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JF-2013-0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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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JF-2013-065天 津 市 旅 游 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合同编号: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名 称 许 可 证 编 号姓 名 导游证号 手 机旅游者( )人旅行社导游员成行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行 景点是否含购物 含购物景点名称程线路及景点安 使用形式 车牌号码 驾驶员姓名标 准排交通安排合车游( )包车游( )空调()、无空调()面包车()中巴()大巴()早 餐 午 餐 晚 餐餐饮安排 地点 标准 荤 素 汤( 人/桌) 荤 素 汤( 人/ 桌)合同责任第一条 旅行社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
2、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 还应 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 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 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
3、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 费用,并承担弃置期 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 饮费、返回交通 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5.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 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 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 退还已付旅游费用。6.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 购物场 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 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 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 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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