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T 240.25-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第25部分:慢性经皮毒性试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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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 100 C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40.25-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5部分:慢性经皮毒性试验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一Part 25 : Chronic dermal toxicity test 2011-08-19发布2012-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数E马防伪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现分为以下四十四部分z一一第1部分:总则;一一第2部分
2、z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一一第3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一一第4部分:急性吸人毒性试验;一一第5部分:急性眼剌激性/腐蚀性试验;一一一第6部分:急性皮肤剌激性/腐蚀性试验;一一第7部分:皮肤致敏试验;一一第8部分z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一一第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一一第1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一一第1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一一第12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一一-第13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一一第14部分:啃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一一第15部分: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一一一第16部分:亚急性
3、经皮毒性试验;第17部分: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一一第18部分z亚自性经口毒性试验;一一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一一第20部分: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一一第21部分:致畸试验;一一-第22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第23部分: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第24部分: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一第25部分:慢性经皮毒性试验;一一第26部分:慢性吸入毒性试验;一一第27部分:致癌试验z一一-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联合试验;一一第29部分: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第30部分z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局部淋巴结法;一第31部分z大肠杆菌回复突变试验;一一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变试验;一一第33部分: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
4、验;一一第34部分:枯草杆菌基因重组试验;一一第35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一一第36部分z体内哺乳动物外周血细胞微核试验;GBZ/T 240.25-2011 I GBZ/T 240.25-2011 H 第37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姊妹染色单体交换试验;第38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姊妹染色体交换试验;第39部分:精子畸形试验;一一第40部分:繁殖/生长发育毒性筛选试验;一一第41部分:亚急性毒性合并繁殖/发育毒性筛选试验;一一第42部分:一代繁殖试验;二一第43部分:神经毒性筛选组合试验;第44部分:免疫毒性试验。本部分为GBZ/T240的第25部分。本部分由
5、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建勋、孙金秀、郑玉新、李斌、史晓持。. 1 范围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5部分:慢性经皮毒性试验GBZ/T 240.25-20门GBZ/T 240的本部分规定了动物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的目的、试验概述、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评价、评价报告和结果解释。本部分适用于检测化学品的慢性经皮毒性。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6、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40. 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3 术语和定义GBZ/T 24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慢性经皮毒性chronic dermal toxicity 动物在正常生命期的大部分时间内经皮接触受试样品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3.2 靶器官target organ 实验动物出现的由受试样品引起的明显毒性作用的任何器官。4 试验目的实验动物经皮途径反复给予不同剂量(浓度)的受试样品,观察实验动物的慢性毒性效应、严重程度、靶器官和损害的可逆性,确定元作用剂量(浓度),为拟定人类
7、经皮接触该受试样品的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提供依据。5 试验概述在实验动物的大部分生命期间将用受试样品对动物经皮染毒,通常连续染毒1年以上,观察动物的中毒表现,并进行生化指标、血液学指标、病理组织学等检查,以阐明此受试样品的慢性毒性。6 试验方法6. 1 受试样晶6. 1. 1 资料收集在开始本试验之前,应尽量搜集受试样品现有的各种资料:1 GBZ/T 240.25-2011 a) 受试样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称及CAS号;b) 受试样品的结构式、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c) 受试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可包括:外观、沸点、熔点、折射率、光谱资料、溶解度、挥发性、化学活性、光化学性质、电离度、粒度、密度等
8、)。重要的参数还包括稳定性(包括在介质中的稳定性); d) 受试样品的分析方法;e) 受试样品的生产方法、合成路线、杂质、种类和含量;f) 受试样品(包括在介质)要有长期储存的合适方法,否则需定期制备新鲜样品;g) 人类可能接触的途径和水平。6.1.2 登记接受样晶的日期开始试验前应有适当数量的受试样品。样品来源和批号应相间,尽可能使用同一批生产的受试样品,否则,应分别测定每一批受试样品的纯度和杂质。6.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6.2.1 实验动物的种类和品系为选择合适的动物种类和品系,应进行有天的急性、亚急性、亚慢性、蓄积毒性甚至毒物动力学试验。所选用的品系应对该类受试样品的慢性毒性作用敏感。
9、通常需用两种动物进行慢性试验,一种为啃齿类动物,首选大鼠;另一种为非啃齿类动物,常用狗等动物,但国际上对使用这类动物有诸多限制。如果仅有啃齿类动物的资料,将资料外推到人时敏感性降低。6.2.2 实验功物的年龄、数量和性别啃齿类动物断奶后应在短期适应环境后尽快开始试验,尽早使动物在生长的快速期接触受试样品。每组动物不少于40只(非啃齿类动物每组至少8只),雌雄各半,同性别体重差异不超过平均体重的10%。如试验期间计划提前剖杀一些动物,或在染毒结束时留一部分动物继续观察,应在试验开始时相应增加动物数量。试验结束时各剂量组每种性别的动物应能满足统计学要求。6.2.3 饲养和环境6.2.3. 1 实验
10、动物和动物试验的环境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应有合理的动物管理措施并严格控制环境条件,尽量减少人员流动。饲养条件、饲料的杂质、空气、饮水、垫料、疾病、药物治疗等都可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6.2.3.2 每一房间只能饲养一种动物;每一房间只供一种受试样品试验用(除非有证据表明不同受试样品对动物无影响),也应考虑受试样品对对照组动物的影响。6.2.3.3 笼具等物品应便于消毒和清洁,应避免使用消毒剂和农药等,特别是与动物有密切接触的部位更应注意,因为这类活性物质对试验结果可能产生影响。饲料应满足动物营养需要,应定期分析饲料成分(包括营养成分和杂质等),不含对试验有影响的杂质,分析结果应在评价报告列出
11、。6.2.3.4 必要时应监测饮水的水质。食盒内饲料应定期更换,约每周一次。动物自由饮水。6.3 剂量设计6.3. 1 一般应设三个剂量组及一个对照组。剂量选择可根据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蓄积毒性和代谢研究等资料确定。高剂量组可以出现某些较轻或较明显的毒性反应,个别动物可能死亡;低剂量不应引起任何毒性反应;中剂量界于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动物可能产生轻微的毒性效应。. GBZ/T 240.25-20门6.3.2 若掌握人群接触水平,则最低染毒剂量应高于人群的实际接触水平。6.3.3 对照组动物除不接触受试样品及其他介质外,其他处理均与染毒组相同。若染毒应加入溶剂或添加剂,这些溶剂或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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