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588-2006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non-destructive testing personnel《非破坏检测人员资格检定与验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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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5 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9.100;03.100.30 Z81321358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4 10 月 2 日 95 2 月 27 日 (共 23 頁 )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定與驗證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non-destructive testing personnel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檢 定與驗證,並可應用於驗證以下一種以上之檢測方法,其別如下。 (1) 音洩檢測 (acoustic emission tes
2、ting) (2) 渦電檢測 (eddy current testing) (3) 紅外線檢測 (infrared thermographic testing) (4) 探檢測 (leak testing) (5) 磁檢測 (magnetic particle testing) (6) 液滲檢測 (penetrant testing) (7) 射線檢測 (radiographic testing) (8) 應變檢測 (strain testing) (9) 超音波檢測 (ultrasonic testing) (10) 目視檢測 (visual testing),但無輔助工具的直接目視檢查以及
3、執其他非破壞檢測方法所搭配的目視檢測含在內。 本標準之驗證提供非破壞檢測作業人員之一般檢測能的驗證程序。 本項驗證代表作業授權,作業授權仍為雇主之責任。被驗證之雇員仍可能需要 知道關於檢測之特殊知,如 :裝備、非破壞檢測程序、材以及雇主之產品資訊等。 依管要求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作業授權須由雇主以書面形式核可, 而核可之書面文件應符合品質程序書。此品質程序書須明定雇主所要求之特定工 作訓及資格檢定測驗,用於查核證書之持有者對相關工業法規 、標準、非破壞檢測程序書、裝備的知能及受測試產品可接受基準。 本標準中規範之系統得適用於獨驗證計畫之其他非破壞檢測方法。 2. 考標準 本標準包括以下考標準文件
4、。對具有發日期的考標 準,僅該引用版本適用。對沒有發日期的考標準,以最新版之考標準為準。 ISO/IEC 17024: Conformity assessment assessment -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certification of persons 3. 用語釋義 :關於本標準之名詞,其明敘述如下。 3.1 授權檢定機構 (authorized qualifying body) 經驗證機構授權,準備和執資格檢定考試之獨於雇主之外的機構。 3.2 報考人 (candidate) 2 CNS 13588, Z 8132 申請
5、資格檢定驗證,在適當資格人員監督下獲取經驗後,而申請資格檢定與驗證者。 3.3 證書 (certificate) 由驗證機構在本標準規定下頒布之文件,證明持有人已擁有此證書要求之技術能。 3.4 驗證機構 (certification body) 依據本標準之規定,管驗證程序之機構。 3.5 驗證 (certification) 由驗證機構所採用,用確認關於檢測方法、級別、域等符合要求,而授與證書之程序。 備考: 頒發證書並代表授權持 證者可以作業 ; 唯有雇主有此作業授權權限。 3.6 雇主 (employer) 報考人服務之機構。 3.7 測驗中心 (examination center)
6、 由驗證機構核准之資格檢定測驗之場所。 3.8 主考官 (examination invigilator) 由驗證機構授權監督資格檢定測驗者。 3.9 基礎科測驗 (examination, basic) 採筆試方式,適用於高級檢測師,測驗報考人應具有下基本知。 (1) 材科學、製程技術及瑕疵種。 (2) 本資格檢定及驗證系統。 (3) 相當於中級檢測師之非破壞檢測方法之基本原。 3.10 普通科測驗 (general examination) 採筆試進,適用於初級檢測員和中級檢測師之普通科測驗,包含 非破壞檢測方法之相關原。 3.11 主要方法測驗 (main method examinat
7、ion) 採筆試進,適用於高級檢測師,測驗報考人對於所申請檢定驗證 之檢測方法的普通和特定知,以及撰寫在工業及產品域之非破壞檢測程 序之所需能。 3.12 實作測驗 (practical examination) 評估報考人的實際作業技術的測驗,報考人須實地展示對於所申請 檢定驗證的檢測方法之熟悉及作業能。 3.13 資格檢定測驗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由驗證機構或經由授權檢定機構辦之資格測驗,測驗項目包含報 考人之普通科、特定科、實作知及作業技能。 3.14 特定科測驗 (specific examination) 採筆試進,適用於初級檢測員和中級檢測師之特
8、定科測驗評估應 用在特定域之檢測技術,包括受測之產品、法規、標準、規範、程序書和 合格基準 3 CNS 13588, Z 8132之知。 3.15 主考官 (examiner) 由驗證機構授權執監督資格檢定測驗及評定測驗分者。主考官 必須具有該項檢定測驗之檢測方法、產品或工業域中的高級檢測師資格者。 3.16 工業經 (industrial experience) 此經為驗證機構接受,在檢定合格人員之監督下獲得,能應用於 非破壞檢測方法相關域,並為取得技術和知完成資格檢定規定之必須條件。 3.17 選擇題 (examination question, multiple choice) 每一考題
9、提供四個可能答案,其中只有一個答案正確,其餘皆為 正確或完全之答案。 3.18 特定工作訓 (job-specific training) 由雇主或其代所提供證書持有者關於雇主之產品、非破壞檢測儀 器設備、檢測程序、標準、法規及規範等可以達成符合雇主檢測授權目標的 各項相關教導或明。 3.19 非破壞檢測指引 (NDT instruction) 依據已建之標準,法規,規範或非破壞檢測程序書等而撰寫之執 檢測工作時詳細步驟之書面明。 3.20 非破壞檢測方法 (NDT method) 應用物原以達到非破壞檢測效果之方法。如:超音波檢測。 3.21 非破壞檢測程序書 (NDT procedure)
10、 為一書面規定,明應用在非破壞性檢測產品時所有必要及注 意事項及相關標準、法規及規格。 3.22 非破壞檢測技術 (NDT technique) 使用某一非破壞檢測方法之特定方式。如:水浸法超音波檢測。 3.23 非破壞檢測訓 (NDT training) 非破壞檢測人員欲取得檢測方法之資格檢定,而施以必要之非破壞 檢測原及實務指導,訓方式依據驗證機構認可之訓教材大綱實施課堂 教學,但教材得包括資格檢定中所使用之測驗試片。 3.24 作業授權 (operating authorization) 雇主依據資格證書內容所發出之書面聲明,用以核准人員作業指定 範圍的工作。此授權可依特定工作訓條款之規
11、定。 3.25 資格檢定 (qualification) 證明非破壞檢測人員之生機能、專業知、技能、訓和經能 適當執非破壞檢測工作。 3.26 域 (sector) 在一特定工業項目或特定技術項目範圍內,要求應用特定之非破壞 檢測實務程序,包含與產品有關的特殊專業技能、知、裝備或訓,才得 以有效完成非破壞檢測工作。域可 依產品區分 (銲件,鑄件等 )或依工業區分 (航太, 4 CNS 13588, Z 8132 運轉中檢測等 )。 3.27 明顯中斷 (significant interruption) 符合資格之作業人員因開或換工作內容,而在證書核可期限範 圍內,無法執其證書驗證之檢測方法或
12、域的級別內所規定的工作範圍, 且積時間 (1)一個時期續時間達到一以上,或 (2)個時期或以上而總和時間超過者。 備考:法定假日以及 30 天內之病假或受訓課程入計算。 3.28 規範 (specification) 一項關於規定及要求之文件。 3.29 測驗試片 (specimen) 實作測驗中使用之樣品,可包含射線檢測影像和檢測據資訊,應 為能代表驗證測驗的應用域中典型試件 。 3.30 測驗試片主報告 (specimen master report) 在一指定條件下 (如儀器設備種、設定 、技術、試片等 ),對於測驗試片所作之實作測驗中所能得到的最佳結果,作為檢測試片之標準答案 ,以用和
13、報考人員實作測驗報告比對用。 3.31 認可監督 (qualified supervision ) 由驗證機構依據本標準所認可之非破壞檢測人員,或未被認可但仍 被驗證機構認定具有足夠之專業知、技能、訓及經且能適當執監督 者,對非破壞檢測報考人為取得工作經所作的監督。 3.32 監督 (supervision) 監督其他非破壞檢測人員所執之非破壞檢測,其中包括檢測前準 備資格檢定測驗、執檢測工作表現及檢測結果報告製作等。 3.33 有效性 (validate) 經由實際證明、示範作業、現場檢測、實驗室測試或選擇性試驗等 方式,實際驗證一項程序能在實際檢測作業時達到想功能的一項步驟。 4. 符號和
14、英文縮寫名詞 音洩檢測 AT 渦電檢測 ET 紅外線檢測 TT 試驗探檢測 LT 磁檢測 MT 非破壞檢測 NDT 液滲檢測 PT 射線檢測 RT 應變測試 ST 超音波檢測 UT 目視檢測 VT 5 CNS 13588, Z 81325. 職責 5.1 一般原則 驗證系統應由驗證機構所監督管,必要時得由授權檢定機構協助執。驗證是指採取必要程序以證實檢測人員具有完成特定非破壞檢測方法及產品或工業域之能,並發給資格證書。 5.2 驗證機構 5.2.1 驗證機構應符合 ISO/IEC 17024 之標準,得直接涉及非破壞檢測人員之訓,並應受國內非破壞檢測相關團體或本國之 ISO 會員機構認定。 5
15、.2.2 驗證機構必須有技術委員會支持,委員會成員可以包含非破壞檢測相關協會、非破壞檢測相關委員會、使用者、供應商以及相關的政府部門等相關機構。此委員會應負責設置及維持資格檢定測驗技術標準。委員會組織成員應具有適當非破壞檢測資格驗證或工作經驗。 5.2.3 驗證機構之職責如下。 (1) 根據本標準實施、推動、維持和管驗證計畫。 (2) 核定有足夠人員及設備能之測驗中心,並定期查核之。 (3) 驗證機構負責制定關於授權檢定機構的設施、人 員、裝備、測驗材和紀等相關規定,驗證機構得將管的部分任 務授權給指定之授權檢定機構代執,但是仍然由驗證機構負最終責任。 (4) 執授權檢定機構的認可前稽核及以後
16、的定期稽 核,以確保授權檢定機構符合規範要求。 (5) 頒發各證書。 (6) 確保各測驗材 (如:測驗試片、測驗試片主報告、 題庫和測驗卷等 )之安全與保密。 (7) 防止測驗試片被用於訓用途。 (8) 負責產品或工業域的訂定 (請考附 A)。 5.3 授權檢定機構 5.3.1 授權檢定機構之職責如下。 (1) 接受驗證機構之監督。 (2) 確保每位資格檢定報考人之公平性,並將任何實 際或可能危及其公平性之事件呈報給驗證機構。 (3) 符合驗證機構所頒布之規定。 (4) 採用驗證機構認可之品質系統管文件。 (5) 對於建、監督及控制測驗中心之作業,包括對 測驗執、儀器設備之校正及控制等,具有必
17、要資源及專業知。 (6) 在驗證機構授權之主考官負責之下,籌備並監督測驗。 (7) 依據驗證機構之要求保持維護適當紀。 5.3.2 無核可資格之授權檢定機構 ,驗證機構得直接執授權檢定機構之任務。 6 CNS 13588, Z 8132 5.4 測驗中心 5.4.1 測驗中心職責如下。 (1) 接受驗證機構或授權檢定機構之監督。 (2) 採用驗證機構認可之品質系統管文件。 (3) 擁有管測驗之必要資源,包括儀器設備之校正及控制等。 (4) 在驗證機構核可之主考官負責下,籌備並管考試相關事宜。 (5) 具有足夠且被認可之試務人員、場地及設備以確 保經辦之資格檢定測驗符合相關各級和工業域之要求。
18、(6) 限定只能使用經驗證機構建且核可的文件及試題。 (7) 限定只能使用驗證機構製作或經其核定之測驗試 片,在測驗中心內執實作測驗。授權之測驗中心超過一家,則各 家測驗中心實作測驗使用之測驗試片的瑕疵困難水準應相當。 (8) 依據驗證機構之要求保持維護適當紀。 5.4.2 測驗中心得設置於雇主之場所。在此情況下,驗證機 構得額外要求控制以維持測驗公平性,且測驗必須在驗證機構所授權之代表人監督或控制下進。 5.5 雇主 5.5.1 雇主須確認報考人提交驗證機構或授權檢定機構之個人資的正確性。個人資包含證明其符合報考資格所需之學、訓、經等。報考人為待業或自我聘僱,其學、訓、經等聲明須經至少一個以
19、上之獨機構證明。 5.5.2 雇主及其與資格檢定作業人員皆得直接涉入資格檢定測驗。 5.5.3 雇主對已具驗證資格人員之職責如下。 (1) 雇主應對其授權之作業完全負責,包括任何特定工作訓。 (2) 雇主應對非破壞檢測執結果負責。 (3) 確保每視檢查符合第 7.2.1(1)節之規定。 (4) 確認非破壞檢測方法的工作經時間之貫性,得有明顯中斷。 5.5.4 自我聘僱或自推薦報考者,應自承擔前述雇主所應負之責任。 6. 資格等級 6.1 一般原則 經核定符合本標準規定之非破壞檢測人員得獲得以下一種以上之等級資格。 6.2 初級檢測員 6.2.1 經檢定合格之初級檢測員,在中、高級檢測師指導與
20、監督下,須有能依據非破壞檢測指引執非破壞檢測。在其被驗證核可 之能範圍內,雇主得授權予初級檢測員執以下符合非破壞檢測指引之工作項目。 (1) 設定非破壞檢測儀器。 (2) 實施檢測。 (3) 記並分檢測結果。 (4) 報告檢測結果。 7 CNS 13588, Z 81326.2.2 初級檢測員得負責選定檢測時使用何種檢測方法或檢測技術,亦作檢測結果之判定。 6.3 中級檢測師 6.3.1 經檢定合格之中級檢測師須有 能依據已經建之檢測程序書執非破壞檢測能。在其被授證所經核可之能範圍內,雇主得授予中級檢測師執以下工作。 (1) 在取得資格證書的非破壞檢測方法內選用適當之非破壞檢測技術。 (2)
21、解釋檢測方法之適用限制。 (3) 解釋非破壞檢測法規、標準、規格及程序書於符 合實際工作情況之非破壞檢測書面指引之解釋。 (4) 架設並驗證檢測儀器之設定。 (5) 執並監督檢測工作。 (6) 依據適用之法規、標準、規格及程序書解釋與評估檢測結果。 (7) 擬定非破壞檢測之書面指引。 (8) 執並監督中級檢測師或初級檢測員之工作。 (9) 提供中級檢測師或初級檢測員之指導。 (10) 報告非破壞檢測結果。 6.4 高級檢測師 6.4.1 經檢定合格之高級檢測師須有執及指 導其所被核可之非破壞檢測能。在其所經核可之能範圍內,雇主得授予高級檢測師執以下工作。 (1) 對檢測設施或測驗中心及人員負指
22、定之全部責任 (2) 建與審核非破壞檢測指引及程序書之編輯與技 術內容正確性,以確認檢測指引及程序書之有效性。 (3) 解非破壞檢測法規、標準、規範和程序書。 (4) 選定特殊之檢測方法、程序及非破壞檢測指引。 (5) 執並監督所有等級非破壞檢測人員之工作。 (6) 提供所有等級非破壞檢測人員之指導。 6.4.2 高級檢測師應具有以下能。 (1) 依據現有法規、標準、規範與程序書以解釋與評估檢測結果。 (2) 對檢測之材、製造方法和生產技術有足夠實務 經驗與知,以選用適當檢測方法及建檢測技術並在缺乏可適用之 檢測規範或標準時協助制定合格基準。 (3) 對驗證以外之其他非破壞檢測方法應有相當瞭解
23、。 7. 報考資格 7.1 一般原則 報考人員在資格檢定測驗之前應符合視與訓要求,在取得證書之前應符合工業經驗之最低要求。 7.2 視要求:適用於所有等級。 8 CNS 13588, Z 8132 7.2.1 報考人員應提出文件證明符合以下要求之視。 (1) 近距視:在小於 30 公分之距,視或矯正後至少有一眼能出 Times Roman N4.5 點垂直高 (每 1 點相當於 0.3528mm)字,或相當等級之形式、尺寸之英文字母。 (2) 辨色應能區別該項非破壞檢測方法中,雇主所指定之相關顏色。 7.2.2 驗證後每均應視測驗,並由雇主或相關負責機構核可。 7.3 訓 7.3.1 報考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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