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6877-2011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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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60.30 Z6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6877-2011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Uuta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11-07-29发布2012-01一01实施玉不尊重f呆士户音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7号GB 2687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2、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t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2011年7月29日GB 26877-2011 目欠前言.1V1 适用范
3、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46 实施与监督.5 111 GB 26877-2011 目IJ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汽车维修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
4、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汽车维修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己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
5、汽车维修行业协会。IV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7月18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6877一2011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6、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一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94-1987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铝酸接分光光度法GB/T 11894一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押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一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7、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铭酸盐法GB/T 16488一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HJ/T 195-2005水质氨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一2009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水质氨氨的测定蒸悟中和滴
8、定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GB 26877-2011 3.1 汽车维修企业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16739.1-2004要求的二类和1-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3.2 小型车指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3.3 大、中型客车指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3.4 大型货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峙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
9、部分。3.5 现有企业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汽车维修企业。3.6 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汽车维修业建设项目。3.7 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 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井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0 排水量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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