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61-2007 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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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27.010 F 10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6612007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large factories producing NH32007-10-23 发布 2008-01-01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6612007 I 前 言 本标准第 5 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
2、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平、金慧平、王国维、周奎儿、胡惠芳、孙志欣。 DB33/ 6612007 2 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重油(沥青、 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核算范围、基本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大于 30 万吨 /年以上,以重油 (沥青、石油焦 )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指标考核, 也是合成氨 (大型) 企业进行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
3、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合成氨生产界区 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的全部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 生产系统 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氨冷冻及贮存的全部生产过程。 3.3 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
4、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厂内原料场地和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生产装置 。 3.4 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 ,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三废处理(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 ;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3.5 合成氨产品综合能耗 DB33/ 6612007 3 报告期内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折标准煤)总量。包括生产系统以及分摊到合
5、成氨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 ,并扣除生产界区内向外输出的能源量。 3.6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吨) 用合成氨单位产量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综合能耗。 3.7 合成氨单位产品原料用重油(沥青)耗(千克标准煤/吨) 用合成氨单位产量表示的每吨合成氨重油(沥青)消耗量。 3.8 合成氨单位产品燃料煤耗 (千克标准煤 /吨 ) 用合成氨单位产量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燃料煤消耗量。 3.9 合成氨单位产品电耗(千瓦时/吨) 用合成氨单位产量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电力消耗量。 4 合成氨产品能耗范围 4.1 合成氨综合能耗统计范围指:报告期内合成氨
6、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量与合成氨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的差值。 4.2 合成氨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包括原料预处理及加工、贮存和输送、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氨冷冻及贮存等各工序生产和开停车过程等整个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 4.3 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直接从能耗中扣除,用于本系统时不再计算消耗; 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如: 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能源(如各种尾气等) ,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能折标准煤从原料煤耗中扣除,向外输出并得到利用的应计入综合能耗的输出能源项中。
7、 4.4 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各项单耗。如:硫磺回收、污水处理等的消耗。 4.5 多用户共享的原料气、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应合理分摊各项消耗。 4.6 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 5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合成氨(大型)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类别 考核指标(千克标煤/吨氨)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以沥青为原料) 1680 注:合成氨(大型)生产工艺技术耗电量很少,不作附加考核指标。 6 计算方法 DB33/ 6612007 4 6.1 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 /吨) 单位合成氨综合
8、能耗系指报告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总量扣除报告期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全部能源量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之比,用千克标准煤 /吨表示。 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吨) 合成氨消耗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吨 )合成氨输出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吨 ) 1000 合成氨产量 (吨 ) 注 1:能源消耗、合成氨产量核算见附录 A 注 2:电折标准煤系数 = 0.1229(千克标准煤 /千瓦时 ) DB33/ 6612007 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合成氨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 A.1 合成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 100的纯品。
9、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 。 合成氨(大型)生产量统计,一律采用仪表计量。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分表计量合成氨产量时,应考虑各氨贮罐库存变化量: 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 A.2 单位合成氨能耗 A.2.1 单位合成氨原料重油(沥青)折标准煤耗(千克标准煤/吨) A.2.1.1 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耗原料重油(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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