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342-2006 Composite wood flooring《复合木质地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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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5 8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80 O10361134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4 8 月 22 日 95 8 月 29 日 (共 15 頁 )複合木質地板 Composite wood floor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複合木質地板。 2. 用語釋義 2.1 複合木質地板:單層木質地板以外之木質地板,稱之。 2.2 複合 類木質地板:僅以合板作為基材之複合木質地 板,供為嵌入托架用或直接鋪地用者(但不包括為表現木質地 板之表面美觀為目的所進行之加工與以表面加工保護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及在
2、地板背 面供防濕及緩衝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厚度超過木質地板厚度之 1/3 者,以及以表面加工保護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因吸水而引起顯著膨脹者)。 2.3 複合 類木質地板:以鋸板、集成材、單板層積材或 木心合板作為基材之複合木質地板,供為嵌入托架用或直接鋪 地用者(但不包括為表現木質地板之表面美觀為目的所進行之加工與以表面加 工保護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及在地板背面供防濕及緩衝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厚度超過木質地板厚度之 1/3 者,以及以表面加工保護為目的之層積材料因吸水而引起顯著膨脹者)。 2.4 複合 類木質地板:除複合 類木質地板及複合 類木質地板以外之複合木質地板,供為嵌入托架用或直接鋪地用者。 2
3、.5 基材:構成木質材料之層積層。但不 包括為表現木質地板之表面美觀為目的所進行之加工與以表面加工保護為目的 之層積材料,及在地板背面供防濕及緩衝為目的之層積材料。 2.6 化粧加工:為表現複合木質地板之表 面美觀為目的所進行之加工,包括貼面、塗裝及其他表面加工等,但不包括發泡被覆之表面材料。 2.7 天然木材化粧:使用天然木材之鋸板或單板之化粧加工者。 2.8 特殊化粧加工:天然木材化粧以外之化粧加工者,稱之。 2 CNS 11342, O 1036 3. 尺度:常用尺度如表 1 所示,其他尺度由買賣雙方協議訂之,許可差均如表 1 所示。 表 1 單位: mm 區分 直接鋪地 嵌於托架 許可
4、差 厚度 3, 6, 8, 9, 10, 12, 15, 18 12, 15, 18 0.3 寬度 75, 90, 100, 110, 150, 222, 225, 240, 300, 303 未滿 240 0.3 240以上 0.5 長度 240, 300, 303, 900, 1800, 1818 800, 900, 1818, 3000, 3600, 3800, 4000 未滿 900 0.5 900以上 1.0 4. 品質 4.1 含水率:經第 6.1 節含水率試驗合格者。 4.2 膠合性能:經第 6.2 節浸水剝離試驗合格者。 4.3 縱向接合(本項限於標示縱向接合嵌 於托架用者):
5、縱向接合部分須與木質地板之寬度在同一直線上,為指接或斜接,經第 6.3 節抗彎試驗合格者。 4.4 耐磨性 4.4.1 表面貼以天然木材化粧者:貼面單板厚度未滿 1.2 mm 者,經第 6.4.2(1)節耐磨 A 試驗合格者。 4.4.2 表面施以特殊化粧加工者:經第 6.4.2(1)節耐磨 A 試驗合格,或經第 6.4.2(2)節耐磨 B 試驗合格者。 4.5 撓曲性:本項適用於托架式地板,經第 6.5 節撓曲試驗合格者。 4.6 吸水膨脹性:本項僅限於使用吸水後會顯著膨脹基材之複合 類木質地板,經第 6.6 節吸水厚度膨脹率試驗合格者。 4.7 防蟲處理(本項限於標示防蟲處理者 ):應以對
6、人畜無影響之硼化合物、撲滅松 (Fenitrothion)、必芬松 (Pyridaphenthion)等進行防蟲處理( 單板處法或膠合劑混入法 ),且須經第 6.7 節防蟲處理試驗合格。 備考 1.單板處法係指將防蟲藥劑散布或噴附在生材單板後,進堆積,使防蟲藥劑滲透之方法。 2.膠合劑混入法係指將防蟲藥劑混入膠合劑中,再塗布於單板(素面合板之表面單板或背面單板所使用之單板厚在 2.0 mm 以下,心板或副心板所使用之單板厚在 4.0 mm 以下),最後壓締膠合,使防蟲藥劑滲透之方法。 4.8 板面品質:應符合表 2 表面品質及表 3 背面品質之規定。 4.9 側面及端面之整修:側面及端面四角隅
7、裁切角度應正確,修整加工良好。 3 CNS 11342, O 1036 4.10 側面加工 4.10.1 標示嵌於托架用者,厚度未滿 21 mm 者,須施以舌槽加工。 4.10.2 其他者,須施以拼合榫接加工。 4.11 舌槽加工 4.11.1 標示嵌於托架用者,在舌槽厚度之中心線,寬度方向 1 mm 以上之缺口部分(局部之缺陷不可集中,但局部缺陷長度在 25 mm 以下不視為集中。)之長度總合應在舌槽長度之 40 %以下。 4.11.2 其他者,使用上無障礙。 4.12 彎曲、反翹及扭曲 4.12.1 彎曲、反翹及扭曲:使用上無障礙。但有關複合木質地板之彎曲,地板長度每 1818 mm,供嵌
8、於地板托架上用者,彎曲之弦高為 1 mm 以下;供直接鋪地用者,彎曲之弦高為 0.5 mm 以下。 4.12.2 反翹及扭曲:使用上無障礙。 4.13 接合處高度差:表面施以整修者應在 0.3 mm 以下。 4.14 吸水膨脹性(複合 類木質地板,基材使用之材料吸水會顯著膨脹者):經第6.6 節吸水厚度膨脹率試驗合格者。 4.15 甲醛釋出量:經第 6.8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試驗結果之實測值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 2 項 目 品 質 節 無。但節當作為裝飾者,不在此限。 疵、穴 極輕微 捲皮、脂囊、脂紋 極輕微 腐朽、脆心 無 變色 輕微 弧邊 無 裂縫 極輕微 樹脂滲出 輕微 蟲孔 無。但
9、表面貼鋸板或單板者,長徑在 2 mm以下,表面積 0.1 m2以下,其蟲孔應在 5個以下。 逆木理(貼以木材單板化粧者) 使用上無障礙 加工裝修 表面施以化粧加工者,不得有氣泡、印刷不均、皺紋、樹種不一等顯著缺點。 其他,鉋缺痕等不顯著。 塗裝修整 表面平滑,且具均一修整狀態者。 貼面木理不對稱(貼以木材單板化粧者) 不損害美觀 其他缺點 極輕微 備考:如表面施以特殊化粧加工者,對節、捲皮、脂囊及脂紋、腐朽、脆心、樹脂滲出及蟲孔等項目實施檢查。 4 CNS 11342, O 1036 表 3 項目 品質 節 使用上無障礙 疵與穴 使用上無障礙 捲皮、脂囊及脂紋 使用上無障礙 腐朽及脆心 輕微
10、弧邊 輕微 裂縫 不顯著 樹脂 使用上無障礙 加工修整 使用上無障礙 其他缺點 使用上無障礙 表 4 標示符號 平均值 最大值 F10.3 mg/L以下 0.4 mg/L以下 F20.5 mg/L以下 0.7 mg/L以下 F31.5 mg/L以下 2.1 mg/L以下 5. 試驗 5.1 取樣:從每批量採取供為試驗之試樣 複合木質地板(以下稱為試樣地板),以進行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抗彎強度試驗、耐磨性試驗、 防蟲處理試驗、甲醛釋出量試驗及吸水厚度膨脹率試驗,依表 5 之規定隨機採取複合木質地板之張數;供抗彎試驗之複合木質地板,依表 6 之規定隨機採取複合木質地板之張數。 表 5 每批量
11、複合木質地板張數 取樣張數 1000以下 2 1001以上, 2000以下 3 2001以上, 3000以下 4 3001以上 5 備考: 除甲醛釋出量試驗外,其他試驗如須進行再試驗時,應採取表 5 取樣張數 2 倍數量之試樣。 5 CNS 11342, O 1036 表 6 每批量複合木質地板張數 取樣張數 1000以下 4 1001以上, 2000以下 6 2001以上, 3000以下 8 3001以上 10 備考:如須再試驗時,應再採取表 6 取樣張數 2 倍數量之張數。 5.2 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量所採取之試樣地板所切取之試片中,經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抗彎試驗,耐磨性試 驗、
12、撓曲試驗及吸水厚度膨脹試驗後,各項試驗之合格數達其總數之 90%以上時,該批複合木質地板對該項試驗視為合格,而未滿 70%時為不合格;合格數達其總數在 70%以上,未滿 90%時,對於該項試驗該批複合木質地板須重新加 倍取樣進行再試驗,再試驗結果之合格數達 90%以上時,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 90%時,該項試驗為不合格。 6. 試驗方法 6.1 含水率 6.1.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適當大小之試片,各 2 片。但試片表面如有非吸濕材料者,應先除去。 6.1.2 試驗步驟:依絕乾法 (1)求出含水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註 (1) 絕乾
13、法是將各試片稱重 (m1),再將試片置於 (103 2) 之烘箱中乾燥至恆量,稱其絕乾重 (m0),然後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 (%) 100mm-m001 式中, m1:試片乾燥前質量 (g) m0:試片乾燥後質量 (g) 6.1.3 合格標準:同一試樣地板所採取試片之含水率平均值在 14%以下。 6.2 浸水剝離 6.2.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邊長 75 mm 正方形試片,各 4 片。若試片係切取自側面及端面具有企口組 合之試樣複合木質地板,其側面以調配鋁粉之聚胺基甲酸酯塗料塗佈之。 6.2.2 試驗步驟:將試片浸入 (70 3) 熱水中 2 小時,再移入 (60 3) 之恆
14、溫乾燥器中,乾燥 3 小時(惟乾燥器中之濕氣應經常排出),再測定各側面同一膠合層剝離部分之長度總和。 6.2.3 合格標準:試片之同一膠合層, 未剝離部分長度在各側面(寬度方向成直交之膠合層是在表面及背面)為 2/3 以上。 6 CNS 11342, O 1036 6.3 抗彎強度 6.3.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非斜走木理部分,各 1 片,作為試片,如圖 1 所示。 6.3.2 試驗步驟:抗彎試驗係依圖 2 之方法,載重點置於地板接合處,測定接合部分之抗彎強度。但除圖 2 之方法外,藉另外之方法亦能明顯測定抗彎強度時,亦可依該方法進行,但需 於報告中述明試驗方法。試驗時係將複合木質地
15、板之表面當做上部,依厚度之不同施加表 7 所示之載重,然後觀察地板接合處有無破壞。 表 7 地板厚度 (mm) 載重 (kgf) 16以下 20 超過 16, 18以下 30 超過 18, 20以下 40 超過 20 50 6.3.3 合格標準:試片接合處未被破壞者。 圖 1 地板厚度 13 cm13 cm1 cm 7 CNS 11342, O 1036 圖 2 半徑 1 cm 法碼25 cm( 正面圖 )半徑 1 cm半徑 1 cm 半徑 1 cm試片 ( 表面向上 )試片 法碼( 側面圖 )加載重加載重 8 CNS 11342, O 1036 6.4 耐磨性 6.4.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
16、地板中切取直徑約 120 mm 之圓形試片,各 2 片,試片中央鑽直徑 10 mm 之孔。 6.4.2 試驗步驟 (1) 耐磨 A 試驗:依 CNS 10785建築材料及建築組件磨耗試驗法(研磨紙法)之規定迴轉 500 次後,觀察迴轉 500 次後之試片其表面之變化,並求出每迴轉 100 次時之磨耗量。 (2) 耐磨 B 試驗:依 CNS 10785 之規定迴轉 100 次後,觀察試片表面之變化。 6.4.3 合格標準 (1) 表面貼以天然木材化粧者,其厚度在未滿 1.2 mm 者,經第 6.4.2(1)節耐磨 A 試驗迴轉 500 次以後,表面化粧單板材料仍然留存,基材未顯現出來,且每迴轉
17、100 次之磨耗量在 0.15 g 以下。 (2) 表面施以特殊加工者,經第 6.4.2(1)節耐磨 A 試驗合格者,或經第 6.4.2(2)節耐磨 B 試驗迴轉 100 次後,表面之狀態與試驗前之表面狀態相比,須無顯著變化。 6.5 撓曲性 6.5.1 試片製作:試片大小及裝置如圖 3 所示。 6.5.2 試驗步驟:將試片表面向上放置在跨距 700 mm 之支架上。再分別以試片寬每 100 mm 承受 3 kg 之載重,與試片寬每 100 mm 承受 7 kg 之載重計算,施加於跨距中央而與跨距垂直相交 之載重角材上,並由針盤指示錶測定 2次撓曲量,並計算兩者相差之值。 6.5.3 合格標準
18、:撓曲差在 3.5 mm 以下。 圖 3 單位: mm 法碼 載重角材 ( 木製 5070 角材 ) 重錘 試驗地板 試驗地板 鋼管 載重角材 350350700針盤指示錶銅管 (外徑 48.6) 9 CNS 11342, O 1036 6.6 吸水厚度膨脹率 6.6.1 試片製作:自各試樣地板裁取一邊為 50 mm 之正方形,各 1 片,作為試片。 6.6.2 試驗步驟:試片中央的厚度使用精確度 0.05 mm 之針盤指示錶或測微錶進行測定。接著將其水平浸漬在 (25 1) 水面下約 3 cm, 24 小時後測定其相同位置之厚度,由下式計算出吸水厚度膨脹率。 吸水厚度膨脹率 (%)112tt
19、-t100 式中 t1:吸水前之厚度 (mm) t2:吸水後之厚度 (mm) 6.6.3 合格標準:原試片厚度超過 12.7 mm 者,其吸水厚度膨脹率在 20%以下,原試片厚度在 12.7 mm 以下者,其吸水厚度膨脹率在 25%以下。 6.7 防蟲處理 6.7.1 分析用試料製作:從各試樣地板長度方向之中央部分切 取適當長度之試片,各 2 片。從同一試樣地板製作成之試片表面及背面深度約 2 mm 以內削取木片,打碎成細碎試料,置於溫度 (103 2) 之烘箱中烘乾,作為分析用試料。 6.7.2 藥劑吸收量試驗法:依下述所規 定之定量方法進行各分析用試料之定量,再依下式計算出藥劑之吸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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