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T 240.19-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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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40.19-20门化学晶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一Part 19: Subchronic dermal toxicity test 2011-08-19发布2012-03-01实施数占4肪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目。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现拟分为以下四十四部分:一第1部分:总则;一一第2部
2、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十一-第3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一一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一一-第5部分:急性眼剌激性/腐蚀性试验;一一第6部分:急性皮肤剌激性/腐蚀性试验;一一第7部分:皮肤致敏试验;一一第8部分: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第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一-第10部分z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一第1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一第12部分z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一一第13部分z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一一第14部分:啃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一二第15部分: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一一第16部分:亚急性经皮毒性
3、试验;一一第17部分: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二第18部分:匮性经口毒性试验;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第20部分: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一第21部分:致畸试验;一一第22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E第23部分: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一一第24部分: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一一第25部分z慢性经皮毒性试验F一一第26部分z慢性吸人毒性试验;一一第27部分:致癌试验;第28部分z慢性毒性/致癌性联合试验;一一第29部分z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二第30部分z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局部淋巴结法;一一第31部分z大肠杆菌回复突变试验;一一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变试验;一一第33部分z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一一第34部
4、分z枯草杆菌基因重组试验;一一第35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一一第3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外周血细胞微核试验;GBZ/T 240.19-2011 I GBZ/T 240.19-2011 E -一第37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姊妹染色单体交换试验;第38部分z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姊妹染色体交换试验;第39部分:精子畸形试验;一第40部分:繁殖/生长发育毒性筛选试验;一一第41部分z亚急性毒性合并繁殖/发育毒性筛选试验;一一第42部分:一代繁殖试验;一一第43部分:神经毒性筛选组合试验;一一第44部分:免疫毒性试验。本部分为GBZjT240的第19部分。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
5、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陆丹、孙金秀、常兵、林铮。1 范围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GBZ/T 240.19-2011 GBZ/T 240的本部分规定了啃齿类动物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的目的、试验概述、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评价、评价报告和结果解释。本部分适用于检测化学品的亚慢性经皮毒性。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6、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jT 240. 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3 术语和定义GBZ/T 24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亚慢性经皮毒性subchronic dermal toxicity 在实验动物部分生存期内,每日反复经皮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3.2 靶器官target organ 实验动物出现的由受试样品引起的明显毒性作用的任何器官。4 试验目的确定一定时期内经皮反复接触受试化学品引起的毒性作用,提供经皮毒作用靶器官的NOAEL,为确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的剂量提供依据。5 试验概述
7、各组实验动物每日经皮肤接触不同剂量的受试样品,连续染毒3个月(90d) 有时可根据需要染毒6个月(180d汀,期间每日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在染毒期间死亡、濒死的动物应进行尸检。染毒结束后处死所有存活的动物、剖检以及作适当的病理组织学检查。6 试验方法6. 1 受试样晶6. 1. 1 资料收集在开始本试验之前,应尽量收集受试样品现有的各种资料:1 GBZ/T 240.19-2011 a) 受试样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称及CAS号;b) 受试样品的结构式、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c) 受试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可包括:外观、沸点、熔点、折射率、光谱资料、溶解度、挥发性、化学活性、光化学性质、电离度、粒度
8、、密度等)。重要的参数还包括脂水分配系数、稳定性(包括在介质中)等;d) 受试样品的分析方法;e) 受试样品的生产方法、合成路线、杂质、种类与含量;f) 受试样品(包括在介质中)要有长期储存的合适方法。否则需定期制备新鲜样品zg) 人类可能接触的途径或水平。6. 1.2 受试样晶处理6. 1. 2. 1 登记接受样品的日期。开始试验前应有适当数量的受试样品。样品来源和批号应相同,尽可能使用同一批生产的受试样品,否则,每一批受试样品的纯度和杂质要分别测定。6.1.2.2 若受试样品为固体,应将其粉碎、过150m孔径筛并用适当的介质充分湿润,以保证受试样品与皮肤有良好的接触。水是首选的介质,若采用
9、其他介质,应考虑其毒性和剌激性,并应考虑介质对受试样品皮肤通透性的影响。液体受试样品一般不用稀释。6.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6.2. 1 动物的选择和观察首选初成年大鼠,也可使用其他种属如家兔或豚鼠进行试验。动物体重应适宜以保证足够的涂皮面积,如大鼠200g300 g,兔2000 g3 000 g,豚鼠350g450 g等,但动物体重的变动范围不应超出平均体重的20%。染毒开始前至少要有3d时间使实验动物适应动物室饲养环境,并在这段时间内观察实验动物的状态。6.2.2 动物的性别和数量每一剂量组实验动物至少应有20只,雌雄各半,皮肤健康,雌性动物应未曾怀孕。若计划在试验过程中处死动物,则应增加
10、计划处死的动物数。6.2.3 饲养环境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的环境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选用常规饲料,饮水不限制,最好单笼饲养。6.3 剂量设计试验一般设三个染毒组和一个对照组。对照组动物不接触受试样品,其他处理均与染毒组相同。高染毒剂量应使动物产生较明显的毒性效应,不引起过多动物死亡(死亡率不应超过10%),低剂量组应不出现任何毒性作用。若掌握人群接触水平,则低染毒剂量应高于人群的实际接触水平。如剂量设计得当,中剂量组会引起较轻的毒性效应,若设多个中剂量组时,应产生不同程度的毒性效应。此外,可另设一追踪观察组,即选用20只动物,雌雄各半。给予高剂量受试样品,染毒90d,在全程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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