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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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s Poisoning( General Rules)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71-2002 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852.1-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
2、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第2部分:职业性隐匿式急性中毒诊断标准;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3、;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参加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4、。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f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有确切的职业史,包括接触职业性毒物的品种、接触方式以及导致短期内大量吸收的原
5、因等,并出现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4 观察对象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者,须作进一步医学监护,列为观察对象。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 轻度中毒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5.2 中度中毒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者。5.3 重度中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a)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者;b)出现吸收毒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损害者。c)急性中毒留有较重的后遗症者。6 处理原则6.1 现场抢救a)救出现场,
6、至安全地带。b)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生命体征。c)眼部污染应及时、充分以清水冲洗。d)脱去污染衣着,立即以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GBZ 71-2002 e)经紧急处理后,立即送医院,途中继续做好必要的抢救,并记录病情。6.2 病因治疗a)防止毒物继续吸收。b)排除体内已吸收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如应用金属络合剂,血液净化疗法等。c)特效解毒剂:针对毒物引起机体病理生理改变,逆转其毒作用,达到解毒目的。6.3 对症治疗a)消除或减轻毒物损害主要系统(器官)所致的病理变化。b)非特异性拮抗药物的应用。c)维护机体内环境平衡。d)减轻病人痛苦。6.4 支持治疗a)提高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b)心理治疗。c
7、)康复治疗。6.5 预防性治疗a)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病变。b)妥善处理治疗矛盾。6.6 其它a)中医中药。b)良好护理。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2 GBZ 71-200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实质内容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原则,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毒物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及处理。对未制定诊断标准的毒物中毒时,更为合适。亚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治疗等和急性中毒基本相同,故属于急性中毒范畴。两者接触时间长短不同,但很难用具体时间划分界线,故本标准中不另列亚急性中毒一项。如己颁布了国家级职业性急性某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
8、临床应用以该标准为主,有必要时,本标准中有关项目可作为参考。本标准可供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参照应用。A.2 本标准的诊断原则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剂量一效应关系的原则,结合接触和发病的时间因素等三项主要指标,综合分析,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性中毒)的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病因: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生物材料检测等,明确接触毒物品种、现场条件以及侵入途径、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应考虑联合作用的影响。疾病:从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等,明确疾病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病因、疾病的资料,综合分析,得出初步意见,并做好鉴别诊断。重点是:a)吸收毒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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