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747.1-2010 公墓建设规范 第1部分 骨灰安葬设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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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28920-20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47.12010 公墓建设规范 第 1部分:骨灰安葬设施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cemetery Part 1:bone ash interring equipment 2010 - 09 - 25发布 2011 - 0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747.1 2010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选址与分类 . 3 5 功能分区与用
2、地要求 . 4 6 墓区建设要求 . 6 参考文献 . 9 DB11/T 747.1 2010 II 前 言 DB11/T 7472010公墓建设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 1部分:骨灰安葬设施; 第 2部分:骨灰安放设施; 第 3部分:遗体安葬设施。 本部分为 DB11/T 7472010 的第 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章林、李勇、石 道文、翟媛媛 、 孙钰 林、亓娜 、周军、 刘森、 杨丽、白保玉 、王慧
3、 。 DB11/T 747.1 2010 III 引 言 为 加强对殡 葬公共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规范殡 葬行业 建设和服务,确保 公墓健康 和可持续发展, 提高 公墓工程项目 的 决策效果,充 分 发挥公 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 民 不同殡 葬 需求并提高殡 葬 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 行业建设的整体 水平,推动首都殡 葬改革的 不断深入 和殡葬公 共服务事 业 的 可持续发展,特制 定公墓建设规范。 本部分是骨灰安葬设施 项目决策 和 控制项目建设 水平 的北京市统一 规范,是编制、 评估 和 行 政审批 (或许可) 骨灰安葬设施 工程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规划设
4、 计的重要 依据, 也是 有关部 门审查骨灰 安葬设施工程项目初步 设 计 和监督检查 整个建设 过程 的规范。 DB11/T 747.1 2010 1 公墓建设规范 第1 部分:骨灰安葬设施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骨灰安葬设施的选址、分类、功能分区、用地和墓区建设要求。 本部分适用 于骨灰安葬设施新 建、 改建以及扩建和 修复 工程项目 的建设,不 适 用 于专 用于纪念、 教 育的骨灰安葬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 于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 包括所有
5、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本文件。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 GB/T 50311 建 筑 与建 筑群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设 计规范 GB/T 232872009 殡葬术语 CJJ 15 城 市公共交通站、场 、厂设计 规范 CJJ 48 公 园设计规范 CJJ 83 城 市用地竖向 规 划 规范 CJJ/T 912002 园 林基本术语 标准 JGJ 50 城 市道路和建 筑物无障碍设计 规范 JGJ 1241999 殡仪馆 建 筑 设计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2009界 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 本文件。 3.1 公墓 public cemet
6、ery 用 于 公 众 安放 或 安葬骨灰以及 安葬遗体的墓地, 包括 墓地设施( 含骨灰安葬设施和遗体安葬设施) 和骨灰安放设施,分为 经营性公墓和公 益性公墓。 注: 改写GB/T 23287 2009,定义 7.9。 3.2 骨灰安葬设施 bone ash interring equipment 用 以 安葬公 众骨灰的墓地。 3.3 经营性骨灰安葬设施 managerial bone ash interring equipment DB11/T 747.1 2010 2 为公众提供有偿服务 的骨灰安葬设施。 3.4 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welfare bone ash interrin
7、g equipment 只 为本辖区 居民提供 公益服务 的骨灰安葬设施。分为 城市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和农村 公 益 性骨灰安 葬设施两类。 注: 农村 公益 性骨灰安葬设施由 乡( 镇 ) 、村在集 体土 地上举办 ,不对 辖区 以外 的其 他人 员提 供服务 。城 市公 益性 骨灰安葬设施 在国 有土 地上举办 ,运 营过 程中 体现 公益 性, 以 满足 公众基 本殡 葬需 求。 3.5 骨灰安放设施 bone ash emplacing equipment 以 堂 、 楼 、塔 、 墙 、廊等建筑 形式提供 安放骨灰 服务 的建筑和场所 。 注: 改写GB/T 23287 2009,定
8、义 7.5。 3.6 墓园 cemetery garden 园林化的公墓。 3.7 骨灰撒散 ashes to be scattered 将 骨灰撒放 到土壤、 水体、天空等的骨灰 处置方式 。 3.8 殡葬构筑物 funeral structures 公墓内具有 一定殡葬功能且人 们一般不 在其内部 进行活动的结构 建筑。 注: 构筑物 一般没 有建 筑面 积 ,是不 具备、 不包含 或不 提供 居住 功能的人 工建 造物。 殡葬 构筑物包括 骨灰 墙 、骨灰 廊 、墓 穴等 。 3.9 地上标志物 markers on the ground 公墓内露出地 面 的用 于铭刻、 纪念、追悼等的
9、构 筑物 。 3.10 绿地率 greening rate,ratio of green space 殡 葬设施内各 类 绿化 用地总面 积占园区 总面积的 百分 比。 注: 改写GB/T 23287 2009,术语、定义5.10 ;CJJ/T 91 2002, 术语、定义 3.2.5。 3.11 绿化覆盖率 percentage of greenery coverage 殡 葬设施内植 物 的 垂直 投 影 面积占园区 总面积的 百分 比。 注: 改写GB/T 23287 2009,术语、定义5.11 ;CJJ/T 91 2002, 术语、定义 3.2.4。 3.12 DB11/T 747.
10、1 2010 3 骨灰安置容量 ashes resettlement capacity 公墓内安置 骨灰的数 量。 注: 包括 公墓 内安放、安葬、 撒散等形式 安置 的和 暂时存 放的骨灰。 3.13 墓位 grave place 墓 所 占 的位 置与空间 。 3.14 墓位面积 cover an area of grave place 墓位占用土 地的面积 。 注: 墓位 面积 (地 上部分 占地 面积 地下 部分 占地 面积 ) 地上与地 下重 叠部分的 面积 。 4 选址与分类 4.1 选址 4.1.1 骨灰安葬设施的选址 应符合国家 土 地 使用 原 则和 当地 总体规划要求 ,
11、选址 时应预留 有发展余 地。 4.1.2 建立骨灰安葬设施不 应影响生 态环境,不 应 占 用耕 地,不应建在 文物保护 区、水源 保护区、 水 库、 湖泊、 河流的堤坝 以及铁 路、公 路两 侧 , 应尽 量选 择荒山、 瘠地以及 历史形成 的集中埋 葬点等不 利 于城乡建设的用地。 4.1.3 骨灰安葬设施 应 选 择交通方便 ,水、电 供给有保 障的地 方 。骨灰安葬设施主要出入 口应与城乡 交通衔接并与 客户走 向、流量 相适应。 4.1.4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 线通道内 不应建立 骨灰安葬设施 ,骨灰安葬设施与高 压输配电架 空 线通 道 相邻处应有 明显界限 。 城乡高 压输配电
12、架 空 线以 外的 其他架空线 和城乡管 线不宜通过 骨灰安葬设施,特 殊情况时过 境应符合 CJJ 48 第 2.1.7条的规定。 4.1.5 设有祭品焚烧 设施或 装置的骨灰安葬设施 , 应 根据 当地的地形地 势、常年 主导风向 风速、大气 稳 定 度 及 周边 环境敏感 区分布 等因素, 选择有利 于烟尘 扩 散 并 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 的区域。 4.2 建设规模与分类 4.2.1 骨灰安葬设施建设规 模应根据 骨灰安葬 方式、墓位 数量 和 结构、 绿地率等 因素确定。 经营性骨 灰安葬设施建设规模还 应 根 据骨灰安置 的不同方式 及其 比 例而确 定, 公益 性骨灰安葬设施用地规
13、模还 应 根据服务半径 和 行 政区 域 内 的人口数量 等因素而 确定。 4.2.2 骨灰安葬设施的建设 宜根据表 1的要求按 占 地 面积 划分为四类。 表1 骨灰安葬设施建设占地面积分类 单位: hm 2类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30 2030 (含 ) 1020 (含 ) 10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20 1020 (含 ) 4 10(含 ) 4 DB11/T 747.1 2010 4 5 功能分区与用地要求 5.1 功能分区要求 5.1.1 骨灰安葬设施功能分区 应 明 确, 安 静 区与 喧闹区分 离, 功能分区的组合应 短捷、方 便。 5.1.2 骨灰安
14、葬设施功能分区 应包括 业务接待 区、骨灰安 置区 ( 含 骨灰安葬和骨灰 撒散区 域)、办 公 生活区、 停车 场。 一、 二 类骨灰安葬设施还 可包括前 导区、 集散广 场、 展示 区、 礼仪服务 区、 其 他服务 区等功能区。 5.1.3 业务接待区 包括办理 殡葬业务 手续的业务 用 房 、殡 葬用 品销售部 以及公共 空间等。 5.1.4 骨灰安置区 可分为骨灰安放、骨灰安葬和骨灰撒散等 区域。 5.1.4.1 骨灰安置区 应根据地 块不同特 点划分为 不同单元 的组 团结构,组 团用地规 模为园区 总面积的 8%10%为宜 。 5.1.4.2 应根据当地 习俗、公 众 接受能 力确
15、定不同 骨灰安 置方式 的 比 例 , 宜 适 当 增加 骨灰安放的比例, 倡导实行骨灰 撒散、骨灰 深埋不 留标志物 等少占或不占 土 地的安葬 形式。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和 一 、 二 类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内 应 建立 骨灰安放设施, 三、 四类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宜建 立骨灰安放 或 暂存 设 施。 5.1.4.3 骨灰撒散区 应设置于 避风且远离 地 下 饮用 水 源 的园 林绿 地 内 , 避免粉尘和 异味对环境 产 生 二 次 污染。 5.2 用地要求 5.2.1 骨灰安葬设施 常 规设施 项目的设 置 , 应满足基本 殡葬功能。服务 设施的规 模应与骨灰安葬设施 建设规模相 适
16、应, 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不 应修建与 其 性质无关的、 以营 利 为 目的的设施。 附属设施 占用 面积不宜高 于骨灰安葬设施总 面积的 0.5%。 5.2.2 骨灰安葬设施 各 个功能分区的 空间组成 和设置, 应 满足殡葬活动 的需求,殡 葬 构 筑物、建 筑物、 道路、园林 绿地及铺 装场地等 用地比例宜 符 合 表 2的规定。 表2 骨灰安葬设施规划用地比例表 单位: % 用地分类 骨灰安葬设施类 型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殡 葬构 筑物 60 60 道 路、 广场 、停车 场 57 6 8 5 8 8 10 园 林绿 地、 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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