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341-2006 Strip flooring《条状地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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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5 8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80 O10351134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4 8 月 22 日 95 8 月 29 日 (共 15 頁 )條狀地板 Strip floor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單層條狀地板。 2. 用語釋義 2.1 單層條狀地板:構成層數為一層之實 木地板(包含縱向接合及基材表面貼上厚度未滿 1.2 mm 單板施以化粧加工,及在其背面膠合予以防濕與緩衝為目的所層積之材料者),供嵌於托架(即單獨 嵌於托架上面者)或直接鋪貼(即直接鋪貼在底材上)之目的者。 3. 尺度
2、:常用尺度如表 1 所示,其他尺度由買賣雙方協議訂之,許可差均如表 1 所示。 表 1 單位: mm 尺度 項目 直接鋪地 嵌於托架 許可差 厚度 6,8,9,10,12,14,15,18,21 12,15,18,21 0.3 寬度 60,64,75,78,90,94,100,110 0.5 長度 240以上,以 10遞增 500以上,以 10遞增 無限制0 4. 品質 4.1 含水率:經第 6.1 節含水率試驗合格。 4.2 膠合性能(限背面膠合以供防濕與緩衝為目的所層積之材料者):經第 6.2 節浸水剝離試驗合格。 4.3 縱向接合強度(限標示縱向接合嵌 於托架用者):為指接或斜接之縱向接
3、合部分須與地板之寬度在同一直線上,且須經第 6.3 節抗彎強度試驗合格。 4.4 防蟲處理(限標示施以防蟲處理者) :應以對人畜無影響之硼化合物、撲滅松(Fenitrothion)、必芬松 (Pyridaphenthion)等進行防蟲處理,且須經第 6.5 節之防蟲處理試驗合格。 4.5 板面品質:應符合表 2 表面品質及表 3 背面品質之規定(除側面及端面外,以下同)。 4.6 側面及端面修整:側面及端面四角裁切角度應正確,加工良好。 2 CNS 11341, O 1035 4.7 側面加工 4.7.1 單層條狀地板,供為嵌於地板托架用者,須施以舌槽加工。 4.7.2 除上述第 4.7.1
4、節所規定,須施以拼合榫接加工。 4.8 舌槽加工 4.8.1 標示嵌於托架用之條狀地板,在舌槽厚度之中心線,寬度方向 1 mm 以上缺口部分 (局部之缺陷不可集中,但局部缺陷長度在 25 mm 以下不視為集中。)之長度總合應在舌槽長度之 40 %以下。 4.8.2 其他條狀地板在使用上應無障礙。 4.9 彎曲、反翹及扭曲:使用上無障礙。但有關條狀地板之彎曲,地板長度每 60 cm,供嵌於地板托架上用者,彎曲之弦高為 1 mm 以下;供直接鋪地用者,彎曲之弦高為 0.3 mm 以下 4.10 接合處高度差:表面施以整修加工者,其接合處高度差應在 0.3 mm 以下,其他應在 0.5 mm 以下。
5、 4.11 甲醛釋出量(限使用會釋出甲醛之膠合劑及塗料者,且在背面層積膠合以供防濕及緩衝為目的之材料,以下同):經第 6.6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其試驗結果之實測值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2 項 目 品 質 生節 (1) 闊葉樹材,節之長徑應在 14 mm以下 (貫通他材面之拔節、腐節或易拔節之長徑應在 5 mm以下,其他之拔節、腐節或易拔節之長徑應在 7 mm以下 ),材長在 0.5 m以下者,節之個數在 2個以下;材長超過 0.5 m者,每增加 0.5 m以內,節之數量加一倍,但長徑在 3 mm以下之生節不視為缺點。 (2) 針葉樹材,當作嵌於托架者,節 之長徑應在 40 mm以下 (不易
6、脫落死節之長徑應在 20 mm以下,拔節、腐節或易拔節經修補者,長徑應在 25 mm以下 ),材長在 2 m以下者,節之個數在 6個以下;材長超過 2 m者,每增加 2 m以內,節之數量加一倍,但長徑在 3 mm以下之生節不視為缺點。 (3) 針葉樹材,當作直接鋪地用者,節之直徑應在 40 mm以下 (拔節、腐節或易拔節經修補者,長徑應在 30 mm以下 ),材長在 1 m以下者,節之個數在 6個以下;材長超過 1 m者,每增加 1 m以內,節之數量加一倍,但長徑在 3 mm以下之生節不視為缺點。 疵、穴 輕微 捲皮、脂囊、脂紋 寬度超過 3 mm者,長度在 30 mm以下;寬度在 3 mm以
7、下者,長度在 60 mm以下。 腐朽、脆心 極輕微 變色 輕微 弧邊 無 3 CNS 11341, O 1035 項 目 品 質 裂縫 (1) 表面施以塗裝之乾裂(以砂磨等容易除去程度之割裂者稱之) ,不顯著。 (2) 沒有其他割裂者。 樹脂滲出 輕微 蟲孔 長徑在 2 mm以下,材長在 0.5 m以下者,蟲孔數在 1個以下;但以南洋產闊葉樹為材料者,除有礙美觀外,蟲孔不視為缺點。 木理不整 輕微 逆木理 使用上無障礙 未鉋光部分 無 加工面與塗裝面修整 良好 縱向接合間隙及數目(限於縱向接合者) 間隙應在 0.3 mm以下,材長在 0.5 m以下者,縱向接合數目在 1個以下。 其他缺點 輕微
8、 備考:如表面施以特殊化粧加工者,對生節、捲皮、脂囊及脂紋、腐朽及脆心、樹脂滲出、蟲孔、木理不整、逆木理及未鉋光部分等項目不實施檢查。 表 3 項 目 品 質 節 使用上無障礙 疵與穴 使用上無障礙 捲皮、脂囊及脂紋 使用上無障礙 腐朽及脆心 輕微 弧邊 輕微 裂縫 不顯著 樹脂滲出 使用上無障礙 加工面修整 使用上無障礙 其他缺點 使用上無障礙 表 4 標示符號 平均值 最大值 F10.3 mg/L 以下 0.4 mg/L以下 F20.5 mg/L 以下 0.7 mg/L以下 F31.5 mg/L以下 2.1 mg/L以下 4 CNS 11341, O 1035 5. 試驗 5.1 取樣:從
9、每批量採取供為試驗之試樣 條狀地板(以下稱為試樣地板),以進行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抗彎強 度試驗、耐磨性試驗、防蟲處理試驗及甲醛釋出量試驗,依表 5 之規定隨機採取條狀地板之張數;抗彎試驗依表 6 之規定隨機採取條狀地板之張數。 表 5 每批量條狀地板張數 取樣張數 1000以下 2 1001以上, 2000以下 3 2001以上, 3000以下 4 3001以上 5 備考:除甲醛釋出量試驗外,其他試驗如須再試驗時,則再取樣張數應為表 5取樣張數之 2 倍。 表 6 每批量條狀地板張數 取樣張數 1000以下 4 1001以上, 2000以下 6 2001以上, 3000以下 8 300
10、1以上 10 備考:如須再試驗時,應再採取表 6 取樣張數 2 倍數量之張數。 5.2 試驗結果之判定:除甲醛釋出量試驗 外,從每批量所採取之試樣地板所切取之試片中,經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 驗、抗彎強度試驗、耐磨性試驗及防蟲處理試驗,各項試驗之合格數達其總數之 90%以上時,該批條狀地板對該項試驗視為合格,而未滿 70%時為不合格;合格數達其總數在 70%以上,未滿 90%時,對於該項試驗該批條狀地板須重新加 倍取樣進行再試驗,再試驗結果之合格數達 90%以上時,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 90%時,該項試驗為不合格。 5 CNS 11341, O 1035 6. 試驗方法 6.1 含水率 6.
11、1.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適當大小之試片各 2 片。但試片表面如有非吸濕材料者,應先除去。 6.1.2 試驗步驟:依絕乾法 (1)求出含水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註 (1) 絕乾法是將各試片稱重 (m1),再將試片置於 (103 2) 之烘箱中乾燥至恆量,稱其絕乾重 (m0),然後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 (%) 100mm-m001 式中, m1:試片乾燥前質量 (g) m0:試片乾燥後質量 (g) 6.1.3 合格標準:從同一試樣地板所採取之試片 含水率平均值針葉樹材應在 15%以下,闊葉樹材應在 13%以下。 6.2 浸水剝離
12、6.2.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切取長 75 mm,原寬度之試片,各 4 片。若試片係切取自側面及端面具有舌槽 或企口組合之試樣地板,其側面以調配鋁粉之聚胺基甲酸酯塗料塗佈之。 6.2.2 試驗步驟:將試片浸入 (70 3) 溫水中 2 小時,再移入 (60 3) 恆溫乾燥器中,乾燥 3 小時(惟乾燥器中之濕氣應經常排出)。 6.2.3 合格標準:試片之同一膠合層,各側面之剝離長度總和不得超過總長之 1/3。 6.3 抗彎強度 6.3.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中,非斜走木理部分切取試片,各 1 片,如圖 1所示。 6.3.2 試驗步驟:抗彎試驗係依圖 2 之方法,載重點置於地板接合處,測
13、定接合部分之抗彎強度。但除圖 2 之方法外,藉另外之方法亦能明顯測定抗彎強度時,亦可依該方法進行,但需 於報告中述明試驗方法。試驗時係將條狀地板之表面當做上部,依厚度之不同施加表 7 所示之載重,然後觀察地板接合處有無破壞。 6.3.3 合格標準:試片接合處未被破壞者。 表 7 地 板 厚 度 (mm) 載 重 (kgf) 16 以下 20 超過 16, 18 以下 30 超過 18, 20 以下 40 超過 20 50 6 CNS 11341, O 1035 圖 1 圖 2 地板厚度 13 cm13 cm1 cm 半徑 1 cm 法碼25 cm ( 正面圖 )半徑 1 cm半徑 1 cm半徑
14、 1 cm試片 ( 表面向上 ) 試片 法碼( 側面圖 )加載重加載重 7 CNS 11341, O 1035 6.4 耐磨性 6.4.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木質地板中切取直徑約 120 mm 之圓形試片,各 2 片,試片中央有直徑 10 mm 之孔。 6.4.2 試驗步驟 (1) 耐磨 A 試驗:依 CNS 10785建築材料及建築組件磨耗試驗法(研磨紙法)之規定迴轉 500 次後,觀察迴轉 500 次後之試片其表面之變化,並求出每迴轉 100 次時之磨耗量。 (2) 耐磨 B 試 驗:依 CNS 10785 之規定迴轉 100 次後,觀察試片表面之變化。 6.4.3 合格標準 (1) 耐磨
15、 A 試驗:於迴轉 500 次後,試片表面材料仍然留存,且每迴轉 100次之磨耗量應在 0.15 g 以下。 (2) 耐磨 B 試驗:於迴轉 100 次後,表面之狀態與試驗前之表面狀態相比,無顯著變化。 6.5 防蟲處理 6.5.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地板長度方 向之中央部分切取適當長度,原寬度之試片,各 2 片。 6.5.2 試驗步驟 6.5.2.1 藥劑呈色定性 (1) 滲透深度:依藥劑呈色定性法使試片所 含藥劑呈色,再測定藥劑之平均滲透深度 (mm)。滲透深度係從表面及背面之滲透度求出,以試片切斷面之呈色部分的長度 代表之。試片表面或背面之測定面(若試片之切斷面同時包含邊材及心材,則以含
16、邊材之面作為測定面。)係在試片寬向長度四等分之 3 點從厚度垂直方向測定,並以在 3 點之滲透深度之平均表示之。 (2) 藥劑呈色定性法:取 2 g 植物之薑黃素溶於 98 g 乙醇 (95%)中,將此溶液塗於試片之切斷面上,俟其乾燥後,再以 20 mL 鹽酸加水80 mL,再以水楊酸使之飽和,作為指示劑。將此指示劑塗於試片之切斷面上,如有硼化合物之存在,則指示劑由黃色變成紅色。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級。 6.5.2.2 藥劑定量:依下述各防蟲藥劑所規定之 方法進行分析用試料之定量,再依下式計算出藥劑之含有率。但利用 其他方法能明顯判定滿足試樣地板之基準時,亦能利用該方法,但須於報告中述明所
17、使用之方法。 藥劑含有率 (%)10)(所採取之分析用試之)g藥劑含(mg 絕乾質量 8 CNS 11341, O 1035 (1) 硼化合物處理者:依下述二種方法任選一種,進行硼酸含量之定量。 (1.1) 薑黃素法 (1.1.1) 分析用試料製作:從同一試樣地板製作成之試片表面及背面深度約 2 mm 以內削取 木片,打碎成細碎試料,置於溫度 (103 2) 之烘箱中 烘乾至絕乾,作為分析用試料。 (1.1.2) 試料溶液製作:取約 1 g 之分析用試料, 精確稱其量,置於蒸發皿中,加 1%碳酸鈉溶液(將 10 g 無水碳酸鈉溶解在水中全量為 1 L)使其變成鹼性,再於水浴上使該混合物乾燥,並
18、以高溫爐低溫緩緩灰化 ,然後逐漸的提高溫度至 580 ,但不得超過此一溫度。將灰分以鹽酸 (1+9)酸化後加水至 50 mL,作為試料溶液。 (1.1.3) 試藥調製 (a) 薑黃素溶液:將 0.1 g 植物製薑黃素溶解在 400 mL乙醇 (95%)中。 (b) 草酸丙酮溶液:取 50 g 草酸溶解在 500 mL 丙酮中,並予以過濾。 (c) 硼酸標準溶 液:取在盛有乾燥劑之玻璃乾燥器中乾燥 5 小時以上之硼酸 500 mg,在 1000 mL 之定量瓶稱量定 容後,作為硼酸標準原液。使用時,取 10 mL硼酸標準原液在 500 mL之定量瓶稱量定容,作為硼酸標準溶液。 1 mL 硼酸標準
19、溶液中含有 10 g 之硼酸。 (1.1.4) 硼酸之定量:取 1 mL 試料溶液置於內徑約 5 cm 之坩堝中,加 1%碳酸鈉溶液使其呈鹼性,然後置於水浴上乾涸之。俟冷卻後,加入 1 mL 鹽酸 (1+4)、 5 mL草酸丙酮溶液及 2 mL 薑黃素溶液,在 (55 2) 溫水浴中加熱 2.5 小時。放冷後,殘留物以 20 30 mL 丙酮萃取,並濾入 100 mL 定量燒瓶,再以丙酮清洗容器及殘渣數次,過濾 置入定量燒瓶中,再加丙酮至100 mL,作為試驗溶液。將一部分之試驗溶液置於吸光槽中,以蒸餾水作為空白試液當作對照液,測定在波長 540 nm 之吸光度,並由預製之檢量線求出硼酸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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