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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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 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 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
2、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 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 ,工资 ,福利 ,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
3、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 2008年 9月 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 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 2008年 10月 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
4、 2008年 12月 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 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 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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