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T 5016-1996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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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 P MT/T5016-96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standard for the equipment of ventilative safety of colliery 1996-05-09 发布 1996-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tandard for the equipment of ventilative safety of colliery MT/T 5016-96 主编单位: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6 年 12 月 1
2、 日 煤 炭 工 业 出 版 社 关于发布矿井通风安全 装备标准的通知 煤基字1996 第 182 号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已由煤炭部重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并经有关单位会审通过,现予发布。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MT/T5016-96) 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 199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煤炭部重庆设计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炭工业部煤办字(93 )第 377 号文的通知,由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煤炭科研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编制组以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
3、究院 1992 年编制的 矿井通风安全设备器材通用装备水平及 设计选型手册为基础,对煤矿现场、生产厂家、设计单位、科研 院所及大专院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 矿井生产建设和安全装备的实践经验,采用了大量成熟可靠的产品 ,同时吸收了当今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于 1994 年底提出初稿后,又广泛征求了有关煤矿和设计单位的意见,最后由煤炭部规划发展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六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矿井通风安全基本装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装备,火灾检测及防火,煤层注水,矿井抽放瓦斯等。 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 矿井实际条件及新技术发展情况,并注意
4、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 。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煤炭工业部重庆 设计研究院,以便今后不断修改完善。 1996 年 3 月 目 次 1 总则 1 2 矿井通风安全基本装备 2 2.1 矿井通风检测 2 2.2 矿井气体检测及其它 2 2.3 矿井粉尘检测 3 2.4 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 4 2.5 矿山救护类设备 7 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 8 3.1 一般规定 8 3.2 高瓦斯矿井装备 8 3.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 8 4 火灾检测及防灭火 10 5 煤层注水 11 6 矿井抽放瓦斯 12 附录 A 矿井通风安全 13 A.1 矿井通风安全基本装备 13 A.2
5、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 19 A.3 火灾检测及防灭火装备 20 A.4 煤层注水配套装备 21 A.5 瓦斯抽放配套装备 23 附录 B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附加说明 26 附: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条文说明 27 附件 矿井通风安全设备器材选型表 46 1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有关安全法规、指令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煤矿安全技术和设备,规范矿井通风安全装备设计, 保征矿井合理的安全装备水平, 提高设计效率和设计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井,生产矿井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乡镇 (个体) 煤矿。 1.0.3 矿井
6、安全装备设计中, 首先应根据矿井条件按有关要求酌情建立矿井集中安全监测及生产监控系统。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标准对其它通风安全设备器材进行合理配备。 通风安全装备应从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淘汰落后设备。 1.0.4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除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2 矿井通风安全基本装备 2.1 矿井通风检测 2.1.1 矿井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型倾斜压差计、皮托管及矿井通风多参数检测仪等通风检测仪器仪表。其数量应能满足矿井通风日常管理、瓦斯 (含二氧化碳) 等级鉴定、反风演习工作的需
7、要,并按矿井测风或通风阻力测定同时工作的组数配备。 2.1.2 矿务局应装备风速表校验装置和主扇性能测定仪。 根据所属矿井的风表数量,可配备 l2 台风速表校验装置,并根据所属矿井或分区主扇的数目,配备 12 台主扇性能测定仪, 2.2 矿井气体检测及其它 2.2.1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和适量的高浓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 仪,并应配有瓦斯报警矿灯。其配备范围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矿通风科专职干部、专职瓦检员必须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 b) 高浓度 (CH40100 ) 瓦斯检定器。其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c)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报警矿灯的配备,
8、应符合现行 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2.2 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瓦斯、氧气检测仪和一氧化碳检定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a) 瓦斯、 氧气检测仪可按中、小型矿井 515 台, 大型矿井 2045 台配备。 b) 一氧化碳检定器的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2.2.3 矿井应配备瓦斯检定器校正装置。 其数量应根据矿井瓦斯检定器的数量,按中、小型矿井 1 2 台,大型矿井 25 台配备。瓦斯检定器综合校验台宜在 2.4Mt/a 及其以上大型矿井装备 1 台,1.8Mt/a 及其以下矿井可在矿务局装备 12 台,集中统一进行瓦斯检测仪器仪表的校验。 2.2.4 矿务局必须
9、装备标准气样配气装置, 根据所属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数量配备 12 套。 2.2.5 矿井的综采、高挡普采工作面 的采煤机,必须装设采煤机瓦斯断电控制仪,并按每台采煤机 1 台配备。 2.2.6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 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在低瓦斯矿井中的瓦斯异常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均应装设 1 套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应有20的备用量。 2.2.7 矿井都应配备隔爆型电缆硫化热补器。在综采或高档普采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可配备 1 台;其它矿井可每个采区配备 1 台。 2.3 矿井粉尘检测 2.3.1 矿井必须配备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器和测定仪, 其
10、数量应根据矿井井型及防尘专业人员数配备; 并根据矿井采掘工作面数目配备个体采样器。 4矿井、矿务局应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配备分析天平、干燥器及其它配套仪表 1 套。 2.3.2 矿务局应装备测定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SiO2)含量及粉尘分散度的仪器及配套器材各 1 套、 2.3.3 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用混凝土喷射机除尘器除尘, 每个锚喷工作面应配备 l 台,并配有 50的备用量。 2.3.4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根据巷道掘进机械、 局部通风方式和相互匹配的通风除尘系统采用除尘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台巷道掘进机应配 1 台除尘器,并应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1、b) 每个钻爆法掘进工作面应配备 1 台掘进通风除尘器,并配备有 20的备用量。 2.3.5 锚喷工作面的锚喷队应配备压风呼吸器, 并根据锚喷工艺(打眼、锚喷 )的作业人员数按每个锚喷工作面配备 1 型、 2 型压风呼吸器各 1 台。 2.3.6 3.0Mt/a 及其以上的大型矿井, 可配备 12 台呼吸性粉尘连续测定仪。 2.4 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 2.4.1 矿井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及井巷进行矿压观测和配备各类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圆图压力记录仪和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其数量应根据液压支架类型 (4 柱或 2 柱式 )和在工作面布置的 5测点数确定。
12、b)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测力计,其数量应根据工作面布置的测点数确定,每个工作面可配备 5 个。 2.4.2 矿井的非综采工作面应装设顶板动态仪或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每个回采工作面可配备 2 台。 2.4.3 矿井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测枪、液压枕和钻孔油枕应力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测枪可根据井型按中、小型矿井 13 台,大型矿井 35 台配备。 b) 液压枕宜根据井型, 按中、 小型矿井 2030 个, 大型矿井 3050 个配备。 c) 钻孔油枕应力计可按每个回采工作面 5 个配备。 2.4.4 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用超声波围岩裂隙探测仪。 其数量可根据井型并结合矿井的锚
13、喷支护巷道数量,按中、小型矿井 13 台,大型矿井 34 台配备。 2.4.5 矿井应根据井田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配备防爆型坑透仪和防爆矿井地质雷达仪。其数量宜在大型矿井各配备 l2 台,中、小型矿井可不配备。 2.4.6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 应装备地音监测系统和微震监测定位系统。其数量应根据矿井冲击地压的严重程度。按每个矿井各 12 套配备。 2.4.7 矿井的地测部门应配备地质测量设备仪器。 其常规技术装 6备的品种和数量, 应能满足地质测量工作的需要,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矿井应根据矿井测量工作的内容和精度要求配备相应的纬仪和水准仪。大型矿井的测量仪器应与 矿井的机械化程度相
14、适应。 1) 经纬仪:按中、小型矿 1 台 J2 级、 38 台 J6 级光学经纬仪;大型矿井 l 台组合式防爆速测仪、 812 台 J6 级光学经纬仪配备,并在 2.4Mt/a 及其以上矿井加配 l 台激光经纬仪。 2) 水准仪:按大、中型矿井 l 台 S1级,中、小型矿井 23 台S2级,大型矿井 35 台 S3级水准仪配备。 b) 测距仪的配备 可按 0.9Mt/a 及其以上矿井配备 1 台防爆光电测距仪, 2.4Mt/a 及其以上矿井宜加配 1 台中短程红外线测距仪。 2.4.8 矿务局宜装备 l 台陀螺经纬仪。 2.4.9 矿井应配备适量的平板仪、 矿井挂罗盘等辅助测量仪器及地质罗盘
1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平板仪可按中、小型矿井 23 台,大型矿井 35 台配备。 b) 矿山挂罗盘可按中、小型矿井 3 4 个,大型矿井 46 个配备。 c) 地质罗盘应根据矿井的地质专业人员数,按中、小型矿井 23 个,大型矿井 35 个配备。 2.4.10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配备激光指向仪。每个掘进工作面配备 1 台。 72.5 矿山救护类设备 2.5.1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低瓦斯矿井采用过滤式、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化学氧自救器。其数量应按井下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出勤总人数配备,并有 510的备用量。 2.5.2 化学氧自救器配备 ZJ-2 型、过滤式自救器配备1型自
16、救器气密检查仪。其数量宜以每 200 个自救器配 l 台。 低瓦斯矿井采用的过滤式自救器,还 应增配自救器专用称重仪。根据井型大小,配备 l4 台。 2.5.3 辅助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氧气呼吸器及氧气充填泵和氧气呼吸器校验仪等附属装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氧气呼吸器及附属装备可按中、小型矿井 12 个小队、大型矿井 1 个中队编制的技术装备予以配备。 b)氧气呼吸器: 2h 呼吸器按井型配 510 台; 4h 呼吸器,按中、小型矿井 1020 台,大型矿井 2550 台配备。 c)氧气充填泵和氧气呼吸器校验仪按中、小型矿井 1 3 台、大型矿井 35 台配备。 83 高瓦斯和煤与瓦
17、斯突出 矿 井 装 备 3.1 一般规定 3.l.1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装备应符合本标准第 2 章的规定。 3.2 高瓦斯矿井装备 3.2.l 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瓦斯压力测定仪和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瓦斯压力测定仪可按中、小型矿井 2 3 台,大型矿井 34 台配备。 b) 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可按中、小型矿井 l3 套,大型矿 井 34 套配备。 3.2.2 高瓦斯矿井应配备适量的风动钻机, 可按每个采区 1 台配备。 3.2.3 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采用 U 型通风且有压风系统时,可按每个回采工作面配备 12 台矿用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 3.2.
18、4 高瓦斯矿井应配备地勘用煤层瓦斯含量和成份测定仪。中、小型矿井可配备 l 台,大型矿井可配备 12 台。 3.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 3.3.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必须按本标准第 3.2.1 条第 3.2.4 条的规定配备瓦斯压力测定仪、 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风动钻机、矿用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地勘用煤层瓦斯含量和 9成份测定仪。如矿井无型通风工作面,不应配备矿用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 3.3.2 突出矿井必须配备瓦斯突出综合预测仪,共数量按中、小型矿井 13 台,大型矿井 35 台配备。 3.3.3 突出矿井应根据矿井的突出煤层和掘进工作面情况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并应符
19、合现行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 104 火灾检测及防灭火 4.0.1 火灾检测及防灭火设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的 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0.2 开采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应配 备煤矿专用气相色谱仪及煤自燃性测定仪与阻化剂喷射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相色谱仪和煤自燃性测定仪可按 1.8Mt/a 及其以下矿井各配 l 套( 台 ),1.8Mt/a 以上矿井财各配 2 套( 台) ,其中 0.6 Mt/a 及其以下矿井可不配备煤自燃性测定仪。 b) 矿务局应配备 12 套气相色谱仪。 c) 阻化剂喷射泵按一、 二级自燃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须
20、配置 1台,三、四级自燃矿井每个采区必须配置 1 台。 4.0.3 一、二级煤层自燃矿井和采用氮气防灭火、综采放顶煤开采有自燃倾向的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 必须配置矿井火灾预报束管监测系统。 4.0.4 采用胶带输送机的矿井,应配置胶带机硐室自动灭火系统。矿井主要机电硐室也应配置该系统。其数量:主胶带机机头、机尾应各配备 1 套,其余的只在机头配 l 套;主要机电硐室也应配置 1套。 4.0.5 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有自燃倾 向的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必须配备惰性气体防灭火装置。可选择深冷空分法制液氮装备,井下移动式膜分离制氮装备或燃油除氧惰 气发生装置其中的一种配备 l套。 115煤层注水 5.0.
21、1 煤层注水设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0.2 所有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煤层注水钻机,其数量应按每个工作面 1 台配备。采用动压注水方式的工作面还应根据日注水量和注水压力配备 1 2 台煤层注水泵。 5.0.3 每个注水工作面应根据所确定的动压或静压注水系统配足相应数量的注水配套器材。 5.0.4 煤层注水孔采用机械封孔时。每个钻孔应配备 1 个封孔器;采用人工封孔时,每个注水工作面应配备 1 台水泥砂浆封孔泵。 5.0.5 注水工作面应配备便携式快速水份测定仪, 按每个工作面1 台配备。 5.0.6 煤层注水配套装备详见本标准附录 A 中 A.4 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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