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148-2008 Chilled and frozen meat《冷藏冷冻畜禽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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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3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67.120.10 N5249 1514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3月28日 月日 (共2頁)冷藏冷凍畜禽肉 Chilled and frozen meat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冷藏冷凍之家畜肉及家禽肉。 2. 用語釋義 節次 名稱 定義 2.1 屠體 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或剖體。 2.2 冷藏屠體 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或剖體,經預冷後移入溫度保持-22之冷藏庫內,中心溫度保持於-27。2.3 冷凍屠體 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或剖體,經
2、預冷後移入溫度保持-30以下之急速凍結庫內,中心溫度達到-18以下。2.4 機械去骨肉 用機械去骨機將骨肉分離所得之肉。 3. 一般規定 3.1 屠宰衛生檢查:供製冷藏、冷凍肉之家畜及家禽,應於主管機關認可之屠宰場所屠宰,並符合依畜牧法公布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屠宰作業準則規定。 3.2 預冷條件 3.2.1 豬、牛、羊、兔及其他家畜:屠體吊掛須有適當間隔,並以適當之溫、濕度使後腿中心溫度在24小時以內達到7以下。 3.2.2 雞、鴨鵝火雞及其他家禽類:屠體以氣冷或水冷至胸肉中心溫度達到7以下。 3.3 凍結條件:凍結設備(施)之溫度應能達到-30以下,並有自動溫度紀錄裝置。 3.4 冷藏及凍藏
3、條件:冷藏庫溫度應維持-22,凍藏庫溫度應維持-20以下,並有自動溫度紀錄裝置。 3.5 運輸條件:冷藏或冷凍屠體及屠肉應分別使用清潔衛生之冷藏或冷凍運輸工具運送,冷藏肉中心溫度應維持-27,冷凍肉中心溫度應維持-18以下。 4. 原料肉:應符合CNS 15170肉類產品總則第4.1節原料規定。 5. 冷藏肉 5.1 冷藏 5.1.1 畜肉:依第3.2節規定冷卻,待屠體後腿中心溫度達7以下方得取出,以屠體或屠體經分切、去骨、修整及包裝,然後移入溫度保持-22之冷藏庫內。 5.1.2 禽肉:依第3.2節規定冷卻,待胸肉中心溫度達7以下方得取出,以屠體或屠體經分切、去骨、修整及包裝,然後移入溫度保
4、持-22之冷藏庫內。 2 CNS 15148, N 5249 5.2 品質: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 5.3 品溫:中心溫度應保持於-27。 6. 冷凍肉 6.1 冷凍 6.1.1 畜肉:依第3.2節規定冷卻,待屠體後腿中心溫度達7以下方得取出,以屠體或屠體經分切、去骨、修整及包裝,然後移入溫度保持-30以下之急速凍結庫內。使其中心溫度達到-18以下。 6.1.2 禽肉:依第3.2節規定冷卻,待胸肉中心溫度達7以下方得取出,以屠體或屠體經分切、去骨修整及包裝,然後移入溫度保持-30以下之急速凍結庫內,使其中心溫度達到-18以下。 6.2 品質: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生鮮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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