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0775-1999 进出口棉花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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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 出口棉花 检验规 程 Rule of inspection for import and export cottonSN/T 0775 1999 代替WM 3003 1987 WM 3004 1987 前言 本 标 准是根据GB/T1.1 1993 标 准化工作 导则 第1 单 元: 标 准的起草 与 表述 规则 第1 部分: 标 准 编 写 的基本 规 定 进 行修 订 的。 本 标 准是在 对WM 3003 1987 进 口棉花 检验规 程和WM 3004 1987 出口棉花 检验规 程 两标 准修 订 的基 础 上, 将 它 们 合二 为 一,其 内 容基本 不 变 。 本 标 准主
2、要依照 进 口和出口棉花 贸 易合同 规 定的 检验 依据 条 款, 结 合 国 际 棉花 检验 通用 规则 加以制定。在 检验 条 件、 标 准依据、 测试仪 器和 计 量 单 位等方面 与 国内 现 行棉花 检验标 准有所不同。 本 标 准在 测试环 境 温湿 度、光照、 纤维 强 力( 度) 、 细 度( 马 克隆 值) 等 检测项 目中,部分地采用了ISO4911 :1980 温湿 和 试验 用 标 准大 气 、 IS0139 :1973 棉花分 级 模 拟 光照室、ASTM D1448 1979 棉 纤维 断 裂 强 力( 平束法) 、ASTM D1445 1975 棉 纤维马 克隆
3、 读 数 等 标 准的有 关规 定要求和技 术 要 点 。故 属 非等效采用 国 际标 准 与ASTM 标 准,以 满 足外 贸 部 门进 出口棉花需要和 国 际 棉花行 业 中通用的技 术 要求。 本 标 准自生效之日起,同 时 替代WM 3003 1987 和WM 3004 1987 两 个 标 准。 本 标 准的附 录A 是提示的附 录 。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国 家出入境 检验检 疫局提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起草 单 位:河北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上海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 本 标 准主要起草人: 钱 林森、 刘 忠和、董秉坤等。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4、定了 进 出口棉花的抽 样 、品 质 、 数 量、重量的 检验 方法和技 术 方面的要求。 本 标 准 适 用于 进 出口的 锯齿 棉和皮 辊 棉的 检验 。 2 引用 标 准 下列 标 准所包含的 条 文,通 过 在本 标 准中引用而 构 成 为 本 标 准的 条 文。本 标 准出版 时 ,所示版本均 为 有效。所有 标 准都 会 被修 订 ,使用本 标 准的 各方 应 探 讨 使用下列 标 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ll03 1972 棉花( 细绒 棉) GB/T 3291.1 l 997 纺织 纺织 性能材料和 试验术语 第l 部分: 纤维 和 纱线 GB/T 3291.2 1997 纺
5、织 纺织 性能材料和 试验术语 第2 部分: 织 物 GB/T 3291.3 1997 纺织 纺织 性能材料和 试验术语 第3 部分:通用 GB/T 6975 1986 棉花包 装 GB/T 8170 1987 数 字修 约规则 ASTM D1445 1975 棉 纤维 断 裂 强 力( 平束法) 标 准 试验 法 ASTM D1448 1979 棉 纤维马 克隆 读 数 1S0139 :1973 调 湿 和 试验 用的 标 准大 气 ISO 4911 :1980 棉花分 级 模 拟 昼 光光照室 3 定 义 本 标 准采用下列定 义 。 3.1 皮棉 籽 棉 经轧 花机加工、除去棉 籽 所得
6、棉花。 3.2 原棉 供 纺织 厂 作 纺纱 原料等用的皮棉。 3.3 粗 绒 棉 纤维 粗短的棉花, 弹 性大、手感 滞 硬、缺乏 类丝 光 泽 , 般手 扯 长 度短于23mm , 细 度 约2500 4000 公支。 3.4 细绒 棉 纤维较细 的棉花,手感 较 滑 软 、有 类丝 光 泽 , 般手 扯 长 度在23 33mm , 纤维细 度 约4500 7000 公支。 3.5 长绒 棉 纤维细长 的棉花,手感滑 软 、富有 类丝 光 泽 , 般手 扯 长 度在33mm 以上, 细 度在7000 公支以上。 3.6 皮 辊 棉 用皮 辊轧 花机加工 轧 得的皮棉。 3.7 锯齿 棉 用
7、 锯齿轧 花机加工 轧 得的皮棉。 3.8 品 级( 皮棉品 级) 表示棉花品 质 优 劣的 综 合性指 标 ,系 对 照 实 物 标 准 进 行判定的。 3.9 细 度 纤维 、 长丝 、 纱线 的粗 细 程度。 3.10 强 力 纺织 材料、 纺织 品抵抗外力破坏的能力。 3.11 卜氏 强 力指 标 用卜氏束 纤维 强 力机 测 得的束 纤维 强 度,以定 长纤维 束( 隔距 为0 或l/8 等) 每 毫克的 断 裂磅 数 表示( 单 位:Lb/mg 或g/tex) 。 3.12 马 克隆 值 定量棉 纤维 在 规 定 条 件下的透 气 性的量度,以 马 克隆刻度表示。 马 克隆刻度是建
8、立在已由 国 际协议 确 定其 马 克隆的成套“ 国 际 校准棉花 标 准” 的基 础 上的。 3.13 棉花水分 棉花中所含水的量,以含水率或回潮率表示。含水率是指 规 定 条 件下 测 得的 纺织 材料、 纺织 品的含 湿 量,以 湿 重 与 干重的差 数 对 湿 重的百分率表 示。回潮率是指 规 定 条 件下 测 得的 纺织 材料、 纺织 品的含 湿 量,以 试样 的 湿 重 对 干重的百分率表示。 3.14 箱 内 热 称 纺织 材料、 纺织 品 试样 在 烘 箱 内 烘 除水分后,用箱上附 装 的天平秤取箱 内 试样 的重量。 3.15 杂质 在采摘、 储运 或 轧 花 时 ,混入皮
9、棉中的非 纤维 物 质( 包括固 着 于其上的棉 纤维) , 般在 纺织 工 艺 中 较 易 清 除,例如:棉 籽 、 籽 棉、破 籽 、小棉 枝、碎 叶 、 沉 沙、不孕 籽 等。 4符 号 及 缩 略 语 本 标 准依据外 贸 合同 规 定 对 重量、 纤维长 度、 纤维 强 力和 测试仪 器表述的不同 计 量 单 位 实 行公制、英制 并 存,其所表 达 的符 号 如下: 项 目 计 量 单 位 重量 公斤(kg) 、克(g) 、磅(Lb) 、格林(Grain) 长 度 毫米(mm) 、英寸(inch) 5 抽 样 5.1 棉包的 类 型 依据GB/T 6975 规 定的包型、尺寸(mm
10、) 和重量(kg) 如下: 注:I 型包 为 小包,II 型包 为 大包; 进 口棉的包型 属II 型包。 5.2 抽 样 数 量 5.2.1 以同合 约 、同型 号 、同生 产 批或 单 集 装 箱 为 个 抽 样单 元。 5.2.2 I 型包( 小包) 品 质样 数 按5% 抽取, 每 个 单 元最低不少于3 件。 II 型包( 大包) 品 质样 数 按10% 抽取。 5.2.3 抽取 样 品的重量,供 检验 品 质 用的 每 只不少于300 g 。 5.2.4 细 度 样 数 按10% 、 强 力 样 数 按5% , 从 品 质样 品中抽取, 每 只 样 品重 约30 g 。 5.2.5
11、 回潮( 含水) 率、 杂质样 品 数 按包 数 的5% 抽取, 每 项 每 只 样 品重不少于50 g 。 注:合 约 另 有 规 定,按合 约规 定 办 理。 5.3 仪 器和工具 5.3.1 天平:感量0.0l g 。 5.3.2 开 包 钳 、 开 包刀、 样 品筒、塑料袋和牛皮 纸( 袋) 等。 5.4 取 样 方法 5.4.1 进 口棉: 进 口棉的品 质样 品 实 行磅后 扦 取;在 每 个 合 约 号 的棉包中,按指定的 组 、包 号 抽取, 并 在取 样单 上 填 明 每 批棉花的 国 别 、船名、合 约 号 、 组 号 及包 号 。 例如:按l0% 抽 样 ,如包 号 为l
12、 100 号 , 应 将 包 号 分 为l 10 、11 20 、21 30 、 共l0 个 组 ,在 每 个 组 中可按指定包 号 或 随 机 开 拆包。 5.4.2 出口棉:出口棉的品 质样 品 实 行 过 磅前 扦 取; 将 预验单 所列出口棉的品名、 产 地、 数 量、 标记 、批 号 , 与 实际 堆存商品及 仓库 明 细单 等核 实 后 方可取 样 。取 样 以 随 机抽取代表性 样 品 为 原 则 。 5.4.3 取品 质样 :要在包件完好的棉包正面中部,用 开 包 钳 将 包上 铁丝钳 断 ,再用刀割 开 包皮布, 将 表 层 棉花用 双 手 扳 开 , 约 从40 cm 宽
13、、l0 cm 15cm 深 处 抽取整 块样 品, 装 入 样 品筒或以牛皮 纸 包卷, 并 注明 样 品 标记 、批 号 、包 号 等。 5.4.4 水分 样 品需 结 合 过 磅工作同 时进 行,在抽取品 质样 品的同部位取 样 ,立即 装 入 样 品筒或塑料袋 内 。 5.4.5 杂质样 品在品 质样 品中抽取, 每 只定量50 g 。 5.5 样 品 处 理 5.5.1 品 级样 品 检验 前, 应 在常 温条 件下予以松解,使其恢 复 正常 状 态 后,方可 进 行 检验 。 5.5.2 强 力 样 品放置于 标 准 温湿 度( 温 度18 22 ,相 对 湿 度63% 67%) 条
14、 件下,24h 后 进 行 测 定。 5.5.3 水分 样 品,在取 样 后及 时 称 重( 不得超 过12h) , 每 只定重50 g 。 5.5.4 杂质样 品, 每 只定重50g ,超 过2000 包超 过 部分 样 品重量 减 半。 6 检验 6.1 品 级检验 强 度 磅/ 英寸 2 (Psi) 、克力/ 特克斯(gf/tex)压 力 干 帕(kPa) 、磅/ 英寸 2(Psi)型 号 L B H 基本包重 极 限偏差 I 800 400 600 85 5 II 1060 530 800 200 10 6.1.1 品 级检验规则 a) 进 口棉品 级检验 以色征、 轧 工和 杂质 三
15、因素 综 合 评 定,以1/2 级为 个 品 级检验单 位( 国 际 通用 标 准 每 盒 视为 级) ,合 约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b) 出口棉品 级检验 , 凭 国 家 标 准成交的,按 国 家 实 物 标 准, 结 合品 级 条 件三因素, 观 察棉 纤维 的成熟度、色 泽 特征、 轧 工 质 量等三因素 评 定品 级 ; 凭 样 成交的按色征、 杂质 和 轧 工三 个 因素 综 合 评 定。以 级为单 位,不 论锯齿 棉或皮 辊 棉,均以品 级实 物 标 准或成交小 样 作 为 本 级 的低限,如果 棉 样 低于本 级标 准或成交小 样时 ,即 为 不符合本 级 。同批棉 样 的品
16、 级 ,允 许 与 本 级 上下相 邻 的 级 存在,但列入本 级 棉 样 只 数 不得少于 总 数 的三分之 二;低于本 级 棉 样 的只 数 ,不得超 过总 数 的20% 。 6.1.2 鉴 定品 级 的 环 境 采用模 拟 昼 光 鉴 定品 级 的,分 级 室中 装 置的 灯 具, 每 行的中心 线 相距2.14m ,正常分 级 室的分 级 台上最低照度需 达 到6401x ,分 级 面上相差不得超 过2001x , 这 个 标 准按日光在A G 无 线电 光 谱测 量曲 线 上 达 到7400K 色 温 , 显 色指 数 不低于92 为 宜。 采用天然光 线鉴 定品 级 的,以室 内
17、北窗光或北向天窗射入的正常光 线为 宜,避免不 调 和的反光。 分 级 室 墙 壁的 颜 色, 应 采用 浅 灰色( 孟塞 尔 色 卡N8.0 8.5) 。 6.1.3 检验 方法 a) 分 级 前 应对实 物 标 准或成交小 样进 行 检视 ,以便 对组 成品 级 的各 项 因素有充分的 认识 。 b) 分 级时应 二人 进 行 评 定, 尽 量避免感官 鉴 定 时 人 为 的 误 差。 对 每 个 棉 样 均 应检视 其上、下 两 面及 内 层 品 质 情 况 ,根据品 级 的三 个 因素,作出全面 综 合 评 定。 c) 不 论锯齿 棉或皮 辊 棉, 每 级实 物 标 准( 或小 样)
18、应视为 低限,低于 标 准或小 样时 ,即定 为 下 个 品 级单 位。 d) 对 同 合 约 号内 降 级 的棉 样 ,必 须进 行 复查 ,防止偏差。 6.2 长 度 检验 6.2.1 长 度的 确 定 以手 扯 尺量法 检验为 主, 进 口棉以美 国 长 度 标 准棉 样 、出口棉以我 国 长 度 标 准棉 样 作 为 校正依据,必要 时 可用530 型棉 纤维长 度照影机 测 定 结 果 作 为 参 考 对 照。 6.2.2 长 度 单 位、 检验 依据及掌握幅度 a) 进 口棉以1/32 为 个 长 度 检验单 位,短于或 长 于分 别记录 。 进 口 长绒 棉以 进 口 国 长 度
19、 规 定 标 准 进 行 检验 。 b) 出口棉 凭 国 家 标 准成交的,按 标 准的 规 定掌握; 凭 小 样 或合 约长 度成交的,以1mm 为 个 单 位,代表 该长 度上下各0.5mm 的范 围( 如:25mm 包括 24.5l 25.50mm) ,短于1mm 的棉 样 只 数 不得超 过总 数 的20% ,不允 许 有短于本 级长 度2mm 的棉 样 存在。出口 长绒 棉合 约 另 有 规 定的,按合 约规 定要求 检 验 。 6.2.3 仪 器及工具 英制、公制 两 用小 钢 尺,黑 绒 板。 6.2.4 检验 方法、 步 骤 a) 手 扯 尺量法 鉴 定 每 只棉 样时 , 随
20、 机 选 取代表性的棉 样 ,用 双 手 掰 开 法 将 棉 样 撕成 两 截, 将 截面游 离 纤维 稍予以 清 除,在截面各 处 用手 扯 取薄 层纤维 ,逐次重 叠 在 起,再 经 反 复 整理和剔除其中 丝团杂质 、游 离 纤维 ,使其 端成 为 整 齐 的棉束,制成棉束 应 是:平、 净 、直, 将 棉束平放于黑 绒 板上,用小 钢 尺切量,棉束 两 端的 钢 尺切 线应 平行 并与 棉束保持垂直,切痕越 细 越好,在 测 量 时 , 钢 尺 应 与 切 线 相垂直,在棉束 两 端的切 线 中 间 量其 长 度。 决 定 个 棉 样 的手 扯 长 度, 扯 取棉束 数 般不少于 两
21、次。 b)530 型 纤维长 度照影机操作法( 详见 附 录A) 。 6.3 水分 检验 采用 试样 在105 110 的 电热 烘 箱中 烘 至恒重的方法 进 行 测 定。 6.3.1 仪 器及工具 Y802 A/ 型 电热 烘 箱( 附有 烘 篮 、 温 度 计 及0.01g 感量天平等) 。 6.3.2 检验 步 骤 a) 校正 烘 箱上的天平。 b) 扭 开电 源 开关 ,使 烘 箱 温 度上升到105 110 的 规 定 温 度。 c) 校正 每 只 烘 篮 的 热 称 重量, 扯 松 试样 ,勿使棉 样 中 细 小的 杂质丢 失; 编 制 样 号 , 并 将 试样 按 烘 篮 号
22、码 放入。 d) 待 温 度回升至 规 定 温 度 时 , 记录时间 , 烘60 min 进 行第 次 称 重,以后 每 隔15 20 min 称 重 次,直到最后二次相差不超 过0.05g 时 ,即作 为 恒重。 称 重 时须关闭电 源 开关 , 将 每 只干重 结 果按 样 号 记 入 记录单 内 。 6.3.3 按式(1) 、式(2) 计 算。 M c (% )= 100 (1 )M r (% )= 100 (2 )式中:M c 含水率,% ;M r 回潮率,% ;G 1 试样 烘 前重量,g ;G 2 试样 烘 后干重,g 。6.4 杂质检验 6.4.1 仪 器及工具 Y101 型原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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