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309-20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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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 DB11/ 1309 2015 备案号: J12366 20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community-based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2015-12-30发布 2016-07-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community-based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DB11/ 1309 2015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
2、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6 年 07月 01日 2015 北京 公告的实施通知(正面) (背面) 公告(印成彩色)(红头) (背面) DB11/ 1309 2015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水平,按 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 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 2014年北京市 地方标准 制修订 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14 36号 )的 要求 ,编 制组在深 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 的 基础上 ,完成 本标准的编 制 工
3、作 。 本标准的主 要 技术 内容是: 1. 总则; 2. 术 语; 3. 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配建 指标; 4. 选址布局 ; 5. 外 部 环境; 6. 建筑设计标准 。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 6.1.1条、第 6.1.2条、第 6.1.4条、 第 6.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 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归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 乡规划标准化办 公室。 本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 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士路 62号 , 邮政 编码: 100045,联 系电
4、话: 88043999, 电 子信箱 : BIAD_YLBZ, 以 供今后 修订时 参考。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电话: 68017520, 邮 箱 : 。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员: 刘晓钟、任 明 、高 羚耀、 吴 静 、 彭璨云、 张 凤 、 冯冰凌 、杨 旻 、 DB11/ 1309 2015 包延慧、 刘 芳 、 李祥云 、王 超 、 孙博远、 吴宇红、 王 晖 、 梁 江 、 吴 冰 、 刘文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燕辉、 吕小泉 、孙克放、 周燕珉 、 林建平、 赵景昭 、窦
5、以 德 、薛 峰 、 DB11/ 1309 2015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 语 . 2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建 指标 3 4 选址 布局 4 5 外 部 环境 5 5.1 道 路 交 通 . 5 5.2 室外 活动场 地和配 套 设施 . 5 6 建筑设计标准 7 6.1 一 般 规 定 . 7 6.2 用房 设置 . 7 6.3 用房 设计要求 . 8 6.4 室内环境 . 9 6.5 安全措 施 . 10 6.6 建筑设 备 . 12 本 标准用词说明 16 引用标准 名录 17 条文说明 19 DB11/ 1309 201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
6、isions 1 2 Terms . 2 3 Index of supporting facilities . 3 4 Location . 4 5 External Environment . 5 5.1 Traffic 5 5.2 Outdoor Activity-yard and attached facilities 5 6 Building Design Standard 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6.2 Room Setting . 7 6.3 Design Requirements of Room Setting . 8 6.4 Interior
7、Environment 9 6.5 Safety Measures . 10 6.6 Building Equipments 1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7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9 DB11/ 1309 2015 1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城 镇社区养老 配 套 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和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和社区养老环境,满 足 老年人多层次 、多样 化的养老服务 需 求, 特 制定本 标准。 1.0.2 本
8、标准 适用于北京市新 建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 计 和 建设( 历史 文化街 区 除外) 。 1.0.3 本 标准的 内容为北京市 居住公 共服务设施配置 指标中 提 及的社区 级建设 项目所对应 的养老服务设施 。 1.0.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应贯彻 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的 国家 政 策 , 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满足北京市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实 现 社会、 环境、 经济三 方 面的综合 效益。 1.0.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除应符合本标准 外 , 尚应 符 合 国家 和北京市 现 行有关 标准的规 定 。 DB11/ 1309 2015 2 2 术 语 2.0.
9、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community-based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 文体娱乐、 精神慰藉、 日间照料床位、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的设施。 2.0.2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社区老年 人 提供 短 期托管 服务和上 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 所 , 包 括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 料床位、相应娱乐康复健身 设施和社区居 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内容。 2.0.3 老年活动场站 activity room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康复健身 设施、学习教育及活动场地 的社区养 老服务场所
10、。 DB11/ 1309 2015 3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 3.0.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 项目的配建 指标,应符合 表 3.0.1 要 求 , 并应纳 入 相关 规划 。 表 3.0.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 项目 功能 基本服务内容 配建规模及 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 托老所 短期照料 休息、 活动 、 保健 、 餐饮服 务用房等 不应小于 10个 日 间 照 料床位, 每床建筑面积不 应 小 于 20m 2 800m 2 /处 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 心 组 织 文 体 娱乐、膳食 供应、 生活照料、 心理咨询 、 医疗护 助等(以上门服务为主) 老年活动 场站 娱乐
11、、健 身 、 活动 活动、 阅览、 保健 及室外活 动场地等 200 250m 2 /处 注 : 表 中 所 列 为 综 合 指 标,已包括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 3.0.2 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 中心可与 社区管理 服务 用房 合 并 使用 。 DB11/ 1309 2015 4 4 选 址 布 局 4.0.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选址应满足 以 下要求: 1 地 形 平 坦 , 自然 环境良好 , 可 获得 有 效日照和 通 风。 2 基础 设施 良好, 便于利 用周边的 生活、 医疗等 公共 服务设施 。 3 场 地 交 通 便 利 , 方 便 老年 人 到达 。 4.0.2 社区养老服务
12、设施的服务半径宜小 于 500m, 并应符合北京市 控制性详细 规划 要求及 北京市相关 法律法 规要求。 4.0.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应 根据 老年人 的使用特点和各 项设施的 功 能 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综合设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宜合并 设置,并可与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管理服务 用房、公 共绿地 等相邻 设 置,共享 部分设施 。 4.0.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 要出入口 应避开城市主干 道、快速 路 及交通量 大的交 叉路口 等 地段,应 与社区 道路系 统 有良好衔接 。 4.0.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内 老年 人 的主 要生活、活动用房 冬 至 日日 照 不
13、 宜 小 于 2h。 DB11/ 1309 2015 5 5 外 部 环 境 5.1 道 路 交 通 5.1.1 通 往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道 路 宜人 车分流,交通 组织应便 捷 流畅。 5.1.2 通 往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步 行道路 应符合 下列 规 定 : 1 步 行 道 路 的有效 宽度宜 不小于 1.50m, 纵坡宜不大 于 2.5%; 步 行 道 路 有高差 时,应 设 无障碍坡 道。 2 步 行 道 路 铺 地 应 平 整 、 防滑、不积 水, 材质种类宜统一。 3 步 行 道 路 附近宜 设置配 备座椅的 休息区 。 5.1.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外 部道路应 满足消防、疏
14、散 、救护等 要 求;货物 、垃圾 等运输宜单 独 设 置出 入口。 5.1.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 地应设置 非机动车停车位 ;托老所 的 主 要 出 入口附近应设置老年人接送车停车位,并与建筑出入口无障 碍衔接。 5.2 室外活动场地和配 套设施 5.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室外活动场地 应符合 下列 规 定 : 1 室外 活动场 地 应与 养老服务设施的 出 入口 临近 设 置, 且应 选 择在避风 、向阳 处。 2 室外 活动场 地可 与社区公共 绿地 、儿童 活动场 地等结 合设 置 ; 布局宜动静分区,并宜设置健身器材、座椅、花架、阅报栏等 设施。 3 场 地 表 面 应 平
15、 整 、 防滑 、不积水 。 5.2.2 室外活动场地 高差 部位的设计 应符 合下列 规 定: 1 坡 道 应 为 无障碍坡 道 。 2 室外 台阶 不应采 用无踢 面和直角 形凸缘 的踏步,且 应 防滑 ;DB11/ 1309 2015 6 宜 在 两侧 设置扶手 ; 台阶 宽度大于或 等于 3m时, 应在中 间 加 设扶手 ; 台阶顶部 宜设置 感触警示路 面 。 5.2.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周 边绿 地 宜 采用 乔 、 灌 、 草 相结 合的种 植 配 置 , 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在主要的活 动场地区 域宜种 植高大 落叶乔木。 5.2.4 独 立 设 置 的
16、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 设置屋顶绿化, 可利用屋顶 做 室外活动场地。 5.2.5 老年人 集中的室外 活动场 地 附近 应设置便于老年 人使用的 无 障碍卫生 间。 卫生间可 单独 设 置, 也 可附 建 于其它 公共服务设施内 , 附建时应 设置相对 独 立的出 入口。 5.2.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室外环境中配 套 的标 识牌应 整 体规划设 置 。 DB11/ 1309 2015 7 6 建 筑 设计标准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 为 低层 建筑或设置于建 筑物底层 。 供老年人 使用的 房间不应设 置在地 下室及半 地 下室。 6.1.2 二层及二层以
17、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筑应 设 无障碍电梯 。 6.1.3 轿厢宽度 不应 小于 1.60m, 深 度 不应 小于 1.50m, 轿厢门洞净 宽不应小 于 900mm。 6.1.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筑 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2级 , 其疏散距 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 筑 设计防火疏散要 求。 6.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空间设计 应动静分区,服务 流 线 应便 捷 , 地 面 应 防滑 平整。 6.1.6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应造型简 约,避免大量使 用装饰性 构 件。对于 已建成社区, 宜 充分利用 既有建筑进行 改 造。 6.2 用 房 设 置 6.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18、包括托老 所和老年活动场 站,宜合 并 设置,其 房间设 置应符 合 表 6.2.1要求。 表 6.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房间设 置 房间类别 用房配置 设置要求 备注 生活用房 休息室 公用卫生间 自用卫生间 设于有床位休息室内 公共餐厅 可兼公共活动用房, 可附设备餐间 公用淋浴间 附设厕位 理发室 开水间 DB11/ 1309 2015 8 表 6.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房间设 置 (续) 房间类别 用房配置 设置要求 备注 医疗保健用房 医务室 如邻近社区卫生服务 站,可不设医 务室 保健室 康复室 心理疏导室 公共活动用房 阅览室 棋牌室 书画室 健身室 多功能厅 服务用
19、房 总值班室 入住登记室 办公室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重点服务于 90%居家养老,提供相应 服务 厨房/ 备餐间 职工用房 可含职工休息室、卫生 间 设 备用房 洗衣房 备品库 注:表中为应设置 :为宜设置 。 6.3 用房设计要求 6.3.1 老年人 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 有噪声振动的设备 机房等贴 邻 布 置 。 6.3.2 生活用房 1 老年人休息 室 宜为 每间 4人 8 人 。 2 老年 人 休息 室 自用卫生 间的设置 应符合 下列规 定 : DB11/ 1309 2015 9 自 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 人 盥洗,便溺的需要,宜 满足 老年人洗 浴 的 需 要; 卫生 洁 具宜 采用
20、 浅 色; 平面布 置 应留 有助 厕 等 操作 空 间; 与 相 邻 房间 室内地 坪 不应有高差, 地面应 选用防滑耐磨材料 。 3 老年 人 公共餐厅 应符合 下列规定 : 公 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 的, 牢固稳定的桌椅;其 布 置应能满足 供 餐 车 进 出 、 送 餐 到 位的服务, 并应 为护理 员留有 分餐、 助餐 空间 ; 当采用柜 台式售饭 方 式时, 应 设 置低 位服务 窗 口。 4 老年 人公 用卫生 间应与 老年 人经常 使用 的公 共活动用房 同 层 , 宜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公用卫生间内 应 设 安全 扶手无障碍厕 位 。 6.3.3 医疗保健
21、用房 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弹性,房间平面布 局 应 满足 康复器 具的使 用 要求。 6.3.4 公 共 活动用房 1 公 共 活动用房应 有良好 的天然采 光与自然 通 风条件 , 东 西向 开 窗 时 应采 取 有效 的 遮阳措 施 。 2 多 功能厅 宜设置 在建筑 首层,墙 面和顶 棚宜做 吸 声处理。 3 活动室的位 置 应避 免 对老年人卧 室产生 干扰,平面 及 空 间形 式 应 适 合老年人活动需 求 ,并应满足多功能 使 用的要求。 6.3.5 服务用房 1 入 住 登记 室宜设 置在出 入口附近 ,并应 设置醒 目 标识。 2 厨 房 应 有 供 餐
22、车停 放 空间 和 消 毒空 间 , 并应避 免 噪声和气味 对 老年人用房的 干扰。 3 管理服务 用房应 设有居家 养老服务 办 公室 , 以服务社区的 居 家 老 人 为主,提供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医 疗 互 助等 服务。 6.4 室 内 环 境 6.4.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中 主要 功能房 间应 有 良好的 天然采DB11/ 1309 2015 10 光 , 采 光窗洞 口面积与 该 房间楼 (地)面面积 之比 应符合 表 6.4.1的 规 定 ; 表 6.4.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筑主要 功能房间 的 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 )面面积之比 房 间 名
23、称 窗 地 面 积 比 公 共 活动用房 14 休息室、公共餐厅、 医疗保健用房 和主要服务用房 16 设有外窗的公共卫生 间和公共淋浴 间 19 6.4.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 应有良好 的自然通风,主 要功能房 间 外窗 可开启面积不应 小 于 所 在房 间 面 积的 1/15, 并应采 取可以调 节 换气量的 措施。 6.4.3 供 老年 人使用的主 要 功能 用房应 采取有效的遮阳 措施,改 善 室内热环境。 6.4.4 社区养老设施建筑的休息 室 宜与 保健室、康复室 、公共活动 用房等产生噪声的房间分区布置,避免干扰。休息室应采取有效的 隔声减振措施,休息室的 允许噪声级应不大
24、于 40dBA, 休息室与产 生 噪声 房间之 间的 隔墙和楼板 的计 权隔声 量+ 交 通 噪声频谱 修 正量 ( R w +C tr ) 应 大 于 50dB。 休息室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 的计权规范化 撞击声压 级(L n,w ) 应 小 于 70dB。 6.4.5 室内装 修不应选 用易燃 、易碎、化 纤 及 散 发有害 有毒气味 的 材料。 6.4.6 老年人 使用的室内 空 间地 面色彩 宜选用中等或较 高明度的 暖 色,墙面色彩应 柔和, 并 与地面形 成差异 。 6.5 安 全 措 施 6.5.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建筑 物出 入口应符合 下列规 定: 1 供 老年人 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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