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0629-2006 Lifejackets(Inflatable)《救生衣(充气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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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7.080 F40111062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10月19日 956月1日 (共9頁)救生衣(充氣式) Lifejackets(Inflatabl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船用充氣式救生衣(以下簡稱充氣救生衣)。 2. 充氣救生衣之規格。 航海船舶用之充氣救生衣,至少應有兩個分隔之氣室。除應符合 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浸水後自動充氣,具有設施允許以單一之手動充氣,並能以口充氣。 2.2 為火完全包圍 2 秒鐘移出後,不致
2、繼續燃燒或持續熔化。 2.3 成人用充氣救生衣之構造。 2.3.1 至少有 75%對該充氣救生衣完全不熟悉之人員,能在 1 分鐘內不經協助、指導或事先示範而正確穿著。 2.3.2 在示範後所有人員均能不經協助在 1 分鐘內正確穿著。 2.3.3 明顯的只有一種穿著方法,或儘可能不致有穿著錯誤之虞。 2.3.4 穿著應舒適。 2.3.5 允許穿著者自至少 4.5 m 之高處跳入水中不致受傷,並不致使充氣救生衣鬆脫或受損。 2.4 成人用充氣救生衣在平靜之淡水中,當兩氣 室充氣後或任一氣室浮力喪失之際,均應具有足夠之浮力與穩度以。 2.4.1 將筋疲力竭或失去知覺者之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至不小於
3、 20角時,其口部離開水面不少於 120 mm。 2.4.2 將失去知覺者之身軀,自任何位置轉至口部離水之時間不超過 5 秒。 2.5 成人用充氣救生衣,當兩氣室充氣後 成任一氣室浮力喪失之際,均應允許穿著人員於游泳一段距離後登上救生艇筏。 2.6 兒童用充氣救生衣之構造,除下列規 定外,應呈現與成人用充氣救生衣相同之功能。 2.6.1 兒童得由他人協助穿著。 2.6.2 對於筋疲力竭或失去知覺之兒童 ,僅要求其口部離開水面達某距離,該距離則依擬穿著兒童之身材而定。 2.6.3 得由他人協助登上救生艇筏,但穿著該充氣救生衣兒童之行動不應嚴重減緩。 2.7 充氣救生衣以自動機械方式充氣並浸泡於淡
4、水中 24 小時後,其浮力之減少不應超過 5%。 2.8 每件充氣救生衣均應設有以繩索牢繫之鳴笛一支。 3. 型式試驗 2 CNS 10629, F 4011 3.1 航海船舶用充氣救生衣應施行下列試驗 3.1.1 溫度循環試驗 應以兩件充氣救生衣,於未充氣之情況下施行下列試驗: 3.1.1.1 該兩充氣救生衣應交互接受 30與 +65之環境溫度。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 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a) 在一日之內完成 +65之 8 小時循環; (b)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c) 翌日在 30中完成 8 小時循環; (d)
5、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 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1.1.2 在施行溫度循環試驗之後,應對充氣救 生衣作外部檢查。經檢查該充氣救生衣之材料應無收縮、裂痕、腫脹 、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並應在緊接各溫度循環試驗之後 ,依下列分別對自動及人工充氣系統予以試驗。 3.1.2 充氣試驗 3.1.2.1 將經第 3.1.1.1(a)節高溫循環後之兩個充氣救生衣,自溫度 +65之溫室取出,其中之一置於溫度 +30之海水中,利用自動充氣系統予以充氣,而另一個則利用人工充氣系統予以充氣。 3.1.2.2 將經第 3.1.1.1(c)節低溫循環後之兩個充氣救生衣,自溫度 30之冷凍室取出
6、,其中之一置於溫度 1之海水中,利用自動充氣系統予以充氣,而另一個則利用人工充氣系統予以充氣。 3.1.3 浮力試驗 救生衣之浮力應由該救生衣剛好完全浸泡於淡水水面下之前與 24 小時後之浮力測計之。其最初浮力與最後浮力之差不應超過最初浮力 5%。 3.1.4 耐火試驗 應取救生衣一件接受耐火試驗。該試驗係先將 30356 cm 之試驗盤置於空氣新鮮通風良好之地區。並於盤底注水 1 cm,隨後再注入足夠之汽油使合計深度至少達 4 cm。然後引燃汽油並任其自然燃燒 30 秒。接著將垂直自然懸吊之救生衣,其底距試驗盤頂緣上方 25 cm,前向移過火焰,並使其暴露於火焰之期間達 2 秒。該救生衣自火
7、焰移出後應不致繼續燃燒或連續熔化。 3.1.5 耐油試驗 該救生衣應水平浸入正常室溫柴油液面下 100 mm 處達 24 小時。在此試驗後應對該救生衣作外部檢查,應 無收縮、裂痕、腫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 3.1.6 強度試驗 3.1.6.1 本體或提環強度試驗 應先將救生衣浸泡於水中 2 分鐘,自水中取出後按人員穿著之型式予以閉合。然後如圖 1 施加不少於 3,200 N(如為兒童用救生衣則不少於3 CNS 10629, F 4011 2,400 N)之力於救生衣固定穿著者身軀部分或救生衣提環部分達 30分鐘。在此試驗後該救生衣應不致受損。 3.1.6.2 肩部強度試驗 應先將救
8、生衣浸泡於水中 2 分鐘,自水中取出後按人員 穿著之型式予以閉合。然後如圖 2 施加不少於 900 N(如為兒童用救生衣則不少於700 N) 3.1.7 穿著試驗 3.1.7.1 因充氣救生衣常在惡劣環境下供生疏之 人員使用,故減少穿著錯誤之危險很重要。因此,正確穿著所需之綑 紮物與繫結物應少而簡單。充氣救生衣應能供各型成人,不論穿著薄衣及厚重衣服者之迅速使用。 3.1.7.2 試驗對象 應至少選六位下列身高與體重之健壯人員進行本項試驗: 身高 體重 1.40 m 至 1.60 m 未滿 60 kg 者一人 超過 60 kg 者一人 1.60 m 至 1.80 m 未滿 70 kg 者一人 超
9、過 70 kg 者一人 超過 1.80 m 未滿 80 kg 者一人 超過 80 kg 者一人 所選之六人中至少有一人為女性,而兩女性之身高並不在同一高度範圍。 除另有規定外,為核定該救生衣由各參加測試人員獲致之結果應予接受。 3.1.7.3 衣著 各受試人員應先穿著正常之服裝接受試驗,然後穿著厚重之寒衣重行測試。 3.1.7.4 試驗 在示範之後,受試人員應在無人協助之情況下,分別於 1 分鐘內正確穿上未充氣及已充氣之充氣式救生衣。 3.1.7.5 評估 觀察員應注意是否易於穿著、穿著之速度及正確之穿著與調整。 3.1.8 水上性能試驗 應取兩氣室均以自動及手動充氣之充氣救生衣各 1 件分別
10、進 行下列試驗,此外,尚應重複多次以其中之任一氣室未充氣之情況進行下列試驗: 3.1.8.1 本部分試驗之目的,在確定充氣救生衣 協助無助人員或筋疲力竭或失去知覺者之能力,並證明該救生衣不致 不當限制人員之行動。所有之試驗應在靜止狀況之淡水中進行之。 3.1.8.2 試驗對象 應至少選六位身高與體重如第 3.1.7.2 節規定之健壯善泳人員進行試驗。因如不善泳不可能在水中有放鬆之能力。 4 CNS 10629, F 4011 3.1.8.3 衣著 受試者應僅穿著游泳衣。 3.1.8.4 水上性能試驗之準備 受試者應使先熟悉下述之各項試驗,尤其是有關放鬆及臉向下位置之呼氣。受試者應僅依製造廠商所
11、提供之說明,在無人協助下穿著充氣救生衣。觀察員應注意是否易於穿著、穿著之速度及正確之穿著與調整。 3.1.8.5 扶正試驗 受試者至少應先緩緩的以蛙式游三划,然後以最小之前進速度放鬆、頭向下垂、肺部分充氣,模擬完全筋疲力竭之狀況。其自完成最後一划起至受試者口部離水之時間應予記錄之。上述試驗在受試者業已吐氣後應重複施行之。其時間亦應再以上述確定之。俟受試者靜止後其口部離水面之高度應予記錄。 3.1.8.6 跳水試驗 受試者應不再調整充氣救生衣,由至少 4.5 m 之高度,腳先頭後垂直跳入水中。在跳入水中時為避免可能之受傷,應允許受試者扶住充氣救生衣。俟受試者靜止後其口部離水面之高度應予記錄。 3
12、.1.8.7 評估 在上述各水上性能試驗後,受試者靜止時其口部離水面之高度至少應為120 mm。所有受試者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之角度平均至少為 30,而各受試者單獨一人身軀自其垂直位置後傾之角度至少為 20。所有受試者之臉面(頭)自其水平位置向上之角度平均至少為 40,而各受試者單獨一人之角度至少為 30。在扶正試驗中,口部離水之時間不應超過5 秒。該充氣救生衣不應鬆脫或肇致受試者受傷。 在評鑑扶正試驗及上述之評估時,於例外之情況下,如某一受試者試驗之結果略與所述之標準有所偏離時,經主管機關認為該偏離可歸因於依第 3.1.6.2 節所選受試者不尋常之體型與身材特性,則可依其他受試者試驗之結果,
13、而不考慮該偏離。 3.1.8.8 游泳及出水試驗 所有受試者應不穿著充氣救生衣,游泳 25 m 後再攀登表面在水面上300 mm 之救生筏或剛性平台。所有成功的完成此任務之受試者,尚應再穿著充氣救生衣為之。至少有三分之二受試者能不穿充氣救生衣能完成此任務者,亦能穿著充氣救生衣完成。 3.1.9 充氣氣囊、充氣系統及構成要件材料之試驗 供充氣氣囊、充氣系統及構成要 件用之材料應予試驗,以確定該等材料為防腐、顏色穩固及能防止因暴露 於陽光之退化,且不致受海水、油或黴菌侵蝕等不當之影響。 3.1.9.1 材料試驗 防腐及防光試驗應依 ISO 105-B04:1994 Textiles Tests f
14、or colour 5 CNS 10629, F 4011 fastness Part B04: Colour fastness to artificial weathering: Xenon arc fading lamp test之規定施行。 在依上述暴露於腐蝕及光亮試驗後,應利用抓握之方法測計其拉伸強度。其在經與緯方向之最小拉伸強度每 25mm 不應低於 300 N。 3.1.9.2 漆布 用以構造充氣浮室之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 3.1.9.2.1 被覆物之黏著力應依 ISO 2411:1991 Rubber-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 Determin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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