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1-2010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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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 27288-20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1212010 代替 DB 11/ 1212006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smoke opacity from in-use diesel vehicles under lug-down test procedure 2010 - 02 - 04发布 2010 - 06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121 2010 I 目 次 前言 .
2、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 . 2 5 限值及结果判定 . 2 6 实验设备与数据记录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方法对车辆预检要求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规程 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实验设备的检查和实验方法 . 2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实验设备的技术要求 . 3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报告格式 . 32 DB11/ 121 2010 II 前 言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3、污染防治法 的规 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正文 第 4、5 章强 制,其余 为 推荐 性要求 。 本标准规定的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 放标准 和测 试方法,适 用于在用柴油车的排气烟度检测。 本标准依 据 GB3847 2005车用压燃 式 发动机和 压燃式 发动机 汽车排气 可见 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 制订 , 同时参照香港 环保署 的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 放法规 (CAP.374中 77F(1)(a)部分、2000年 6 月修订版)的 相关内容 ,并补充了相应的排 放 限值 。 本标准是对DB11/ 121 2006的 修订。本标准自 实施之日起代替DB11/ 121 2006。
4、 本标准与DB11/ 121 2006相比主 要 变化如下: 将轮边功率的限制 确 定为50%; 增加了满足国家第 IV阶段 排放标准 的重型柴油车排 放 限值; 增加了 对治理改 造的柴油车的烟度限值; 对功率修正公式 进行了修 改; 增加了 对检测设备的技术 条件要求 。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 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 政府于2010 年 1月 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 保护局负责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 理 工 大学 。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葛蕴珊、 韩秀坤、 尤可为、 郝利君 。 DB11/ 1
5、21 2010 1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 放 的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 、 限值及结果判定 、 测量结果与 数据记录要求 。 本标准适用 于装用柴油机、最 大总质量大 于 400 kg、最 大设计速度大于或等 于 50 km/h的在用 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 其 最新 版本(包括所有 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本 文件。 GB 3847 车用 压燃式 发动机和 压燃式发 动机汽
6、车排气 可见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6912005 车用 压燃式 、气体燃 料点燃式 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 239 车用柴油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 3.1 最大总质量( GVM)Gross Vehicle Mass 汽 车制造厂 规定的技术 上允许 的最大质量 。 3.2 轻型汽车(LDV) Light Duty Vehicles 最 大 总 质量 小于或等 于3500 kg 的汽车。 3.3 重型汽车(HDV) Heavy Duty Vehicles 最 大 总 质量大 于 3500 kg的汽车 。 3.4 轮边功率
7、 (WP)Wheel Power 汽 车在底盘 测功机上运转时,在 驱 动 轮上 测量得到 的功率。 3.5 发动机名义最大转速( MaxRPM)Maximum Revolution Per Minute 在 进行本标准 规定的测量中,加速踏板处 于 全开位置 时测量得到 的发动机 最大转速 。 DB11/ 121 2010 2 3.6 最大轮边功率时转鼓线速度(VelMaxHP )the Linear Velocity of Chasis when Measured Maximum Power 在 进行本标准 规定的 功率扫描 实验中,测量得到 的实 际最大轮边功率点的 转鼓线速度 。 3.
8、7 光吸收系数 Optical absorption coefficient (K)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 减的一个系 数 。 它是 单位 容 积 的 微粒 数 n、 微粒 的 平均投影面积 a和微 粒的消光系 数Q三者的 乘积。 3.8 在用柴油车 In-use Diesel Vehicles 已经注册登 记并取得号牌的柴油车 (以 下简称柴油车 ) 。 3.9 林格曼黑度 Lingemann Blackness 林 格 曼黑度共 分 0 5级 , 是将烟 色与林 格曼浓度 图对 照而测量出 来的一种 烟尘浓度 表示法。 林格曼 图有6种,对 应为6级 ,0级为全 白,1级黑 度为20
9、 , 2级为40, 3级为60 ,4级为 80,5 级为全黑。 4 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 4.1 检测方法 4.1.1 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量前应对 受检车辆 进行外观 检查,车辆的具 体预检要求 见 附录 A。 4.1.2 预检不合格的车辆不 应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量; 预检 合格的车辆, 按 附录 B的规定 进行烟度测 量 。 4.1.3 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应采 用底盘测 功机、不 透光 烟度计和发 动机转速 计等设备 。 4.1.4 将受检车辆 放置在底盘 测 功 机上 , 按照 规定的加载减速法,测量 100% VelMaxHP、 90% VelMaxHP 和 80%VelMaxHP速度
10、 点的烟度 、发动机 转速和实 际轮边功率,烟度测量采 用分流式 不透光烟度 计 。 4.2 检查项目 针对满足不 同阶段排 放标准的车辆,其 检查项目 见表 1。 表1 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 车辆 满足 的排 放标准 国 标准 以下 (含 )车辆 治理 改造 车辆 国 标准 车辆 外观 进行 进行 进行 OBD 进行 加载减速 试验 进行 进行 进行 5 限值及结果判定 DB11/ 121 2010 3 5.1 烟度限值和发动机性 能要求 烟度限值和 发动机性 能要求按如下规定 执行: 2002年 12月 31日以 前注册登 记的柴油车,执行 表 2中的 I类限值 。 200
11、3年 1月 1日至 2005年 12月 29日 注册登记的柴油车,执行 表 2中 II类限值标准。 2005年 12月 30日以后登 记注册的柴油车,和 经 市环 保局核准,2005 年 12月 29日之前 登记 注册的已经 提前达到 国家第 III阶段排 放标准且领 取绿色环保标 志的柴油车, 执 行表 2中 III 类限值标准。 经治理改造 取得绿色 环保标志 的柴油车 执行表 2中 IV类 限值标准。 2008年 7月 1日 后注册登 记的满足 国家 IV阶段 排 放标准的柴油车, 执行表 2中 V类限值 标准。 表2 加载减速工况 烟度限值和发动机性能要求 类别 3个测量 点的 光吸收
12、 系数( 或 HSU) 不大 于 发动机 转速要求 不 超过 轮边功率 与标 定功率 的百 分比 不小 于 OBD I类 1.61m -1 ( 50) 10% 50% II类 1.19m -1 ( 40) 10% 50% III类 0.80m -1 ( 29) 50% IV类 0.50m -1 ( 19) 10% 50% V类 0.50m -1 ( 19) 50% 不 能 发 现 与排 放 控制 装置 相关 的 故障码 5.2 结果判定 5.2.1 所有测试车辆在实验前 首先必 须进行排 放控制装置 外观 检查,如 果检查结果与登记 信息相符 , 则判定车辆排 放 控制 装置外观 检查合格,
13、可 以 继续 进行 加载减速烟度测试, 否则直接 判定车辆排放检测 结果不合格 。 5.2.2 排放试验前 或试验过 程中,OBD 故障指 示灯应工 作正 常且保持熄灭状态, 且对车辆 OBD系统故 障码的读取 ,未发现 与排放控制 装置相关 的 故障码 ,否 则 判定该 车的排放 检测结果 不合格。 注: 此条 款仅 适用 于满足 国 以上 (含 )排 放标准 ,且带 有 OBD系 统的车辆 。 5.2.3 经环境保护行 政 主 管部 门培训合 格的检测人员, 可采 用目测法测量,烟度值 超过林 格曼 1级 , 则判定排放 检测结果 不合格。 5.2.4 在测量过程中 受 检车辆的发动机 出
14、 现故障 , 使 检验 被迫终止, 则判定 该 车排 放检测结果 不 合格 。 5.2.5 车辆的测量结果不能 同时满足 表 2关于发 动机烟度和性 能 的要求, 则判定该 车排放检测 不 合 格。 6 实验设备与数 据记录 柴油车加载减速 工况烟度测量的数据记录要求见 附录 B,实验设备的检查和实验方法见附录 C,实验 设备的技术要求见附录 D,检测报告的打印 格式见 附录 E。 DB11/ 121 2010 4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方法对车 辆预检要求 A.1 范围 本附件规定 了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前的预检要求 。 A.2 车辆身份确认 检测员应
15、确 认车辆与车辆行驶证 是 否符合 , 如 果不 符, 不允许参 加测量。如 果车辆 身份无法 确认, 不允许参加测量。 A.3 安全检查 A.3.1 检测员应彻 底检查车辆的状况 ,如果出 现A.3.2 A.3.7情况或缺陷 , 均不 能进行检测 。 A.3.2 仪表无法正 常工作: a) 里程表; b) 机油压力报 警灯; c) 冷却液温度 表; d) 空气辅助或 空气制动 阀压力表 。 A.3.3 驾驶员控制 出现故障 : a) 在驾驶员位置 无 法 关闭 发 动机 。 b) 车辆制动失灵 。 A.3.4 机动车车身 和结构存 在的问题 : a) 驾驶员无法在 短 时 间内 打 开 车门
16、 ; b) 车身的任何 部分与轮 胎或传动 轴相接触 ; c) 车辆在上载和 卸 载 时,车身部 件有可能 损坏检测设备 。 A.3.5 发动机和冷却 系 统故障 : a) 无法加满冷却液; b) 冷却系统严 重泄漏; c) 散热器管路 有裂缝; d) 冷却风扇损坏 或 无 法正 常 工 作; e) 冷却风扇皮 带损坏或 破裂; f) 发动机机油量 不 足; g) 发动机工作过 程中,机油严重 泄漏; h) 机油泄漏到 排气系统 上; i) 涡轮增压器 的润滑油 可能泄漏 ; j) 发动机空气 滤清器丢失 或 损坏 ,或中冷器严重堵塞 ; k) 真空管损坏 ; l) 供油系统、 高压油泵 或喷
17、油器 故障; DB11/ 121 2010 5 m) 调速器工作 不正常; n) 发动机怠速 时排气管 排出浓的 白色或蓝 色烟气; o) 燃料油油位 偏低; p) 发动机进、 排气管松懈 ; q) 发动机排气 系统严重 泄漏; r) 发动机有异响 。 A.3.6 变速器存在的 故障: a) 变速器油严 重泄漏; b) 变速器有异响 。 A.3.7 驱动轴和轮 胎存在的 问题: c) 固定螺钉松 动或丢失 ; d) 轮胎损坏; e) 轮胎橡胶磨损 超过厂 商设定的 警告线; f) 轮胎在行驶 中不正常 膨胀,或 轮胎等级 低于 70 km/h; g) 使用了不同 尺寸的轮 胎; h) 轮胎有径
18、向 或横向裂纹 ; g) 轮胎间夹杂有其 他物体, 例如石粒等 。 DB11/ 121 2010 6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规 程 B.1 前言 附录B描述了本标准第 4章中规定的柴油车加载减速 工况 烟度测量规程。 B.2 测量规程 B.2.1 加载减速烟度实验组成部分 加载减速烟度实验由 三部分组 成:第 一 部分是在测量前 需 要对车辆 进行调整 ;第 二 部分是检查测量 系统和被检车辆的状况 是 否 适合 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量 ;第 三 部分则是进行 加载减速烟度测量, 这部分 由控制系统 自动完成 。 B.2.2 检测人员配 备 每条检测线
19、至少应配 备三名检测 员 , 一名 检测员 操作 控制计算机 ;一名检测 员 负责 驾驶受检车辆; 另一名检测 员进行辅助 检查, 并观察受 检车辆在检测 过程中是否 出现异常 情况。 B.2.3 测量前对车 辆的检查和 调整 B.2.3.1 车辆在试验前 应进行 预检, 只有预检 合格的车辆 才 能进行加载减速烟度实验 。 对于 OBD检查( 如 适 用)不满足B.2.3.3条d)项要求的车辆 应 直接判定排 放 检测不合格,对于其 他项检查或 预检不合格的 车辆应不允许 进行试 验。 B.2.3.2 对预检合格的车辆,在受检车辆完成检测 登 记 后 ,驾驶 操 作员应将车辆 驾 驶 到底盘
20、 测 功 机前 对车辆进行 测量前的 准备和调整 , 并 等待 进行烟度测量 。 B.2.3.3 在将车辆驾 驶到底盘 测功机之 前,检测 员应对待 检车辆 进行以下 调整: a) 中断所有主动型 制动和扭矩 控制功能( 自动缓速器 除 外),例如制动防 抱死系统 (ABS)、 电 子稳速程序 (ESP)等 ; b) 关闭车上所有以发动机为动力 的附加设备,或切断 其动 力传输机 构; c) 除检验驾驶员外,受 检车辆不 能装载货 物或其他 乘客 ,也不能有 附加的动 力装置。如 果 需 要, 可以用测量 驱动桥重 量的方法 来检查底盘 测 功 机能否 承受待检车辆 驱 动 桥的 重 量 ;
21、d) 对于满足 GB 17691中 IV阶段 以上 (含)排 放标准 且带 有 OBD系 统的车辆, 应在试验 开始前 完 成 OBD故障指 示 灯 检查的工作 , OBD故障指示 灯应工 作正常且保 持熄灭状态 ,车辆 OBD系 统中 应没有储存 与排放控制 装置相关 的 故障码 , 如 果有 应进行记录; e) 在检测准备 工作中, 应特别注 意以下事 项: 1) 对非全时四 轮驱动汽 车,应选择 驱 动 轮; 2) 紧密型多驱 动轴的车辆, 或全时四 轮驱动车辆, 无法 进行加载减速 试 验 时 , 应进行自由 加 速烟度检测 。 f) 车辆预检应 符合附录 A的要求,对预检不 合格的车
22、辆不得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检测, 待 修理合格 后才能进行 检测。 DB11/ 121 2010 7 B.2.4 测量系统检查 B.2.4.1 测量系统检查的目的是为了 检查底盘测 功机能否满足受 检车辆的功率 测量要求, 同时也检查 测量系统是 否可以正 常工作。如 果车辆的 最 大 功率 超过 了 测 功 机的 功率吸收 范围, 不能进行 检验。 B.2.4.2 检测员根据B.2.3条对车辆进行 测量前的 准备和 调整 后, 应按以下 步骤将待 检车辆驾 驶到底盘 测功机上: a) 举起测功机 升降板, 并检查转鼓 是 否 已被 牢 固 锁好 ; b) 小心把受检车辆驾驶 到底盘测 功机上,
23、将驱动轮 置于 转鼓中央位置 ; 注 :除非 测功 机允许 双向 操作 , 一定要 按测 功机的规定方 向将 车辆 驾驶 到底盘 测功 机上 , 否则 有可 能损坏 底盘 测功 机。 当车辆 驱动 轮位 于转鼓鼓面上 时, 不允许 使用 倒档 。 c) 放下测功机 升降板, 松开转鼓制动 器。 待完全放下 测功 机 升降板 后, 缓慢驾车 使受检车辆的车 轮与实验转鼓 完 全 吻合 ; d) 使用汽车制动 使 车 轮停 止 滚 动, 关 闭 发动机; e) 按照测功机制 造 商 的建议将非 驱动轮楔住 , 固 定 好车辆 安 全 限 位装置。如 果 是 前 轮 驱 动的车辆, 还 要 有 防
24、侧滑 措 施; B.2.4.3 应为受检车辆配 备辅助冷却风扇,对大 型柴油车, 应 掀开动力舱盖板 ,保证冷却空 气 流 通顺 畅 ,防止发 动机过热 。 B.2.4.4 测量系统及车辆状况 检查应符合 如下要求 : a) 按设备厂商 说明书的要求,连 接好发动机 转 速 传感 器,测量曲轴 转速; b) 选择合适的 档位, 使油 门踏板在 最大位置 时 , 受 检车辆的最高车速在 70 km/h左右, 注意不能 超过 90 km/h; c) 根据登记的车辆参数, 由控制系 统判断测 功机能否 满足 车辆功率 要求, 如果车辆的最 大功率超 过了测功机的 吸收范围,不能 进行检验 。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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