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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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 拟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设 计 ( 内 附 某 知 名 企 业 协 议 模 板 )越 来 越 多 的 公 司 认 识 到 团 队 的 重 要 性 和 团 队 的 集 合 力 量 , 更 多 的 公 司 愿 意 放弃 用 工 上 的 短 期 行 为 而 给 职 工 更 多 的 依 付 感 , 更 多 的 把 企 业 的 成 果 分 享 到 每 一 个个 人 , 这 就 是 近 年 来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在 企 业 中 产 生 大 量 需 求 的 原 因 , 对 于 这 种 设 计 ,专 业 公 司 法 律 师 和 一 些 咨 询 机 构 更 有 优 势 。 每 个 公 司 会 根
2、据 自 己 的 实 际 情 况 做 出适 合 自 己 公 司 的 方 案 , 以 下 方 案 也 许 只 是 百 家 之 一 , 作 为 参 考 之 用 也 有 一 定 的 启发 意 义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第 一 , 股 权 形 式 的 虚 拟 化 。 虚 拟 股 权 不 同 于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企 业 股 权 。 公 司 为 了 很好 地 激 励 核 心 员 工 , 在 公 司 内 部 无 偿 地 派 发 一 定 数 量 的 虚 拟 股 份 给 公 司 核 心 员工 , 其 持 有 者 可 以 按 照 虚 拟 股 权 的 数 量 , 按
3、比 例 享 受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的 分 配 。第 二 , 股 东 权 益 的 不 完 整 性 。 虚 拟 股 权 的 持 有 者 只 能 享 受 到 分 红 收 益 权 , 即 按 照持 有 虚 拟 股 权 的 数 量 , 按 比 例 享 受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分 配 的 权 利 , 而 不 能 享 受 普 通 股股 东 的 权 益 ( 如 表 决 权 、 分 配 权 等 ) , 所 以 虚 拟 股 权 的 持 有 者 会 更 多 地 关 注 企 业经 营 状 况 及 企 业 利 润 的 情 况 。第 三 , 与 购 买 实 有 股 权 或 股 票 不 同 , 虚 拟 股 权 由
4、 公 司 无 偿 赠 送 或 以 奖 励 的 方 式 发放 给 特 定 员 工 , 不 需 员 工 出 资 。作 为 股 权 激 励 的 一 种 方 式 ,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既 可 以 看 作 是 物 质 激 励 , 也 可 以 看 作 是精 神 激 励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作 为 物 质 激 励 的 一 面 , 体 现 在 享 有 一 定 股 权 的 员 工 可 以 获 得 相 应 的剩 余 索 取 权 , 他 们 会 以 分 红 的 形 式 按 比 例 享 受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的 分 配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作 为 精 神 激 励 的 一 面 , 体 现 在 持
5、 股 的 员 工 因 为 享 有 特 定 公 司 “ 产权 ” , 以 一 种 “ 股 东 ” 的 身 份 去 工 作 , 从 而 会 减 少 道 德 风 险 和 逆 向 选 择 的 可 能 性 。同 时 , 因 为 虚 拟 股 权 的 激 励 对 象 仅 限 于 公 司 核 心 员 工 , 所 以 持 股 员 工 可 以 感 觉 到企 业 对 其 自 身 价 值 的 充 分 肯 定 , 产 生 巨 大 的 荣 誉 感 。对 于 那 些 经 营 业 绩 不 错 , 但 是 短 期 内 又 无 法 拿 出 大 笔 资 金 来 激 励 核 心 员 工 的 企业 , 不 妨 可 以 尝 试 一 下
6、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 会 收 到 意 想 不 到 的 良 好 效 果 。在 无 须 大 幅 度 增 加 薪 资 福 利 的 情 况 下 , 作 为 对 公 司 核 心 员 工 的 最 佳 激 励 方 式 , 虚拟 股 权 激 励 , 作 为 长 期 激 励 的 方 案 , 已 被 越 来 越 多 的 企 业 所 采 用 。 咨 询 顾 问 在 给企 业 设 计 长 期 激 励 方 案 时 ,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也 通 常 成 为 首 选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设 计 步 骤 如 下 :步 骤 一 : 确 定 股 权 激 励 的 对 象 及 其 资 格 条
7、 件企 业 首 先 要 明 确 , 激 励 对 象 是 针 对 全 体 员 工 , 还 是 只 对 部 分 核 心 员 工 。 为 了 保 证虚 拟 股 权 在 精 神 激 励 方 面 的 效 果 , 此 激 励 手 段 比 较 适 宜 只 针 对 核 心 员 工 。 这 可 以让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明 确 意 识 到 , 只 有 公 司 的 优 秀 人 才 , 才 能 享 受 到 虚 拟 股 权 。 它 代表 了 一 种 “ 特 权 ” 。 如 果 其 他 员 工 想 获 得 这 种 “ 特 权 ” , 就 必 须 努 力 工 作 , 取 得高 绩 效 , 努 力 让 自 己 成 为
8、核 心 员 工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的 对 象 范 围 及 资 格 条 件 可 以 界 定 为 :1.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一 年 ( 含 ) 以 上 本 公 司 工 作 服 务 年 限 ,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 或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核 心 管 理 层 ( 如 营 销 总 监 、财 务 总 监 等 ) ;2.中 层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二 年 ( 含 ) 以 上 本 公 司 工 作 服 务 年 限 , 担 任 中 层 管 理 职 务( 如 高 级 监 理 、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9、等 ) 的 人 员 ;3.骨 干 员 工 : 具 有 三 年 ( 含 ) 以 上 本 公 司 工 作 服 务 年 限 , 并 获 得 两 次 以 上 “ 公 司优 秀 员 工 ” 称 号 的 员 工 , 或 者 拥 有 独 特 专 业 技 能 、 处 于 关 键 技 术 岗 位 的 骨 干 员 工( 如 高 级 企 划 、 培 训 师 等 ) 。步 骤 二 : 确 定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的 当 期 股 权 持 有 数 量确 定 虚 拟 股 权 持 有 数 量 时 , 一 般 可 以 把 持 有 股 权 分 为 职 位 股 、 绩 效 股 和 工 龄 股 等 ,根 据 公 司 具
10、体 情 况 划 分 等 级 和 数 额 。 换 句 话 说 , 根 据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所 处 的 职位 、 工 龄 长 短 以 及 绩 效 情 况 , 来 确 定 其 当 年 应 持 有 的 虚 拟 股 权 数 量 。第 一 , 确 定 职 位 股 。这 是 指 公 司 根 据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在 公 司 内 所 处 不 同 职 位 而 设 定 的 不 同 股 权 数量 。 一 般 来 说 , 在 同 一 个 层 次 的 激 励 对 象 , 其 职 位 股 权 可 有 所 不 同 , 但 波 动 应 控制 在 一 个 较 小 范 围 内 。可 每 年 年 初
11、, 对 于 上 述 三 类 虚 拟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 先 根 据 其 所 处 职 位 确 定 他 们 的 职位 股 基 数 。第 二 , 确 定 绩 效 股 。这 是 指 公 司 根 据 股 权 享 有 者 的 实 际 个 人 工 作 绩 效 表 现 情 况 , 决 定 到 年 底 是 否 追 加和 追 加 多 少 的 绩 效 虚 拟 股 权 。每 年 年 初 , 公 司 可 预 先 确 定 三 种 股 权 享 有 者 的 年 度 考 核 绩 效 指 标 ; 每 年 年 末 , 根据 绩 效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 按 比 例 分 别 确 定 最 终 增 加 的 股 权 数 量
12、( 增 加 股 权 数 量 本人 职 位 股 基 数 绩 效 完 成 程 度 50%) 。 另 外 , 公 司 应 规 定 一 个 享 有 绩 效 虚 拟 股权 的 最 低 绩 效 完 成 比 例 限 制 。 例 如 , 当 年 绩 效 完 成 情 况 低 于 90%的 人 员 , 取 消 其享 有 当 年 绩 效 股 的 资 格 。第 三 , 确 定 工 龄 股 。可 以 依 据 员 工 在 本 公 司 工 作 服 务 年 限 , 自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后 员 工 到 岗 之 日 起 至 每 年年 末 , 按 照 每 年 100 股 的 标 准 增 加 股 权 数 量 。第 四 , 计
13、 算 股 权 数 额 。将 上 述 三 类 股 权 累 加 , 为 该 股 权 享 有 者 的 当 年 股 权 数 额 。需 要 补 充 说 明 的 是 ,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 如 对 公 司 有 特 别 重 大 贡 献 者 , 其 具 体 虚 拟 股权 数 量 的 确 定 可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上 报 , 交 由 公 司 最 高 管 理 层 或 公 司 薪 酬 考 核委 员 会 决 定 。步 骤 三 : 确 定 股 权 持 有 者 的 股 权 数 量 变 动 原 则由 于 职 位 和 绩 效 等 因 素 的 变 动 , 使 得 持 有 人 的 股 权 数 量 会 发
14、 生 改 变 。 职 位 变 动 时 ,职 位 股 的 虚 拟 股 权 基 数 随 之 调 整 ; 随 着 员 工 工 龄 的 增 加 , 其 工 龄 股 也 会 逐 渐 增 加 。对 于 员 工 离 职 的 情 况 , 非 正 常 离 职 ( 包 括 辞 职 、 辞 退 、 解 约 等 ) 者 虚 拟 股 权 自 动消 失 ; 正 常 离 职 者 可 以 将 股 权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折 算 为 现 金 发 放 给 本 人 , 也 可 按 照 实际 剩 余 时 间 , 到 年 终 分 配 时 参 与 分 红 兑 现 , 并 按 比 例 折 算 具 体 分 红 数 额 。 如 果 股权
15、享 有 者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降 级 、 待 岗 处 分 等 处 罚 时 , 公 司 有 权 减 少 、 取 消 其 分红 收 益 权 即 虚 拟 股 权 的 享 有 权 。步 骤 四 : 确 定 虚 拟 股 权 的 性 质 转 化 原 则根 据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状 况 和 股 权 享 有 者 的 岗 位 变 动 情 况 , 公 司 必 然 会 面 临 虚 拟 股 权的 性 质 转 化 问 题 。 原 则 上 讲 , 虚 拟 股 权 持 有 者 可 以 出 资 购 买 自 己 手 中 的 虚 拟 股 权 ,从 而 把 虚 拟 股 权 转 换 为 公 司 实 有 股 权 。
16、 在 转 让 时 , 公 司 对 于 购 股 价 格 可 以 给 予 一定 的 优 惠 。在 公 司 虚 拟 股 权 的 性 质 转 化 时 , 可 以 原 则 规 定 , 经 虚 拟 股 权 享 有 者 申 请 , 可 以 出资 购 买 个 人 持 有 的 不 低 于 50%的 股 权 , 将 其 转 换 为 实 有 股 权 , 公 司 对 于 购 股 价 格给 予 不 高 于 实 有 股 权 每 股 净 资 产 现 值 的 9 折 优 惠 。另 外 ,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 也 可 经 公 司 领 导 层 协 商 之 后 , 将 员 工 持 有 的 虚 拟 股 权 转换 为 干
17、股 ( 即 公 司 的 设 立 人 或 者 股 东 依 照 协 议 无 偿 赠 予 非 股 东 的 第 三 人 的 股 份 ) ,从 而 让 股 权 享 有 者 获 得 更 大 的 股 东 权 利 , 既 可 以 享 受 到 类 似 于 虚 拟 股 权 的 分 红权 , 而 且 还 可 以 享 有 表 决 权 和 股 权 的 离 职 折 现 权 。步 骤 五 : 确 定 虚 拟 股 权 的 分 红 办 法 和 分 红 数 额首 先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分 红 基 金 , 根 据 当 年 经 营 目 标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 对 照 分 红 基 金的 提 取 计 划 , 落 实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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