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81-2-4-2007 Switches for appliances - Part 2-4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independently mounted switches《家用电器开关-第2-4部:独立架设开关之个别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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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6 3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9.120.40 C4495-2-4 14981-2-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 3 月 7 日 月日 (共 16 頁 )家用電器開關第 2-4 部:獨立架設開關 之 個別規定 Switches for appliances Part 2-4: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independently mounted switches 1. 適用範圍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 家用電器開關第 1 部:通
2、則 第 1 節。 1.1 取代 本標準適用於以手、腳或其他肢體 動作致動,來控制或操作額定電壓在 480V以下、額定電流在 63A 以下的電器,或家用和類似用途的設備之電器 (電子式或機械式 )用獨立架設開關。 開關由人來操作,藉由致動元件或 感測單元致動,致動元件或感測單元可與開關整合為一體或個別配置,傳遞電 性或物性之訊號,例如在致動元件或感測單元間傳送電、聲、光或熱之訊號。 具有以開關功能操控額外控制功能之開關,在本標準適用範圍內。 本標準亦涵蓋以遙 控或以電器、設備之部件 (例如:門扉 )動作來操作致動元件或感測單元的間接致動情況。 備考 1. 電子式開關可與機械式開關結合,以達成全斷
3、路 (full disconnection)或微斷路 (micro disconnection)。 2. 供電電路中不具有機械式開關之電子式開關,僅提供電子式斷路(electronic disconnection),故負載側電路常視為帶電。 3. 使用於氣候炎熱地區之開關,可就需求另加規定。 4. 應注意電器之對應標準中可能包含對開關追加或替代性之要求。 5. 本標準中電器 (appliance)一詞意指電器或設備 (appliance or equipment)。 1.2 不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1.2 節。 1.3 適用 CNS 14981-1 (IEC
4、 61058-1)第 1.3 節。 1.4 不適用 CNS 14981-1 (IEC 61058-1)第 1.4 節。 2. 參考標準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2 節。 追加 IEC 60227-3:1997 Polyvinyl chloride insulated cables of rated voltages up to and including 450/750 V Part 3: Non-sheathed cables for fixed wiring 2 CNS 14981-2-4, C 4495-2-4 3. 用語釋義 除下列所述,
5、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3 節。 追加 3.3.101 獨立架設開關 (independently mounted switch) 裝設於遠離受控之電器或設備之處, 並連接於電源側的固定配線 (fixed wiring)上之開關。 3.3.102 設計 A 開關 (design A switch) 在不使導體移位 (displacement)下,能移去外蓋或蓋板 (cover plate)的開關者。 備考:移位意指移動導體,參考 IEC 60669-1 第 7.1.7 節。 3.3.103 設計 B 開關 (design B switch) 在不使導體移位下,
6、無法移除外蓋或蓋板的開關。 備考:移位意指移動導體,參考 IEC 60669-1 第 7.1.7 節。 4. 一般要求 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4 節。 5. 試驗時一般注意事項 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5 節。 6. 定額 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6 節。 7. 分類 除下列所述,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7 節。 取代 7.1.5 當以宣示條件安裝時,依開關所提供的防護等級。 不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7.1.5.1.1 節
7、、第 7.1.5.1.2 節及第 7.1.9.1 節。 不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7.1.15.2 節。 追加 7.1.101 依設計型式區分: 7.1.101.1 設計 A 開關; 7.1.101.2 設計 B 開關。 備考 1. 參考第 3.3.102 節及第 3.3.103 節之用語釋義。 2. 若開關具有無法與外蓋或蓋板分離的基座,且需要一塊可與壁面飾板分離之中板 (intermediate plate)時,在中板符合對外蓋或蓋板之要求的條件下,視為設計 A 開關。 7.1.102 依出口 (outlet)配線設施區分: 7.1.102.1 具有硬性電
8、纜 (rigid cable)之入口 /出口配線設施之開關; 7.1.102.2 具有硬性電纜入口配線設施及可撓式電纜出口配線設施之開關。 8. 標示及文件 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8 節及下列對表 3 之修訂內容。 3 CNS 14981-2-4, C 4495-2-4 表 3 開關資訊 資訊類型 項次 說明 節次 通用型 C.T. 專用型 U.T. 2 開關環境 /安裝 2.1 依 CNS 14165(IEC 60529)規定之 IP碼進行開關安裝時,其提供之保護等級 備考:不採用 CNS 14165(IEC 60529)所列之增加字母 7.1.5.1、7
9、.1.5.2 Ma Ma 4 電性負載 /連接 4.1 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範圍 6.1 Ma Ma 101 開關設計 101.1 開關設計之型式 7.1.101 Do Do 102 出口配線設施 102.1 出口配線設施之型式 7.1.102 Do Do 追加 表 101 開關資訊 編號 節次 專用型開關 U.T. 通用型開關 .C.T. 101 開關設計 101.1 開關設計之型式 7.1.101 Do Do 102 出口配線設施 102.1 出口配線設施之型式 7.1.102 Do Do 9. 防電擊保護 除下列所述,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9 節。 9.
10、1 於 (a)中增加下列內容。 開關應裝配表 4 所規定之最小或最大標稱截面積之電線,擇其較不利者安裝,或採用硬性導線管、軟性電線管或可撓性電線管。 於 (b)中增加下列內容。 4 CNS 14981-2-4, C 4495-2-4 具有電氣指示器之試驗指不可施加 於插頭入口開口的膜片上,對薄壁可敲脫式孔蓋 (knock-outs)僅施加 10N 之力。 追加 9.101 以可移動的鎖鑰或以例如電線、鏈或桿等中介零件 (intermediate part)操作之開關,應將鎖鑰或中介零件設計成唯有與帶電部絕緣始可觸及之零件。 除帶電部與機構的金屬部間之空間距離與沿面距離至少應為第 20.1.4
11、節及第20.2.4 節規定之值外,鎖鑰或中介零件應與機構的金屬部絕緣。 以檢驗、第 15.3 節之試驗,必要時以量測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 CNS 14981-1 就本節規定之目的,漆或琺瑯不視為絕緣材料。 10. 接地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10 節。 追加 10.101 類電器之開關應有連續性接地之規定。 11. 端子及端埠 表 4 追加下列備考。 備考:額定電流 10A 以下之開關應有能裝配截面積為 1.5 mm2電線之端子。 11.1.1.2.2 於 (a)中增加下列內容。 連同硬導線一併測試時,首先以硬絞線 (rigid str
12、anded conductor)進行試驗,若硬導線與 IEC 60227-3 所規定之截面積相符時,隨後對硬導線 (rigid solid conductor)重複進行試驗。 追加 11.1.2.101 一般情況下不容許採用第 7.2.4 節分類之端子。此類端子在特殊情況下可容許用於開關之負載側 (參考第 11.1.3 節 )。 11.1.3.101 電源供應用電纜應僅以配件 (attachment)方式連接,則電纜可在不需特殊用途工具輔助下更換,或不需特別準備之電纜。開關至電器間之連接通常應以相同的方式,惟於特殊情況下 (例如在開關與電器間以特製的方式連接 )可以配件連接時,則電纜可僅使用一
13、般由製造廠商或其代理商所提供的特殊用途工具來更換。 應不得採用以配件方式連接,在不破壞開關下本體無法更換電纜之開關。 12. 構造 不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12 節。 取代 12.101 絕緣內襯、隔板 (barrier)及類似部品,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且應採可靠的方法固定。 在第 18 節之試驗後,以檢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12.102 開關的構造應為: 端子易於引入及連接導線; 基座之底側與安裝基座的表面間,或基座的側邊與外殼 (外蓋或安裝盒 ) 5 CNS 14981-2-4, C 4495-2-4 間應有足 夠的間距,使得於開關安裝後,電線之絕緣不
14、致與不同極性或機構的可動部件 (例如旋轉開關的軸 (spindle)等帶電部接觸; 備考: 本項要求不表示端子的金屬部須以絕緣隔板或絕緣肩凸部(insulating shoulder)來保護以避免觸及,此情況係因端子的金屬部與電線絕緣不當安裝所致。 易於將基座固定於壁面安裝盒內並使電線定位於正確位置。 備考: 將露出型開關 (surface-type switches),安裝於安裝板上,其線路(wiring channel)須遵守本項要求。 此外,為第 7.1.101.1 節 (設計 A 開關 )分類之開關,應能在不須將導體移開下可易於將外蓋或蓋板定位或移去。 以檢驗,及以表 4對應尺寸之端子
15、其最大截面積的導線進行安裝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12.103 外蓋及蓋板或其零件,在其裝設位置應有能確保防止電擊之二處以上有效的固定點。 若外蓋及蓋板或其零件可以其他方法維持其位置 (例如以肩凸部 ),則其固定方法可採單點固定。 備考 1. 建議將外蓋及蓋板或其零件之固定件鎖緊。採用硬紙板材質之緊迫墊圈或類似方法者,視為足以鎖緊螺釘之適當方法。 2. 帶電部件及非接地金屬部件,以第 20 節規定之沿面距離及空間距離與帶電部件隔離者,若符合本節之要求則視為不可觸及。 保護等級 (degree of protection)為 IPX0 之開關,其外蓋或蓋板之固定件除旋鈕 (knobs)外,不
16、得用以固定任何其他部件。 當外蓋或蓋板之固定件亦固定於基座時,應有足夠之設施使在移去外蓋或蓋板後,基座能保持在定位。 不提供防電擊保護之裝飾外蓋、蓋板或其零件,不視為本節所指之外蓋或蓋板。 12.103.1 以檢驗並對外蓋、蓋板或其零件之 螺釘型固定件進行安裝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12.103.2 對不以螺釘來固定,以接近垂 直方向對安裝 /支撐表面施力來移去之外蓋或蓋板,在 IEC 60669-1 第 20.4 節至第 20.6 節規定之條件下,以第13.3.2 節之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12.104 保護等級為 IPX0 之露出型開關之構造應為,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固定及配線時,其
17、外殼無自由開口 (free opening)。 以檢驗並以表 4 規定截面積之電線進行安裝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在外殼與電線或電纜間,或外殼與操作工具間之小間隙可予忽略。 12.105 旋轉開關的旋鈕應穩固地耦合至軸部或操作機構之部件上。 旋鈕接受 100N 之軸向拉力 1 分鐘。 此外,僅以單方向操作之開關或旋鈕,以 1 Nm 之扭矩或以致動扭矩 (若較大時 )朝與操作方向相反之方向施加 100 次。 6 CNS 14981-2-4, C 4495-2-4 在試驗期間旋鈕應不鬆脫。 備考:對致動構件其他形式之固定件的要求尚在研議中。 12.106 安裝開關於表面、安裝盒中或除配電盤
18、外的外殼中之螺釘或其他設施,應能易於在正面可觸及。相關設施應不得作為其他的固定用途。 12.107 與開關結合之其他電氣配件應符合配件對應標準之要求。 12.108 除保護等級為 IPX0 外之開關,當裝配電線管或電纜時應完全封閉。 除保護等級為 IPX0 外之露出型開關,應提供直徑至少 5 mm,或長與寬至少為 3 mm、面積為 20 mm2之排水孔 (drain hole)開口。 當開關安裝於垂直牆面上,開關至少有 2 處排水孔為有效, 1 處在導體自上方引入處, 1 處在導體自下方引入處。 以量測及第 14.3 節之相關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 若外殼之設計能確保與牆面之空間距離
19、至少 5 mm,則僅背面之排水孔視為有效,否則須提 供至少為規定尺寸的排水道 (drainage channel)。 12.109 安裝於盒內之開關應設計為,在安裝盒裝至定位後, 於開關裝配在盒內前,導體末端可加以處理。 此外,當安裝於盒內時,基座應有足夠的穩定度。 以檢驗並 以裝配表 4 中依端子大小所對應導體最大截面積之合適電纜的安裝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12.110 IP 等級高於 X0、外殼具有 1 個以上引入開口之單極露出型開關,應提供額外之端子以保持承載二次電流導體之連續性且符合第 11 節中適當之要求,或給予浮動式端子 (floating terminal)足夠的空間。 以
20、檢驗及第 11 節之相關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依第 10.101 節之規定, I 類電器之開關,須追加此類端子。 12.111 引入開口應容許電線管或鎧裝電纜 (sheathed cable) 的護被 (protective covering)引入,以提供完整的機械性保護。 IPX0 之露出型開關其結構應使電線管或護被能進入外殼至少 1mm。 IPX0 之露出型開關引入電線管引入開口若有 1 個以上或至少 2 個時,應能接受尺寸為 16、 20、 25 或 32,或至少為上述任 2 項尺寸組合之電線管。 在第 12.109 節之試驗時以檢驗及量測來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 適當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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