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11-05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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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11-0502)合同编号:_签约地点:_签约时间:_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填写说明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供热人(甲方):_用热人(乙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一)用热种类:(_)采暖用热;(_)工业用汽。(二)用热地点:_(三)用热面积:_平方米(_)建筑面积;(_)使用面积。
2、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平方米。(四)用蒸汽量: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详见面积计算表。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_。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
3、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三)热费金额:_元。(四)热费缴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甲乙双方约定:_(五)按蒸汽用量结算的,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计划用蒸汽量应付热费的50%,余款按实际用量在月底结清。(六)蒸汽输配过程中产生的网损由_承担,按其实际用蒸汽量的_%承担网损热费。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分界点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疏通、清洗、除锈,分界点以内的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
4、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二)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乙方提供信息咨询及技术指导等服务。(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对新入网用户,甲方有权在供热前对其用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五)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停止供热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2乙方超合同约定范围用
5、热或违法用热的;3乙方用热设施不符合供热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损害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运行的,且在约定期限未能消除隐患的;4新入网用户的用热系统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六)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用热量不符的,伪造用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按照供热期内最高月用热量收取热费。(七)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八)甲方因乙方违法用热,需要中断供热时;或者依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对乙方限热、停热、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_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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