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30-27-2006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化学品分类及标示-水环境之危害物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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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2715030-2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15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Hazardous to the aquatic environment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引起水環境之危害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 2.1 急性水生毒性係指短期間暴露在某物質下,對水生生物造成之傷害。 2.2 物質可利用性係指該物質達到溶解
2、或物質解離分散之程度。金屬物質之可利用性則是指,自金屬 (M0)化合物 (分子 )經溶解或解離分散而分離出金屬離子之程度。 2.3 生物可利用性係指物質被生物體吸收 以及在生物體內某區域分布之程度。生物可利用性取決於物質之物化特性、生 物體之解剖學和生理學、藥物動力學和暴露途徑。物質可利用性並非影響生物可利用性之必要條件。 2.4 生物蓄積係指物質經所有可 能之暴露途徑 (即空氣、水、沉積物 /土壤和食物 )在生物體內吸收、轉化和排出之淨現象。 2.5 生物濃縮係指物質經水暴露在生物體內吸收、轉化和排出之淨現象。 2.6 慢性水生毒性係指水生生物在其生命 週期中,暴露在某物質下對水生生物產生潛
3、在或實際之危害。 2.7 複合混合物或多成分物質或複合物係 指由不同溶解度和物化特性之單一物質混合組成的混合物。在大部分情況下, 此類混合物可利用具有特定碳鏈長度及取代位置數目之同族系列物方式來作區分。 2.8 降解係指有機分子分解為更小之分子,分解最終產物為二氧化碳、水和鹽類。 2.9 基本要素 2.9.1 調合系統內使用之基本要素 急性水生毒性; 潛在或實際之生物蓄積; 有機化學物質之生物性或非生物性降解; 慢性水生毒性。 2.9.2 最好使用經由國際協調一致之測 試方法所得到之資料,但如果相關國家標準方法被認為具等效性,則亦可 使用之。一般而言,淡水生物種和海水生物種之毒性資料被認定具等
4、效性,此外,最好是使用經 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測試準則或等效之測試準則,並依據優良實驗室程序 (GLP)之各項原則進行而獲得之數據資料。若缺 乏這樣之資料,則必須以現有最好之資料作為分類的基礎。 2.9.3 急性水生毒性 2 CNS 15030-27, Z 1051-27 急性水生毒性使用魚類 96 小時 LC50(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203 或等效測試準則 )、甲殼綱物種 48 小時 EC50(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202 或等效測試準則 )和 /或藻類物種 72 小時或 96 小時 EC50(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201 或等效測試準則 )進行決定。這些物種被認為是所有
5、水生生物之代表,此外,若測試方法適合之 情形下,也可以考慮諸如浮萍之類其他物種之資料。 2.9.4 生物蓄積潛勢 一般使用辛醇 /水分配係數來決 定生物蓄積潛勢,以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107 或 117 確認之 log Kow數值方式表示。雖然此係數可表示生物蓄積之潛勢,但經實驗確認之生物濃縮因子 (BCF)可提供更好之參考測值,在BCF 資料可取得時應優先使用。生 物濃縮因子必須依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305 進行確認。 2.9.5 快速降解性 由判斷準則可知,環境降解作用包括生物性及非生物性 (例如水解 )兩種。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生物降解性測試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301
6、(A-F)”,可用來明確地定義快速生物分解 作用。這些測試方法之標準,可作為大部分環境中快速降解之指標。然而 ,此等測試都是淡水環境測試,因此更適合海水環境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306 亦同樣可被使用。若無上述資料,則 BOD(5 天 )/COD 比率 0.5,亦可作為快速降解性之指標。 2.9.6 慢性水生毒性 慢毒性資料不如急毒性資料那麼容易得到,且測試程序 也沒有那麼標準化。依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準則 210(魚類生長初期 )或 211(水蚤生殖 )和 201(藻類生長抑制 )產生之資料是可接受的。也可使用其他經證明有效和得到國際公認之測試。此外,必須使用無法觀察到反應之濃度 (
7、劑量 )NOECs或其它等效的致死濃度 (劑量 )L(E)Cx。 3. 分類 3.1 物質之分類原則 3.1.1 物質調合分類系統制度,係由 3 個急毒性分類級別和 4 個慢毒性分類級別所組成 (參考表 1、表 2)。急毒性和慢毒性級別為獨立使用。將物質歸類為急毒性 I 至 III 之標準,係僅以急性水生毒性資料 (EC50或 LC50)為基礎。將物質歸類為慢毒性級別之標準, 則結合了兩種類型之資訊,包括急性水生毒性資訊及環境分布資料 (降解性和生物蓄積性資料 )。如將混合物歸類為慢毒性級別,可藉由組成成分之分析,而獲得其降解及生物蓄 積之特性資訊。 3.1.2 下列標準係依據物質對 “水環境
8、之危害 ”所進行之分類。此等標準詳細地說明各項分類級別。以圖解之形式歸納如表 3。 3 CNS 15030-27, Z 1051-27 表 1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級別急毒性 級別:急毒性 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 mg/l 級別:急毒性 I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 10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 10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 10 mg/l 級別
9、:急毒性 II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0 100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0 100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0 100 mg/l 4 CNS 15030-27, Z 1051-27 表 2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級別慢毒性 級別:慢毒性 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 mg/l 且該物質不能快速降解和 /或 log Kow 4 (經測試確定 BCF1到 1
10、0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到 10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到 10 mg/l 且該物質 不能快速降解和 / 或 log Kow 4(經測試確定 BCF 1 mg/l 者除外 級別:慢毒性 III 96 小時 LC50(魚類 ) 10到 100 mg/l 和 /或 48 小時 EC50(甲殼綱 ) 10到 100 mg/l 和 /或 72 或 96小時 ErC50(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 ) 10 到 100 mg/l 且該物質 不能快速降解和 / 或 log Kow 4(經測試確定 BCF 1 mg/l 者除
11、外 級別:慢毒性 IV 具備以下條件之難溶物質 可歸為本級別,包括在達其水溶解度下而未顯示具急毒性、不能快速降解、 log Kow 4、顯示其具生物蓄積潛勢等,除非有其他科學證據顯示其不需被歸類,包括經測試確定之 BCF1mg/l,或在環境中可快速降解之證據。 5 CNS 15030-27, Z 1051-27 表 3 水環境之危害物質分類綱要 分類標準要素 毒性 分類級別 急毒性 (備考 1a和 1b) 慢毒性 (備考 2a和 2b) 可降解性 (備考 3) 生物蓄積 (備考 4) 急毒性 慢毒性 框 5: 框 6: 框 1: 值 1.00 mg/l 級別: 急毒性 I框 1 級別: 慢毒性
12、 I 框 1+5+6 框 1+5 框 1+6 框 2: 1.00 1.00 mg/l缺乏 快速降解性 BCF 500 或 log Kow 4 級別: 慢毒性 IV框 4+5+6 框 7除外 備考 1a: 急毒性範圍以魚類、甲殼綱和 /或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之 L(E)C50值 (單位mg/ l )為基準 (若無測試資料,以 QSAR 估計值為基準 )。 1b: 若藻類毒性 ErC50 = EC50(生長率 )低於下一種最敏感物種之 100 倍,且僅以該效應作為分類基礎,則必須考慮這種毒性是否代表著對水生植物之毒性。若能證明不是如此,則必須使用專業判斷來確定是否 可被歸為此類。分類必須以 ErC5
13、0為基礎。當無 EC50基準被列出,以及缺乏 ErC50紀錄之情況下,必須以現有之 EC50最低值作為分類基準。 2a: 慢毒性範圍以魚類或甲殼 綱或其他公認之長期毒性測量方法的 NOEC 值(單位 mg/ l )為基準。 6 CNS 15030-27, Z 1051-27 2b: 如計畫進一步發展該系統,以納入慢毒性資料。 3: 缺乏快速降解性意指缺乏生物可分解性或其他快速降解之證據。 4: 生物蓄積潛勢以測試得到之 BCF 500 為基準,若缺乏該數值,但 log Kow適於作該物質生物蓄積潛勢之描述,則以 logKow 4 為基準。其中, log Kow測定值應優先於估計值, BCF 測
14、定值應優先於 log Kow值。 5: “ 無急毒性 ”是指 L(E)C50高於水溶解度。而且對難溶物質 (水溶性 1mg/l,則代表其不需要被歸入慢毒性危害級別。同樣地,對於 L(E)C50100 mg/l 之物質來說,在多數管理制度中,其毒性都不足以顯示應進行分類。 3.1.6 雖現有制度仍繼續將急毒性資料 以及快速降解之缺乏和 /或生物蓄積潛勢,作為歸類慢毒性危害級別之分類 基準,但在擁有實際之慢毒性資料時,此等慢毒性資料可作為更好之分類基礎。 3.1.7 水生毒性 3.1.7.1 以魚類生物、甲殼綱和藻類作為替代物 種進行測試以涵蓋一系列之營養分級和生物級別,且測試方法已高度 標準化。
15、當然,其他生物資料也可以使用,但前提是其需為具備同等 效力之測試物種和測試終點。藻類生長抑制測試是屬於慢毒性測試, EC50則作為急毒性值之分類。在此之 EC50一般而言係以生長率抑制為基礎。若僅基於生物量減少之EC50,或者並未指明報告的是何種 EC50,則此種數值仍可以相同方式使用。 3.1.7.2 水生毒性測試本身,包括在將測試物質 溶解於所使用之水介質中,以7 CNS 15030-27, Z 1051-27 及在測試過程中,保持穩定之生物有效 暴露濃度。有些物質是很難在標準是驗程序下進行測試,因此將準備 特別之指引說明其測試結果,以及此等測試結果應如何被應用在分類標準中。 3.1.8
16、生物蓄積 物質藉由在水生生物內之生物蓄 積作用,即使其在水中濃度甚低,但經長期間之累積仍可產生毒性效應。 由於許多科學文獻支持,有機物質於正辛醇和水之分配係數和以魚類 BCF 衡量之生物濃縮係數之間的相關性,因此生物蓄積潛勢可取決於正辛醇和水之分配係數。使用臨界值 log Kow 4,旨在僅確定出有實際生物濃縮潛勢之物質。由於 log Kow值只是測定 BCF 值之不充分替代值,故應以 BCF 量測值作為優先考慮。當魚類 BCF 500 時,可被認為是低生物濃縮能力之指標。 3.1.9 快速降解性 3.1.9.1 可快速降解之物質能儘快從環境中被除 去。當效應發生時,特別是在發生洩漏或意外事件
17、之情況下,此等物 質將只存在於局部區域並且存在時間很短。當物質缺乏快速降解性時 ,意謂著該物質在水中產生之毒性,無論在空間或時間上,均是廣泛 且長久的。證實物質具快速降解之方法之一,是藉由一種可顯示其是否具 ”快速降解能力 ”之生物降解篩選試驗。通過篩選試驗之物質是有可能在水環境中 “迅速 ”降解之物質,因此可能不會持久存在。但若未 通過篩選試驗者,也並非表示該物質在環境中不能快速降解。因此, 又增加了另一個標準,該標準允許使用資料來顯示,該物質在 28 天之時間內,確實可在水環境中,經由生物或非生物降解達 70%以上。因此,如果在實際環境條件下可以證明其降解作用,才能充分地定義 “快速降解性
18、 ”。許多降解性資料,均以降解半衰期之形式呈現,此等資料也可用來定義快速降解。 3.1.9.2 環境降解被公認是生物性或非生物性的 (例如水解 ),且所用之標準也反映了此種之事實。同樣地,未能符合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測試之生物可降解性標準,並非表示該物質在實際 環境中無法快速降解。因此,只要能表現出快速降解之現象,則該物 質被認為是可快速降解的。若水解產物之危害性,未被列入水環境物 質之危害標準,則水解作用可作為是否 具快速降解性之評估依據。快速降解性之具體定義如下所列。除此之外,亦可使用環境中之其他 快速降解證據,如果物質在標準測試中使用之濃度值會抑制微生物活 性,則其他快速降解證據可能更為重
19、要。 3.1.9.3 如符合下列標準,該物質可視為在環境中具快速降解性 (1) 在 28 天快速生物降解研究中,可達到以下降解程度; 以溶解性有機碳降解為基準之測試: 70% 以氧消耗或二氧化碳生成為基準之測試:理論最大值 60% 物質必須在降解起始點之後之十天內達到上述的降解比例,而所謂8 CNS 15030-27, Z 1051-27 之降解起始點,意指當物質已降解達 10時,或達到下 列任何一種狀況時; (2) 若僅有 BOD 和 COD 資料可取得時,當 BOD5/COD 比率 0.5 時;或者 (3) 其他具公信力之科 學證據證實,物質可在水環境中,藉由生物和 /或非生物性降解,在
20、28 天內達到 70%以上之降解比例。 3.1.10 無機化合物和金屬 3.1.10.1 對無機化合物和金屬來說,用於有機化合物之降解性概念,在意義上具有局限性,或不具有意義。確切地說,物質在常態環境中可經由轉化,提高或降低毒性物種之生物有效性。同樣地,對生物蓄積資料之使用也必須慎重。應提供特別之指引以說明該資料如何被應用在分類標準中。 3.1.10.2 溶解性很差之無機化合物和金屬可能在水環境中產生急毒性或慢毒性,此取決於生物對無機物種本身具有的毒性之生物可利用性,以及此種可能具溶解性之物種的比率和數量。 3.1.11 慢毒性 IV 本標準尚導入了 “安全網 ”分類概念,即現有資料可能無法將
21、其歸類在任何分類等級中,但仍有其令人擔憂之理由存在時,可將其歸類在本類 (等級:慢毒性 IV)。明確之標準中,並沒有針對例外狀況作定義。對於無證實具毒性之難溶性有機物來說,如果物質不能快速降解,而且有生物蓄積潛勢,可被歸為此類。對於此種不易溶解物質來說,由於暴露濃度過低和生物體攝取之緩慢,在短期測試中可能未對毒性作出充分地評估。若缺乏長期效應之證據,例如長期 NOECs 大於水溶解度或高於 1 mg/l,或者在環境中快速降解,則無進行分類之必要。 3.1.12 使用 QSAR(定量結構 -活性關係式 ) 雖然最好使用實驗得到之測試資料,但如果無實驗資料,則在分類過程中,可使用有效之水生毒性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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