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676-2006 Children`s cots and folding cots for domestic use《婴儿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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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7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190 S12011167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8月4日 957月10日 (共18頁)嬰兒床 Childrens cots and folding cots for domestic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家庭組合型,內部長度在 900 mm 1400 mm 之嬰兒床與折疊床;但不包括嬰兒搖床。 2. 用語釋義 2.1 折疊床 (folding cot):側面較高的床,可拆卸或折合以便於攜帶。 備考:本標準所稱折疊床不包含攜帶嬰兒用之提床。 2.2 拆卸型配件
2、:兒童能用牙齒或手指抓住的配件,稱之。 3. 品質要求 3.1 材料 3.1.1 以木質或其他植物材料為基材時 ,該木質或其他植物材料應無腐朽或蟲蛀之現象。如有木質材料及類似材 料以膠合劑膠合時,應置於通風良好處至少 4 星期,使甲醛釋出量依第 4.3.12 節試驗之值在 0.5 mg/L 以下。 3.1.2 兒童可觸及之材料表面,其重金屬含量應符合 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之要求。 3.1.3 兒童可接觸範圍內的金屬應使用防銹材料或經防銹處理者。 3.2 構造 3.2.1 暴露之邊緣與突出之零件應呈圓角,不得有毛邊或銳利邊緣,如圖 1 所示,嬰兒床應不得有開口管端。小
3、組件如鉸鏈、托座及扣鈎等應無毛邊及銳利邊緣;但圖 1 中的最小半徑要求,不適用於此類小組件。 圖 1 邊與角的最小半徑圖例 單位: mm 2 CNS 11676, S 1201 3.2.2 嬰兒床內側若含有自垂直平面突出超過 5 mm 的突出物時,其最低位置應至少距床底板或床側面及兩端兒童可站立部位 600 mm。床內表面浮凸厚度超過 5 mm 時,其最低位置應距床底板或床側面及兩端兒童可站立部位 600 mm。如果突出物與浮凸結合存在,其總凸出厚度不得超過 5 mm。任何浮雕細工圖案其最低位置應距床底板或床側面及兩端兒童可站立部位 600 mm。嬰兒床內部表面不得有讓兒童可觸及並藉以站立攀爬
4、之支撐點。 3.2.3 任何能以直徑 7 mm 塞規嵌入之孔洞,其深度應在 10 mm 以下,除非該孔洞符合第 3.4.2 節與第 3.4.3 節之要求。 3.2.4 依第 4.3.3 節量測時,嬰兒床內側之任何可接觸之部分均不得被試驗鏈或圓盤卡住。 備考 1. 嬰兒床內側易接觸的外側零件是指當沿側面橫桿與床末 端最上部分,自床內側用試驗鏈可以套掛住的零件。 2. 床墊覆蓋後,床底應不易被觸及。 3.2.5 嬰兒床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應安裝腳輪。 (1) 具有 2 個腳輪及 2 支腳 (2) 具有 4 個腳輪,但其中至少 2 個具有鎖定裝置;且依第 4.3.11 節進行試驗時,鎖定裝置應能
5、防止腳輪滾動,不會鬆開。 3.2.6 供直接緊扣的連接螺釘 (如自攻螺釘 ),不得設計成當嬰兒床拆卸供攜帶或存放時,可取下或鬆開之組合型配件。 3.2.7 若床底為可調整式,則在不使用 工具時,床底應不能自較高位置調整至較低位置。 3.2.8 當升起活動門時,用以控制任何 活動門的機構應能自動卡合,且此控制機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 2 個緊固裝置,相距至少 850 mm,且操作時須同時作動 (2) 至少具有 2 個分開且須依不同操作原理方可同時作動之系統 (3) 至少具有 2 個依不同操作原理的連續作動系統,且第二個操作必須依循第一個操作進行並維持之 (4) 依第 4.3.10.2 節
6、試驗時,操作鎖定裝置的操作力應達 50 N 以上。 3.2.9 為防止折疊床不預期折合,折合系統應具有鎖定裝置。當依第 4.3.10.1 節進行試驗時,折疊床應不會自行折 合。當折疊床展開至正常使用狀態時,應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兒童在床內時,應無法由兒童自行拉起床底或床底板 (2) 依第 4.3.10.2 節進行試驗之前與後,解除折合系統鎖定裝置的最小力應達 50 N; (3) 至少應具有 2 個連續作動以解除折合系統的鎖定裝置,且第二個解除操作必須依循第一個操作進行並維持之 (4) 至少 2 個分開且同時作動時,需以不同原理操作,方可解除折合系統的鎖定裝置 3 CNS 11676
7、, S 1201 (5) 設有 2 個相距至少 850 mm 之緊固裝置,且須同時操作才可解除折合系統之鎖定裝置。 其他非使用於活動門和折合機構之鎖定裝置,其操作力均應達 50 N 以上。 3.2.10 依第 4.3.4 節進行試驗時,任何可分離部分應不可完全嵌入小物件測試筒。 備考若兒童能用牙齒或手指抓住之零件均應視為可分離。 3.2.11 折疊床應設計為在組合使用時,防止兒童受到剪、切、捏、夾等傷害。 3.3 床底板 3.3.1 依第 4.3.3(2)節之規定試驗時, 25 mm 試驗錐應不得通過床底與側面間之間隙及床底與末端間之間隙。 3.3.2 依第 4.3.3(2)節之規定試驗時,
8、60 mm 試驗錐應不得通過床底鄰近板條間之間隙。 3.3.3 若床底是由網狀物製成,線徑應在 2 mm 以上,且依第 4.3.3(2)節之規定試驗時, 85 mm 試驗錐應不得通過網孔。 3.3.4 當依第 4.3.5 節之規定試驗時,床底之配件應無破裂、脫離或任何結構損壞之情形發生。 3.4 側面與末端 3.4.1 依第 4.3.3(1)節及第 4.3.8.1 節之規定試驗時,側面和末端的內部高度應在600 mm 以上。移除去載重後,側面內部高度仍應保持 600 mm 以上。 3.4.2 依第 4.3.3(2)節之規定試驗時,除導桿和床柱外,孔有效直徑之中心與兩結構配件間之距離應為 605
9、15+mm;施行無載重試驗時,該距離為 45 mm,施行載重試驗時,該距離為 65 mm。 3.4.3 活動門導桿(滑軌)與床柱間的距離應為 0 7 mm 或 12 25 mm。 3.4.4 依第 4.3.6 節和第 4.3.7 節之規定試驗時,板條、側面板條和末端板條應無破裂,不得從固定件上脫落,且側面板條永久變形不得超過 2 mm。裝配件和固定裝置應無損壞或分離,且功能維持良好。 3.4.5 依第 4.3.8.1 節之規定試驗時,嬰兒床應無開裂、變形或任何其他損壞之情形發生。 3.4.6 床底的最高位置、床底較高側面 與床側面或末端上邊緣之間的距離,自床側或末端的最低點量測時,應達 300
10、 mm 以上。若床側的高度可調整時,則應自最高位置量測之。 3.4.7 若側面或末端是由網布製成,依第 4.3.3(2)節之規定, 7 mm 試驗錐不得通過網孔。 3.5 床架:依第 4.3.8.1 節及第 4.3.8.2 節進行試驗時,裝配件和固定裝置 應無損壞、鬆動或分離,且功能維持良好。 3.6 穩定性:依第 4.3.9 節進行試驗時,嬰兒床之任一床腳或床角不得翹離地面。 4 CNS 11676, S 1201 4. 試驗 4.1 一般要求 4.1.1 試驗時,所有施力量測應準確至 5 %、質量應準確至 0.5 %,及尺度許可差為 0.5 mm。 4.1.2 試驗前,折疊床上使用之任何布
11、料應依廠商說明書清潔或洗滌 2 次,並於洗滌後進行燃燒試驗,其燃燒速率應小於 30 mm/s,且不得有閃火現象。 4.1.3 在施行本節所規定任何試驗前,嬰兒床應放置充分時間以達足夠強度。 4.1.4 試驗前,嬰兒床應置於溫度 (23 2)、相對濕度 (50 5)%之大氣環境中調製 7 天以上。 4.1.5 嬰兒床依各項試驗進行試驗時, 若為組裝式,應依製造廠商所提供的說明書進行組裝。若嬰兒床可依不同 的方式組裝,則應以測試時最嚴苛的條件組合進行。 4.1.6 試驗前,可拆卸的配件應先予以固緊,且在整個試驗過程中不得再固緊。 4.2 試驗設備:除另有規定外,可採用任 何適合裝置施加載重,因本試
12、驗之試驗結果僅取決於正確之施力和載重,而非取決於設備。 4.2.1 量測錐:由塑料或其他堅硬光滑材料製成的量測錐(如圖 2)安裝於測力裝置上,量測錐分有六種規格: 7 mm、 25 mm、 45 mm、 60 mm、 65 mm 及 85mm。 4.2.2 底部撞擊器:總質量為 10 kg,由硬木或類似材料製成,尺度如圖 3 所示。 4.2.3 試驗墊:由厚度為 50 mm 柔韌聚合泡棉塊組成,泡棉塊的體積密度為 (302)kg/m3,其凹進硬度指數為 (170 20)N。泡棉塊面積至少為 400mm800mm,但不得大於待測床墊。試驗墊應有棉套,棉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織: 1/1。
13、 (2) 單位面積質量: 100 120 g/m2。 (3) 設定經紗和緯紗: 20 30 線 /cm。 (4) 修整:經退漿、洗滌處理,但無添加加工處理劑。 (5) 棉套裝上床墊時,應緊密包合,但不得壓縮泡綿。 4.2.4 測力裝置:如彈簧秤。 4.2.5 側面撞擊器:由鋼製圓柱擺錘組成,如圖 4,擺錘頭部包覆 10 mm 厚的橡膠,橡膠硬度為國際橡膠硬度 (IRHD)76 78。其重心距支點中央 A 為 250 mm;撞擊點距支點 300 mm;總質量為 2 kg。 4.2.6 試驗載重:由面積約為 150 mm 150 mm,質量 20 kg 之塊狀物所組成。塊狀物可由一個以上的配件組成
14、。 4.2.7 載重墊:由直徑為 100 mm 的圓筒形物體構成,表面光滑堅硬,錐型部下縮至半徑為 12 mm 之圓錐型。 4.2.8 擋塊:用於防止物體滑動但不防止傾斜。擋塊高度為 12 mm 以下,但必要時,可使用更高之擋塊。 5 CNS 11676, S 1201 圖 2 量測錐例示 圖 3 底部撞擊器 單位: mm 6 CNS 11676, S 1201 圖 4 側面撞擊器 單位: mm 4.2.9 地板:應為水平、堅硬,且平整者。 4.2.10 試驗鏈:由數個直徑 3.2 mm 小球構成球鏈,球中心相距 4.0 mm,如圖 5;球鏈再連接至直徑 115 mm,質量 2.5 kg 的大
15、球,構成試驗鏈,如圖 6;試驗鏈再圈成環,如圖 7(a),一端固定於不銹鋼裝置上,此裝置之總質量為 (50 1) g。 圖 5 球鏈 單位: mm 橡膠,硬度為 7678 IRHD 鋼 鋼 S3.2 7 CNS 11676, S 1201 圖 6 環型試驗鏈 單位: mm 圖 7 圓盤型球鏈 (a) 圓盤型測試鏈 (b) 圓盤 4.2.11 小配件測試筒:主要尺度如圖 8 所示,用以評估小物件。 球質量 2.5 kg球鏈固定點球質量 2.5 kg球鏈圓盤固定點8 CNS 11676, S 1201 圖 8 小物件測試筒 單位: mm 4.2.12 重錘:質量 10 kg,橫截面為 100 mm
16、300 mm。 4.2.12 重錘:質量 10 kg,橫截面為 100 mm300 mm。 4.3 試驗步驟 4.3.1 試驗前組裝與檢驗:依說明書組 裝嬰兒床。試驗前,目視檢查嬰兒床是否有缺陷,並固緊所有可拆裝之配件。 4.3.2 外觀檢查:檢查嬰兒床暴露的邊 、螺釘、螺栓、拉鏈及其他裝配件,是否為圓形或斜切,且無毛刺和銳邊。 4.3.3 量測 (1) 側面高度量測:不裝床墊時,自床底的最低位置量測側面的內部高度,或自兒童能站立的側面零件量測側面的最小高度。 (2) 量測孔及床底板條、側面板條間距離,網寬及床底與側面間、床底與末端間之間隙:如表 1,在載重下量測床底板條、側面板條間間隙、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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