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39-2010 农村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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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N: 1580177.566 引115 8 0 1 7 7 5 6609 11 统一书号:1580177 566 定价:13.00元., -r-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39 - 2010 农村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rural area 2010 - 08 -18 发布2011 - 06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rur
2、al area GB 50039 - 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1 年6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X1168毫米1/32 2. 125印张52千字2011年4月第1版2011年4月第1次印刷印数1-20100册女统一书号:1580177
3、 566 定价:13.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农村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9 2011 ,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O. 4、3.O. 2、3.0.4、3.0.9、3.0.13、5.O. 5、5.O. 11、5.0.13、6.1. 12、6.2.1(2)、6.2.2(3)、6.3.2(1、4)、6.4.1、6.4.2、6.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 90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
4、0年八月十八日二一一一一一一一气. _._ 目。昌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4二00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J84号)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对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本规范的修订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了我国农村防火工作经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农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农村消防规划、建筑耐火等级、火灾
5、危险源控制、消防设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等作出了规定,与原规范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相比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是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故将规范的名称改为农村防火规范趴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规划布局、建筑物、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
6、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59号,邮编0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一一一一(一-乌一一一+一一叮叮川J川U飞十3机芒仁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李济成马恒李彦军张耀泽沈纹郭益民朱耀武倪照鹏朱江武丽珍李立志高弄李锦成冯蜻钮王宁朱培仁阙强任世英徐彤主要审查人:李引擎赵永代高建民申立新罗翔董新民王晓艳汤杰郭国旗鲁性旭
7、何蜀伟费卫东张静岩 2 -一一一(一一一牛一1 2 3 4 5 6 目次j总则( 1 ) 术z吾(2 ) 规划布局( 3 ) 建筑物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1 0) 6. 1 用火(10)6.2用电(11) 6. 3 用气(13) 6.4 用油(可燃液体)(14) 附录A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15) 附录B消防安全常识(19) 本规范用词说明(22) 引用标准名录(23)附:条文说明. (25)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 2 Terms ( 2 ) 3 Planning and Layout . ( 3 ) 4 Buildin
8、g ( 5 ) 5 Fire control improvement ( 7 ) 6 Fire risk source control . (1 0) 6. 1 fire utilization (1 0) 6.2 electricity utilization (1 1 ) 6. 3 gas utilization (1 3 ) 6.4 oil utilizationCcombustible liquid) (1 4 ) Appendix A Fire safety requirem巳ntfor the plac巳combinedwith habitation, production, st
9、orage and busi ness (1 5 ) Appendix B General knowledge of fire safety (1 9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C 23)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C 25) 2 1总JHHJ 旧旧川1. 0.1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1 农村消防规划;2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3 农村既有
10、建筑的防火改造;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1. O. 3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1. O. 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1. O. 5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
11、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装备。1. O. 6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2.0.1 农村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2.0.2 村庄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2.0.3 消防点firefighting spot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2.0.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
12、所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 production, 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 2 3规划布局3.0.1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3.0.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凤向的上凤侧。可燃气体和可燃耀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凤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13、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0.3 生产区内的广房与仓库宜分开布置。3.0.4 甲、Z、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3.0.5 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0.6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要求。3.0.7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3.0.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
14、下列要求:1 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2 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4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5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3.0.9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3.0.10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3.
15、0.11 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2 3 4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5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3.0.12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3.O. 11条的有关规定。3.0.13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晌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3.0.14 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
16、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0.4 4 建筑物4.0.1 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4. O. 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4.0.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1 相邻的
1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时,防火间距不限;3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4.0.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o4. O. 6
18、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o 5 1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 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 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4.0.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4.0.8 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相关要求。 6 5消防设施5.0.1 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
19、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5.0.2 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5.0.3 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 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2 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3 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4 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5 寒冷地区采取保温措施。5.0.4 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5.0.5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5.0.6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
20、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5.0.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村庄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a;当村庄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7 2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3 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4 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5 寒冷地
21、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6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5. O. 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害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2 3 4 6.0m 。5. O. 9 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0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 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3 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
22、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0m;4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5 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6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5.0.10 缺水地区直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5.0.11 农村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 8 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防泵,*带、水枪等消防设施。5.0.12 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0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_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5.0.13 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
23、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5.0.14 农村未设消防站(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钩、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器材。5.0.15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9 6 火灾危险源控制6.1用火6. 1. 1 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1 靠外墙设置;2 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3 墙面采用不燃材料;4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6. 1. 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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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039 2010 农村 防火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