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 231-1994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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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 231-94Design cod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r port engineering总则1.0. 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统一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厂、矿及其他专用码头的环境保护设计可参照执行。1.0.3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1.0.4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
2、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的方针,并应积极慎重地推广先进的防治污染技术。1.0.5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2一般规定2. 1选址、总图和工艺设计2.1.1港口工程选址应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或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2. 1.2港口工程选址应考虑风向和水流对环境的影响。对大气环境污染较大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水环境污染严重的河港港区,应布置在城市下游的河段2. 1.3港区总图布置时,装卸作业对大气环境产生较大污染货种的泊位,应布置在港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装卸作业对水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货种的河港泊位,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线2. 1.4对大气环境产生严
3、重污染货种的港区、泊位同相邻污染较轻的港区、泊位及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其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规定确定。2.1.5新建工程总图设计应满足环境工程、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2.1. 6河港码头泊位与下游城镇、港区生活用水取水n之间应设置不小于1 000 m的卫生防护距离,污水排放口应设在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500 m以远:感潮河段设在取水口下游的排污日,距取水口的距离还应适当加大21.7海港港区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港池内,排污口的选择应充分利用潮流的稀释扩散作用2.1. 8港口工程的工艺设计应采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2.2环境工程设
4、计原则2.2.1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及所在区域环境规划要求,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2.2.2新建项目应对环境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2.2.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环境保护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4-09-20批准1995一02一01实施JTJ 231-942.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2.3. 1港口应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其规模可根据需要确定2.3.2海港和大型河港工程宜配备接收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自航接收船或自航接收处理船。中小型河港可
5、配接收船舶舱底油污水的非自航接收处理船、小型自航垃圾接收船。2.3.3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采用岸上接收处理时,应在码头前沿设置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规定的标准排放接头。2.3.4石油、散装液体化学品装船港,应设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的接收处理设施。2.4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管理2.4. 1港1应配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2.4.2港口应根据建设规模、性质及污染程度按交通部环境监测条例实施细则设置环境监测站2.4.3石油、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煤炭、矿石、水泥和散粮等污染严重的港区,应设污染源监测设施监测仪器设备应根据监测的范围、污染物的性质和数量配备3生产废
6、水与生活污水一般要求新建工程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人城镇排水或直接排人水体。3.1.2污水处理的设备、管道应根据气象、水质等条件采取防护措施3.2.3污水管道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采用重力流。当管道埋设深度较大时,可设中间提升泵站。含油污水3.2. 1港口船舶含油压舱水、洗舱油污水、舱底油污水、机修车间和流动机械冲洗的含油污水应根据水量水质选择处理方法。3.2.2含油压舱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2.2. 1无专用压载水舱的油轮,排向接收设施的含油压舱水量,可按船舶载重吨的百分比进行计算沿海单艘船为25%-30%,内河
7、单艘船最大为25%3.2.2, 2油船压舱水的年水量可按式(3.2.2 -1)计算。Ys=VcNSK (3.2.2一1)式中:Ys-年油船压舱水量(t);Yc无专用压载水舱设计船型载重吨(t/艘);N-一无专用压载水舱的船舶年到港次数;S一一压载水占设计船型载重吨的百分比(%);K-船舶压载水实载率(%),可取30%-50% .3.2.2, 3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取1 000-3 000 mg/L,3.2.2.4年压舱水中油量可按式(3.2.2-2)计算Y,一Ysc丫l1 000 000(3. 2. 2一2)式中:Y一年压舱水中油量(t) ;C-一压舱水中含油量(mg/L)
8、.3.2.2.5压舱水处理宜采用以下工艺流程:JTd 231-94排放并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还应根据粘度确定采用加温措施3.2.2.6原油压舱水、成品油压舱水应分设隔油处理设施。3.2.2.7调节池的容积应满足接收设计船型单船最大压舱水量;气浮、过滤、吸附工艺的处理能力,可按计算的日平均压舱水量确定。3.2.3船舶洗舱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2.3. 1换装油品时的洗舱水量宜按船舶载重吨的10% -20%确定。修船时的洗舱水量可按船舶载重吨的400-30%确定。3.2.3.2污水处理前的水温可根据油品的种类按25-30选取。粘度较大、凝固点高的油品洗舱水的处理装置,应采取加温
9、措施。3.2.3.3含油量宜按实测资料数据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3 0006 000 mg/1。3.2.3.4洗舱污水处理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排放并应设污水计量及油份浓度控制装置。3.2.3.53.2.43.2.4. 1据选取。经处理过的水宜回收利用。船舶舱底油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污水量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对未使用油水分离器的船舶可按表3.2.4. 1中数表3. 2.4.1船舶舱底油污水水量表船舶载重吨/t舱底油污水产生量/(t/d艘)一舱底油污水产生量/(t/d艘)5000.14一o. 81-1. 96500-1 0000. 14-0. 27一1. 96一4.201 00
10、0-3 0000.27-0. 814. 20-7.003.2.4, 2舱底水含油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2 000 mg/1,-20 000 mg/1。3.2.4.3油污水处理宜采用本规范第3.2.2条的处理工艺。3.2.5装卸油品码头、油罐区防治油污染应符合下列规定3.2.5. 1输送油品管道的伸缩接头、阀门、油管与船舶连接处应设有集油沟、集油池或接油盘。管道接头处法兰填片应采用耐油材料3.2,5. 2铁路及汽车装卸油栈桥下应设收集事故溢油、漏油及含油污水的集水、集油槽。收集的含油污水应送处理厂、站处理。JTJ 231-943.2.5.3油库、油罐产生的油污水应收集后,送污水处
11、理场处理。容积在1 000.以下的油罐,洗罐污水量可按罐容的。20计算;1 000 m“以上的油罐,洗罐污水量应按实测资料确定。3.2.6流动机械冲洗水和机械修理厂、站洗涤机械或机械零件的含油污水,可采用沉淀、隔油、油水分离器分离的处理工艺。3.2.73.3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必须考虑防火要求,处理油污水的机电设备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含煤污水3.3. 1煤码头堆场的逸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动站冲洗水,翻车机房地下室、坑道集水等含煤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3.3.2煤堆场逸流雨水量可按式(3.3.2)计算V一lfiHF(3.3. 2 )式中:V逸流雨水量(m);少一通流系数,取0. 1-
12、0. 2 ;H多年最大日降雨深(m)的最小值;F汇水面积(m).确定码头面、带式输送机等处冲洗水量时,冲洗强度可取每次5 L/mz,3.3.3含煤污水的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污水中悬浮物含量可取1 000-3 000 mg/1.pH值可取5-803.3.4含煤污水处理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3.3.东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处理后的水应回收利用,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投加混凝剂3.3.4.2污水处理后不回收利用时,可采用沉淀处理的方法。3. 3.53.3.63.43.4. 1污水处理站提升污水和污泥的设备应满足耐磨及防堵塞的要求。污水处理站宜设液位测量、流量测量及集中控制等装置。含矿污水码头堆
13、场的通流雨水,码头面、带式输送机、廊道、转动站的冲洗水,坑道集水等含矿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3.4.23.4.33.4.4设施。3.53.5. 13.5.2矿石堆场的逸流雨水量、冲洗水量可参照本规范第3.3. 2条进行计算。含矿污水应根据悬浮物含量和pH值,采用本规范第3.3.4条的处理工艺流程进行处理。码头面、廊道、转运站等冲洗水在进人排水系统前,宜设初沉池;采用管道输送时,应设管道清洗集装箱洗箱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处理站的设置最大口洗箱水量可分别按式(3.,应根据所需冲洗的箱量、货种等因素确定。5.2-1).(3.5.2-2)计算。机械洗箱的口最大洗箱水量:W=Q.T.Na(3.5. 2一1
14、)式中:W;一机械冲洗时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d);830JT,1 231-94Q一机械冲洗水量(m /min) ;T用机械冲洗每个集装箱的时间(min/TEU) ;Na最大日洗箱量(TEU/d),人工洗箱的日洗箱水量:(3.5.2一2)式中:3.5.3式中:3.5.4WR二VNWR人工洗箱时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3/d);V人工冲洗每个集装箱的水量(m /TEU) a日最大洗箱量可按式(3.5.3)计算。N. N日=书井。KDNd-一日最大洗箱量(TEU);N,年洗箱总量(TEU);n年工作日(d);K日洗箱不均匀系数,可取K=2o年洗箱总量可按式(3.5.4)计算。(3.5.3)N.T,CZ
15、B式中:丁经折算成标准箱的年吞吐量(TEU) ;C一进口箱数占吞吐集装箱总数的百分比(%);Z实箱率(%),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70%-90%;B冲洗比(%);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取2.5%-5%3.5.5集装箱洗箱污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5.5.1件杂货、食品、冷藏集装箱的洗箱污水,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3.5.4)投加很凝剂回用或排放3.5.5.2当洗箱废水中含有动植物油类及其他油品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投加混凝剂回用或排放3.5.5.3装载有毒物品的集装箱应先清扫再洗箱。洗箱废水可采用活性碳吸附、加药反应、离子交换等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3.5.5.4采
16、用过滤方法处理洗箱污水时,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作滤料。3.5.6国际集装箱的洗箱污水处理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19的规定。3.6散装有毒液体废水3.6.1散装有毒液体废水按有毒有害程度分为A,B,C,D四类,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731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规定确定分类名单。3,6.2散装有毒液体码头应根据装卸有毒液体物质的种类、设计船型,设置接收和处理船舶洗舱水、泵JFJ 231-94舱舱底水等含有毒液体废水的设施。3.6.3 A类物质卸船港接收船舶洗舱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3.6. 3. 1必须接收的预洗舱水量应按从每一个舱内排出的有毒物质浓度进行计算。当排出浓度为0.10
17、%时,水量可取10 m;当排出浓度为。.01%时,水量可取100 my。排出浓度应按附则硕确定的分类名单选取3.6.3.2当在卸船港需装载另一种物质,所装载的物质为短途航行时,应接收的进一步洗舱水量,可按每一个舱5-50 m,计算。3.6.3.3需装载另一种物质时,应接受的达到清洁条件所需洗舱水量,可按每舱不超过100 m计算。3.6. 3.4需达到装载另一种物质要求清洁条件的总洗舱水量也可按载货舱容积的3%-5%计算。3.6.4 B类,C类和D类物质卸船港接收有毒液体残留物和洗舱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3.6.4. 1 B类和C类物质船舱残留物每舱可取1-3 m;洗舱水量每舱可取3 m,3
18、.6.4.2 B类、C类和D类物质达到清洁条件的洗舱水量,大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0-200 m;小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20 m .3.6.5船舶泵舱舱底水量可取5 m o3.6.6散装有毒液体采用专船定向、品种单一的卸船码头,可不设接收处理船舶有毒液体废水的设施。3.6.7新建多品种散装有毒液体的装船港,必要时,可设置接收处理船舶洗舱水和泵舱舱底水的设施。3.6.8船舶洗舱水和泵舱舱底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6.8. 1在有条件时,应送至生产该类有毒液体物质的工厂或送处理该类有毒液体废水处理站处理。3.6.8.2需在港区处理时,可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有毒液体废水排放排放注:
19、当废水中含有油类物质时,应在预处理中设除油工艺3.6.9港区散装有毒液体贮罐的洗罐水、泵房和管道的冲洗水,可采用与船舶洗舱水相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宜采用同一处理设施。3.6. 10洗罐水量可取贮罐容积的10%-20%.3.7生活污水3.7. 1港Cl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3.7.1.1未经处理的港区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人水体。3.7. 1.2生活污水宜排人城市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条件不具备时,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3.7. 1.3当生活污水量很小,污水排人水体的环境容量较大时,可采用化粪池或沼气净化池处理,同时应考虑远期建立二级处理设施;当污水量较小,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时,可采用组合式污
20、水处理设备。3.7. 1.4当环境条件允许时,海港生活污水可采用一级处理后深海排放。3.7.2港区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进行计算;排至岸上的船舶生活污水量,应根据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能力及到港艘次确定。3.7.3港区及船舶生活污水水质宜按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每人每日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取30-50 g;固体悬浮物可取3550 g;港区生活污水可取中值,船舶生活污水宜取下限值。3.7.4牛活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JTJ 231-943.7.4. 1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于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近生活污水排出量大的区域,同主要生产、辅助生产、生活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并宜预留处理能力或发
21、展场地。3.7.4.2生活污水处理站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投加消毒剂生活污水调节沉淀卜川生化处理卜叫二次沉锭卜日消毒N排放污泥处理3.7.4.33.7.4.43.7.4.53. 7. 4. 6生化处理设施可采用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池及氧化沟等污泥处理应设污泥浓缩池或湿污泥池,并宜设污泥的消化、干化或脱水等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化验室、值班室、维修间、贮藏间并配计量、维修、水质监测等设备。寒冷地区港口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3.7.53.7.63.93.8. 13.8.2食堂生活污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排人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进行绿化和美化其他废水散装化肥码头应收集码头面、堆场、
22、装卸机械的冲洗水.并宜根据水质、水量确定处理方法。港口通讯中心及流动机械用电瓶充电间的废水应进行收集,并宜采用中和、沉淀等方法进行处理。当含铅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可增加吸附除铅处理。3.8.3一级危险品码头中剧毒及有毒物质的堆场、仓库应先清扫再冲洗。冲洗水应进行收集,并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投加馄毅剂冲洗水调节沉淀卜日棍凝沉淀气浮卜曰过城或吸附卜一,排放3.8.4港口医院污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设独立处理设施。4粉尘和废气4.1一般要求4.1.1港C1煤炭、矿石、散粮、散化肥、水泥等专业码头在运输、装卸、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法进行除尘和防尘。
23、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排放标准。4. 1.2石油、散装液体化学品等专用码头在货物运输、装卸、贮存作业产生的油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散装粮食、木材码头熏蒸后排放的有毒气体和港口的燃煤锅炉产生的烟气、废气等,应采取防治措施4.24.2粉尘煤码头、矿石码头采用翻车机、螺旋卸车机卸料时,采用湿法或干法除尘应符合下列规定。4.2.应在翻车机侧上方和受料斗口两侧设置喷水装置,选用雾化好的喷嘴。喷水系统的开闭,应与翻车机联锁自动控制。4.2. 1.2螺旋卸车机卸煤时,宜设置注水及喷淋装置。4.2. 1.3对疏水性煤种,采用湿法防尘时宜添加润湿剂4.2. 1.4水资源缺乏和寒冷地区的翻车机房,应在下部受料口两侧设机
24、械除尘装置,并应在机房车辆JTJ 231-94进口处加设橡胶帘。4.2.2煤炭、矿石码头采用链斗式卸船机卸船时,应在机头部位和落料口设喷水抑尘装置,并宜在码头前沿设供船舶洒水的设施。4.2.3煤炭、矿石码头采用门座式起重卸船时,应在落料处设防尘反射板及喷水抑尘装置4.2.4对设有堆料机、取料机、装船机的码头,应在机头部位和落料点设喷水抑尘装置。4.2.5煤炭、矿石码头的轨道式装卸机械应在机上设防尘用水箱或在地上设置供水槽、供水栓。4.2.6煤炭、矿石码头,其前方的带式输送机宜设挡风板;码头和堆场之间的露天带式输送机应设密封罩;带式输送机转运站应设置导料槽、密封罩、防尘帘和喷水抑尘装置或采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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