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2642-2008 Playground equipment for public use《公共儿童游戏场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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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1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200.40 A10431264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812月13日 971月31日 (共65頁)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 Playground equipment for public use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 於提供無動力固定兒童遊戲場設備之安全設計、安裝及性能之標準。其目的為減少兒童生命之威脅。本標準中之使用者年齡範圍為從 2 12 歲。本標準不包含家庭遊戲設備。 備考:本標準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其尺度許可差為 2%。 2. 用語釋義 (1) 可觸及之或無障礙之 (a
2、ccessible):指遊戲場設備之一部分, 容易被身體之任一部位觸碰到,或可讓身心障礙者親近或使用。 (2) 無障礙遊戲場 (accessible playground):指遊戲場之設備區,容易親近或進入,並可提供各種使用者許多遊戲及嚐試機會。 (3) 無障礙路徑 (accessible route):對任何一件遊戲場設備,從使用區周邊到遊戲設備間一條連續無阻礙之路徑。 (4) 鄰接之平台 (adjacent platforms):具有一個共用之垂直面及高度落差之鄰接平台。 (5) 完全侷限開口 (completely bounded opening):遊戲設備之任何開口,且四周有明確之連續
3、邊界。 (6) 組件 (component):遊具上之一部分,無法獨立發揮功能,但在遊具中,可產生特定動作。 (7) 組合遊具 (composite play structure):由兩種或兩種以上之遊具連接在一起或功能性連在一起之遊具,形成一個整體 之單元,提供超過一種之活動。例如由攀爬架、滑梯、水平雲梯等組合成之遊具。 (8) 遊戲平面 (designated play surface):任何架高之平面,提供站立、走動、坐或攀爬,或一個大於 50 mm 寬、 50 mm 長且傾斜角度小於 30之平台。 (9) 鞍式鞦韆椅 (enclosed swing seat):一個懸吊之裝置,可供使用
4、者坐在上面,坐椅四週有不可移動之支撐物,當此裝置移動時,防止乘坐者摔落。 (10) 纏結 (entanglement):指使用者之衣物或圍繞使用者頸部之物件,被遊戲場設備之組件纏繞住之狀況。 (11) 誘陷 (entrapment):任何可使兒童身體部位穿過、但卻不易抽回之開口。 (12) 墜落高度 (fall height):遊戲平台與其下方防護鋪面之垂直距離。 (13) 撓性組件 (flexible component):當使用時,會暫時改變形狀之遊戲場設備任何部分,鞦韆除外,例如:輪胎網、貨繩網、圓木橋。 (14) 功能性連結之遊具 (functionally linked play s
5、tructure):即使結構體上沒有接在2 CNS 12642, A 1043 一起,但操作上得視為一個整體,或使用上好像連續遊戲之一種實體遊具。 (15) 護欄 (guardrail):圍繞著架高平台,防止墜落之裝置。 (16) 扶手 (handrail):沿著進出口路徑之一種堅固線型裝置,當抓住它時,可提供使用者一定體態之平衡與支撐。 (17) 最大使用者 (maximum user):不論性別,滿 12 歲之兒童。 (18) 最小使用者 (minimum user):不論性別,滿 2 歲 (滿 24 個月 )之兒童。 (19) 半侷限開口 (partially bounded openi
6、ng):遊戲設備中,任何四周沒有完全侷限邊界之開口,且該開口之周邊為不連續者。 (20) 擠壓點、壓碎點、剪力點 (pinch, crush, and shear point):當使用遊戲場設備時,可能造成使用者挫傷、裂傷、擦傷、截斷、或骨折之交接處。 (21) 平台 (platform):可以使一位以上之使用者站在上面自由行動之平面。 (22) 遊具 (play structure):一個具有單一或多種組件,及其支撐構件之獨立式結構。 (23) 預防性保養 (preventive maintenance):一個規劃好之檢視及保養方案,使設備運作正常,預防設備故障。 (24) 專業判斷 (pr
7、ofessional judgment):一個具有 在遊戲場或遊戲設備之設計、使用、操作上之現代知識及技巧或經驗,使其能形成有關專業領域事務之一種意見或決定。 (25) 突出物 (projection):一種物理性質之狀況,應依本標準之規定,測試其是否為一個突出點之危險或纏結之危險。 (26) 防護柵欄 (protective barrier):圍住高架平面,防止無意或故意穿越之裝置。 (27) 防護鋪面 (protective surfacing):用於任何遊戲場設備使用 區域內之防護材料。 (28) 突出點 (protrusion):一種突出物,當依本標準之規定測試時,發現使用者碰撞它有可
8、能產生身體上之傷害。 (29) 搖動或彈性設備 (rocking/springing equipment):於固定基座搖動之遊具。 (30) 旋轉設備 (rotating equipment):任何繞著垂直軸或水平軸移動之遊具 (例如:旋轉木馬、轉輪、轉木、旋轉具 )。 (31) 旋轉式鞦韆 (rotating swing):至少有一個懸吊之座椅,以使用者坐姿驅動之設計方式,可在不同之面中擺動或繞軸旋轉之遊具。 (32) 橫檔桿 (rung):爬梯或其他攀爬設備之橫條,可供使用者之 腳支撐或可讓手抓住。 (33) 銳邊 (sharp edge):可傷及使用者皮膚之銳利邊緣。 (34) 尖端 (
9、sharp point):使用時能刺穿或割破使用者皮膚之點。 (35) 警示文字 (signal word):標註一定程度危害之文字。 備考:安全標示上之警示文字為警告 (36) 小物件 (small part):一個可被拆離之物件,可能導致使用者窒息、吸入或吞入之傷害。 (37) 穩定度 (stability):遊戲場設備之一種能力,當設備適當地組合安裝後,抵抗可能導致翻倒或滑動之力量。在最不利之情況下,任何設備之扶正力矩至少應超過任何傾覆力矩之 50 %。 3 CNS 12642, A 1043 (38) 階梯 (stair):包括一組連續供人上下之一種踏板裝 置,與水平面之斜度為 50以
10、下。 (39) 固定設備 (stationary equipment):任何具固定底座而無法移動之遊具。 (40) 踏板 (step):爬梯或階梯之水平踏板,主要提供腳部支撐。 (41) 鞦韆架間 (swing bay):橫梁下之空間,由一個或多個支柱所支撐,其上即接合一組或多組鞦韆配件。 (42) 擺盪式鞦韆 (to-fro swing):至少吊掛著一個組件,可由使用者在一個垂直面上擺盪之遊具,例如座椅、吊環、吊桿、平台或網籃。 (43) 滑軌車 (track rides):具有在一定軌道內滾動機制之組件。 (44) 轉換點 (transfer point):指沿著一條可及 路徑上之平台或一
11、個可及性平台,可讓在輪椅中之兒童轉換到遊戲設備上。 (45) 絆倒危險 (trip hazard):不明或不顯著之高度差,對使用者可能發生之危險。 (46) 上肢體設備 (upper body equipment):設計高於頭部之組件,讓兒童只能用手來支撐。 (例如:水平雲梯、單槓及環梯 )。 (47) 使用區域 (use zone):緊靠遊具或設備其正下方之範圍;或緊鄰設備,無動線限制;預測使用者會從設備上摔落,或由設備掉出在該區域之表面。 (48) 警告 (warning):可顯示潛在之危險狀況,若無法避免,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之告示或訊息。 3. 材料及製造 3.1 一般規定:遊戲場設
12、備應以在遊戲場 或戶外設施中足資證明之耐久材料製造或構築。遊戲場設備製造商,應對任何 新材料建檔,或對耐久性作相關測試,並於安裝遊戲場設備前,提供所有權人及經營者上述相關文件。 3.1.1 金屬物:會導致功能降低者,例如生鏽或腐蝕,應上漆、鍍鋅或作其他處理。 木質物:應會自然防腐及防蟲,或作避免類似惡化情形之處理。 塑膠及其他材料:會因紫外線而降低功能者,則應做紫外線防護。 3.1.2 不論何種材料或處理程序,其製 造商應確保遊戲場設備之使用者不會因身體表面與該設備接觸而 吞下、吸入或吸收任何潛在有害之物質,參照 CNS 4797-2玩具安全 (特定元素之遷移 )之規定測試。 3.1.3 使用
13、於遊戲場設備之木質物,無 自然防腐及防蟲者,應依標準處理程序,使之防腐及防止蟲類之入侵。任 何無自然防腐及防蟲之木質物,其組裝至150 mm 以上,或其任何部分在遊戲場防護鋪面下或表面者,應在木質物組裝後作預防處理。否則應有獨立之耐久性證明文件。鉻化砷酸銅 (chromated copper arsenate, CCA)、雜酚 (creosote)、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henol)、三丁酯錫氧化物 (tributyl tin oxide)及含除蟲劑之表面塗料者,不得用於遊戲場之設備上。木料處理商或遊戲場 設備製造商應使用技術及程序以降低毒素之傳播至最低程度。 3.2 所有用於建
14、構公共遊戲場設備之扣件均應滿足下列規定。 3.2.1 所有扣件、接頭、覆蓋裝置等,本身應防蝕或應防蝕塗裝處理。 4 CNS 12642, A 1043 3.2.2 當依製造商之指示安裝時,扣件 、接頭、覆蓋裝置等,均不得鬆脫或不用工具無法移除。鎖固墊圈、自鎖 螺帽或其他鎖固方式,均應用於所有之螺帽及螺栓上,以防鬆脫。移動接頭上之五金件亦應栓緊,以防意外鬆脫。 3.2.3 活動之懸吊元件,應透過軸承或具減低磨損之軸承面,與固 定之支架連結。固定在掛鉤配件之鋼纜,可視為一個軸承面之作用。鋼纜之 端面不得觸及,或用覆蓋物包住,以預防磨損鋼 線傷害。鋼纜及鋼心繩索,應加保護以預防磨損、鬆脫、散開或與接
15、頭滑脫。 3.2.4 鉤子、連結裝置等,應滿足第 5.4.5 節之規定 3.3 輪胎:輪胎不得積水。且不得有裸露之鋼帶或鋼絲。 4. 一般規定 依本標準之遊戲場設備,應滿足所有指定之適當規定。依本標準之任何設備,應保有基本紀錄,須將任何滿足本規定之聲明列入檔案。針對不同年齡層 (2 5, 6 12,2 12)所設計之遊戲設備,應使所有該設備之遊戲活動滿足該年齡層之規定。 5. 性能規定 5.1 頭及頸部誘陷:公共遊戲場設備應設 計、建構或組裝,使任何可觸及之開口均滿足下列性能規定,使不論頭部或腳 部先進入該開口時,可以降低頭部或頸部誘陷之風險。惟介於 防護鋪面與設備底緣之開口 (即:護欄、平台
16、、踏板等 ),則排除在本規定之外,如圖 1 所示。 5.1.1 可觸及之開口:一個完全侷限之剛性開口,當用軀幹探測器 (如圖 2)能插入該開口深度達 102 mm 以上時,則視為可觸及之。 (1) 完全侷限剛性開口之測試程序: 將軀幹探測器 (如圖 2)置於開口中,使其底面平行於開口面,然後旋轉探測器到最 劣之方向 (即:探測器底面之長軸對開口之長軸 ),若軀幹探測器能插進該開口深度達 102 mm 以上,再把頭部探測器 (如圖 3)放進開口,且該探測器之底面要平行於開口面。開口具下列兩種之一情形為通過該測試,若 (a)軀幹探測器繞軸自轉任何方向皆無法進入該開口;或 (b)該開口讓軀幹探測器進
17、入也讓頭部探測器進入。若開口讓軀幹探測器進入,但不讓頭部探測器進入,則該開口不通過測試。 5.1.2 完全侷限非剛性開口:一個非剛性開口,例如在 (不限於 )撓性網、帆布及塑膠圈中所見到者,若一個軀幹探測器依第 5.1.2(1)節所述之測試,可以穿過該開口深達 102 mm 以上,則視為可觸及之。 (探測器之尺度,參照圖 2 及圖 3) (1) 完全侷限非剛性開口之測試程序:將軀幹探測器置於開口中,推拔端在前,使其底面平行於開口面,然後旋轉探測 器到最劣之方向 (即:探測器底面之長軸對開口之長軸 )。對該探測器施力 222 N,企圖使之通過該開口。如軀幹探測器之底部通得過開口,再將頭部探測器置
18、於其中,仍然尖頭在前,且該探測器之底面要平行於開口面。施力 222 N 至該探測器,使其通過該開口。該非剛性之開口具下列兩種之一情形為通過測5 CNS 12642, A 1043 試,若 (a)該開口不讓繞軸轉任意方向之軀幹探測器插入深及其底座;或(b)該開口能讓軀幹探測器全部通過,亦讓頭部探測器完全通過。若非剛性開口讓軀幹探測器全部通過,但不讓頭部探測器進入,則該開口不通過測試。 5.1.3 大型開口之邊界:若該開口讓 229 mm 之頭部探測器進入,則該開口邊界之每一部分均應以半侷限開口第 5.1.4 節之規定評估。 5.1.4 半侷限開口 (1) 一個半侷限開口認定為可觸及之,則當任何下
19、列條件存在,且須滿足第5.1.4(2)節及第 5.1.4(3)節之性能。 (2) 若一個半侷限開口之無侷限部分,當從垂直於每一個面測定,深達 47.6 mm 與 229 mm 之間,則該開口得認定為可觸及之,並須滿足第 5.1.4(3)節之條件。 (3) 測試方法:探測器 (圖 4)之 A 部分沿著開口之中心線插入,以決定其最劣狀況 (圖 5),探測器之中心線 與開口之中心線一致,且探測器之面平行於開口之面,一直到此舉動由探測器與開口周邊之接觸為止。此時,檢視判定是否探測器之其他邊亦同時接觸。若同時有接觸,則該開口為可觸及之,且須用探測器之 B 部分作測試 (參照圖 6)。 (4) 若有角度之
20、探測器 A 顯示不通過,則將探測器 B 部分之面垂直置於開口之面,檢查厚面之排除狀況 (參照圖 7 及圖 9)。若探測器剛好完全放得進該開口之界限內,則該開口認定為有危險性,視為測試不通過,除非讓 229 mm 頭部探測器全部通過 (參照圖 8)。若該探測器卡不進開口之界限內 (定義為與探測器 A 部分接觸點所構成之開口 ),該開口不認定為可觸及之。 (5) 探測器區分為兩段。先以 A 段決定其觸及性;後以 B 段決定材料之厚度或開口之位置能否阻止進入開口。探測器 19.1 mm 之厚度係依據 2 歲兒童之頸部深度之一半減去受壓縮尺度。 (6) 其他尺度依下列資料: (6.1) 155 mm
21、寬表示 5 歲兒童頭部之寬度。 (6.2) (47.6 0.1) mm 表示 2 歲兒童頸部寬度 (64 mm)減去受壓縮尺度。 (6.3) 216 mm 表示 2 歲兒童之肩寬。 (6.4) 76 mm 表示 5 歲兒童之頸部長度。 (7) 第 5.1.4 節中排除之狀況: (7.1) 半侷限開口其緊鄰開口之最低內邊界為水平或向下傾斜者。 (7.2) 小於 55 V 字角之半侷限開口,其角尖係由一個斜面或垂直攀爬面,及一根繩索、鏈條或纜繩所形成,而若繩索、鏈條或纜繩與傾斜面之接觸形成 V 字角處,位於防護鋪面或其下時,則該半侷限開口即被排除。 6 CNS 12642, A 1043 5.2
22、尖端及銳邊:在公共遊戲設備上不得有可觸及之銳點或銳邊。 5.2.1 所有在公共遊戲設備上之點及邊,均應參照 CNS 4797-3玩具安全 (物理性 )之規定測試。 5.2.2 所有管材之裸露開口端均應加使用工具始可移除之覆蓋物或栓塞。 5.2.3 懸吊構件,例如上肢體設備之吊環、鞦韆椅等,其角與稜邊應有至少 6.4 mm之曲率半徑。本項規定不適用於 鞦韆條椅、條帶、繩索、鏈條、接頭及其他撓性之元件上。 5.2.4 截斷螺栓突出螺帽之端點,應無毛邊、尖端、或銳邊。 5.3 突出點:在公共遊戲設備上不得有突出點。規定用四種突出點測試規 (如圖 10及圖 11 所示 )以決定突出物是否為突出點。其使
23、用法如下。 5.3.1 可觸及之突出物:只要當一個突 出物為隱藏式,或處於一個無法讓任何突出點測試規放在其上面之位置時,則該突出物就非可觸及之, 亦非突出點。任何在本節中其他部分所敘述之情況,均具有突出點之危險。 5.3.2 判定突出物為突出點:依次將三個測試規 (參照圖 10)以每個方向放在每個可觸及突出物上 (參照圖 12 及圖 13)。檢視突出物是否仍突出某一個測試規面。若突出三個測試規面中之任 何一個,則該突出物即不通過測試,且判定為突出點。 5.3.3 鞦韆椅突出點:以懸吊構件在各 種可能運動之位置測試本條件。保持突出點測試規 (參照圖 11)垂直,其軸平行於運動面,將測 試規套在任
24、一個運動路徑上之可觸及之突出物上。任何在懸吊構件上之突出物, 突出測試面者,即視為突出點。 5.4 纏結:在公共遊戲設備上不得發生纏結之危險。三種 (突出點 )測試規、厚薄規、及準確量測 3.0 mm 伸長部分之方法,為要求用以測定是否有纏結之危險。在本節中所敘之各種情況均有纏結之危險。 5.4.1 滑梯:以下之要求適用於滑梯之範圍,如圖 14 所示。範例則如圖 15、圖16 及圖 22 所示。 (1) 符合下列兩者之一突出物,為纏結危險物。 (1.1) 任何一個突出點測試規 (參照圖 10)通過突出物而與底面接觸。 (1.2) 該突出物垂直於底面 5,且突出超過 3.0 mm 突出點測試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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