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496-2013 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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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e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of credit qualification level for security guard unitsICS 13.310 A 9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T4962013 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规范 2013 - 09 - 25发布 2013 - 12 - 25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共安全服务中心提出。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金盾保安职业培训学校、天津市金盾公共安全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捷
2、、刘金艳、张瑞、赵月乔、王晓萌。DB12/ T4962013DB12/ T4962013 1 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的术语和定义、机构、原则、对象和内容、评估、回避与复核、结论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天津市公安局批准或备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372-2011 保安从业单位
3、信用资质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DB12/T372-201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 The assessment of credit qualification level for Security guard units 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保安从业单位的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的过程。 4 评估机构 4.1 专业评估机构 4.1.1 从事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应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机构。 4.1.2 从事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的机构应在注册范围内从事评估活动。 4.1.3 从事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4、: 4.1.3.1 接受保安从业单位的信用资质评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4.1.3.2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标准及相关评估业务管理制度; 4.1.3.3 组织召开信用资质评审委员会会议; 4.1.3.4 做出评估、降级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初步意见,报评信用资质评审委员会有关重要审定; DB12/ T4962013 2 4.1.3.5 制定发放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4.1.3.6 其他信用资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职责。 4.2 信用资质评审委员会 4.2.1 信用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本市公安机关的保安业监管部门和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保安从业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4.2.2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
5、职责: 4.2.2.1 审定评估方案、评估标准及相关评估业务管理制度; 4.2.2.2 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4.2.2.3 做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4.3 信用资质评估项目组 4.3.1 专业评估机构下设信用资质评估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4.3.2 项目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4 评估人员 4.4.1 专业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大本及以上学历,10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并取得天津市公安局指认印鉴的高级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 4.4.2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
6、当具备条件: 4.4.2.1 熟悉保安业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4.2.2 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4.4.2.3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4.4.3 评审委员会应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4.5 评估制度 4.5.1 健全信用资质评估管理制度: 4.5.1.1 评估业务方法; 4.5.1.2 评估业务程序; 4.5.1.3 评估业务流程; 4.5.1.4 评审委员会制度; 4.5.1.5 评估信息发布制度; DB12/ T4962013 3 4.6 跟踪评
7、估制度; 4.7 评估报告格式准则; 4.8 评估报告规范文本; 4.9 被评单位信用评估材料清单、实地考察访谈记录、评分表、扣分表、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跟踪评估文件等。 4.9.1 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4.9.1.1 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4.9.1.2 评估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4.9.1.3 评估业务运营防火墙制度; 4.9.1.4 评估业务回避制度; 4.9.1.5 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9.1.6 评估业务数据库管理制度; 4.9.1.7 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奖惩制度等。 5 评估原则 5.1 保安从业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独立
8、运作的原则。 5.2 评估工作应遵守与评估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向被评单位提供信用资质等级评估结果,严守业务工作秘密和客户秘密。 5.3 评估机构决定并公布被评单位的信用资质等级后,应进行跟踪评估,适时作出变更或不变更被评单位信用资质等级的决定。 6 评估对象和内容 6.1 评估对象 6.1.1 保安服务公司和物业服务企业。 6.1.2 申请参加评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1.2.1 取得保安从业单位资质证书满两个年度; 6.1.2.2 获得的评估等级满有效期限的。 6.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6.1.3.1 未参加上年年度检查; 6.
9、1.3.2 上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DB12/ T4962013 4 6.1.3.3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6.1.3.4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1.3.5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6.2 评估内容 6.2.1 保安服务公司信用资质等级应遵照 DB12/T3722011 4执行。 6.2.2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质等级应遵照 DB12/T3722011 6执行。 7 评估 7.1 提供评审资料 被评单位向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评审资料应符合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各项评审资料清单的要求。 7.2 评估工作流程 7.2.1 前期准备 7.2.1.
10、1 需要评审的保安从业单位向专业评估机构提出评审请求,专业评估机构接到请求后,审定被评单位的参评资格。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程序。 7.2.1.2 专业评估机构与被评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或工作方案。 7.2.1.3 向被评单位发出信用评估所需资料清单。在通常情况下,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给被评主体一份通用的资料清单;针对特定的评估项目,也可能提供给被评主体一份特定的清单。 7.2.1.4 被评单位按信用评估所需资料清单中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7.2.1.5 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信用评估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组),项目组一般由3至4人组成,指定其中1人为项目负责人。 7.2.1.6 项目组
11、进行前期研究,收集有关被评单位的资质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服务要求和信誉要求等六方面的评审资料。 7.2.1.7 项目组审查被评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做好进入现场考察的准备。 7.2.2 现场考察 7.2.2.1 项目组与被评单位进行沟通,落实现场考察和访谈时间,访谈和现场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延长。 7.2.2.2 项目组成员应认真研究已获取的相关资料,根据对已有资料的研究,拟定访谈提纲和要点。 7.2.2.3 内部访谈:包括对被评单位的主管领导、主要管理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员访谈;住所、设施、人员
12、、资料和数据等实地核查。 7.2.2.4 外部访谈:在某些情况下,项目组还需对被评单位的外部,如开户银行、母公司、行业管理部门、主要客户等进行访谈,向有关专家进行专项咨询。 DB12/ T4962013 5 7.2.3 信用分析 7.2.3.1 完成现场考察工作后,首先要对数据进行整理和确认,确认数据时要尽可能采用被评单位提供的数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采用评估人员调整过的数据,但要加以说明。 7.2.3.2 在数据处理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综合结论。 7.2.3.3 项目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附录B(规范性附录)中评分表要求进行评分,对信用等级进行总体判断,将初评结果提交信用资质评审委
13、员会。 7.2.4 评定信用等级 7.2.4.1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被评单位的信用等级由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评定。 7.2.4.2 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在表决相关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投弃权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7.2.4.3 项目组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表决的信用等级,写出信用资质评估报告。 7.2.4.4 专业评估机构向被评单位出具信用资质评估报告。 7.2.5 公布信用等级 7.2.5.1 被评单位收到信用资质评估报告七日内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即视为评估工作结束。 7.2.5.2 项目组在收到被评单位复评申请及相应的补充材料后,按评
14、估程序给予复评。评估委员会给出的复评结果是最终的评级结果。 7.2.5.3 专业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告评估结果,发放资质证书、牌匾。 7.2.5.4 专业评估机构对信用评估资料进行保密处理及归档。 7.2.6 跟踪评估 7.2.6.1 专业评估机构按跟踪评估安排,指定评估分析人员保持与被评单位间的经常联系,进行跟踪评估,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估报告。 7.2.6.2 跟踪内容主要包括:被评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人事等因素的重大变化。 7.2.6.3 跟踪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专业评估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公告跟踪评估结果。 8 评估回避与复核 8.1 评估回避 8.
15、1.1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8.1.1.1 与被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8.1.1.2 曾在被评单位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8.1.1.3 与被评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DB12/ T4962013 6 8.1.1.4 被评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8.2 评估复核 8.2.1 被评单位有充分理由认为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 8.2.2 被评单位复评申请仅限一次。 8.2.3 评审委员会应充分听取申请复核单位的陈述,确认复
16、核材料,重新复核评估情况,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8.2.4 评审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单位。 8.2.5 评审委员会受理有关被评单位的举报后,应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做出处理意见,裁定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被评单位。 9 评估结论和报告 9.1 评估结论 被评单位信用资质等级评估总分100分,评估90分以上的为AAA级,评估80分以上的为AA级,评估70分以上的为A级,评估70分以下的为A-级。 9.2 评估报告 9.2.1 信用资质评估报告是对被评单位进行信用资质评估工作的主要成果,是对被评单位的主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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