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122-2007 Hydrogen fuel《氢燃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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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69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1.100.20; 75.160.30 K12861512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9月14日 月日 (共8頁)氫燃料 Hydrogen fuel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氫燃料之品質要求,以確保產製與配送用於車輛、設備或其他燃料用途的氫產品之一致性。 本標準適於各類型運輸與氫燃料之應用 (陸用、水用、空用及航太用 )。 2. 用語釋義 2.1 氣態氫 (gaseous hydrogen, GH2):係指純化至莫耳百分率達 98%以上的氫氣,產製後成為氣態,且實質在常態下為正氫
2、 (ortho-hydrogen)與仲氫 (para-hydrogen)平衡的混合狀態。 備考: 氣體類生產通常有許多方法,包括石油化學、熱化學、太陽能、電解或生物程序。 2.2 液態氫 (liquid hydrogen, LH2):係指經液化處理至液體狀態 (仲氫 )之氫。 備考:液化可以急冷與壓縮或其他例如磁熱效應之方法進行。 2.3 凝態氫 (slush hydrogen, SLH2):係指在三相點溫度下,液態與固態之混合氫。 3. 要求事項 3.1 分類 氫燃料應依下列型態與等級名稱分類: (a) 第一類 (A、 B 與 C 級 ):氣態氫 (b) 第二類:液態氫 (c) 第三類:凝態
3、氫 3.2 應用 下述資訊為每種類型與等級氫燃料之代表性用途,注意的是供應者 (尤其是裝液態的大型運輸車 )運送的氫,品質通常比部分使用者可能需要更高。等級 A 及 B品質要求較不嚴格,可能較適用於自用系統,例如車隊 /共用加氫或現場 (如工業區內 )製造 /使用。 第一類 A 級:運輸用之內燃機引擎 /燃料電池;家用 /商用電器; 第一類 B 級:工業燃料,例如用於發電或加熱能源; 第一類 C 級:航空器與太空載具地面支援系統用燃料; 第二類:航空器與太空載具推進與電能需要;陸用車輛; 第三類:航空器與太空載具推進用燃料。 3.3 極限特性 極限特性目錄如表 1 所示,所規定要求事項,適用於
4、每一類型及等級的氫燃料。表中空白顯示無最高極限特性;表 列品質水準中無最高極限特性者,不代表該2 CNS 15122, K 1286 成分存在與否,僅表示依照本標準不需施行該項試驗。 4. 品質查證 4.1 品質試驗 供應者應確保氫之品質等級依本標準規範查證,取樣與管制程序依第 4.3.1 節與第 4.3.2 節所述,亦可採用第 5 節與第 6 節之規定,如經買賣雙方同意,可接受未列於本標準之其他管制程序。 4.2 生產合格性試驗 4.2.1 一般要求事項 生產合格性試驗係一種應對產品 施行的單一分析或一系列分析,以確保生產設施供給規定品質等級的氫之 可靠度。此生產合格性可藉由查證供應者的產品
5、分析紀錄,或如有必要, 依買賣雙方協議之適當時間間隔,對取自設施的代表性產品試樣施行分析 來完成。生產合格性試驗可由供應者或由買賣雙方協議之實驗室執行。 4.2.2 生產合格性試驗之分析要求事項 生產合格性試驗的分析要求事項,應包括所有氫極限特性之測定。 3 CNS 15122, K 1286 表 1 極限特性目錄 除另有指定,單位均為微莫耳 /莫耳 (mol/mol) 第一類 節次 特性 (分析項目 ) A級 B級 C級 第二類 第三類6.2 氫純度 (最低莫耳百分率, %)98.0 99.90 99.995 99.995 99.9956.3 仲氫 (最低莫耳百分率, %)未規定 未規定 未
6、規定 95.0 95.0 不純物 (最高含量 ) 總氣體 50 50 6.4 水分 (cm3/m3) 無凝結 (1) 無凝結 (2) (2) 6.5 總烴 100 無凝結 (2) (2) 6.6 氧 (1) 100 (3) (3) 6.7 氬 (1) (3) (3) 6.7 氮 (1) 400 (2) (2) 6.7 氦 39 39 6.8 二氧化碳 (4) (4) 6.9 一氧化碳 1 (4) (4) 6.10 汞 0.004 6.11 硫 2.0 10 6.12 永久性微粒狀物 (6) (5) (5) (5) 密度 (5) 註 (1) 水、氧、氮及氬之總量:最大值 1900 微莫耳 /莫耳
7、。 (2) 氮、水及烴之總量:最大值 9 微莫耳 /莫耳。 (3) 氧與氬總量:最大值 1 微莫耳 /莫耳。 (4) 二氧化碳與一氧化碳總含量:最大值 1 微莫耳 /莫耳。 (5) 買賣雙方協議。 (6) 氫所含塵土、砂、泥污、膠質物、油脂或其它物質的總量,應不足以損害加氫站設備或加氫車輛 (引擎 )。 4 CNS 15122, K 1286 4.3 批允收試驗 4.3.1 適用性 批允收試驗應針對運送容器中的氫,或該批之代表性試樣實施分析。 4.3.2 批之定義 批定義應採用下列之一: (1) 買賣雙方協議之未指定數量或任意數量之氫; (2) 合約期間內之氫總供應量或加滿氫之所有容器; (3
8、) 一個日曆月期間內之氫總供應量或加滿氫之所有容器; (4) 連續 7 天期間內之氫總供應量或加滿氫之所有容器; (5) 連續 24 小時期間內之氫總供應量或加滿氫之所有容器; (6) 一連續輪班作業期間內之氫總供應量或加滿氫之所有容器; (7) 一次裝運所供應氫總量; (8) 一個運輸容器中所供應氫總量; (9) 同一供應岐管同時加注多個容器內之氫總量。 4.3.3 每批試樣數 每批之試樣數應依據下列之一: (1) 每批一試樣; (2) 買賣雙方協議之試樣數。 5. 取樣 5.1 試樣大小 在單一試樣容器內之氫量,應足以 供給施行極限特性分析;如單一試樣之氫量不足以供給施行品質等級評定需要
9、的全部分析,應於類似條件下自同一批抽取額外試樣。 5.2 氣態試樣 氣態試樣應能具備所供應氫之代表性,試樣應依下列程序之一取得。 (1) 在同一時間自同一供應歧管及依相同方式,加注於試樣容器與運送容器。 (2) 試樣經由適當連接管,從供應容器移入試樣容器,但供應容器與試樣容器間不得使用壓力調節器 (可使用適當之吹驅閥 )。 基於安全理由,試樣容器與取樣系統應至少具有與供應容器內相等之額定操作壓力。 (3) 將取樣之容器直接連接到分析設備上,並使用適當的壓力調節器以防止壓力過高。 (4) 從每批加滿氫的容器中選取一代表性容器。 5.3 汽化之液態試樣 汽化之液態試樣應具備所供應液態氫之代表性;試
10、樣應依下列程序之一取得: (1) 將供應容器內之液態氫在取樣管內加以汽化後採取之; (2) 自供應容器將液態氫導流進入或經過一合適容器,以收集代表性試樣並隨即加以汽化。 5 CNS 15122, K 1286 6. 試驗法 6.1 分析參數 在本節中所涵蓋之分析技術參數有: (1) 莫耳百分率,以 %表示; (2) 每立方公尺之立方公分數 (cm3/m3),僅用於含水量; (3) 每莫耳所含之微莫耳數 ( mol/mol)。 備考:第 6.1(2)與 (3)節中之含量為 10-6。 本標準總烴含量 (以甲烷計 ),以單碳原子之當量定義之。 測定氫極限特性之分析儀器,可能 必須使用含有合適氣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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