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173-2008 Ducted air-conditioners and air-to-air heat pumps - Testing and rating for performance《接风管型空气调节机及空气对空气式热泵之试验法及性能等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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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3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3.120; 27.080 B7301 1517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3月28日 月日 (共48頁)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空氣對空氣式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 Ducted air-conditioners and air-to-air heat pumps Testing and rating for performance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由工廠製造之家用、商業 用及工業用,以電能驅動,採機械壓縮方式,使用氣冷式、水冷式及蒸發冷卻 式冷凝器之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
2、及接風管型空氣對空氣式熱泵,其相關之性能 測試方法及能力分等準則。本標準對測試及分等之要求係以匹配之機組 (matched assemblies)同時使用為基礎。 本標準僅適用於單一冷凍迴路 (refrigeration circuit),且具有 1 個蒸發器及 1 個冷凝器之系統。 1.2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系統之測試及分等: (a) 分開使用之個別機組; (b) 使用吸收式冷凍循環之設備; (c) 無風管型空氣調節機或無風管型熱泵; (d) 水源式熱泵。 1.3 在實際操作條件下,季節性能源效率 與部分負載性能(某些國家要求)可作為更佳之效率指標,惟本標準不涵蓋上述能力之測定。 備考:本標
3、準中設備一詞係指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及 /或接風管型熱泵。 2. 引用標準 ISO 817: 2005 Refrigerants Number designation 3. 用語釋義:本標準適用下列名詞定義。附錄 J 提供本標準中 所使用符號之名詞對照表。 3.1 標準空氣 (standard air):在 20.0與標準大氣壓力( 101.325 kPa)下,具有 1.204 kg/m3之密度的乾燥空氣。 3.2 暖氣能力 (heat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設備能施加於空調空間之熱量,以W 或 kW 表示。 3.3 潛熱冷氣能力 (latent cooling capacit
4、y):在單位時間內,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潛熱量,以 W 或 kW 表示。 3.4 顯熱冷氣能力 (sensible cool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顯熱量,以 W 或 kW 表示。 3.5 總冷氣能力 (total cooling capacity):在單位時間內,設備能從空調空間內移除之顯熱與潛熱之總量,以 W 或 kW 表示。 2 CNS 15173, B 7301 3.6 能源效率比 (energy efficiency ratio)(EER):在額定條件下,總冷氣能力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 EER 並無單位,係因瓦特數相除而消去) 3.7
5、性能係數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COP):在額定條件下,暖氣能力與有效輸入功率之比。( COP 並無單位,係因瓦特數相除而消去) 3.8 接風管型空氣調節機 (ducted air-conditioner):設計為供長久性安裝及使用之箱型、工廠製造之設備,透過風管對密 閉空間提供調節後之空氣。包含冷卻及除濕用之主要冷凍源,並可選擇性含括 其它加熱、除濕、通風、排氣及空氣過濾之裝置。通常具有蒸發器、壓縮機及冷凝器。設備可能提供 1 個以上之機組,分離機組設計為同時使用。 3.9 接風管型熱泵 (ducted heat pump):設計為供長久性安裝及使用之箱型
6、、工廠製造之設備,有暖氣需求時,從熱源汲 取熱,透過風管對空調空間提供暖氣。若有以同一設備提供冷卻及除濕之需求 時,設備可從空調空間中移出熱,並排放至熱涵 (heat sink)中。設備通常包含室內空調盤管,壓縮機及室外盤管。設備可提供 1 個以上之機組,分離機組設計為同時使用。設備亦可提供空氣過濾、循環及加濕之功能。 3.10 空氣對空氣式熱泵 (air-to-air heat pump):有暖氣需求時,由室外空氣中汲取熱並送至空調空間之熱泵,或當有冷氣需求時,由空調空間內之空氣中汲取熱並送至室外空氣之熱泵。 3.11 有效輸入功率 (effective power input, PE):在
7、單位時間內,設備之平均輸入電功率,包括下列三者: 壓縮機操作 (operation)所需之輸入功率及除霜所需之所有輸入功率,不包括非供除霜時所用之附加電熱裝置; 設備所有控制及安全裝置所需之輸入功率;及 設備內輸送熱傳遞媒介的裝置(例如:風扇、泵 )所需之輸入功率,或無室內風扇之設備僅用於克服設備壓力之輸入功率(參考第 7.1.5 節)。 以上單位以 W 或 kW 表示。 3.12 總輸入功率 (total power input, Pt):傳至設備中所有組件 (components)之輸入功率,以 W 或 kW 表示。 3.101 額定風量 (rated air volume flow ra
8、te):設備在額定機外靜壓條件下送風運轉時,由製造廠商所指定之風量,以 m3/s(標準空氣)表示。 3.102 額定機外靜壓 (rated external static pressure):由製造廠商所 指定之機外靜壓,以 Pa 表示。 4. 冷氣能力試驗 4.1 冷氣能力分等 4.1.1 一般條件 本標準適用範圍內之所有設備, 應標示依本標準所測定之冷氣能力與能源效率比,並以表 1 所規定之條件分等。 4.1.2 溫度條件 3 CNS 15173, B 7301 4.1.2.1 表 1 之 T1、 T2、 T3 欄所示之試驗條件應視為標準分等條件。 4.1.2.2 僅在近似於表 1 中 T
9、1 欄所規定之溫帶地區條件下使用的設備,銘牌上應標示依規定條件所測得之能力等級,並應稱為 T1 型設備。 表 1 冷氣能力試驗之條件 標準試驗條件 參數 T1 T2 T3 27 21 29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19 15 19 35 27 46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1) 24 19 24 30 22 30 冷凝器之水溫度 (2)( ) 入口 出口 35 27 35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 (3) T1:溫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台灣地區適用) 。 T2:寒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 T3:熱帶地區之標準冷氣能力分等條件。 註
10、(1) 測試不蒸發凝結水之氣冷式冷凝器時,不須考慮濕球溫度條件。 (2) 代表設備搭配冷卻塔使用。針對其 他用途所設計之設備,應指定冷卻水入口與出口之溫度 或水流率及入口之水溫度以利等級測定。 (3)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試驗電壓 應在兩種電壓下執行,若僅標示單一額定(額定電壓範圍)時,以較低之電壓進行試驗。 4.1.2.3 僅在近似於表 1 中之 T2 欄所規定之寒帶地區條件下使用的設備,銘牌上應標示依表中規定條件所測得之能力等級,並應稱為 T2 型設備。 4.1.2.4 僅在近似於表 1 中之 T3 欄所規定之熱帶地區條件下使用的設備,銘牌上應標示依表中規定條件所測得之能力等級,並應稱為
11、 T3 型設備。 4.1.2.5 在表 1 中 T1、 T2 與 T3 欄所定義之一種以上氣候條件下使用的設備,應標示在個別規定條件下進行試驗所測得之能力等級。 4.1.3 氣流條件 4.1.3.1 室內側空氣量 4.1.3.1.1 所有標準分等應在下列室內側空氣體積流率下測定。所有空氣量應依第 3.1 節定義之每秒立方公尺 (m3/s)的標準空氣表示,並建4 CNS 15173, B 7301 議依附錄 E 之試驗方法量測。 4.1.3.1.2 具有室內風扇,預期搭配現場安裝之風管系統使用的設備,應以在製造廠商指定之最小外部阻力下的室內側空氣體積流率進行分等。 4.1.3.1.3 用於各種暖
12、氣設備且不具室內風扇之一般用途設備,規定室內側空氣體積流率時應以製造廠商宣告之標準定額為依據。然而,通過室內側盤管組與建議的箱體與附屬裝置之壓力降不得超過 75 Pa。 4.1.3.1.4 此處所稱之室內側空氣量及壓力,適用於設備在本節規定的條件下進行冷卻及除濕時之經驗空氣量。此空氣量除第 4.3.3 節及第4.4.3 節另訂條件外,無論機外靜壓結果為何,應用於本節規定之其它所有試驗。 4.1.3.2 室外側空氣量 當風扇之驅動可調整時,應依製造廠商指定之室外側空氣量,量測各項標準等級。當風扇之驅動不可調整時,應於入口、百葉 (louver)、風管管路 (ductwork)及配件之所有阻力元件
13、 (element),依製造廠商認定為一般安裝設置條件下操作,量測設備室外側之空氣體積流率,以決定標準等級。試驗方法一經建立後,依本標準規定進行之所有試驗,設備之室外側空氣迴路 (air circuit)應維持不變。 4.1.4 試驗條件 4.1.4.1 準備事項 (preconditions) 試驗室再調節裝置 (test room reconditioning)及設備,應操作至達到平衡條件為止,但在能力試驗數據記錄前,平衡時間不得低於 1 小時。 4.1.4.2 試驗之期間 數據應記錄 30 分鐘,每隔 5 分鐘記錄 1 筆,直到 7 筆連續讀值達到第6.5 節規定之許可差為止。 4.2
14、冷氣最高溫度試驗 (maximum cooling test) 4.2.1 一般條件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之電氣條件,如表 2 所示。 4.2.2 溫度條件 在表 2 中選擇 T1、 T2、 T3 欄內對應之條件進行試驗。在超過一組操作條件(more than one set)下使用之設備,應提供最嚴格之預期操作條件組 (most stringent set of the conditions),以利進行試驗。若冷氣能力試驗之最高操作溫度條件已規定於製造廠商之設備規格表上時,依其值進行試驗。 5 CNS 15173, B 7301 表 2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之條件 標準試驗條件 參數 T1 T2 T
15、3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32 27 32 濕球 23 19 23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43 35 52 濕球 (1) 26 24 31 冷凝器之水溫度 () 入口 (2) 34 27 34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a) 單一額定之設備,為額定電壓之 90%及 110%。 (b)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為最低電壓之 90%及最高電壓之110%。 註 (1) 測試不蒸發凝結水之氣冷式冷凝器時,不須考慮濕球溫度條件。 (2) 具水冷式冷凝器之設備,水流率 與冷氣能力試驗時相同(具多重冷氣能力等 級之設備取最小流率) 。具有冷凝器之冷卻水控制閥的設備,其應可正常操作
16、。 4.2.3 氣流條件 冷氣最高溫度試驗,應在第 4.1.3.1 節所測得之室內側空氣體積流率下進行。 4.2.4 試驗條件 4.2.4.1 準備事項 設備應在達到規定之空氣溫度及冷凝水平衡水位後,連續操作 1 小時。 4.2.4.2 試驗之期間 將設備所有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復操作 1 小時。 4.2.5 性能規定 4.2.5.1 在表 2 所規定之條件下操作時,空氣調節機及熱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 1 次完整試驗期間內,設備操作時無任何異狀; 設備之電動機在連續運轉試驗的第 1 個小時,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得跳脫。 4.2.5.2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僅得於電源切斷 3 分鐘後,再恢
17、復操作的 5 分鐘內跳脫。在後續的 1 小時試驗時間內,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得跳脫。 4.2.5.3 設計為在第 1 次跳脫後的前 5 分鐘內無法重行操作之機型,設備保持跳脫之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隨後須能連續操作 1 小時。 6 CNS 15173, B 7301 4.3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 (minimum cooling test) 4.3.1 一般條件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之電氣條件,如表 3 所示。 4.3.2 溫度條件 最低溫度操作條件已規定於製造廠商之設備規格表上時,依其值進行試驗。 表 3 冷氣最低溫度試驗之條件 標準試驗條件 參數 T1及 T3 T2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18、 乾球 濕球 21(1)15 21 15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21 10 冷凝器之水溫度 () 入口 10 10 水流率 由製造廠商指定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 (2) 註 (1) 以 21或以調節裝置調整至高於 21且設備可運轉之最低溫度。 (2)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應在較高之電壓下進行試驗。 4.3.3 氣流條件 在相關設定不違反製造廠商之操 作說明下,設備之控制裝置、風扇轉速、風門 (dampers)及格柵 (grilles)應設定在能使蒸發器產生最多霜或冰之狀態。 4.3.4 試驗條件 4.3.4.1 準備事項 啟動並操作設備,直到操作條件穩定為
19、止。 4.3.4.2 試驗時間 當操作條件穩定後,設備應操作 4 小時。 4.3.5 性能規定 4.3.5.1 起動 10 分鐘後,在表 3 規定之試驗條件下,於 4 小時之操作期間內,不得由安全元件切斷。 4.3.5.2 在 4 小時後,蒸發器上累積的霜或冰,不得使氣流量低於開始操作時所測值的 75%。 7 CNS 15173, B 7301 4.4 結露 (enclosure sweat)及冷凝水排放試驗 4.4.1 一般條件 結露及冷凝水排放試驗之電氣條件,如表 4 所示。 4.4.2 溫度條件 試驗之溫度條件,如表 4 所示。 4.4.3 氣流條件 在相關設定不違反製造廠商之操 作說明
20、下,設備之控制裝置、風扇轉速、風門及格柵應設定在能產生最大結露之狀態。 4.4.4 試驗條件 4.4.4.1 準備事項 達到規定之溫度條件後,在冷凝水盤注水至溢流點下起動設備,設備應運轉至使冷凝水均勻流動為止。 4.4.4.2 試驗之期間 設備應操作 4 小時。 表 4 結露及冷凝水排放試驗之條件 參數 標準試驗條件 27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24 27 進入室外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濕球 (1) 24 冷凝器之水溫度 () 出口 27 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 (2) 註 (1) 測試不蒸發凝結水之 氣冷式冷凝器時,不須考慮濕球溫度條件。 (2) 具雙重
21、額定電壓之設備,應在較高之電壓下進行試驗。 4.4.5 性能規定 4.4.5.1 在表 4 規定之試驗條件下操作,冷凝水不得從設備滴落、流出或吹出。 4.4.5.2 將冷凝水排至冷卻冷凝器之空氣中的設備 (以冷凝水冷卻氣冷式冷凝器之設備 ),應將所有冷凝水排出,且水不得從設備中滴落或吹出,致使建築物或周邊環境受潮。 8 CNS 15173, B 7301 5. 暖氣能力試驗 5.1 暖氣能力分等 5.1.1 一般條件 本標準適用範圍內之所有設備,應標示依本標準之規定及在表 5 所示之條件下所測定之暖氣能力及性能係 數。能力分等所需之相關電氣輸入數值,在暖氣能力試驗中量測。 5.1.2 溫度條件
22、 5.1.2.1 表 5 所載之試驗條件,應視為決定暖氣能力之標準分等條件。 5.1.2.2 若製造廠商規定設備不適 合在超低溫 (eltra-low temperature)試驗條件下操作時,僅在表 5 所規定之高溫及低溫下進行試驗。 5.1.3 氣流條件 5.1.3.1 僅提供暖氣之設備,應採用製造廠商所指定之氣流量。 5.1.3.2 同時提供暖氣及冷氣之設備,試驗時之 氣流量應與冷氣能力分等試驗相同。 5.1.4 試驗條件 5.1.4.1 準備事項 5.1.4.1.1 試驗室再調節裝置及待測設備 (equipment under test),應操作至達到平衡條件為止,惟在試驗數據記錄前,
23、時間不得低於 1 小時。 9 CNS 15173, B 7301 表 5 暖氣能力試驗之條件 參數 標準試驗條件 進入室內側之空氣溫度 () 乾球 20 濕球 (最高 ) 15 進入室外側 之空氣溫度 ()(高溫 (1) 乾球 7 濕球 6 進入室外側 之空氣溫度 ()(低溫 (1) 乾球 2 濕球 1 進入室外側 之空氣溫度 ()(超低溫 (1)(2) 乾球 -7 濕球 -8試驗頻率 額定頻率 試驗電壓 額定電壓 (3) 註 (1) 若在高溫、低溫或超低溫暖氣能力試驗中進行除霜時,應以室內空氣焓法(參考附錄 B.2及第 C.3.3節)進行上述條件之試驗。 (2) 僅在製造廠商規定設備適合在此
24、條件下操作時,始進行試驗。 (3) 具雙重額定電壓之設備,應以兩種電壓作為試驗電壓來進行試驗,若僅標示單一額定(額定電壓範圍)時,以較低之電壓進行試驗。 5.1.4.1.2 在某些暖氣條件下, 室外側盤管可能累積少量的霜,須與試驗時完全無結霜與完全結 霜之操作須加以區別。本標準對於以無結霜操作時,若離開室內及室外空氣之溫度維持在表 10 所示之操作容許差內,則視為試驗 屬無結霜操作。因結霜而導致離開空氣之溫度容許差超出容許範圍時,暖氣能力試驗之程序時應涵蓋除霜。 5.1.4.1.3 進行涵蓋除霜之試驗時,不得連接任何能干擾設備室外正常氣流之裝置。在試驗設備或其試驗裝置之氣流設定不改變下,室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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