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638-2003 Polyethylene coated steel pipes《聚乙烯被覆钢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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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7.140.75 G3260 1363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5 年 3 月 28 日 92 年 11 月 18 日 聚乙烯被覆鋼管 (共 19 頁)Polyethylene coated steel pip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主要用途為地下 (1)埋設之氣體、油及水等輸送用之外面被覆聚乙烯之鋼管(以下簡稱被覆鋼管)。 註 (1) 所謂地下係包括河底及海底等。 備考:本標準採用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種類符號:
2、被覆鋼管之種類分為 3 種,其符號如表 1 所示。 表 1 種類 種類符號 聚乙烯 底塗層 適用 P1H 1 層 接著劑 直管 P2S 2 層 黏著劑 直管 P1F 1 層 管件 備考 1. 依買賣雙方協議,對聚乙烯 1 層者得使用黏著劑,對 聚乙烯 2 層者得使用接著劑。此時之種類符號,各為 P1S, P2H。 2.使用於 P2S 外層之聚乙烯,係以包裝為目的。 3.經買賣雙方協議, P1F 亦可適用於直管。 3. 品質 3.1 外觀:被覆層須與鋼管面充分密著,且不得有使用上有害之傷痕、凹凸及異物夾雜其中。 3.2 形狀及尺度:形狀及尺度,依下述之規定。 (1) 標稱管徑,依原管 (2)之標
3、稱管徑稱呼。 (2) 管兩端之管端被覆位置及形狀,若無特別指定則依表 2 之規定。若為平頭端,則依買賣雙方之協議。 (3) 使用機械接頭之被覆鋼管之最大外徑,得依買賣雙方之協議指定之。 註 (2) 原管係指被覆前之直管及管件。 2 CNS 13638, G 3260 表 2 管端被覆位置與形狀 單位: mm 管端形狀 管端被覆位置與形狀 螺紋 斜面 凸緣 (3) 註 (3) 被覆後裝凸緣時,則依買賣雙方之協議。 3.3 被覆厚度:各標稱管徑之鋼管被覆厚度及其許可差,依第 6.1 節實施試驗,其結果須符合表 3 之規定。但,對 P1H 使用螺紋接合時,其被覆厚度得依買賣雙方之協議指定之。 3 C
4、NS 13638, G 3260表 3 聚乙烯被覆厚度及厚度許可差 單位: mm P1H(4)及 P1F P2S 被覆 被覆 包裝(參考) 標稱管徑A 厚度 許可差標稱管徑A 厚度 許可差 厚度 許可差15 1.5 15 0.6 1.0 20 1.5 20 0.6 1.0 25 1.5 25 0.6 1.0 32 1.5 32 0.6 1.0 40 1.5 40 0.6 1.0 50 1.5 50 0.6 1.0 65 1.5 65 0.6 1.0 80 1.5 80 0.6 1.0 90 1.5 不規定 0.3 90 0.6 1.0 100 2.0 100 0.8 1.1 125 2.0 1
5、25 0.8 不規定 0.2 1.1 150 2.0 不規定 0.4 150 0.9 1.2 不規定 0.3 200 2.5 200 1.1 1.5 250 2.5 250 1.2 1.6 300 2.5 300 1.2 1.7 不規定 0.4 350 2.5 350 1.2 2.0 400 2.5 400 1.2 不規定 0.3 2.0 450 2.5 450 1.3 2.0 500 2.5 500 1.3 2.0 550 2.5 550 1.3 2.0 600 2.5 600 1.3 2.0 650 2.5 650 1.3 2.0 700 2.5 700 1.3 2.0 750 2.5 7
6、50 1.3 2.0 800 2.5 800 1.3 不規定 0.4 2.0 不規定 0.5 850 2.5 900 2.5 1000 2.5 1100 3.0 1200 3.0 1350 3.0 1500 3.0 1600 3.0 1800 3.0 2000 3.0 不規定 0.4 註 (4) P1H 之被覆厚度係包括接著劑之厚度。 3.4 針孔:被覆鋼管依第 6.2 節實施試驗,不得有火花發生之缺陷。 3.5 剝離強度: P1H、 P1F 及 P2H 被覆鋼管,依第 6.3 節實施試驗,其強度須達35N/10mm 寬 (3.6kgf/10mm 寬 )以上。 4. 材料 4.1 原管 4 C
7、NS 13638, G 3260 4.1.1 原管:用於被覆鋼管之原管 (2),可選取表 4 及表 5 所示之任一種。若需要表 4 及表 5 所列以外之原管時,則依買賣雙方之協議。 表 4 直管 標 稱 管 徑 A 直 管 15 2000 CNS 6445配管用碳鋼鋼管 CNS 4626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CNS 6447配管用電弧銲碳鋼鋼管 表 5 管件 標 稱 管 徑 A 管 件 15 2000 CNS 13635一般配管用鋼製對接銲接式管件 CNS 13636配管用鋼製對接銲接式管件 CNS 13637 配管用鋼板製對接銲接式管件 CNS 6666 輸水用塗覆鋼管之管件 4.1.2 原管
8、兩端之形狀:原管兩端之形狀,可選取表 6 所示之任一種。但需要表 6以外之管端形狀時,則依買賣雙方之協議。 表 6 管端形狀 標 稱 管 徑 A 管 端 形 狀 150 以下 平頭,斜面,螺紋或凸緣 超過 150 平頭,斜面或凸緣 4.2 被覆材料:聚乙烯須依附錄 1 之規定。 底塗層用之接著劑及黏著劑,須依附錄 2 及附錄 3 之規定。 5. 製造方法 5.1 前處理:附著於原管之有害油污(漬) 、銹及其他異物,須以機械或化學方法去除。 5.2 直管之被覆 5.2.1 P1H:經過前處理之原管,將其外面先予加熱後,以適當方法塗敷 0.050.3mm 厚之接著劑,再以擠出法被覆聚乙烯。 備考:
9、 P1S 時,在經過前處理之原管外面,以適當方法塗敷 0.1 0.5mm 厚之黏著劑後,再以擠出法被覆聚乙烯。 5.2.2 P2S:在經過前處理之原管外面,以適當方法塗敷 0.1 0.5mm 厚之黏著劑後,再以擠出法被覆聚乙烯,接著以同樣方法被覆包裝用聚乙烯。此時,被覆用聚乙烯與包裝用聚乙烯不得互相熔著。但若買方有指定時,得省略 5 CNS 13638, G 3260包裝用聚乙烯。 備考: P2H 時,經過前處理之原管,將其外面先予加熱後,以適當方法塗敷 0.05 0.3mm 厚之接著劑,再以擠出法被覆聚乙烯,接著以同樣方法被覆包裝用聚乙烯。此時,被覆用聚乙烯與包裝用聚乙烯不得互相熔著。 5.
10、3 管件之被覆: P1F 係經過前處理之原管,將其外面預先加熱至適於熔著聚乙烯之溫度後,將聚乙烯粉末以流動浸漬、噴覆、散佈或熔襯等方法施以被覆。 6. 試驗 6.1 被覆厚度試驗:在被覆鋼管之任一處,測定直交於圓周方向之任意 4 點之被覆厚度。 6.2 針孔試驗:使用針孔探測器( Holiday detector)實施針孔試驗。用接觸方式試驗時加以 10000 12000V 之電壓,用非接觸方式試驗時加以 20000 40000V 之電壓,檢查有無針孔。 6.3 剝離強度試驗:剝離強度試驗係對被覆層割劃 2 條間隔 10mm,長 度 60mm 以上,並深達原管表面之割縫後,將其一端剝起,在常溫
11、以約 50mm/min 之速度向約90或約 180方向剝離被覆,測定其負載。 7. 檢驗 7.1 檢驗一般事項:依 CNS 2608鋼料之檢驗通則第 2 節之規定。 7.2 外觀檢驗:就每支以目視實施,其結果須符合第 3.1 節之規定。 7.3 被覆厚度檢驗:自同一尺度、同一製造批之管抽取 2 支,依第 6.1 節規定測定其被覆厚度,其結果須符合第 3.3 節之規定。 7.4 針孔檢驗:就每支對其被覆面依第 6.2 節規定全都實施,其結果須符合第 3.4 節之規定。 7.5 剝離強度檢驗:自同一尺度、同一製造批之管抽取 2 支,就各管之一端依第 6.3節規定測定其剝離強度,其結果須符合第 3.
12、5 節之規定。 8. 標示:經檢驗合格之每支被覆鋼管,須標示下列項目,但依買賣雙方之協議,得省略部分項目。 (1) 種類符號 (2)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3) 原管符號 (4) 原管尺度 (5) 製造年月 9. 包裝:被覆管件,視需要以適當方法保護其外面。 10.報告:當買方要求時,賣方須提供規定項目之檢驗報告。 6 CNS 13638, G 3260 附錄 1 聚乙烯 1. 適用範圍:本附錄適用於被覆鋼管之被覆用聚乙烯。 2. 品質:聚乙烯依附錄 1 第 4.3 節第 4.10 節實施試驗,其物性須符合附錄 1 表 1之規定。 附錄 1 表 1 聚乙烯 (1)之物性 項 目 規 定 值
13、密度 kg/m3 915 以上 抗拉強度 N/mm2kgf/cm2 11.8 以上 120 以上 伸長率 % 300 以上 硬度 HDD 40 以上 軟化溫度 85 以上 定應變環應力龜裂 h 96 以上 耐衝擊性 不得發生針孔 吸水率 % 0.04 以下 絕緣破壞電壓 kV/mm 30 以上 註 (1) 所謂聚乙烯係指不含顏料者。 備考: 1 N/mm2=1MPa 3. 材料:依下述之規定。 (1) 聚乙烯係以乙烯為主體之聚合體,並包括添加微量之潤滑劑、抗氧化劑等。 (2) 為了改善耐候性,聚乙烯須調摻碳黑或其他顏料,並使其均勻散佈。 (3) 聚乙烯之形狀,於直管時使用粒狀聚乙烯,於管件時使
14、用粉狀聚乙烯。 4. 試驗 4.1 試片之製備:試片之製作,退火及試片之狀態調節,依下述之規定。 (1) 試片之製作:試樣可採用粒料、施以滾輪捏和者及粉末之任一種形態。金屬模內放入試樣,而將此金屬模裝入加壓機內予以成形。加壓機須加熱於能使試樣熔融之溫度。俟成形後,熱盤內通入冷卻水,或將金屬模移至另外之冷卻用加壓機,加以適當壓力使金屬模冷卻後,取出已經成形之板片。此時,加壓機中之試樣冷卻速率 (2)為 20 30 /min。但試樣為低密度聚乙烯時,不規定冷卻速率。成形後之板片須注意氣泡、塵埃等之外觀,而有氣泡、塵埃等之部分,不得作為試片。試片係從板片以割切、沖剪或切削加工成規定之形狀及尺度。實施
15、切削加工時,須充分注意勿因切削熱使材料之性質發生變化。 註 (2) 冷卻速率係指自 140至 80之平均冷卻速率。 7 CNS 13638, G 3260(2) 退火:除要實施比重及密度測定之低密度聚乙烯之外,原則上不實施退火。但特別要實施退火時,則依買賣雙方之協議。 (3) 試片之狀態調節:成形後或退火後之試片,在溫度 232,相對濕度 (505)%之狀態下作 16 小時之狀態調節後,實施試驗。但實施狀態調所需時間,在定應變環境應力龜裂試驗時,對低密度及中密度聚乙烯須作 16 小時以上 24 小時以內,對高密度聚乙烯須作 48 小時以上 72 小時以內。 4.2 試驗一般事項: (1) 每製
16、造批之聚乙烯,須實施聚乙烯之密度、抗拉強度、伸長率、硬度、軟化溫度、定應變環境應力龜裂、耐衝擊性、吸水率及絕緣破壞電壓之試驗, (2) 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拉伸試驗、硬度試驗 (Durometer D)及絕緣破壞電壓試驗,須在溫度 232,相對濕度 (505)%之室內進行。 (3) 試驗結果之數值表示法:試驗結果依 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之規定修整之。 4.3 密度試驗:密度依 CNS 13333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之規定測定。此時,試驗溫度原則上為 230.1,試樣為低密度聚乙烯時,依下述方法施予退火後測定。 將試片放入容量 1000mL 之燒杯內,充滿蒸餾水且以表玻璃或
17、鋁箔覆蓋後,使用覆蓋加熱器實施加熱。俟蒸餾水沸騰煮沸 60 分鐘後,將燒杯置於木製台上放冷。冷至室溫所用時間不得少於 60 分鐘。此時,煮沸後之蒸餾水約為 500mL,且試片須浸漬於水中之中央部,不得使試片接觸燒杯及露出水面。 備考:在 20 23之溫度範圍所測得之密度,換算為 23之密度時,依下式計算之。 23 t 0.0006(23 t) 式中,23 : 23之密度 (g/cm3) t :在 t所測得之密度 (g/cm3) t:試驗溫度 ( ) 4.4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抗拉強度及伸長率依 CNS 4396塑膠之抗拉性能試驗法之規定測定。此時,採用 2 號型試片,其厚度為 2.00.2
18、mm。試驗速度,對高密度及中密度聚乙烯採用速度 F(50mm/min 10%),對低密度聚乙烯採用速度 H(200mm/min 10%)。若試片從試驗中所發生傷痕處破斷,或在標距外破斷時,該試驗結果視為無效,而就無效之試片數再作試驗。但若此試片已受到相當程度之冷延伸,且其破斷部位在正在進行於延伸之部分或已被冷延伸之部分時,得採用其結果。 4.5 硬度試驗:硬度依 CNS 12628塑膠硬度 (Durometer)測定方法之規定測定。 4.6 軟化溫度試驗:軟化溫度依 CNS 4393熱塑性塑膠之衛氏軟化溫度測定法之規定測定。 4.7 定應變環境應力龜裂試驗:定應變環境應力龜裂試驗,依下述之規定
19、實施。 (1) 裝置及器具 8 CNS 13638, G 3260 (a) 恆溫水槽:使用能使溫度保持於 500.5者。直徑約 32mm,高度約 200mm之試管。 (b) 硬質玻璃製試管(附管塞):使用附錄 1 圖 1 所示之直徑約 32mm,高度約 200mm 之試管。 (c) 試片固定具:使用附錄 1 圖 2 所示之銅合金 (3)或不銹鋼 (4)製固定具。 註 (3) 從 CNS 10442銅及銅合金棒所規定之材料中選用適當者。 (4) 從 CN 3270不銹鋼棒所規定之材料中選用適當者。 (d) 割痕具:在試片面中央部劃切割痕之器具,附錄 1 圖 3 表示其一例。 (e) 試片彎曲具:
20、將試片施予彎曲之器具,附錄 1 圖 4 表示其一例。 (f) 試片移動具:將施以彎曲之試片裝設於試片固定具之器具,附錄 1 圖 5 表示其一例。 (g) 刀刃:劃切試片割痕所用之銳利刀刃,附錄 1 圖 6 表示其形狀及尺度。 (h) 鋁箔:用以包管塞。 (i) 馬錶或鐘錶:使用可測定至 1 秒者。 (j) 架盤天平:使用 CNS 7955架盤天平所規定之具靈敏度 0.5g 以上之精度者。 (2) 試驗液:試驗液使用 10%濃度之壬基苯氧聚 (伸乙氧 )乙醇 NonylphenoxyPoly (ethyleneoxy)ethanol, C9H20O-(CH2CH2O)n-CH2OH (3) 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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