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015-2013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服务质量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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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00 A 12 备案号: 40019-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015 2013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服务质量与评定 Science and education tourism demonstration unit service quality and assessment 2013 - 11 - 01发布 2014 - 02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015 2013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服务质量要求 1 5 评定与复核 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2、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申请表 . 7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评分细则 . 8 DB11/T 1015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 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 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 监督局、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于德斌、孙 健、李辉 、黄亦红 、吴强 、李朝阳 、王忠君 、张燕宾
3、、 王萌萌 、侯佳 磊 、 苏洪 、石玲 、田川 、于 思洋 、索转霞 、冯元利 。 DB11/T 1015 2013 1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服务质量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科教旅游示范单位服务质量的要求、评定与复核。 本标准 适用于科教旅游示范单位的 管理 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2012 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 GB 3096 2008 声环境 质量标准 GBT 10001.
4、1 标志 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 部分: 通 用符号 GBT 10001.2 标 志用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部分:旅游 休闲符号 GBT 18973 2003 旅游 厕所 质量 等级 的划 分与评定 GB/T 26355 旅游 景区服务 指南 LB/T 013 旅游 景区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科教旅游 science and education tourism 以科技 含量 较高 的产 业和科学价值较 大的 自然或 人文 环境 为旅游 吸引 物开 展的旅游 活动 。 3.2 科教旅游资源 science and educat
5、ion tourism resource 具 有 一定的科学和教 育价值 , 能吸 引旅游 者参观 、游 览 、体验并产生社 会、 经济、 环境 效益 的 各种 事物和 因素 。 3.3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 science and education tourism demonstration unit 具 有 科普 、 观赏、 体验 、教 育 、休闲、 娱乐 等功能, 能够传播 科学技术 知识 、 弘扬先进 文化和教 育 思想、 开展科教 活动并具备相应 旅游服务 设施的组织。 4 服务质量要求 DB11/T 1015 2013 2 4.1 资源基本条件 4.1.1 依托的科教旅游资 源应 具
6、有 一 定的科 普及 教育价值 。 4.1.2 应 具 有较 强的旅游 吸引 力并具备 对外开放 的条 件。 4.1.3 应 在 科技 或教 育方面具 有一 定的 先进 性及独创 性。 4.1.4 应 具备一个及以上 用于科技展示、科 普体验或 学习交流的 参观点或 游览 区。 4.1.5 应设置 特色鲜明 、主 题明确 的科教旅游 参观 游览线路 。 4.1.6 应 至 少有 一个 可推广 、普及 的单 项科教旅游服务 项目 。 4.1.7 宜确立自身 的科教旅游服务 品牌 标志 。 4.1.8 环境空气 质量 应符合 GB 30952012 中二 级及以上 环境空气 质量 功能 区要求。
7、4.1.9 环境噪 声限制 应符合 GB 30962008 中 2类及以上 声环境 功能 区要求。 4.1.10 应符合 安全 、消防 、环境 保护法律 、法 规的要求。 4.1.11 应 开 展具 有互 动性、 可参 与性的科教游 览活动 ,应 使 大 部 分游 客都 有参 与科教 相 关主 题活动的 机 会。 4.1.12 宜开发 具有 科教 特色 的旅游服务 项目 。 4.1.13 宜 提 供科技 或教 育特色 场所 或产品 展示服务。 4.2 机构要求 4.2.1 应有专门机构 及人员 负责 科教旅游 活动 的开 展。 4.2.2 专门机构 应职 能全 面、 管理统一 。 4.2.3
8、专门机构内 部部 门之间 应分 工 明确 、互补 、联 系紧密 。 4.2.4 应 具 有健 全有 效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 制度 。 4.2.5 应 具 有健 全有 效的旅游 安全 和 应急 管理 制度 。 4.2.6 应 具 有健 全有 效的旅游 统计制度 。 4.2.7 应 建 立健 全有 效的 投诉制度 。 4.2.8 应 建 立岗 位作 业、 作业 检查 、游 客投诉 (意见 或建议 )、服务质量 问题 的处 理和改 进等 记录 制 度。 4.2.9 应 建 立科教旅游服务质量分 析制度 ,不 定期 开展科教旅游 接待 项目 服务质量分 析 (每年 不得 少 于一次 以上 )和本科教旅游
9、示范单位 接待 的游 客意见 分 析。 4.3 人员 4.3.1 配置要求 4.3.1.1 旅游直接从 业人员 应四 人以上,包括志 愿者在 内的旅游服务人员 应达到八 人以上。 4.3.1.2 旅游从 业人员 应具 有明确 的职责 分工 ,具 有合 理的 考评奖惩制度 。 4.3.1.3 旅游从 业人员 应定 期培训 ,培训时间视岗 位而 定, 但每期 人均培训时间 不得 少于 15h。 4.3.1.4 应对参 与科教旅游 接待 服务的志 愿者或 临时工作 人员 进 行统 一培训 和管理 。 4.3.2 服务要求 4.3.2.1 应具备相 应的 专业 知识 和服务技 能, 能为 游客 提供
10、规范化的服务。 4.3.2.2 应明确 服务 程序 ,熟悉 参观 游 览线路 。 4.3.2.3 应遵循 服务规范 ,有 明确 的服务标准和 流程 。 4.3.2.4 应尊重 游客民族风俗 习惯 、宗教 信仰 。 4.3.2.5 应遵守 服务人员 守则、规 章制度 和劳 动纪律 。 DB11/T 1015 2013 3 4.3.2.6 上岗应 按规定 着装 ,保 持服 装 整洁 ,佩戴 服务标 志。 4.3.2.7 在岗期 间要主 动提 供服务 ,服务 中表 情自然 ,举止端庄、大 方。 4.3.2.8 应严格 遵守工作制度 ,执 行岗位 工作程序 。 4.3.2.9 应使用 普通 话, 口齿
11、清楚 ,服务语言文 明, 外语 讲解 流 利清晰 。 4.3.2.10 游客服务 中心 等窗 口岗 位的服务人员 应掌握简 单手 语和至 少一 门外 语的 日常 用语。 4.4 设施 4.4.1 接待设施 4.4.1.1 应设置 至少 能停 放两辆 50座 以上 大客 车的 停车 场或在 距 参观 区域 200m之内 有 社会停车 场地。 4.4.1.2 应设置 正规出 入口 及处 理紧急情况 的应 急通 道, 出入 口 处设置 明显 的中外 文标 志 。 4.4.1.3 应设置 面积 不小 于 50m 2 的科教旅游游 客中 心和 至少 一个集 中的科教旅游游 客休 憩 区。 4.4.1.4
12、 应设计 合理 的科教旅游 参观 通 道。 4.4.1.5 各主要 参观点或 游览 区应设置分 布合 理、 数量 足够 的休息 座椅 。 4.4.1.6 应具备 齐全 的可 供特 殊使 用的无障碍辅助 设施。 4.4.1.7 可具有 在参观点或 游览 区使 用的 交通 工具 ,宜 使用 清洁能源 的交 通工 具。 4.4.1.8 可设置 为游 客服务的 食品 销售点或 餐饮 服务 设施。 4.4.1.9 宜开辟丰富 的科技 或教 育类 特色产品 展示区。 4.4.2 标识设施 4.4.2.1 应设有必 要的 公共信息 标志,图形符号 和设置应符 合 GB/T 10001.1、 GB/T 100
13、01.2和 LB/T 013 的规定。 4.4.2.2 危险地 点或路 段应设置 明显 的 中外 文警 示标 志。 4.4.2.3 各主要 参观点或 游览 区入 口处和 转弯岔 路口 均应设有导引标 志牌及 标志 物。 4.4.2.4 各主要 参观点或 游览 区宜 设立关 于爱 护公共 卫生 、爱 护 公共设 施、 保护 公共环境等 各种 内容 的宣传广 告牌 ,内 容应符 合 GB/T 26355的规定。 4.4.3 导览设施 4.4.3.1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 内应设有必要的科教旅游 说明牌 /板。 4.4.3.2 主要参观点或 游览 区应 配置 固 定的科教旅游 参观 游览线路 图。 4.
14、4.3.3 主要参观点或 游览 区宜 设置 先进 的解说 导览 设施 ,如电子 方位 感应 式解说 设备 、 电子触屏 导 览 设 备。 4.4.4 安全设施 4.4.4.1 应设置 专门 为游 客服务的 保安点 。 4.4.4.2 应设置 齐全 的安全 、消防 、防盗 设施。 4.4.4.3 应备有 提供紧急 医疗 服务的 日 常药 品、 急救箱 等。 4.4.4.4 应设立 旅游 医疗救 护点或 附近有可 依托 的社 会医疗 点。 4.4.5 卫生设施 4.4.5.1 各主要 参观点或 游览 区应设置分 布合 理、 数量与 接待 规 模相 适应 的厕所, 宜建 设 GB/T 18973 2
15、003三星 级以上 标准的旅游厕所 。 4.4.5.2 在游客 相对 集中 的场 所及参观线路上 应设置 足够 数量的垃 圾箱 。 4.4.5.3 室内参观点或 游览 区应设置通风 排气 、防 尘及 隔音 设施。 DB11/T 1015 2013 4 4.5 环境与安全 4.5.1 环境要求 4.5.1.1 应对游 客公共休息 区域 的厕所提 供洗 手、 清洁 、消 毒、通 风的服务。 4.5.1.2 应定期对 科教 参观点或 游览 区 进行 例行消 毒。 4.5.1.3 应及时 进行 垃圾 清运 。 4.5.1.4 应具有 阻止 游客 不良 行为 的日常 巡视 和管理 。 4.5.1.5 应
16、对科教旅游展示 物品或体验对 象提 供维 护与 更新 服务。 4.5.1.6 各参观点或 游览 区宜 绿化 栽植与 营建 景观 ,营造优良 的旅游 环境 氛围。 4.5.1.7 科教旅游 宣传 资料的 设计 、制作 应体 现低碳 环保 理念 。 4.5.2 安全要求 4.5.2.1 特殊地段 应提 供专 人值 守的服务。 4.5.2.2 应对参观 通道 、疏散 出口 进行例 行检查 ,保 持畅 通。 4.5.2.3 突发事 件发 生时 应及 时启 动应急 预案 ,并 提供 有效 的安全 救助 服务。 4.5.2.4 销售或 提供 的商 品应 质量 合格并 符合 国家 相关 规定。 4.6 接待
17、与投诉 4.6.1 接待 4.6.1.1 应向游 客公 示开放 接待计 划。 4.6.1.2 应科学 确定科教 参观点或 游览区的游 客承载 能力 ,合 理 调整 控制 游客 流量。 4.6.1.3 应向游 客提 供准 确和 负责 任的宣 传信息, 使游 客对 游程有符 合实 际的 期望 。 4.6.1.4 应提供 中外 文咨询预订 、旅游导 览、 参观 讲解 及相 关服务。 4.6.1.5 应提供 存放物品 、行 李及 遗失物 招领 服务。 4.6.1.6 应提供 助老 、助 幼、 助残 、助孕 、助 急等 特殊 人群 人性化服务。 4.6.1.7 应提供 走失 、迷 路等 救援 服务。 4
18、.6.1.8 应提供互联 网信息公 示和 更新服务。 4.6.1.9 宜提供 科教旅游 导游 图、 手册、 书刊 类公 众信息 资料服务。 4.6.2 投诉处理 4.6.2.1 应设立 旅游 投诉 受理 机构 或配备 专门 受理 投诉 的人员。 4.6.2.2 应在参观点或 游览 区的 显著 位 置公 示服务 投诉 电话 。 4.6.2.3 应妥善 处理 旅游 投诉 。 5 评定与复核 5.1 评定组织 5.1.1 北京市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 对“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 ”进 行评定和 管理 。 5.1.2 北京市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委员会由 政府 相关 部门 、 行业 协会、 相关
19、科教单位等 专家代 表组 成 。 5.1.3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委员会专 家组 应至 少由 五人组 成 。 5.2 评定程序 DB11/T 1015 2013 5 5.2.1 申报 5.2.1.1 由具备独立 法人资 格的科教旅游示范单位 采取 自愿 原则申 报。 5.2.1.2 申报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的单位 应提 供真 实有 效的 数 据, 否则 将取 消初 评和 验 收资 格, 且 一 年内 不得 再行 申报 。 5.2.1.3 申报科教旅游示范单位的组织应 按照附录 B表 B.1进行自 查和 整改, 自查达到 600分( 含) 以上后 可申请评定。 5.2.1.4 凡自愿 申报 科教
20、旅游示范单位的组织 须填写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申请表 ,见 附录 A表 A.1, 并提 交相 关文件与 证 明材料。 5.2.2 受理 5.2.2.1 申报单位 将申 报材 料报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委员会 , 由其 检查 验收 。 5.2.2.2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委员会应 在收 到相 关申 报材 料后七 个工作 日内 组织 专家 、按照附录 B 表 B.1中加 “* ”的评定 指 标对申请单位的 必备条 件进 行 现场 评判 。 5.2.3 评定 5.2.3.1 对必备条 件( 加 “ *” 的评定 指 标) 达到 300分( 含 )以上 的申 报单位 ,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 定委员会
21、 应组织 专家 组按照本标准附录 B表 B.1的 剩余评定 指标 对申 报单位 进行进一 步的 现场 评分、 全 面 考 核、 综合 评定。 5.2.3.2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 满分 为 1000分,其 中加 “ *” 的 必备条 件 共 400分;综 合 评定 得分 在 600分( 含) 以上 的申 报单位方具 有被 确定 为“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 ”的资 格。 5.2.3.3 对必备条 件( 加 “ *” 的评定 指 标) 未达到 300分( 含 )以上 的申 报单位,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 评定委员会 应予 以告 知并 说明理 由。 5.2.4 批复与公告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委员会应对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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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1015-2013 科教旅游示范单位服务质量与评定 1015 2013 科教 旅游 示范 单位 服务质量 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