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56-2007(2013)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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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010 F01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656 2007( 2013)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Requirement for metrology management of energy consumption in organization of using energy 2007 - 10 - 17 发布 2008 - 01 - 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56 2007(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的 6.1、 6.3、 6.4、 7.2、 7.3、 7.5、 7.6、 9.1 和 9.3 为 强制性条款,其余 为 推荐性
2、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统计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 单位 :浙江省计量测试学会、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 单位 :绍兴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阚江洲、裘越、宁子平、詹志杰、沈才忠、杨景彤、徐晓村、何红 波、金慧平、王云鹏。 DB33/ 656 2007( 2013) 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在能源采购、加工、转换、输送和利用过程中能源计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通则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JJF 1112 2003 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为实现节能降耗目的而持续控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所必需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4、要素。 3.2 能源消耗限额指标 为达到节能目的,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不同行业,根据管理要求、现有技术水平等现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能源消耗单位参考值。 4 管理职责 4.1 用能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4.2 用能单位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实施能源计量管理所必要的资源。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能 源计量管理工作。 4.3 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与计量管理活动有关的人员,并规定其职责。 4.4 用能单位应提供培训,以保证与能源计量管理活动有关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保存培训活动的记录。 4.5 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以保证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
5、有效运行: DB33/ 656 2007( 2013) 2 a) 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的策划和控制工作; b) 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c) 应配备人员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d) 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e) 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管理的内部检查、评价及改进工作。 4.6 用能单位应结合能源消耗限额指标要求和自身能源消耗管理要求,规定可测量的能源消耗量化管理目标,并制订相应的统计、分析和评价程序。 5 文件和记录 5.1 用能单位应识别、收集、编制和控制能源计量管理所需要
6、的所有文件(包括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如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能源生产转换等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指导书等。 5.2 用能单位 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 标准 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 a) 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 b) 使用人员应能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5.3 用能单位 应建立并保持 能源计量管理 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 , 记录应清晰、完整 并规定适当的保存期限。 6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 6.1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 GB 17167-2006 的要求,其中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量(或功
7、率)限定值及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表 1 要求,用能单位水蒸汽和水相关量测量用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 2 要求。 表 1 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和计量器具配备率 能源 种类 电力 煤 炭 、焦炭 原油、成品油、 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 气、 天然气 蒸 汽、热水 水 其它 限定值 70kW 0.5 t/h 0.3 t/h 0.5 t/h 50 m3/h 3.5 MW 1 t/h 29.26 GJ /h 计量器具配备率 100% 100% 100% 100% 90% 80% 95% - DB33/ 656 2007( 2013) 3 表 2 用能单位水蒸汽和水相关量测量用
8、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类别 准确度等级要求 蒸汽流量仪表 不低于 2.0 级 水流量仪表 不低于 1.0 级 机械式冷水表 计量等级不低于 B 级 (最大允许误差 2%) 机械式热水表 计量等级不低于 B 级 (最大允 许误差 3%) 压力仪表(与蒸汽质量计算有关的) 0.5 级 6.2 用能单位应编制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 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 等级 、 测量范围、 生产厂家、出厂编号、 内部设备编号 、安装使用地点、 目前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检定 /校准有效期限和量值溯源方式等 。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编制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6
9、.3 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对能源计量器具实施检定 /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6.4 因无法拆卸或检定安排受生产装置的检修 时间牵制的计量器具,应制定核查等方法对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可靠性进行评定,并制订检定 /校准计划。 6.5 用能单位应按 JJF1112-2003 要求做好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监视工作,及时识别不合格计量器具,防止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使用。 6.6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出厂合格证; c) 检定或校准证书; d) 维修记录 ; e) 其他相关信息。 6.7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
10、应有相应的标识可反映其检定 /校准状态,并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相对应。 6.8 能源计量器具的设计、安装和使用 应满足 GB/T 6422、 GB/T 15316 关于用能设 备 的能源 监测要求 ,并应在受控的或已知满足需要的环境中使用。 6.9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对影响其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应进行封印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改变。 6.10 必要时,能源计量器具应有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计量器具。 7 能源计量点的设计与控制 7.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网络图应能清楚反映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准确度等级和能源数据链的流向等内容。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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