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45-10-1997 关于民用航空期保留项目管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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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45-10生效日期:1997年4月14日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管理指南航空器适航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咨询通告编号:AC-145-10生效日期:1997年4月14日编制部门:AI批准人z义:批珍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管理指南1. 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和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制定。相关文件:航空营运人工程手册的编制与运用(AC-121AA一08)2. 目的为确保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本咨询通告为航空器承运人使用人(以下称营运人建立保留项目工作程序提供指导性说明。3. 背景说明
2、1988年民航局发1988198号文件批准了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保证飞行安全起到了一1一航空器适航司AC-145-10 积极作用。随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发展,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部已颁发,暂行规定已不适应适航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咨询通告。本咨询通告为营运人建立保留项目工作程序提供指导。4. 保留项目的一般要求4. 1 保留项目定义2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4. 2 保留故障项目一一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己履行了保留审批手续的故障项目。4. 3 保
3、留工作项目一一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按照维修方案和维修计划按时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而该工作项目所涉及的系统、设备、零部件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并且工作正常。4.4 保留项目应对航空器的安全性、适航性无影响,并以MEL和CDL为准则。凡在旧L和CDL规定中不允许带故障的项目,不允许作为保留项目。4. 5 对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的处理,应分别制定工作程序,建立相应的文件、表格,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对存在保留项目而又未经本公司正常的程序审批的航空器定为不远航,放行人员不得对该航空器放行。4. 6 对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应按单机列出汇总清单,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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