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T 1245-201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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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01 c 80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245-2015 ”等嘈 .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multi-ownership buildings 2015-03-11发布2015-03-11实施dir ehyh剧,铲气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4 GA/T 1245-2015 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言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 1)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z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加
2、起草单位z公安部消防局、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新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张欣、王捷、杜霞、任常兴、刘激扬、王欣、吕东、王建刚、陈煌、冯王碧、吴丹、顾金龙、俞翔、果春盛、张网、孙金香。I GA/T 1245-2015 引近年来,我国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凸显,引发的火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
3、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多产权建筑特性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规定了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以指导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和管理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实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有效防范火灾发生。n ., GA/T 1245-201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产权方、使用方和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对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一产权多使用方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4、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2007165号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和GB50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多产权建筑multi-ownership building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方的
5、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工业建筑。3.2 产权方owner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单位。3.3 统一管理单位unified man吨ementunit 由产权方、使用方确立或委托的,对多产权建筑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其形式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其中的一个产权方或使用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由产权方、使用方协商成立的消防管理组织。3.4 共用消防设施shared fire facility 多产权建筑内共同使用的消防设施。1 L一一一GA/T 1245-2015 3.5 消防共用部位fire sha
6、red part 消防车通道、共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或避难间、消防救援场地等及共用消防设施配套使用的部位。3.6 消防维修资金fire maintenance fund 用于多产权建筑内消防共用部位及共用消防设施的保养、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4 消防安全职责4.1 一艇规定4.1. 1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应协商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4; 1.2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1.3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应为消
7、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有关规定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对专有、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相关租赁、委托等合同中应明确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产权方为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方和使用方共同承担。4.1.4 多产权建筑实行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时,当事人各方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对消防设施的管理职责,明确对消防设施保养、维修、更新或改造所需经费
8、的管理办法。4.1.5 统一管理单位根据服务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有效服务。各使用方应指定其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4.1.6 多产权建筑应有消防维修资金,并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或地方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多产权建筑设立消防维修资金时,各产权方、使用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由各自承担的消防维修资金缴纳方式、比例和管理等内容。鼓励多产权建筑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4.2 产扭方的职责4.2.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方应提供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或已备案的证明文件资料。4.
9、2.2 统一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产权方应协助对消防共用部位、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确保交接前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填写交接记录,存档备查。4.2.3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核实使用方的用途,同时书面告知承包、租赁、受委托经营管理方不应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的使用性质和结构。如确需改变原使用性质或结构,产权方应督促承包、租赁、受委托经营管理方依法办理相关消防手续。4.2.4 当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4.2.5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配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及时落实建筑火灾
10、隐患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4.2.6 对产权区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使用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4.2.7 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4.2.8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4.2.9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4.3 使用方的职责4.3.1 遵守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GA/T 1245-2015 4.3.2 对经营、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和落实经营、使用区域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4.3.3 定期组织开展使用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3.4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11、落实整改措施。4.3.5 定期对专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专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4.3.6 对专有、专用部分进行装修和使用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4.3.7 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4.3.8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4.3.9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4.4 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萤4.4.1 指定专人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多产权建筑的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4.4.2 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
12、组织保障方案。4.4.3 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资料,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相关资料。4.4.4 按照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每年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设施的检测应按GA503 的规定进行。4.4.5 组织开展包括消防共用部位及使用方专用部位在内的建筑整体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E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4.4.6 发现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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