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0-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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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G 09 备案号 :49582-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0 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hazardous areas 2016 - 04 - 27发布 2016 - 1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0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企业定期检查 2
2、6 第三方检测 3 7 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工作程序和所需的文件资料 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检测报告格式 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检查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15 DB11/T 1320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北京 中瑞环泰 科技有限公司 。 本标准 主要起草 人 : 靳江红、汪彤、蔡馨、徐亚博、赵明、朱佐刚、王晓冬、宋媛媛、李永江、李 静 。 DB11/
3、T 1320 2016 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危险场 所电气防爆 安全检测的基本要求 、 企业定期检查 、 第三方检测 、 检测仪器和检 测方法。 本标准 适用 于危险场 所电气防爆 安全检测。 本标准 不适 用于下列场 所: 矿井井下; 炸药 的制造 和加 工场 所; 医疗室; 陆、空、海交通运输 工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仅 所 注日 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文件。 GB 12476.2
4、可燃 性粉尘环境用 电气 设备 第 2部分: 选型 和安 装 GB/T 17949.1 接地系统 的土壤 电阻率 、接 地阻抗 和地面 电位测 量导则 第 1部分: 常规测 量 GB 50156 汽车 加油 加气 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 GB 50169 2006 电气装 置安装 工程 接 地装 置施工 及验收 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 置安 装工程 爆炸 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气装 置施工 及验收 规范 AQ 3009 2007 危险场 所 电气防爆 安全规范 DL/T 664 带电 设备 红外诊断应 用规范 SH 3097 石油化 工静电接地 设 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257界
5、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 环境 出现或预 期可 能出现 的数量达到足以 要求 对电气 设备的 结构 、 安 装 和使用 采取专门措施 的 区域 。 注: 改写GB 3836.14 2014, 定义3.3。 3.2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safety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DB11/T 1320 2016 2 为 了 确认 危险场 所中电气装 置 在运 行状态 下防爆 性能 的安全 可靠 性,对电气装置 进行 不拆卸或 局 部 拆卸并 辅以一些措 施的检测 活 动。
6、3.3 定期检查 regular check 企业或 第三方 对处 于危险场 所 中在役 的电气 设备按规定的 周期 进行 的例行 检查。 3.4 初始检测 initial inspection 对 处 于危险场 所中 的电气装 置 在投入 运行 前进行 的第三方检测。 注:该检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中投入运行前的电气设备。 3.5 定期检测 periodic inspection 对 处 于危险场 所中 在役 的电气设备按规定的 周期 进行 的 例行 第三方检测。 4 基本要求 4.1 电气防爆 安全检测 分为 企业定期检查和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 包括 初始 检测和定期检测。 初
7、始 检测采 用全 面检测的方式。定期检测 应在一个 检测 周期内 实现 全面 检测。 4.2 企业定期检查的 周期 不超过 1年。 对于 固定安 装于危险场 所的 在役 防爆电气 设备, 第三方定期检 测周期 不超过 3年 ;对于危险场 所使 用的 移动式 防爆电气 设备 ,第三方定期检测周 期不 超过 1年。 4.3 企业定期检查的 人员 应经过国家认 可的 防爆电气 相关培训 并取得 合格 证书 。第三方检测 机构 应具 有国家 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资质 ;第三方检测 人员应 取得国家认 可的 防爆电气 相关培训 合 格 证书。 4.4 检查检测 人员进入 危险场 所前, 委托 检测方
8、 应落 实保 障 检查检测 人员 和设备安全的 防护 措施。检 查检测 人员 应穿戴好 防静电 服 、防静电 鞋和 防静电 帽以及 委托 检测方规定的 其他相 应的 个体 防护用品, 应 进行 人体 静电 消除 相关 操作, 并应 进行 检测 环境 安全确认 。 4.5 进入危险场 所, 检查检测 人员应 遵守委托 检测方的规 章 制度 及以 下作业安全规定: a) 不应携 带火 种、 非防爆电 子设备 ; b) 不应穿脱 防静电 服、防静电 鞋 和防静电 帽; c) 不应吸烟 ,不应 穿化 纤服 装,不应 穿钉子鞋 ; d) 不应随意敲打金属物 ; e) 应 使 用具 有防爆 性能 的检测仪
9、器和 防爆 工具 ; f) 现 场 检查和测 试工作 应有 两人或 两人 以上 在一 起工作。 4.6 第三方检测 机构进行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工作程序 及所需的文件资料 参见 附录 A,宜 出具检测 意 见 , 并形成 报告 ,参见 附录 B。 5 企业定期检查 5.1 位于危险场 所内 的变 、 配 电所和 控制室应 为正压 通风 室,室 内 设 有 的报 警装置 应 完好 有效, 室 内 压力的 指示 和气 源风机 的开停均 应正 常有 效。 DB11/T 1320 2016 3 5.2 防爆电气 设备 结构 应无 修改 。 5.3 防爆电气 设备 外壳 应完整 ,无裂缝 、损伤 。 5
10、.4 防爆电气 设备的 铭牌 标识 应清楚完好 。 5.5 定期对防爆电气 设备 、电 缆和运 动机械 的表 面温度 和环境 温度 进行 测量 并记 录。 5.6 定期对危险场 所的 剩余 电流 动作保护器 进行 测试 并记 录。 5.7 定期对危险场 所的 电气 设备和电 缆线路 的绝缘 电阻进行检测并 记录。 5.8 定期检查 接地 装置 ,保 证其 完好 有效 。 5.9 防爆电气 设备的 技术文件 应齐全 ,并具 有防爆 工程安 装 质量 控制 记录和安 装质 量 合格 结论 报告。 5.10 防爆电气 设备的 维修应 予以 记 录并保 存。 记录 信息 应包括 : 维 修内 容、 维
11、修 方法、 维修人员和维 修日期。 6 第三方检测 6.1 变配电系统 6.1.1 局 部 位于危险场 所内 的变 、配电 所,其 位于危险场 所内的 部分,应 符合 以下 规定: a) 应不设 门而 采用 密闭 非燃 烧的实 体墙 ; b) 当 需要设 窗时 ,应 采用 不可 开 启、防 火的 密闭窗 。 6.1.2 详 见 5.1的要求。 6.2 防爆电气设备 6.2.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气 体 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的 选型应 符合 AQ 3009的规定。 6.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的 选型应 符合 GB 12476
12、.2的规定。 6.2.3 防爆型式检查 6.2.3.1 气体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的 一般 检查 项目 ,按照 各自 防爆型 式的 不同 ,分 别见 AQ 3009 2007 表 10 表 16中规定的 一般 检查 项目 。 6.2.3.2 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所用 电气 设备的 一般 检查 项目 见 AQ 3009 2007表 17中规定的一 般检查项 目 。 6.2.4 运行温度检测 6.2.4.1 气体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运 行中 的最 高表 面温度 不应 超过 所处 的危险场 所中的 爆炸 性气 体混合物 的引 燃温度 ,且 应满足该 电气 设备的 允许 温升。 6.2.4
13、.2 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用 电气 设备运 行中 的最 高表 面温度 不应 超过 GB 12476.2中 规定的 温度 极 限。 6.3 电气线路 6.3.1 一般规定 6.3.1.1 电气线路 的敷 设方式 、路 径,应 符合 设计 规定。 当设 计 无明 确规定 时,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DB11/T 1320 2016 4 a) 电气线路 应敷 设在 爆炸危险 性 较小 的或 远离释放 源的 地 方。并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当 可燃 物质 比空气 重时 ,电气线路宜 在较高 处敷 设或 直 接埋 地; 架空 敷设 时宜 采 用电缆桥 架 ;电 缆沟敷 设时沟 内应 充砂, 并宜
14、设置 排水 措施 ; 2) 电气线路宜 在有爆炸危险 的建筑 物、 构筑 物的 墙外 敷设; 3) 在 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电 缆应沿 粉尘不 易堆积 并且易 于 清除 的位置 敷设 ; 4) 当 电气线路沿输 送可燃气 体或易燃液体的管 道栈桥敷 设 时 , 管 道 内的 易 燃 物质 比 空气 重 时 ,电气 线路 应敷 设在 管 道的上 方 ; 管 道内 的易 燃 物质比 空气 轻时 ,电气 线路 应 敷设 在管 道 的 正下 方的 两侧 。 b) 敷 设 电气 线路 的沟道 、电 缆 桥架 或导 管, 所穿 越的 不同爆炸危险 区域 之间墙 或楼板 处的 孔洞应 采 用 非燃 性材 料
15、严密堵塞 ; c) 在 爆炸危险场所 1区内 电缆线路 不应有中 间接 头, 在 2区 、20 区、 21区内 不应有中 间接 头; d) 在 架 空、 桥架敷 设时 电缆应 采 用阻 燃电 缆。 采 用能防 止 机械损伤 的桥架敷 设时 , 塑 料护 套电 缆 可 采 用非 铠装电 缆。 在不 存在鼠 、虫等 损害 的危险场 所 2区 、 22区 电缆 沟内敷 设的 电缆 ,可 采 用 非铠 装电 缆; e) 移 动 电 器的配 线应 采用 电缆 配 线, 并应 设有防电 缆拔 脱 装置。 6.3.1.2 敷设电气 线路 时宜 避开 可能 受 到机械损伤 、 振动 、 腐蚀 以及 可能 受热
16、 的地 方 ; 当不能 避开 时, 应采取预 防措 施。 6.3.1.3 爆炸危险场 所内采 用的 低压 电 缆和 绝缘 导线 ,其 额定 电 压应 高于 线路 的工作 电压, 且不应 低 于 500 V, 绝缘 导线 应敷 设 于钢管 内。 电气 工作 中性 线绝缘 层的 额定 电压 ,应 与相线 电压 相同 ,并 应 在 同一护 套或 钢管 内敷 设。 6.3.1.4 电气线路 使用的 接线 盒 、分 线 盒 、活 接 头 、 隔离密封 件 等连接 件的 选型,应 符 合 6.2.1和 6.2.2 的规定。 6.3.1.5 当电缆 或导 线的 终端连 接时 ,电 缆内 部的 导线 如果 为
17、绞线 ,其 终端 应采 用定 型端子 或接 线鼻 子进行 连接 。铝芯 绝缘 导线 或 电缆 的连 接与 封端 应采 用 压接、 熔接 或钎焊 ,当 与 设备(照 明灯 具除外) 连 接 时,应 采用 铜- 铝过 渡 接头。 6.3.1.6 架空线路 不应 跨越 爆炸危险场所 ;架 空线路 与爆炸危险场 所的 水平距 离,不应 小 于杆塔 高度 的 1.5倍。 6.3.1.7 危险场 所的配 线方式 应按 表 1 选定。 表 1 危险场所配线方式 配 线 方式 危险场所 0区 1区 2区 20区 21区 22区 本 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 低压镀锌钢管配线工程 电缆工程 低压电缆 高压电
18、缆 注:表中符号“”表示适用、“”表示慎用、“”表示不适用。 6.3.2 电缆线路 6.3.2.1 爆炸危险场 所除 本质 安全 电路外 ,采 用的 电缆 型号 规格及 芯线 最小 截面 应符 合表 2 的规定。 DB11/T 1320 2016 5 表 2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配线的最小截面 爆炸危险场所 电缆明敷或在沟内敷设时铜芯的最小截面 mm 2移 动 电 缆 电力 照明 控制 电力 1区、20 区 、 21区 2.5 2.5 1.0 重 型 2区 、 22区 1.5 1.5 1.0 中型 6.3.2.2 电缆线路 在危险场 所内 ,应 在相 应的 防爆接 线盒 或分 线 盒内 连接 或分
19、 路。 6.3.2.3 电缆线路穿 过不 同爆炸危险 区域或界 壁时 ,应 采取 下列隔离密封 措施: a) 在 两 级 区域 交界处 的电 缆沟 内 ,应 采取 充砂 、填 阻火 堵 料或 加设 防火 隔墙 ; b) 电 缆 通 过与相 邻区域 共用的 隔墙 、 楼板 、 地面及 易受机械损伤 处, 均应加 以保护 , 留下 的孔洞 , 应堵塞严密 ; c) 保护管 两端 的管口 处,应 将电缆 周围用 非燃 性纤维 堵塞严密 ,再填 塞密封 胶泥 。 6.3.2.4 防爆电气 设备 、接 线盒 的进 线 口, 引入 电缆 后的 密封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a) 当 电 缆 外 护 套 应
20、 穿 过 弹 性 密封圈 或密封 填料 时,应 被弹性 密封 圈挤紧 或被 密封 填 料封 固; b) 外 径等 于或 大 于 20 mm的 电缆应 在电 缆被拧紧 或封 固后, 再拧紧 固定 电缆 的螺栓; c) 电 缆 引 入 装 置 或 设备 进线 口的密封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装 置 内 的 弹 性 密封 圈的 一个 孔 ,应 密封 一根 电缆 ; 2) 被 密封 的电 缆断面 ,应 近似圆形 ; 3) 弹 性 密封 圈及 金属 垫,应 与 电 缆 的 外 径 匹 配 ,其 密封 圈 内径与 电缆 外径允许 差值 为1 mm ; 4) 弹 性 密封 圈压 紧后 ,应 能将
21、电 缆沿 圆周 均匀 地被挤紧 。 d) 有电缆 头腔 或密封盒 的电气 设备 进线 口,电 缆引 入后 应 浇灌 固化 的密封 填料 ; e) 电 缆 与 电气 设备 连接 时,应选用 与电 缆外 径相 适应 的引入 装置 , 当 选用的 电气 设备的引 入 装 置 与电缆 的外 径不 相适应 时,应 采 用 过 渡 接 线 方式 ,电 缆 与过渡 线应 在相 应的 防爆接 线 盒内 连接 。 不应使 用绝缘 电线 接入 装置。 6.3.2.5 电缆配 线引 入防爆电 动机 需挠性 连接 时,可 采 用 挠 性 连 接 管 ,其 与 防爆电气 设备接 线盒之间, 应 按 防爆 要求 加以 配
22、合 ,不 同 的使 用环境 条件 应采 用不同材 质的 挠性 连接 管。 6.3.2.6 电缆采 用金属 密封 环式引 入时, 贯通 引入 装置的 电缆表面 ,应 清洁干燥 ;对 涂有防 腐层 ,应 清除干净后再 敷设。 6.3.2.7 在室外 和易 进水 的地 方, 与设备引 入装 置相 连接 的电 缆 保护管的管口 ,应 严密封堵 。 6.3.3 钢管配线 6.3.3.1 配线钢 管,应 采用 低压流体 输 送用 镀锌焊 接钢 管。 6.3.3.2 钢管与 钢管 、钢 管与 电气 设备、 钢管 与钢 管附件 之间 的 连接,应 采用 螺纹 连接,不应 采用 套 管 焊 接, 并应 符合 下
23、列 规定: a) 螺纹加 工应 光滑 、 完整 , 无 锈 蚀, 钢管 与钢 管、 钢管 与 电气 设备 、 钢 管与 钢管附件 之间 应 采 用 跨线连 接, 并应 保证 良好 的电气通 路,不应 在螺纹 上缠麻 或绝缘 胶带及 涂其 他油漆 ; b) 在 气 体 爆炸危险场所 1区或 2区与 隔爆型 设备 连接 时,螺纹 连接 处应有 锁紧螺母; c) 外 露丝扣 不应 大于 3扣 ; d) 除 本 质 安全 电路 外,电 压为 1000 V及以 下的 钢管配线 的 技术要求 应符 合表 3的规定。 DB11/T 1320 2016 6 表 3 爆炸危险场所内电压 为 1000 V及以下
24、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 钢管配线用绝缘导线铜芯的最小截面 mm 2管 子 连 接 要求 电力 照明 控制 电力 1区、20 区 、 21区 2.5 2.5 2.5 钢 管 螺纹旋合 不应少于 5扣 2区、22 区 2.5 1.5 1.5 钢 管 螺纹旋合 不应少于 5扣 6.3.3.3 电气管 路之间 不应 采用 倒扣 连 接; 当连 接有 困难 时,应采 用防爆 活接 头,其接 合 面应 密贴 。 6.3.3.4 在爆炸危险场所 1区、 2区 、 20区、 21区和 22区 的钢管配 线,应 做好 隔离密封, 并应 符合 下列规定: a) 电气设备 无密封 装置的 进线 口 应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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