上。 3.7.4 絕緣耐電壓試驗:在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金屬部分間,
13、使用絕 緣耐壓試驗器,依規定電壓之大小,按絕緣耐壓試驗器之指示之電壓,連續施加交流電壓 1分鐘後,確認並未有絕緣遭受破壞之情況發生 。 3.7.5 耐濕度絕緣電阻試驗:將警報器置於周圍溫度為 (40 3) ,相對濕度在 95%以上之環境中,通電 24 小時後,擦去警報器外殼表面上所附著之水分,以直流 500 V 絕緣電阻計測量其在帶電部分與有接地危險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間之絕緣電阻,確認該絕緣電阻在 0.3 M 以上者為合格。 3.7.6 供耐濕度防水滴構造檢測部電路之試驗: 經以第 3.7.4 節規定之絕緣耐電壓試驗確認後之供耐濕度防水滴構造檢測部試樣接線圖(例)指示燈 交流電源 絕緣材料 球形
14、圓筒形 5 CNS 15184, Z 2128 之電路(第二次側),並將第一 次側之電源變壓器使其絕緣後,使用電壓計及電流計測計其電路電壓及該 電路短路時之短路電流,確認電路之第二次側為從第一次側及檢測部電路之電壓應在 30 V 以下,短路電流在 5A 以下者為合格。 3.7.7 耐脈衝電壓試驗:在正常使用狀 態下,將以下列所規定之脈衝電壓,在電源端子間及外部信號顯示端子間施加耐脈衝電壓。 (1) 從內部阻力 50 之電源開始將 500 V 電壓以脈衝寬 l sec 反覆周期 100 Hz 3 秒鐘。 (2) 從內部阻力 50 之電源開始將 500 V 電壓以脈衝寬 0.1 sec 反覆周期1
15、00 Hz 3 秒鐘。 在電源端子間導入脈衝電壓時(含換氣警報聲, 以下相同)無警報聲發出,且信號係指顯示換氣注意 通知及警報等發出狀態之各顯示燈及液化石油氣通路(以下簡稱燃氣通 路)具有為了控制信號而發出信號功能裝置等稱為外部信號顯示,以下 相同使用上無異常,且確認在外部信號顯示端子間導入脈衝電壓時無破壞等異常者為合格。 3.7.8 熔線品質確認試驗:依構造圖及 試驗報告書等以目視確認熔線之品質,確認符合第 2.14 節之規定或與其同等以上者為合格。 3.7.9 繼電器品質確認試驗:依構造圖 以目視確認繼電器之構造及與接觸點連接狀態,確認為密閉構造且內部負載與外部負載無兼用者為合格。 3.8
16、 防爆性能等相關試驗 3.8.1 檢測元件之材與構造試驗 : 依據屬絲網或多孔質之燒結合之製程表等為 CNS 3476銹鋼線之 316 或 CNS 4125青銅鑄件之 BC 3,以游標卡尺測屬絲網及雙重屬絲網燒結合之其 內容積及厚後實施,確認屬絲網或燒結合材符合上述 CNS 之規定,屬絲網為雙重屬絲網燒結合為內容積 3 cc 以下,厚 2 mm 以下者為合格。 3.8.2 檢測元件之防爆性能:以不銹鋼 製雙重金屬絲網或多孔質之燒結合金包覆之檢測元件,將包覆檢測元件之 金屬絲網或燒結合金放入爆炸試驗器內,爆炸試驗器內之異丙烷濃度以 2.5%以上 3.5%以下之濃度以高壓放電,每隔5 秒鐘連續 1
17、00 次進行,使檢測元件內之氣體爆炸之試驗,此時確認金屬絲網或燒結合金無變形等異常發生 ,確認金屬絲網或燒結合金外之燃氣無爆炸及金屬絲網或燒結合金無變形等異常者為合格。 如上述以外上構造者確認應符合 CNS 9821一般用電機具本質安全防爆構造及 CNS 9817一般用電機具耐壓防爆構造等規定。確認符合本質安全防爆構造或耐壓防爆構造之基準者為合格。 3.8.3 持續運作試驗:將檢測部等置入一氧化碳濃度 550 ppm 以上 650 ppm 以下及氫濃度 275 ppm 以上 325 ppm 以下,試驗氣體原則上使用一氧化碳與氫比率 2:1 混合而成之氣體,以相同之試驗器內通電 7 小時,確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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