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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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o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69一-2002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Trinitrotoluene Poisoning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一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69一2002前自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3231-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三硝基甲苯为化工原料,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防护不当长期接触可引起以肝脏为主的全身性
2、疾病,为早期诊断及处理三硝基甲苯中毒,以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在总结国内临床实际经验和分析国内外研究进展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是由于工作中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致的以肝脏损害为主,兼有晶体混浊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引起的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2 诊断原
3、则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皮肤污染程度,肝脏损害的动态观察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眼晶体改变的特点,结合车间空气浓度监测等劳动卫生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肝脏损害后方可诊断。3 观察对象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3.1 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压病、叩痛不明显,肝功能试验正常;3.2 临床症状不明显,肝不大,肝功能试验异常;3.3 肝大、并已出现三硝基甲苯白内障。4 诊断及分级标准4.1 轻度中毒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4. 1. 1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肝功能试验异常;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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