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160-3-2008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 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airborne sound insulation of building elements《声学-建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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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1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120.20 A3407-315160-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1月14日 月日 (共24頁)聲學 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建築構件空氣音隔音之實驗室量測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airborne sound insulation of building elements 1. 適用範
2、圍 本標準規定建築構件例如牆、樓板、門、窗、外牆構件及外牆之空氣音隔音實驗室量測方法,但小型建築構件 (small building elements)之量測方法須參照 ISO 140-10之規定。 量測結果可應用於依聲學特性適當設計建築構件、比較建築構件之隔音特性並依隔音性能對構件進行分類。 本標準規定之量測係在實驗室進行,其側向傳播路徑 (flanking paths)受到抑制,因此參照本標準測得之結果,在未考慮影響隔音之其他因素,尤其是側向傳播 (flanking transmission)及損耗因子 (loss factor)時,不得直接應用於現場。 2. 引用標準 CNS 7129
3、聲度表 CNS 8465-1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評定空氣音隔音 CNS 11160 聲音及振動用八音度及 1/3 八音度頻帶分析器 CNS 13583 積分均值聲度表 CNS 13331 音壓校正器 ISO 140-1: 1997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Part 1:Requirements for laboratory test facilities with suppressed flanking transmission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
4、之隔音量測具有抑制側向傳播之實驗室測試設施要求 ISO 140-2: 1991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Part 2: Determination, ver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precision data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精確資料之測定、驗證及應用 ISO 140-10: 1991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
5、ilding element Part 10: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airborne sound insulation of small building element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小型建築構件空氣音隔2 CNS 15160-3, A 3407-3 音之實驗室量測 ISO 354: 2003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absorption in a reverberation room 聲學迴響室內之吸音量測 3. 定義 (1) 室內平均聲壓位準 空間及時間之平均聲壓平方對基凖聲壓 (reference s
6、ound pressure)平方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 10,空間之平均係取全室,但不含受到聲源直接輻射或邊界附近聲場 (例如牆等 )顯著影響之處。 數值標示為 L,以 dB 為單位。 若使用連續移動之微音器 (microphone), L 由公式 (1)求得: dB )d(1log 102002mmpttpTLT= (1) 式中, p:聲壓,以帕斯卡 (pascals)為單位。 p0:基準聲壓, 20 Pa。 Tm:積分時間,以秒為單位。 若使用固定位置之微音器, L 由公式 (2)求得: dB log 102022221nppppLnL= (2) 式中: p1, p2, pn為在室內 n
7、 個不同位置之均方根 (r.m.s.)聲壓。 在實際應用上,聲壓位準 Li依量測所得,此情況下 L 由公式 (3)求得: dB 101log 10110=ni/LinL (3) 式中, Li表示室內 n 個不同位置之聲壓位準 L1 Ln。 (2) 隔音指標 (sound reduction index) 受測試體入射聲功率 W1對透過聲功率 W2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 10。 數值標示為 R,以 dB 為單位。 dB log 1021WWR = (4) 本標準之隔音指標 R 由公式 (5)求得: dB log 1021ASLLR += (5) 式中, L1:聲源室之平均聲壓位準,以 dB 為
8、單位。 L2:受音室之平均聲壓位準,以 dB 為單位。 S:試體面積,以 m2為單位,其尺度等於測試開口。 A:受音室之等價吸音面積 (equivalent sound absorption area),以m2單位。 3 CNS 15160-3, A 3407-3 備考 1. 由公式 (4)推導之公式 (5)係假設聲場完全擴散,且聲 音僅透過試體傳入受音室。 2. 透過損失 (TL, sound transmission loss)用語與隔音指標 (R)之意義相同。 (3) 視隔音指標 (apparent sound reduction index): 係考量試體除了透過聲功率 W2之外,由側
9、向構件或其他組件傳播亦極為明顯之聲功率 W3,視隔音指標為入射於試體聲功率 W1對傳入受音室聲功率總和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 10。 數值標示為 R,以 dB 為單位。 dB log 10321+=WWWR (6) 一般而言,傳入受音室之聲功率包括數種組成之總 和。假設兩室為良好之擴散聲場,則本標準中之視隔音指標計算如公式 (7): dB log 1021ASLLR += (7) 故在此視隔音指標中,傳入受音室之聲功率與入射 於試體之聲功率其關係如公式 (5)所示,不考慮聲音傳播之實際情況。 4. 設備 設備須參照第 6 節測試程序之規定。 聲壓位準量測設備其準確度須符合 CNS 7129
10、及 CNS 13583 定義 0 型或 1 型之規定。除非聲源室與受音室使用之微音器均有相同擴散聲場頻率響應,否則須對量測設備進行擴散聲場校正。 若欲獲得聲壓位準之準確值,包含微音器之整個量測系統須於每次測試前,以符合CNS 13331 準確度 1 級之音壓校正器進行校正,且必要時可進行調整。 1/3 倍頻帶 (third-octave band)濾波器須符合 CNS 11160 之相關規定。 迴響時間 (reverberation time)量測設備須符合 ISO 354 之相關規定。 聲源之相關規定參照第 6.1 節及附錄 C。 備考: 對於聲壓位準計之型式認證 ( 型式測試 ) 及常規校
11、正試驗程序須參照 CNS 7129 及 CNS 13583 之相關規定。 5. 測試安排 5.1 實驗室 實驗室測試設施須參照 ISO 140-1 之相關規定。 5.2 試體 (test specimen) 試體之傳音可能於受測試時、養護 或加工過程中,受實驗室溫度及相對濕度之影響,因此實驗室狀況須列在報告中。 5.2.1 隔板 (partition) 測試隔板之尺度須參照 ISO 140-1 相關規定,由實驗室測試設施之測試開口尺度決定。牆之規格約為 10 m2,樓板則為 10 20 m2之間,牆及樓板之短邊長度均不得小於 2.3 m。 若最低頻率之自由彎曲波 (free flexural
12、waves)波長小於試體最小尺度之二4 CNS 15160-3, A 3407-3 分之一,則可使用較小面積之試 體。但試體尺度越小,其量測結果越容易受邊界拘束條件及聲場局部變化之影響。 測試隔板之安裝應儘量與實際構 造相同,隔板周邊及內部接合均須比照正常情況之連接及密封條件,相關安裝條件須在測試報告中說明。 實體牆 (soild wall)及樓板之隔音指標 受周圍構造接合之影響程度相當大。為正確說明安裝造成之影響,建議對損耗因子進行量測及報告 (參照附錄 E)。 若試體安裝在聲源室與受音室間 之開口內,應使開口兩邊深度之比率約為2: 1,除非與試體實際之應用不符。 若試體其中一面之吸音力明顯
13、較 另一面強,則吸音力較強之面須面向聲源室。當出現此種情況時,在聲源室須安裝擴散構件。 符合 ISO 140-1 規定之實驗室,須確保任何非直接途徑之傳音與透過試體之傳音相比得忽略。欲校驗此項規定,須對實驗室設施之 Rmax值進行量測。將高隔音性能之構件置入測試開口進行量測, Rmax之測試方法參照 ISO 140-1 附錄 A。 若測得之試體 R值小於或等於 (Rmax15 dB),則非直接傳入音得忽略,其結果稱為 R。 若 R大於 (Rmax15 dB),則須對此側向傳播産生影響之特殊情況,以附錄 D所述之方法進行探討,必要時須加強測試設施側向途徑傳播之抑制。 若最終 R值仍大於 (Rma
14、x15 dB),則須在測試報告中作適當說明參照第9(12)節。除了量測門、窗、玻璃及外牆構件之外,無須作計算修正 (參照附錄 B 之規定 )。 若試體小於測試開口,則須進行 預備實驗以確定傳過周圍隔牆之聲功率相對小於傳過試體之聲功率,其測試方法參照附錄 D。 5.2.2 門、窗、玻璃及外牆構件 (1) 一般規定 試體之測試方法與隔板相同 (參照第 5.2.1 節 )。若試體小於測試開口,則須將一個高隔音性能之隔板裝入測試開口並將試體置入隔板內。透過此隔板及其他任何非直接途徑之傳音,與透過試體之傳音相比須予忽略,否則須對測試結果進行修正 (參照附錄 B)。 若試體可以開合,則測試之安裝須使其能按
15、正常方式開合。在測試前,試體須開合至少 5 次。 門之安裝須使其下緣盡量靠近實驗室樓板之水平面,以再現建築物之實際情形。 對於玻璃、窗、門等,其面積 S 係指在安裝試體填充牆 (filler wall)上之開口面積。 某些玻璃系統或構件之隔音,尤其是複層膠合玻璃 (incorporating laminated glass),量測時會受室內溫度之影響。建議此類試體之隔音量測係在兩個實驗室溫度均為 (20 3)條件下進行。試體須在測試溫度條5 CNS 15160-3, A 3407-3 件下存放 24 小時。若能在與試體設計時之相似溫度下進行量測尤佳。 備考 1. 由於門、窗及外牆小構件之隔音性
16、能與尺度有關,若構造之面積與實驗室內受測試體之面積不同,其隔音在實際應用中可能會有差異。 即使試體 (特別是窗 )面積尺度比率達到 2: 1,亦不可能出現單一數值參量之隔音值大於 3dB 之差異。若面積比測試面積大時,通常其隔音性能會較低。要獲得準確之數值須透過量測相同尺度之試體。 2.正方形試體之隔音量測值比相同面積長方形試體之量測值小。 (2) 窗之安裝 窗之安裝組立盡可能接近實際應用方法。當窗裝入測試開口時,應使其在開口內之兩側具有不同之深度,其比率最好約為 2: 1,但此比率若與窗之特殊設計有所矛盾則另當別論,因為在不同深度比率條件下會得到不同量測結果。 窗與測試開口間之縫隙 (在裝入
17、測試開口時,窗周圍約有 10 13 mm 縫隙 )應填入吸音材料 (例如岩棉 ),並在兩側使用軟性填縫劑進行氣密處理或參照廠商指示處理。 (3) 玻璃之安裝 玻璃在裝入測試開口時,須使其兩側具有比率為 2: 1 之不同深度。玻璃與測試開口間須保留 10 mm 之縫隙,並參照附錄 A 之說明填上油灰(putty)。 試體之固定須使用兩支 25 mm25 mm 木條 (參照圖 1)。玻璃面與固定架間之位置,須參照附錄 A 所述填上約 5 mm 厚之油灰。木條覆蓋玻璃不得超過 15 mm,亦不得少於 12 mm。 備考 1. 對一種玻璃量測所得之隔音,並不一定代表含此玻璃窗之隔音性能。因此,最好對整
18、樘窗進行量測以獲得窗之隔音資料,而非僅量測玻璃之隔音資料。 2. 上述玻璃安裝及填縫方法雖非實際之安裝方式,但具有實用、快速、氣密、再現性之優點。 6 CNS 15160-3, A 3407-3 圖 1 玻璃板之安裝 單位: mm 備考: 此安裝例為直接裝入 (較小 )雙層填充牆開口之雙層玻璃板 (參照ISO140-1 附錄 C)。 6. 測試程序及計算 6.1 聲源室內聲場之産生 在聲源室內產生之聲音,於應量測之頻率範圍內,須保持穩定且具有連續頻譜。若使用濾波器 (filter),其帶寬 (bandwidth)須至少為 1/3 倍頻帶。若使用寬頻帶(broad-band)噪音,得調整頻譜,以
19、確 保受音室內高頻適當之訊噪比 (建議使用白色噪音 (white noise)。兩種情況下室內聲音頻譜在緊臨之 1/3 倍頻帶間之位準差不得大於 6 dB。 聲源功率須使受音室內之聲壓位準比任何頻帶背景值至少高 15 dB,否則須參照第 5.5 節相關規定進行修正。 若聲源包括一個以上同時操作之揚聲器 (loud speakers),該揚聲器須參照附錄第C.1.3 節之規定,為同步驅動 (driven in phase)或以其他方法確保輻射均勻且為等彈性填縫劑 岩棉 牆軟性材料 (可反射聲音者 ) 木條油灰 玻璃板 7 CNS 15160-3, A 3407-3 方向性。同時使用多聲源屬可行的
20、 ,條件係為該多聲源須為同一類型且由相似但互不相關之訊號在同一聲壓位準 發出;亦得使用連續移動之揚聲器。當使用單一聲源時,至少須在 2 個位置使用。 2 個位置須在同一室內,否則須在聲源室及受音室各改變 1 個或更多位置,以相反方向進行量測。若試體一面之吸音特性明顯較另一面強,則量測僅能在 1 個方向進行 (參照第 5.2.1 節 )。 放置揚聲器音箱於能使聲場儘量擴 散之位置,並與試體保持一定距離,以使直接入射試體之聲音不致成為主要之 部分,因為室內聲場受聲源之類型及位置影響極大。揚聲器及其位置應參照附錄 C 所列之方法執行,使用連續移動之揚聲器規範應參照附錄第 C.2.5 節之規定。 6.
21、2 平均聲壓位準之量測 6.2.1 一般規定 平均聲壓位準之量測得使用移動 不同位置之單一微音器、使用排列固定之微音器、連 續移動微音器或擺動 (swinging)微音器,以取得平均聲壓位準。不同微音器位置之聲壓位準,須採用對所有聲源位置作用下之能量平均參照公式 (1) (3)。 6.2.2 微音器位置 每個實驗室至少須使用 5 個微音器位置,並均勻分布於實驗室最大之允許空間內 (參照附錄 C 關於微音器位置之規定 )。 下列間隔距離為最小值,但儘可能大於最小值: 任一微音器間之距離為 0.7 m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室邊界或擴散器間之距離為 0.7 m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聲源間之距離為 1.0 m
22、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試體間之距離為 1.0 m 當使用移動式微音器時,其掃過之半徑應至少為 1 m。為涵蓋大部分可供量測之室內空間,橫向移動之平面須傾斜,且不位於室內任一表面 10內之平面,移動持續時間不少於 15 秒。 6.2.3 平均時間 在每個單獨微音器位置,中心頻率 400 Hz 以下之每一頻帶,其平均時間至少須為 6 秒。對於更高頻帶之中心頻率,平均時間允許減少至不少於 4 秒。在使用移動微音器時,平均時間應包含橫向移動之時間總數且不得少於 30 秒。 6.3 量測之頻率範圍 聲壓位準須使用 1/3 倍頻帶濾波器進行量測,應至少具有如下之中心頻率,以Hz 為單位: 100 125 16
23、0 200 250 315 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1600 2000 2500 3150 4000 5000 若需要低頻範圍之附加資訊,則使用具有以下中心頻率之 1/3 倍頻帶濾波器,以 Hz 為單位: 50 63 80 8 CNS 15160-3, A 3407-3 在低頻帶進行附加量測須參照附錄 F 之相關規定。 6.4 迴響時間之量測及等價吸音面積計算 公式 (5)之修正項所包含之等價吸音面積,係參照 ISO 354 量測之迴響時間及沙賓 (Sabines)公式來計算: TV.A160= (8) 式中, A:為等價吸音面積,以 m2為單位。 V:為受音室之容
24、積,以 m3為單位。 T:為受音室之迴響時間,以秒為單位。 參照 ISO 354 之相關規定,由衰減曲線計算迴響時間應自聲源關閉起約 0.1 秒,或自比衰減初始低幾分貝之位準開始。使用之範圍不少於 20 dB,亦不得太大而使觀測到之衰減無法以直線估計 。此範圍之最低點須比背景噪音位準至少高出 10 dB。 每個頻帶所需之衰減量測次數最少 6 次。每一測試須使用至少 1 個揚聲器位置及 3 個微音器位置之 2 個讀數。 量測亦得使用符合第 6.2.2 節規定之移動微音器,但橫向移動時間不得少於 30 秒。 6.5 背景噪音之修正 背景噪音位準之量測須確保在受音 室之量測不受外在噪音之影響,例如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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