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64-21-2007 Wheelchairs - Part 21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of electrically powered wheelchairs and motorized scooters《轮椅-第21部:电动轮椅及电动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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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6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180.10 T5022-2114964-2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10月12日 月日 (共16頁)輪椅第 21 部: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之電磁相容性要求和測試方法 Wheelchairs Part 21: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of electrically powered wheelchairs and motorized scooter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
2、定身心障礙者之單人騎乘,室內與室外使用,最大速率不超過 15 km/h 之電動輪椅與代步車對電磁發射與電磁免疫力 (又稱耐受性 )之要求與 測試方法。本標準亦適用於附加動力配件的手動輪椅,但不適用承載超過一人 (不含 )的車輛。 本標準亦規定內建充電器之電動輪椅與代步車電磁發射與電磁免疫力之額外要求,但不適用於無內建充電器之輪椅。 可調式輪椅和代步車會有一個參考配置之規定,以使測試結果能作為性能比較之用。 備考:本標準所稱 “輪椅 ”包括電動輪椅、代步車與附加動力配件的手動輪椅。 2. 用語釋義 本標準所使用之用語說明如下 2.1 前垂直平面 垂直行進方向並與最前輪之最前緣相切的垂直平面。 見
3、圖 1。 2.2 後垂直平面 垂直行進方向並與最後輪之最後緣相切的垂直平面。 見圖 1。 2.3 側垂直平面 平行行進方向並與輪椅側邊輪子最外緣相切的垂直平面。 見圖 1。 2 CNS 14964-21, T 5022-21 圖 1 參考平面 圖例: 1. 後垂直平面 2. 前垂直平面 3. 側垂直平面 3. 電動輪椅之分類 電動輪椅分類如下 種類 A有電子差速轉向操控和電子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B有電子速率控制、電子伺服轉向操控和電子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C有電子速率控制、手動轉向操控和電子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D有電子差速轉向操控和手動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E有電子速率控制、電子伺
4、服轉向操控和手動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F有電子速率控制、手動轉向操控和手動煞車控制的輪椅。 種類 G有一簡單開 -關馬達、手動轉向操控和手動煞車控制的輪椅。 一台輪椅可能歸屬成一個以上的種類。 4. 要求 4.1 通則 所有輪椅須符合第 4.2 節之要求。 內建電池充電器的輪椅亦須符合第 4.3 節之要求。 4.2 驅動 備考: 第 4.2 節與第 4.3 節的許多要求規定觀察期間為 2 s。這並不表示經過觀察期間後輪椅失敗是可被接受的。一個不明確的觀察期間是不切實際的,假設若輪椅在測試期間會發生失敗,它將會在 2 s 內發生。 4.2.1 輻射發射 當依第 8.1 節測試時,輪椅須符合 C
5、NS 13803工業、科學、醫學射頻設備之電磁干擾特性的限制值與量測法規定的第 1 組, B 類的輻射發射限制值要求。 4.2.2 靜電放電 (ESD)免疫力 (驅動 ) 3 CNS 14964-21, T 5022-21 依第 9.1 節和第 9.2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輪椅第 9 部:電動輪椅之耐候測試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1 節測試時,接觸放電使用 2 kV, 4 kV 和 6 kV 測試位準,且空氣放電使用 2 kV, 4 kV 和 8 kV 測試位準與當依第 9.2 節測試輪椅時,使用 8 kV 測試
6、位準。 (a) 在每一次放電時,輪椅的驅動系統須符合第 4.2.4 節要求和每次放電或若使用可程式 ESD 產生器放電設定為 2 s。 (b)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在每次放電過程中與每次放電或若使用可程式 ESD 產生器放電後 2 s 不發生移動。 4.2.3 電磁輻射免疫力 依第 9.3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3 節測試時,使用 12 V /m 測試位準,從 26 MHz 到 1 GHz。 (a) 當在射頻 (radio frequ
7、ency, RF)範圍時,輪椅的驅動系統須符合第 4.2.4節之要求。 (b)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在 RF 範圍時,不能移動。 4.2.4 速率和方向的穩定性 4.2.4.1 速率 A、 B、 C、 D、 E 和 F 類輪椅,依第 10 節規定計算所得之輪椅平均速率之變化, Savg不超過 20 %。 備考:正值代表速率增加,負值代表速率減少。 對於 G 類輪椅,速率要求不適用。 4.2.4.2 轉向操控 A 和 D 類輪椅 (具電子差速轉向操控 ),依第 10 節規定計算所得之輪椅速率變化, Sdiff 不超過 25%。 備考:正數代
8、表向右轉,負數代表向左轉。 B 和 E 類輪椅 (具電子伺服轉向操控 ),依 CNS 13575-5輪椅靜穩定度之測定規定轉向操控伺服位置或轉向操控輪角度之最大許可變化為相對應於 4 m 的旋轉半徑。 C、 F 和 G 類輪椅 (具手動轉向操控 ),轉向操控要求不適用。 4.3 充電 4.3.1 傳導發射 當依第 8.2 節進行測試時,輪椅須符合 CNS 13803 規定的第 1 組, B 類的傳導發射限制值之要求。 4.3.2 輻射發射 4 CNS 14964-21, T 5022-21 當依第 8.1 節進行測試時,輪椅須符合 CNS 13803 規定的第 1 組, B 類的輻射發射限制值
9、之要求。 4.3.3 靜電放電 (ESD)免疫力 (充電 ) 依第 9.1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1 節測試時,接觸放電使用 2 kV, 4 kV 和 6 kV 測試位準,且空氣放電使用 2 kV, 4 kV 和 8 kV 測試位準,當在放電過程中與每次放電或若使用可程式 ESD 產生器放電後 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可移動。 在依第 9.1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
10、作用。 4.3.4 快速暫態 /叢訊免疫力 依第 9.4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4 節測試時,使用 1 kV 測試位準,在測試期間和下列測試後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移動。 在依第 9.4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作用。 4.3.5 突波免疫力 依第 9.5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11、 當輪椅依第 9.5 節測試時,使用線對線 1 kV 的測試位準和線對地 2 kV 的測試位準,在測試期間和測試後 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發生移動。 在依第 9.5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作用。 4.3.6 傳導無線射頻免疫力 先前和依第 9.6 節的結論,輪椅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6 節測試時,使用 3 kV 的測試位準,從 150 kHz 到 80 MHz,在測試期間和下列測試後 2 s 內:
12、 5 CNS 14964-21, T 5022-21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發生移動。 電池充電器在測試期間作用正常。 在依第 9.6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作用。 4.3.7 電壓下降 依第 9.7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7 節測試時,使用 30 %測試位準進行半週期和下降 60 %進行5 個週期,在測試期間和下列測試後 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
13、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發生移動。 在依第 9.7 節的測試結論,電池充電器在無操作者介入下須能繼續作用。 4.3.8 短暫中斷 依第 9.8 節測試結論的同時和更早之前,輪椅須先符合 CNS 14964-9 規定的功能要求 (亦見本標準第 7 節 )。 當輪椅依第 9.8 節測試時,使用下降不低於 95%的測試位準進行 250 週期,當在測試期間和下列測試後 2 s 內: 驅動輪不移動。 自動煞車不釋放。 不作為驅動的電子電力裝置 (如伺服輔助小 腿支撐和具站立功能之座椅系統 )不發生移動。 在根據第 9.8 節測試結束後,充電器沒有操作者介入可
14、 繼續進行相關功能。 5. 測試裝置 5.1 支撐系統,可確保輪椅安全,讓驅動輪自由轉動的裝置, 包括方塊、輪胎、繩、帶和 /或可支撐輪椅的類似器具。 此支撐系統須使用絕緣材料做成,不可作為輪椅與週遭間的傳導路徑。 備考:使用低導電材料,可減少支撐系統對測試結果的影響。 此支撐系統不可將輪椅抬升超過 0.1 m。不同的輪子可升高不同的高度 (在上述限制內 ),因此被置於此支撐系統上的輪椅不需要保持水平。 5.2 放電接地線,在輪椅和金屬接地面間 提供一低阻抗路徑的電線,包括電纜線或辮條線,其長度不超過 2 m。 若此帶子是電纜線時,其剖面積至少為 15 mm2。 若此帶子是辮條線時,此辮條須使
15、 用相同的方法編織以作為良好射頻同軸纜線的外部導體。此辮條為扁平時至少為 20 mm。 6 CNS 14964-21, T 5022-21 5.3 輪速監視器,可監視每個驅動輪的轉速至 5 %準確度及計算平均輪速變化與從已量測到之每個驅動輪之轉速,依第 10 節所列之公式,計算不同輪子速 率的變化。 輪速監視器的時間常數不超過 0.1 s。輪速監視器不可在車輪和接地面間作為傳導路徑。在測試期間,輪速監視器不可對敏感的電磁場量測及造成干擾。 5.4 轉向操控監視器,可監控轉向操控伺服位置或轉動輪角度的準確度至 10 %。 備考:轉向操控監視器只用於 B 和 E 類輪椅測試。 轉向操控監視器的時間
16、常數不超過 0.1 s。轉向操控監視器不可在輪椅和接地面間作為傳導路徑。在測試期間,轉 向操控監視器不可對敏感的電磁場量測及產生造成干擾。 6. 測試輪椅準備 6.1 輪椅安裝 依 CNS 14964-22輪椅第 22 部:設定程序規定設定輪椅,但不裝置測試用假人。 若輪椅在測試過程會傾倒,則安裝不會溢流的電池。 6.2 輪椅支撐 使用在第 5.1 節規定之支撐系統支撐輪椅。 在每次測試時,將支撐系統置於接地面或桌面上。 6.3 調整 設定所有可讓使用者調整之參數, 它們會影響輪椅之迴響並且可不使用工具被調整製造商規定範圍內的最大迴響 ,如最大行進速率,最大後退速率,最大靈敏度,最大加速率,最
17、大減速率,最大煞車和最小延遲時間。 6.4 驅動測試設定 開動輪椅的電力系統。設定控制裝置使輪椅前進輪速為最大速率的 50%10%。另外, B 和 E 類輪椅 (具有電子伺服轉向操控 ),設定控制裝置使其伺服轉向操控在直線前進位置 (轉向操控輪子角度在 0 1。把電池充電器自交流電 (AC)電源斷開。 6.5 充電測試設定 開動輪椅的電力系統。設定控制裝 置使驅動輪不會轉動且所有自動煞車作用。依製造商手冊操作充電器。 7. 測試順序 使用一台輪椅進行所有測試。 完成所有免疫力測試後,依 CNS 14964-9 規定確認功能要求。不需在每次免疫力測試間確認功能要求。 除此之外,測試不分順序。 8
18、. 電磁發射測試方法 8.1 輻射發射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行駛測試,依第 6.4 節調整輪椅。充電測試,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將支撐系統置於接地面上。 7 CNS 14964-21, T 5022-21 依 CNS 13803 規定進行測試。 8.2 傳導發射測試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6.3 節設定輪椅和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將支撐系統置於地面上。 從內建充電器的 AC 電源埠量測發射量。 依 CNS 13803 規定進行測試。 9. 電磁免疫力測試方法 9.1 靜電放電免疫力測試方法 依第 6.1 節、第 6.2 節和第
19、 6.3 節設定輪椅。 為第 4.2 節要求,依第 6.4 節調整輪椅。 為第 4.3 節要求,依第 6.5 節調整輪椅。 將測試輪椅視同地板站立設備,除下列所述外,依 CNS 14676-2電磁相容測試與測技術第2部:靜電放電免疫測試規定測試。 僅使用垂直耦合平面 (VCP),執行間接放電測試。 不使用水平耦合平面 (HCP)。 執行直接接觸放電和直接空氣放電測試。 本測試,依CNS 14676-2地板站設備要求,使用一地面考平面。將支撐系統直接置於地面上。因椅設計直接在地面上操作,在CNS 14676-2中規定在測試時設備與接地面0.1 m間隙適用。 當輪椅依第 6.1 節與第 6.2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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