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GDW 11713-2017 水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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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9.240 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DW 11713 2017 水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规范 Code for safety evaluation of hydraulic power station 2018 - 04 - 12 发布 2018 - 04 - 12 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 Q/GDW 11713 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1 5 查评方式与 程序 . 2 6 评价项目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公司电站(厂)安全性评价自查评总报
2、告 . 18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公司电站(厂)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分报告 . 18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公司电站(厂)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总报告 . 19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公司电站(厂)安全 性评价专家查评分报告 . 193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公司电站(厂)安全性评价复查评自查总报告 . 19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公司电站(厂)安全性评价复查评自查分报告 . 199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公司电站(厂)安全性评价专家复查评总报告 . 201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公司电站(厂)安全性评价专家复查评分报告 . 204 编制说明 . 206 Q/GDW 11713
3、 2017 前 言 为了规范公司系统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站 ,以下同 )安全性评价工作,全面评价水力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水力发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华东天荒坪抽水蓄能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新源水电有限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十三陵蓄能电厂、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丰满发电厂、辽宁蒲石河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山西西龙池抽水蓄能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传庆、王理
4、金、曹坤茂、李华、宋绪国、姜丰、罗涛、张洋、王吉康、游光华、蒋春钢、张曦、王宁、郭为金、高占杰、叶友卫、崔健康、于承跃、李文龙、李涛、王立勇、袁冰峰、晁新刚、万晶宇、郁小彬、王加强、杨占良、王进、李红梅、刘俊鹏、宁如平、董飞燕、朱青山 。 本标准为首次 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Q/GDW 11713 2017 1 水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的一般要求、查评方式与程序、 评价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已投产水力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5、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GDW 1799.3 201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 3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性评价 safety evaluation 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的理论方法,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 提出必要的控制措施 , 以寻求最低的事故率 、 最小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效益。 4 一般要求 4.1 安全性评价应针对水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劳动安全与作
6、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三个方面可能引发的危险因素,以防止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频发事故为重点,按照安全性评价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国家电网公 司企业标准和制度、发电企业现场规程等,全面进行查评诊断和评估,目的是摸清发电企业的安全基础,掌握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严重程度,明确整改措施和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完善管理、消除隐患、超前控制,降低安全风险,全面提高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4.2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以 5 年为一个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复评”的过程循环推进,即:发电企业按照安全性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自查评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专家查评,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
7、题进行原因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逐一制定措施, 并落实整改,通过 2 3 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复评,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循环。 4.3 新投运或改、扩建的发电企业,应在所有机组投入商业运行 1 年后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 4.4 安全性评价的结论宜用于本发电企业历次安全性评价的纵向比较,不用于横向比较和评比。 4.5 安全性评价现场查评采用发电企业自查评和专家查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Q/GDW 11713 2017 2 4.6 每年初,国家电网公司安质部编制本年度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专家查(复查)评计划,明确安全性评价被查评发电企业、自查评报告
8、报送和专家查评时间安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省级公司安质部门应自行制订所辖 发电企业年度专家查(复查)评计划和组织专家现场查(复查)评,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安质部备案,不得与国家电网公司年度安全性评价专家查(复查)评计划相冲突。 4.7 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充分运用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管理系统,对各轮次、各阶段的查评数据进行管理,对查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和跟踪。 5 查评方式与程序 5.1 查评方式 5.1.1 查评工作应按照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可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查阅和分析资料、现场考问、实物检查或抽样检查、仪表指示观测和分析、调查和询问、现场试验或测试等多种形式,对评价项目做出
9、全面、准确的评价。 5.1.2 评价项目总分为 10000 分,每部分的标准分为:生产设备设施 7500 分(水力机械 1700 分,电气一次 2600 分,电气二次 1600 分,水工水务 1600 分),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 1500 分,安全生产管理1000 分。 5.1.3 由于设备系统、管理体制等原因造成部分评价项目不能查评或不进行查评的,纳入不参评项,扣减相应项目(连同该项目的标准分)。对于评价项目未涵盖的,可补充完善相应项目(标准分由专家查评组确定)。若水库大坝被评定为“病坝”,可扣减大坝相应项目的标准分,对其他项目按标准开展评价。 5.1.4 查评扣分以相应条款标准分为限,多 台
10、设备中部分设备不满足要求时,按照不满足要求的设备台数与设备总台数的比例进行扣减相应分数(评分标准中明确为每处扣分项除外)。 5.1.5 经查评专家组讨论,列为重点问题的项目,扣除单项评价项目全部分值。 5.1.6 评分标准仅针对评价项目列出了必要查评内容,查评发现的属于评价项目的其他问题应参照该项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列为重点问题的扣除单项评价项目全部分值。 5.1.7 安全性评价采用相对得分率来衡量被评价系统的安全性,相对得分率见公式( 1)。 %100 TSQ ( 1) 式中: Q 相对得分率; S 实得分; T 应得分。 5.2 自查评程序 5.2.1.1 被查评发电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单位下
11、达的专家查评计划,成立安全性评价自查评领导小组和自查评工作小组,安全性评价自查评领导小组应由本发电企业行政正职为组长,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性评价查评工作。自查评工作小组按照水力机械、电气一次、电气二次、水工水务、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划分,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相关专业工程师担任 ,负责本专业的具体自查评工作。委托运行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以上专业分工要求,开展自查评工作。 Q/GDW 11713 2017 3 5.2.1.2 发电企业安质部应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牵头编制本单位安全性评价查评工作方案,经分管生产领导审核
12、,查评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以正式文件下发至各部门,明确分阶段评价项目、工作内容、责任部门、时间进度等,按要求逐项逐条落实到责任人,保证查评工作有组织按计划地开展。 5.2.1.3 发电企业应通过内部信息网、宣传专刊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安全性评价的相关内容,让全体员工明确评价的目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具体开展方法。组织参与评价的人员集中 培训,全面讲解安全性评价程序、标准和要求,为发电企业正确而顺利地开展安全性评价创造有利条件。 5.2.1.4 自查评工作由副组长牵头,相关部门和各专业组密切配合。自查评工作小组组长对照查评项目开展逐项研究,并根据本发电企业现场实际情况对自查评项目进行删减或补充,调
13、整查评项目,并经本发电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开展自查评和整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专业自查评分报告(见附录 B)。 5.2.1.5 发电企业安质部应汇总本单位各专业自查评分报告,编制本单位安全性评价自查评报告(见附录 A),经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在专家查评计划规定的自查 报告报送时间前正式行文上报本发电企业自查评报告和专家现场查评申请。 5.2.1.6 自查评结果和自查评报告,应在专家查评前录入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管理系统。 5.2.2 专家查评程序 5.2.2.1 在收到被查评发电企业专家现场查评申请后,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专家实施现场专家查评,在专家查评时间前 7天下发查评通知。专
14、家组设组长 1人,由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担任。专家组成员总数不得少于 8 人,成员应是从事过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的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并满足查评专业需要。专家查评实际工作时间,应依据发电企业规模及设备运行年限确定,但不得少于 4 天。 5.2.2.2 被查评发电企业接到查 评通知后,应做好专家查评准备、配合工作。 5.2.2.3 安全性评价现场专家查评开始前和结束后,专家组长应组织召开查评启动会和末次会议,上级主管单位应派员参加。专家组应在末次会议将专家查评结果和整改建议反馈被查评发电企业。 5.2.2.4 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对照评价项目客观、公正地开展现场查评,并对查评结果负责。查评过程中,应
15、充分与发电企业分管领导和专业人员交换意见,并作好记录。 5.2.2.5 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小组分别编制专业查评分报告( 参见附录 D),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重点问题,应在查评报告中表述。组长根据专业报告整理出本次查评的总报告( 参见 附录 C),由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审定。专家查评总报告内容应包括:前言(发电企业简介)、专家组组成情况及专家查评开展过程(评价指令来源及主要评价依据,评价时间、程序和方法)、专家组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评价、专家组查评结果、专家组提出的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 5.2.2.6 查评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安全性评价专家组上报书面专家查评总报告和专家查评分报告
16、。上级主管单位正式行文下发专家查评报告至相关单位。 5.2.3 整改程序 5.2.3.1 发电企业在专家查评后,应立即根据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时限、项目负责人和验收人,整改计划须经本发电企业行政正职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同时抄报上级主管单位。 5.2.3.2 发电企业应在收到专家查评报告后 30 天内将专家查评报告和整改计划录入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管理系统。整改项目完成后,发电企业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验收后 30 天内在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管理系统内录入项目完成情况,并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上报整改情况。 5.2.3.
17、3 安全性评价问题整改应在本次评价周期内完成,发电企业应定期检查整改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问题或本单位整改确实有困难的,应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上级 主管单位审核确认,实行闭环管理。 Q/GDW 11713 2017 4 5.2.3.4 发电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性评价成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提高设备设施健康状况,提升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需纳入缺陷、项目、专项和隐患管理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5.2.3.5 上级主管单位应结合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安全性评价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4 复查评程序 5.2.4.1 复查评应在
18、评价后 2 3 年进行,复查评自查、专家查评与整改程序参照 5.2.1、 5.2.2 和 5.2.3执行。 5.2.4.2 复查评主要检查发电企业自查评和专家查评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应再次对照 评价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新要求开展查评。 5.2.4.3 复查评前,发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复查评自查总报告( 参见附录 E)和复查评自查分报告( 参见附录 F)。 5.2.4.4 专家复查完成后应提出正式的专家复查评总报告( 参见附录 G)和专家复查评分报告( 参见附录 H)。专家复查评总报告应列出问题整改及完成情况、未完成整改问题具体原因、复查评新发现的
19、问题及整改建议,上级主管单位应根据复查报告对发电企业进行点评或考核。 5.2.4.5 复查评采用整改率来评价被查评发电企业的整改情况,综合整改率见公式( 2),重点问题整改率见 公式( 3)。 %1 001 snm xmM n i ( 2) 式中: M 综合整改率; m 完成整改项目数; n 部分整改项目数; xi 第 i 个部分整改项目的完成进度,酌情取 0 1(多台设备分批整改的,完成一定比例设备整改,按比例得分;单台设备或多台设备同时开始整改的,制定方案并开工得 0.1,验收整改完成前按照进度按进度取 0.1 0.5,以此类推); s 未完成整改项目数。 %1 00000000 1 sn
20、m xmM n i ( 3) 式中: M0 重点项目整改率; m0 完成重点项目整改项目数; n0 部分重点项目整改项目数; s0 未完成重点项目整改项目数; xi 第 i 个部分重点整改项目的完成进度,酌情取 0 1(多台设备分批整改的,完成一定比例设备整改,按比例得分;单台设备或多台设备同时开始整改的,制定方案并开工得 0.1,验收整改完成前按照进度按进度取 0.1 0.5,以此类推)。 Q/GDW 11713 2017 6 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见表 1。 表 1 评价项目 5 序 号 评价项目 标准分 查证方法 评分标准 参考依据 6.1 水力机械 1700 6.1.1 水轮机(含水泵水轮
21、机、蓄能泵)及其附属设备 750 6.1.1.1 转轮 200 ( 1) 转轮空蚀、磨损状况符合要求。 30 查阅运行、检修记录。 1.因空蚀、磨损明显使功率、效率、机械性能、噪音、振动恶化,不得分。 2.规定时间内的空蚀、磨损所造成金属损失重量超过技术标准,扣 15 分。 3.检修期间,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空蚀、磨损情况或无相关记录,扣 5 分。 4.其他酌情扣分。 1.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GB/T 15468 2006) 5.3、 5.4、 5.5、 5.8 条 2.混流式水泵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GB/T 22581 2008) 5.3.7 条 3.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空蚀评定第 1
22、 部分:反击式水轮机的空蚀评定( GB/T 15469.1 2008) 4.1 条 4.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空蚀评定第 2 部分: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的空蚀评定( GB/T 15469.2 2007) 4.1 条 5.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DL/T 838 2003) 7.1.1 条 6.水电厂金属监督规程( DL/T 1318 2014) 8.1.6 条 7.抽水蓄能电站检修导则( Q / GDW1544 2015) 7.2.1.7 条 8.电厂运行 /检修规程 ( 2) 转轮无裂纹,焊缝无缺陷;各组合缝间隙符合要求。 30 查阅检修记录。 1.转轮有裂纹,不得分。 2.转轮焊缝存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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