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743-2003 Method of test for ignitability of building materials《建筑材料着火性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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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築材料著火性試驗法 印月94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40 14743 A 338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26月24日 月日 (共25頁) Method of test for ignitabili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建築用材表面著火性之試驗方法。 2. 用語釋義 (1) 羽著火(plume ignition):試體上方出現持續性或暫時性之羽火焰。 (2) 持續表面著火(sustained surface ignition):試體表面開始發生火
2、焰,持續至下一次點火時仍然存在。 (3) 暫時表面著火(transitory surface ignition):試體表面開始發生火焰,於下一次點火時已存在。 (4) 著火(ignition):燃燒之起始。 (5) 羽火焰(plume ignition):在氣體階段發生火焰,此火焰距試體表面有一段距。 (6) 照(irradiance):照射到試體表面一點微小元素上之射熱通除以該微小元素表面面積(kW/m2)。 3. 試驗原 水平放置之試體,其上表面在射熱能範圍1070kW/m2內之恆射熱能下,以母火按照一定之時間間隔點燃從試體發放出之揮發性氣體,測試試體發生持續表面燃燒之時間。 4. 測試環
3、境 測試應在空氣通之環境中進。接近測試機具之氣速得超過每秒0.2m。必要時應有遮蔽物保護,如圖1所示。 2 CNS 14743, A 3389 圖 1 抽氣罩及氣流隔屏 單位: mm 5. 試驗裝置及附屬設備 試驗裝置及附屬設備,如圖 2 6 所示。其中圖 2 為總圖,圖 3 6 為細部圖。 試驗裝置主要包括: (1) 試體支撐架 (specimen support framework):將試體夾在壓板 (pressing plate)與遮板 (masking plate)之間,並使試體上部表面具一定之面積暴露在輻射熱能之下。 (2) 圓錐型輻射加熱器 (radiator cone):裝置在支
4、撐架上方之圓錐型輻射加熱器產生輻射熱能。 (3) 自動母火裝置 (automate pilot flame):提供母火通過輻射加熱器到達試體上方中央部位。 (4) 試體插入及放置盤 (specimen insertion and location tray):可將試體準確地插入放置在試體支撐架之壓板上。 (5) 阻火板 (specimen screening plate):當試體插入時用以保護試體表面。 5.1 試體支撐架、遮板及壓板 5.1.1 試體支撐架及其他機具上用來固定試體部分應為不銹鋼製。 5.1.2 底架兩短側之中央應各安裝一支長度不低於 355mm,直徑 20mm 之引火管(gu
5、ide rod)。在遮板下方,垂直導引棒之中間,應安裝 2525mm,可於棒上滑動,並可以手旋緊螺釘固定位置之水平調整桿 (bar)。 5.1.3 圖 3(a)、 3(b)5.2 圓錐型輻射加熱器0.25 0.351 為試體支撐架之細部圖。 (radiator cone) 3 CNS 14743, A 3389 5.2.1 如圖 4(b)所示,圓錐型輻射加熱器包括輸出功率 3kW 之加熱元件 (heating element),裝置在長 3500mm、直徑 8.5mm 之不銹鋼管內,加熱元件盤繞成截頂圓錐型 (truncated cone),並固定在遮蔽罩 (shade)內。遮蔽罩包括總高75
6、1mm 之兩個 1mm 厚不銹鋼截頂圓錐筒,其頂端內徑為 661mm,底端內徑為 2003mm,底筒間之夾層類似三明治之構造,為厚度 10mm、容積密度100kg/m3之陶瓷絕緣隔熱層。加熱元件以不銹鋼釘固定在遮蔽罩內面,且在遮蔽罩圓周等距離點加以固定,以防止底圈之加熱元件下垂至遮蔽罩底端之下。盤繞最頂圈加熱元件時,在遮蔽罩頂端開口處,最少預留投影面積之 10不得加以遮蔽。 5.2.2 圓錐型輻射加熱器須具備第 8.2 節校正步驟所述,提供 10 70kW/m2輻射熱能至遮板開口中心部位,及至與遮板底面一致之參考面 (reference plane)之能力。從輻射加熱器所提供輻射熱能在參考面之
7、分布差異程度,以在遮板開口中心為圓心之 50mm 直徑,圓之參考面面積範圍內之輻射熱能與中心點輻射熱能之差異,應在 3以下,在 100mm 直徑圓面積範圍內之差異應在 5以下。輻射熱能分布,如圖 4(d)所示,測定在選定 10mm 方形棚格中心點之讀數。 5.3 母火點燃裝置 (pilot flame application mechanism) 5.3.1 機具應安裝將圓錐型輻射加熱器外在點燃位置上之母火,引至錐體內進行測試位置之裝置。該裝置應可將母火引過圓錐型輻射加熱器及擋板開口,最遠可至遮板底面下方 60mm 處。 5.3.2 母火點燃裝置應可每4.004+秒自動將母火引燃正常測試位置一
8、次。母火自放熱罩頂端開口至測試位置所需之時間得超過 0.5 秒,並在測試位置停留1.001+秒。且母火回程所需之時間不得超過 0.5 秒。 5.3.3 圖 6(a)、 6(b)及 6(c)為母火裝置圖。 4 CNS 14743, A 3389 圖 2 著火性測試裝置 5 CNS 14743, A 3389 圖 3(a) 樣品支撐架 (部分正面圖 ) 圖 3(b) 樣品支撐架 (部分斷面圖 ) 單位: mm單位: mm150 6 CNS 14743, A 3389 圖 4(a) 樣品支撐架與圓錐型輻射加熱器 單位: mm 圖 4(b) 圓錐型輻射加熱器 單位: mm 7 CNS 14743, A
9、 3389 圖 4(c) 熱電偶與加熱器線圈之連接法 單位: mm 不銹鋼單柄 9.5 O 型夾 8 CNS 14743, A 3389 圖 5 母火噴嘴 單位: mm 9 CNS 14743, A 3389 圖 6 點火裝置底板 (平面圖 ) 單位: mm 軸轉速 15r/min 10 CNS 14743, A 3389 5.4試體插入及放置盤 試體插入及放置盤可方便且快速地將試體置放在壓板上,並可精確地定位出與遮板開口相對之試體暴露區域。如圖 7 所示。 圖 7 試樣插入及放置盤 單位: mm 5.5 阻火板 阻火板可於放入試體時在遮板上方滑動,於進行測試前防護試體免與輻射熱能接觸。如圖
10、8 所示。 11 CNS 14743, A 3389 圖 8 阻火板 5.6 溫度控制器 (temperature controller) 圓錐型輻射加熱器之溫度控制器應為比例積分與導數 (proportional integral and derivative)類型( PID 控制器) ,具 有 15A 以上之快速循環或相角控制之閘流器。 5.7 熱通量計 (heat flux meter) 應為 Schmidt Boelter 型或 Gardom 型,輻射熱能範圍為 0 70kW/m2,受熱體承受輻射熱能及少量對流,應為平坦、圓形,直徑不超過 10mm,並塗抹耐久性無光澤黑漆。受熱體應包容
11、在水冷體中,水冷體前面應為高光澤平坦之金屬,與受熱體平面一致,且為圓形,直徑約為 25mm。 5.8 毫伏特量測計 (millivolt measuring device) 應與第 5.8 節所說明之熱通量計輸出相容,且能解析熱通量計所量測之輻射熱能至 0.5kW/m2最大偏移、靈敏度及精準度。 5.9 副熱電偶偵測器 (secondary thermocouple monitoring device) 偵側副熱電偶之儀器解析度應達 2,可直接以溫度或毫伏特讀出,冷接頭溫銹銹 12 CNS 14743, A 3389 度應有裕度或自動補償裝置,單獨用來偵測加熱器溫度之偵測器,求得經由適當之開關
12、以偵測副熱電偶。 5.10 定時裝置 (timing device) 應能記錄經過時間至最後 1 秒鐘,精確度為每小時 1 秒內。 5.11 空氣與丙烷 (air and propane supplies) 如圖 9 所示,空氣與丙烷應經由調節閥、過濾器(必要時)、流速計、 止回閥、接頭及滅火器輸送至母火處(見第 5.3 節)。 5.12 校正板 (calibration board) 校正板應由密度 20050kg/m3之陶瓷纖維所做成,為正方形,每邊長05165+mm,厚度不得少於 20mm。 5.13 模擬板 (dummy specimen board) 模擬板之結構如圖 10 所示,陶
13、瓷纖維板得由一些薄陶瓷纖維板以接著劑或長釘相結合而成。 13 CNS 14743, A 3389 圖 10 模擬板 單位: mm 5.14 熄火板 (extinguishing board) 使用與第 7.2.2 節底板 (base boards)相同材料製作 3001856mm 之熄火板。 5.15 烘箱 (oven) 若需符合第 7.4.3 節之建議,則需要一具能維持溫度約 25010之熱風循環式裝置。 5.16 恆溫恆濕室(箱) (specimen conditioning cabinet) 應能維持 232之恆溫及 505之相對濕度。 5.17 天平 (balance) 天平之標稱量為
14、 5kg,讀數與精確度應達 0.1g。 6. 測試品之適合性 6.1 表面特徵 6.1.1 具有下列特點之任一產品適合進行測試: (1) 十分平坦之暴露面。 (2)表面不規則均勻地分布在暴露面上,若: (a) 直徑為 150mm 之代表性區域上,其至少 50之表面在跨過位於暴露面最高點平面之 10mm 深度內。825125kg/m320050kg/m3 14 CNS 14743, A 3389 (b) 對於含有寬度不超過 8mm,深度不超過 10mm 之裂痕或洞痕表面,該等裂痕之總面積不超過暴露表面直徑 150mm 之 30。 6.1.2 當試體暴露面未能符合第 6.1.1(1)或 (2)節之
15、規定時,在試驗前,試體應加以修改,使試體符合第 6.1.1 節之規定。試驗報告應註明試體已加以修改,並詳述試體修改之內容。 6.2 不對稱產品 進行測試產品表面之間可能有所差異,或由不同材質之層板組合而成。若任一面均可能在房間、洞穴或空隙內暴露使用,則兩面均應進行測試。 6.3 複合材料應按第 7.1.3 節或 7.1.4 節之規定進行測試。若複合材料使用薄材料或合成物時,空氣、空氣孔隙或內部建造之性質可能明顯地影響暴露面之著火特徵。應瞭解內層之影響,並確保任何複合材料所獲得之測試結果與實際應用相符(見附錄 A.4.1)。 7. 試體構造及準備 7.1 試體 7.1.1 在每一選定之輻射熱能標
16、準及每一不同暴露面應各測試五個試體。 7.1.2 試體應為正方形,每邊長05165+mm。 7.1.3 厚度在 70mm 以下之材料及合成物,應以其全厚度進行測試。 7.1.4 厚度大於 70mm 之材料及合成物,應切除不暴露面以使試體之厚度成為0570+mm。 7.1.5 當自不規則表面之產品切割試體時,應使表面之最高點出現在試體之中央。 7.2 底板 7.2.1 每一個試體均需一個底板。必要時可測試後重覆使用底板,所需之總數量將依測試頻率及接受測試之產品類型而定。 7.2.2 底板應為每邊長05165+mm 之正方形,由烘乾密度為 825125kg/m3、標稱厚度 6mm 之不可燃絕緣板所
17、作成。 7.3 試體之前置處理:測試前試體及底板應置於維持 202恆溫及 505相對濕度之恆溫恆濕室內至恆重。 7.4 準備 7.4.1 試體應置於依第 7.3 節之規定處理過之底板上,再以標稱厚度為 0.02mm 之鋁箔片,切割一直徑 140mm 之圓形,將兩者包起來(見圖 11)。 15 CNS 14743, A 3389 圖 11 試樣之包裝 單位: mm 7.4.2 對於通常由空氣所支承之產品(見第 6.3 節),測試時,試體應由空氣孔隙支撐。 7.4.3 隔板與底板應先放置於溫度 232,相對濕度 505環境下至少 20 小時。 7.4.4 用來支撐試體之底板或隔板未受污染,可重覆使
18、用,但仍應依第 7.4.3 節之規定重新調適養護。 7.5 特別步驟 7.5.1 軟質及軟化材料 (1) 對於某些鬆軟材料,尤其玻璃綿或礦纖類低密度材料,以及遇熱容易收縮、軟化、熔化之材料,應避免受到壓板壓力影響所造成之試體邊緣壓縮、表面不平坦及凸起。為使試體表面保持平坦,在加壓裝置上應加裝調整固定器,以防過度擠壓試體,並維持試體厚度。同理,在壓板及蓋板之間,亦可使用墊塊。 (2) 對於以下材料受熱特性會影響母火點火動作之情形,應使用調整固定器控制母火動作,使之接近但不接觸到試體表面。 (a) 有的材料表面受熱會軟化變得有黏性,且會於母火噴嘴、點火臂上引起拉絲。 (b) 有的材料太軟或變得太軟
19、,以致點火噴嘴陷入材料而無法引燃。 (c) 有的材料表面會膨脹形成發泡碳層。 (3) 對於受熱可能產生高濃度抑焰物質之材料,如聚氣乙烯 (PVC)材料,應注意釋出煙氣會滅熄母火,且讓副著火源無法重新點燃母火。倘合理嘗試 16 CNS 14743, A 3389 重新點燃母火之後,此情形在 15 分鐘內仍一再重複發生者,應註明結果如下:“母火被分解產物重複熄滅,在此試驗條件下並無持續表面著火”。 7.5.2 表面有反射性塗裝之材料 對於此類材料,不論有否使用黑色褪光塗裝,應使用調整固定器,使母火接近但不接觸到試體表面,以防母火點火裝置可能損傷表面塗裝或反射塗膜。 7.5.3 隱含空氣間隙之複合材
20、料 當複合材料之受熱面背後有空氣間隙時,應使用調整固定器,以防母火噴嘴不會貫穿試體表面,且深入背後空隙處。 7.5.4 具有不規則表面之材料 對於此類材料(仍須符合第 6.1.1(2)節條件),應使用調整固定器,控制母火動作,使火焰位在試體表面最高點上 10mm 距離處。倘試驗確有需要,應隨時操作調整固定器,以跟隨試體表面形狀之變化情形。 8. 裝置校正及試驗程序 8.1 安裝程序與規定 8.1.1 置放機具 機具應置於空氣流通之環境中(見第 4 節測試環境)。 8.1.2 母火 調整丙烷流動速率為每分鐘 19 20mL,及空氣流動速率為每分鐘 160180mL,而獲得之丙烷與空氣混合氣體輸入
21、母火噴嘴(見第 5.3 節)中。在壓力與調流閥之後應量測此流動之速率,並直接自流速計輸入母火中,使壓力為標稱壓力。 8.1.3 電力規定 (1) 圓錐型輻射加熱器(見第 5.2 節)之加熱件應自溫度控制器之閘流器與輸出相連接,如圖 10 所示。本電路中之物件或電線於校正及測試時不得改變。主熱電偶應與溫度控制器及其溫度偵測器相連接。副熱電偶應與其偵測器相連接(見第 5.9 節)。 (2) 機具之框架應安裝良好之接地線。 8.1.4 電力干擾之預防措施 熱通量計應以有防護之引線與毫伏特量測計(見第 5.8 節)相連接,以降低對訊號之電力干擾。熱通量計之地線應只能接回毫伏特量測計(即不得接在機具之接
22、地框架上)。應檢查所有之連接以確保良好之電力接觸。 8.2 校正 8.2.1 熱通量計之安裝 為了機具之校正,熱通量計(見第 5.7 節)應安裝在校正板(見第 5.12 節)之洞孔或凹槽中。 8.2.2 校正程序 17 CNS 14743, A 3389 校正程序應如下列各點: (1) 依第 8.1 節之方式安裝機具,惟在校正程序中,母火裝置應保持在重新點火之位置,並關閉氣體供應。 (2) 將機具之校正板放在試體之位置,如此,熱通量計之受熱體將位於遮板圓形開口之中央內及在遮板底面之平面上。 (3) 打開電力供應,並設定控制器,以在遮板圓形開口之中央產生所需求之輻射熱能 10、 20、 30、
23、40、 50、 60 及 70kW/m2,在接近最後設定加熱器溫度調整之後,應有 5 分鐘不進行任何調整之時間以確保機具其他部分之溫度能夠平衡。 在每一次完全平衡時,讀出並記錄副熱電偶偵測器。此指數能協助檢查測試期間加熱器之溫度情形。 (4) 進行此項程序至少兩次,第一次為增加溫度之設定,第二次為降低溫度之設定。測試溫度值在 5內應可重複。於此範圍以外重複值顯示偵察設備之控制可能出現瑕疵,或測試環境有重大之變更,在進行進一步校正之前應加以修正。 8.2.3 校正檢查 應經常檢查溫度設定所產生的熱量(至少每 50 個操作小時一次),初始的校正顯示為 30kW/m2的熱量,如果檢查顯示偏差大於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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