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380-2002 Hydraulic elevators《液压升降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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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液壓升降機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100 11380 B406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4 年 10 月 16 日 91 年 4 月 10 日 (共 13 頁 ) Hydraulic elevato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建築物及工作場所內液壓升降機構造及檢查。 2. 結構部分 2.1 柱塞之有效細長比 柱塞 (Plunger)之有效細長比(長度與直徑的比例),除對安全無礙者外,必須在 250 以下。 2.2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主鋼索及槽輪或鏈條及鏈輪。 2.2.1
2、主鋼索之構造必須依據下列規定。 2.2.1.1 直徑必須在 12mm 以上,但依外國標準製造之升降機得依各該國之有關標準。 2.2.1.2 每條鋼索與物體結合部分應以合金套筒或鋼套內灌巴氏合金,或者以楔形鋼製固定器緊密結合。 2.2.1.3 鋼索必須使用 2 條以上。 2.3 槽輪之構造,必須依據下列規定。 (1) 直徑必須為主鋼索直徑之 40 倍以上,但與主鋼索接觸部份之長度佔其圓周長之 4 分之 1 以下者,其直徑得為主鋼索直徑之 36 倍以上。 (2) 應使主鋼索不致因地震或震動而脫離槽輪。 2.4 以鏈條取代主鋼索者,鏈條之構造應依據下列規定。 2.4.1 每條鏈條端,應以鋼製固定器緊
3、密結合。 2.4.2 鏈條必須使用 2 條以上。 2.4.3 以鏈條取代主鋼索者,應使鏈條不致因地震或震動而脫離鏈輪。 2.5 頂部間隙( Top Clearance) 2.5.1 直接式液壓升降機之頂部間隙應有因柱塞之寬餘衝程引起之車廂超程距離,加上 60cm 以上之數值。 2.5.2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的頂部間隙應有上述數值再加上以下公式所得之數值以上之值。 706VH2= 式內 H停止開關關閉後車廂行駛距離(單位 cm)。 V車廂上升及下降之額定速度(單位 m/min) 備考: 1. 車廂無上樑者,自車廂上部天花板所測得之值。 2.車廂無天花板者,為自車廂最上層之出入口上緣所測得之值。 2
4、.6 安全裝置:液壓升降機依規定必須設置下列安全裝置。 2 CNS 11380, B 4065 2.6.1 當車廂 升運轉液壓 異常增高時 ,在使用壓 力(指油泵 出口壓力, 以 亦同)未超 過最大使用 壓力(指積 載載重,以 額定速度 升的使用 壓 力 )的 1.25 倍以前 , 可動開始動作 , 使作用壓力不致超過最大使用壓力之 1.5倍的裝置。 2.6.2 動力消失時可動防止因油缸內之油,逆流以致車廂降的裝置。 2.6.3 應設置可 調整車廂在 停止狀態 然降的 停車動 平裝置。( 以 停 車動平面為準,能在 75mm 以內修正者為限) 2.6.4 可保持油溫在攝氏 5 到 60 度之間
5、的裝置。 2.6.5 可防止柱塞與油缸脫離的裝置。 2.6.6 可防止幫浦電動機空轉的裝置。 2.6.7 在車廂頂部從事維護保養 , 以手動操作時 , 車廂頂部的安全距離應確保 1.2公尺以,故必須設置可動控制防止車廂升到此尺寸以內之裝置。 2.6.8 為了防範 萬車廂碰 衝到升降路 底部應設置 可緩和衝擊 力,藉以保 護 乘 客安全之裝 置,如配 重時,配重 側不必設置 緩衝器,車 廂側緩衝器 或 防 碰物之位置 應在柱塞到 達其行程 限前,可以 使車廂座落 在防碰物 或 將 緩衝器完全壓縮情況。 2.6.9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則須另外加裝列裝置。 2.6.9.1 主鋼索或鏈條發生鬆弛時,可動
6、切斷動力之裝置。 2.6.9.2 車廂降速度,在未超過額定速度的 1.4 倍前應設動制止車廂降之漸進式緊急停止裝置 , 但降額定速度在 45m/min 以者 , 其降速度在未超過 63m/min 前應設瞬間式緊急停止裝置或於主鋼索或鏈條發生鬆弛時,可動制止車廂降之裝置。 2.6.9.3 主鋼索或鏈條伸長時可防止柱塞超程之裝置。 2.6.9.4 升降路最層,應設動控制裝置以防車廂降時衝撞到升降路底部。 2.7 機械室:機械室的構造必須符合列的規定。 2.7.1 主要機器到柱子或壁面的平距離應在 50 公分以。 2.7.2 由面到花板或樑的端的垂直距離應在 2 公尺以。 2.8 液壓驅動裝置( P
7、ower Unit)及控制器 液壓驅動裝 置(指油泵 、流量控制 閥、止回閥 、安全閥及 主電動機) 為主要構成要素之組 件單元及控 制器,必須 依車廂數分 別設置,且 必須使其不 致因震或其他震動等原因傾倒或移動。 2.9 壓力配管 : 壓力配管的管路 , 必 須作可緩和震或其他震動及衝擊力之措施 。 2.10 液壓升降機之結構 表欄所示 , 使用於液壓升降機的材料其容許應力值 , 應依據該材料的破壞強度,分別以同表欄所示的數值除得之數值為準。 3 CNS 11380, B 4065 表 1 柱塞(包括第 2.6.5 節規定之裝置)油缸及配管 4(脆性屬為 10) 液壓橡膠管 10 主鋼索或
8、鏈條 10 2.11 液壓升降機之機坑的深度取表 2 所列之值以 , 雖然直接式並無別規定 , 但為了考慮於保養,檢驗作業之安全性、作業性,宜設 1.2m 以 ,並參照表數值。 表 2 頂 部 間 隙 機坑之深度 (m) 直 接 式 間 接 式 額定速度 (m/min) 直接式 間接式 45 以 1.2 以超過 45 60 1.5 以60cm柱塞餘隙 衝程 60cm柱塞餘隙 衝程706V2cm (V=額定速度 ) 超過 60 90 以宜設 1.2 以 1.8 以3.機械室檢查 3.1 機械室之構造及設備 , 除應符合列 3.1.1 節 3.1.5 節以外 , 並應遵守 CNS 2866升降機及
9、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 4.1.1.1(2) (11)節之規定。 3.1.1 液壓驅動 裝置、油箱 、冷卻裝置 及控制盤等 ,與柱、壁 間之距離應 保 持 在50cm 以為原則,但如保養管理無阻礙時不在此限。 3.1.2 機械室需以耐構造或防構造之板,壁及花板予以區劃之。 3.1.3 機械室出入口外部附近明顯處所,應設置滅器或防砂。 3.1.4 機械室內應嚴禁煙之標誌。 3.1.5 機械室必須在升降路圍體以外之空間。 3.2 受電盤 、 控制盤 、 電氣配線及配管檢查依 CNS 2866 第 4.1.1.2 節 (1) (3)節之規定。 3.3 液壓驅動裝置,壓力配管及高壓橡皮管。 3.3.1
10、液壓驅動裝置之安裝應確實,運轉狀態應良好。 3.3.2 液壓驅動裝置應依每部升降機車廂數各別設置。 3.3.3 在車廂 昇液壓 異常增大現 象時,應設 當動作壓 力未超過常 用 壓 力之 125時 , 能動的開始動作 , 及使動作壓力不超過平常壓力之 150之安全閥。 3.3.4 液壓驅動裝置之逆流防止閥,動作應確實。 3.3.5 以手動將降閥全開時其速度應在額定降速度以。 3.3.6 動作油溫度如預知會達到 5以或 60以時,應設抑制此現象之 4 CNS 11380, B 4065 裝置,使用作為冷卻方式時,其配管不得與飲用系統直接連結。 3.3.7 泵電動機之空轉防止裝置應確實動作。 3.
11、3.8 壓力配管 應當之 防止腐蝕之 措施,並確 實的予以固 定,其接頭 的 接 續應確實,且應無漏油現象。 3.3.9 壓力配管 應設緩和 因震或其 他震動及衝 擊之裝置, 配管貫穿牆 壁 等 部份應設套管等。 3.3.10 液壓橡皮管的接頭之接續應確實且不漏油 , 其最小彎曲半徑應依 CNS 9103高液壓橡膠管之規定。 3.4 負載試驗: 負載試驗須 在述種 情況分別 測定其額定 電壓及額定 頻率時之速度及電流並應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 3 目 100負載時 110負載時 速 度 升 、 降時之速度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 90以, 105以。升 、 降時之速度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 85以
12、, 110以。 電 流 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 135以。 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 140以。 動作壓力 設計值之 115以。 設計值之 120以。 3.5 調速機之動作狀態 : 設調速機時 , 依 CNS 2866 節第 4.1.1.5 節之規定實施之 ,但是表 3 之額定速度應改稱為降之額定速度。降額定速度即設計書所記載之速度,亦即 100負荷時升降機每分鐘降之最高速度。 3.6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緊急停止裝置之動作狀態 竣工檢查時,使車廂載重 100以高速運轉按第 3.6.1 節第 3.6.8 節之各規定檢查之, 但如事先已 由工廠試驗 等方式而確 認其安全性 時則可省略 之。實施檢查時 ,
13、 原則車廂載重為 65kg, 並可能以最低速度按第 3.6.1 節及第 3.6.2 節兩規定檢查之。 3.6.1 車廂降 時,以手試 動調速機之 阻擋器,車 廂旦停止 後,再操作 液 壓 驅動裝置使 車廂降, 柱塞雖降 而車廂不 降時即表示 緊急停止裝 置 業 已發生作用 。但是關於 未設調速機 方式之緊急 停止裝置, 旦將車廂 固 定 後將柱塞 降,車廂之 主鋼索或鏈 條因此鬆弛 再解除車廂 之固定依此 確 認 緊急停止裝置應確實動作。 3.6.2 依 CNS 2866 第 4.1.1.6(2)節實施。 3.6.3 依 CNS 2866 第 4.1.1.6(3)節實施。 4. 車廂內部檢查:
14、除 4.1 節以外,依 CNS 2866 第 4.1.2(1) (14)節之規定實施之。 4.1 停車動平裝置,在 75mm 以內應確實動作。 5. 車廂部檢查:除 5.1 節 5.7 節以外,應依 CNS 2866 第 4.1.3 之 (1) (3), (5) 5 CNS 11380, B 4065 (7), (9) (12)等節之規定。 5.1 轉向槽輪或齒輪之裝置應良好,主體部份應無裂痕。 5.2 主鋼索或鏈條或調速機鋼索 , 除了列第 5.2.1 節及第 5.2.2 以外 , 並應依 CNS 2866 第 4.1.3(8)節之規定實施之。 5.2.1 鋼索之磨損狀態,在磨耗最甚之部份檢
15、查,並應符合 CNS 10594升降機第 3.4.2 節之規定。 5.2.2 鏈條之端部應逐條確實緊結,其張力應大致均等。 5.3 在車廂頂部 從事檢查工 作,以手動 操作時,與 頂部安全距 離應確保 在 1.2m 以,在此值之前動控制車廂停止升之裝置應確實動作。 5.4 車廂最層升 , 柱塞因防止脫離裝置而停止時其頂部間隙應在列值以 。 直接式 60cm 間接式 cm706V602g43 ( V額定速度) 5.5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油壓外缸套 ( Jacket) 應設置柱塞防止脫離裝置 , 在碰觸前應設置停止開關,其固定及動作應確實。 5.6 液壓缸應確實固定。 5.7 液壓缸油封之漏油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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