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2-1999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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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20 A 91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2-1999 eqv IEC 839- 1 0-1 : 1995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Vehicle security alarm systems-Passenger cars 1999- 06-28发布2000- 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 2-1999 前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839-10-1 (1995年12月第1版)(报警系统第10部分:道路车辆报警系统第1节:小客车对GA/T2一1991(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标准除引用的标准外,还参考了我国标准GB157
2、40-1995(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欧洲共同体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强制性法规95/56/EC的附件VI(车辆报警系统的起围、定义和要求、英国保险业标准安全系统评价小客车)(1996年版本2)的有关内容。本标准与IEC839- 0-1 (1995年12月第1版)标准名称相同、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编排顺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条文作了适当增补,仅取消了IEC839-10-1标准原文中可以使用声响信号装置显示非告警信号的有关要求,具体内容与理由详见正文中各有关条文的采用说明。本标准与GA/T2-1991标准的主要不同是:名称由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改为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增加
3、了防止误报警、立体防护、应急报警等项要求;提高了电磁兼容性、工作环境适应性与稳定性、电源电压适应性、电流消耗等方面的要求;不再采用装车适应性以及车辆行驶试验的要求。须指出的一点是,本标准对发生止动(防止使用发动机)所作的条件限制与已在我国实施多年的GA/T 2-1991标准中允许控制发动机熄火的要求有所不同,而可能影响我国较常采用的在行驶时使发动机熄火,以防止盗窃、抢劫车辆的做法。鉴于此,建议应用此做法的地区另行做出规定,但应对适用此做法的车种、车型以及相应的安装、使用方法做出具体要求,确保行车安全。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T2-1991。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
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88200部队试制工厂、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化安电子设备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回竟、刘希清、周明锦、李庆昌、靳秀风。GA 2-1999 IEC前言1)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国际性标准化组织。IEC的宗旨是促进在电子与电气领域内涉及标准化的各方面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以及活动的需要,IEC发布国际标准。标准的制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来完成,任何对此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均可参与准备工作。与IEC有联系的官方及非官方的国际机构也可参与该项工作。IEC和国际标准化
5、机构(1S0)紧密协作,并根据两个组织间的协议取得一致。2) IEC在技术内容方面的正式决定或协议,尽可能表达出来自各关注该标准的国家委员会的意见,形成国际间的一致看法。3)产生的文件具有推荐国际使用的形式,并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以及在这种意义上能被各国家委员会接受的形式发布。为促进国际间统一,IEC国家委员会负有在其国家和地区性标准中最大限度地采用IEC国际标准的责任。任何与1EC标准的分歧,都应在对应的国家和地区性标准中明确指出。5) IEC不提供表示被认可的标志程序,并且不对任何宣称符合IEC标准之一的设备负责。6)下面这种可能性须提请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是-些专利权保护项目
6、。但IEC不负责鉴别这样的专利项目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个。的。E 国际标准IEC839-10-1是由IEC/TC79:报警系统和ISO/TC22:道路车辆联合工作组制定本标准的文本以下述文件为基础:标准草案FDIS1EC 79/137/FDIS 1SO ISO/DIS 12016 关于批准本标准的所有表决资料可在上表的表决报告中查找。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表决报告79/139/RVD GA 2-1999 IEC引言由于涉及到道路车辆报警系统的协同一致问题,决定提供一个IEC/ISO的联合标准。因为空间防护系统为选用项目,需要单独试验,因而除对其使用的探测器应按其自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试验外,本标准不要
7、求对空间防护系统进行试验。但是,在提示的附录中列出了对空间防护系统进行试验的示例。本标准的任何修订需得到IEC/TC79和ISO/TC22的一致同意。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2-1999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eqv IEC 839-10-1 : 1995 代替GA/T2-1991 Vehicle securit alarm systems-Passenger car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装在载人小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不多于8座)上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以下简称为VSAS)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VSAS具备高标准的安全性、性能和可靠性以及减少误报警。本标准适
8、用于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对未经许可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或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实施探测、发出告警信号并能止动车辆的报警系统。本标准既适用于作为原装设备的VSAS,也适用于车辆交付后安装的VSAS。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IEC 68-1;1992环境试验第1部分:总则和导则IEC 68- 2: 1988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IEC 529: 1989 外壳防护等级(lP代号)IEC 839-1-3:1988报警系统第1部分:一般要求第3节环境试
9、验C1SPR 12: 1997 车辆、汽艇和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装置的元线电干扰特性的限度与测量方法IS0 512:1995道路车辆声响信号装置技术要求ISO 7637-1: 1990 道路车辆传导和搞合造成的电骚扰第1部分:标称电源电压12V的客车和轻型商用车一-一仅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IS0 7637-3:1995 道路车辆传导和搞合造成的电骚扰第3部分:标称电源电压12V或24V 的车辆一一除电源线外由于电容性和电感性辅合的电瞬态传导ISO/TR 10605: 1994 道路车辆静电放电引起的电骚扰ISO 11451-1:1995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车辆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
10、则和定义ISO 11451-2: 1997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车辆试验方法第2部分:车外辐射源ISO 11451-3: 1994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车辆试验方法第3部分:车载发射器模拟ISO 11451-4:1995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车辆试验方法第4部分:体效应电流注入BCDISO 11452-1:1995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部件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和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06-28批准2000 - 01-01实施GA 2-1999 ISO 11452-2: 1995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部
11、件试验方法第2部分:吸收衬室ISO 11452-3: 1996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部件试验方法第3部分:横电磁波(TEM)室ISO 11452-4: 1995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部件试验方法第4部分:体效应电流注入(BCI)ISO 11452-5: 1995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部件试验方法第5部分:带状传输线ISO/DIS 11452-6: 997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部件试验方法第6部分t平行板天线ISO 11452-7: 1995 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电磁能量造成的电骚扰部件试验方法第7部分:直接射频(RF)功率注人注:以上
12、20个引用标准的译文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TCI00)秘书处提供。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vehicle security alarm system-VSAS 安装在车辆上,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将侵入或盗用车辆的行为指示出来的一种系统(VSAS)。3. 2 主机control equlpment VSAS用于处理设置警戒和解除警戒指令并接受探测器/传感器发出的信号、控制告警装置指示出报警状态的装置。3. 3 探测器/传感器detector / sensor 感知并产生信号、以使主机进入报警状态的部件。3. 4 报警状态alarm condition
13、表明要探测的行为业已发生的状态。3. 5 设置警戒set 使报警状态能够指示出来的一种状态。3.6 解除警戒unset 使报警状态不能指示出来的一种状态。3. 7 设置/解除警戒装置setting-unsetting devlce 用于使VSAS进入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状态的一种装置(部件)。3. 8 告警装置warning device VSAS的用以指示出报警状态的部件。3. 9 故意操作装置(提供应急告警)deliberately operated device(pamc alarm) 安装在车上,无论VSAS处于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状态都可使告警装置发出报警的装置。3. 10 状态显示器s
14、tatus display 用以显示出VSAS所处状态的部件。3. 11 止动装置immobllizer 阻止使用车辆自身发动机的装置33. 12 周边防护perimeter protection 用于探测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或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并发出信号的功能和装置。3. 13 立体防护volumetric protectlOn 用于探测侵入和在乘员厢内移动的行为并发出信号的功能和装置。2 GA 2-1999 3. 14 钥匙key 一种用于操作VSAS的装置,并且设计和制造成该VSAS只能由其操作。4 技术要求4.1 系统概述VSAS应包括一个或数个探测器/传感器、主机(含设置/解除
15、警戒的装置)、电掘、一个或数个告警装置以及止动车辆的装置。它们均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及所有法定要求。VSAS应至少包括一个声响告警装置,此外还可包括光学告警装置或远距离无线信号装置,或这些装置的任意组合。VSAS可以包括显示本身状态信息的光学显示装置。VSAS可以包括显示本身状态信息变化的光学显示装置1J。VSAS可以包括其他附加装置,但它们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果VSAS包含无线发射部件,还必须符合这些无线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2J。注2图1中所示方框图表明组成VSAS必须的(实线)或可能的(虚线)各部件间连接关系。4.2 系统设计4.2.1 总则VSAS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应探测出任何车门
16、、行李厢门、前盖或发动机仓盖被打开并发出告警信号;如果独立的止动系统未能实现止动车辆,则VSAS还应能阻止车辆依靠自身动力移动。VSAS的所有部件应相互适配,并且在完成安装后处于解除警戒状态下不影响原车性能。VSAS元论处于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状态,不得意外改变其状态,也不得引起任何告警装置报警或中止报警。VSAS的故障或其电源的故障不得影响原车的安全操作气因电源发生中断,恢复供电后VSAS应不改变状态。任何光学装置的故障都不得影响VSAS其他部分的正常工作。VSAS及其部件和由它们控制的各部分都应以尽可能降低误报警的方法设计、制造和安装。注:VSAS各部分都应在安装后防止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迅速、
17、无意地解除警戒使之失效,或是用廉价的、隐蔽的、一般公众能够携带和配备的工具所破坏J。4.2.2 探测VSAS必须能提供车辆周边防护,即能在下述情况下产生探测信号:一一打开车门;一打开行李厢门或盖;一一打开前盖或发动机仓盖。VSAS可包括其他的传感器以便探测到对车辆的其他干扰或入侵(如未经许可使用发动机,车窗被打破,车内有物体移动,外力抬高、降低或移动车辆等勺。这类附加传感器的操作功能可由用户人为地撤销。然而,这种功能撤销仅在VSAS的一个设置警戒周期内才有效。VSAS可包括一个可在车内启动的故意操作装置(应急报警)0VSAS不论是在设置警戒状态还是在解除警戒状态,该装置都必须能使声响告警装置工
18、作,但是它不得影响车辆的起动和(或)行驶。采用说明:1J根据找国重视防止噪声扰民的具体情况,取消了IEC839-10-1原文此段落中的声响显示装置。2J我国对无线设备使用、管理有相关规定,在此提出要求。3J参照参考标准内容增加了此段,以强调安全性要求。4J参照参考标准内容增强了注释中防止被破坏的内容。5J参照参考标准内容增加了括号中说明干扰和入侵的内容。3 GA 2-1999 该装置还可使光学和(或)无线报警信号装置工作,但与VSAS的状态(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和(或)功能无关。此种报警必须从车内触发,并且不得影响VSAS的状态。还必须能由车辆用户取消这种报警。在发出声响告警信号的情况下,每次
19、的发声持续时间不得受到限制。这样一种装置不能止动发动机或发动机正在工作时不得使它停止转动。4.2.3 控制主机应具备接受探测器/传感器信号的电路接口。当VSAS处于设置警戒状态时,主机应监控传感器/探测器并在发生报警状态时,1s内向告警装置发出报警控制信号,报警结束后VSAS仍应处于设置警戒状态IJ。主机还应符合4.2.6要求发出止动控制信号2J。以正常方法使VSAS处于解除警戒状态时,应在1s内取消报警状态和报警信号,并停止对止动汽车的控制气4.2.4 设置警戒/解除警戒VSAS可以包括光学显示器3,以显示设置警戒/解除警戒状态下的信息以及状态改变的信息。用于显示VSAS的设置警戒/解除警戒
20、状态改变的光学信号可利用车辆的故障警示灯、乘员厢灯或示廓灯(包括所有相同电路的灯)或上述灯的组合。每次显示时间不应超过3s 。无论VSAS处于设置警戒或解除警戒状态及这些状态转换时,都不能引发非告警声响41。4.2.4.1 设置警戒VSAS可采用任何适当的方法设置警戒(但这些方法不能有意无意地引起误报警户。在4.2.2中所述的周边防护应在VSAS实现设置警戒步骤后的10s内进入防护状态。供选用的探测器/传感器则应在VSAS实现设置警戒步骤后的60s内进入防护状态。4.2.4.2 解除警戒4 VSAS的任何部件都不能有任何显示解除密码的可见指示。使VSAS解除警戒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或其组合。a)
21、如果使用机械式钥匙开关这种开关应具备下述方式之一:一种机械与开关的组合钥匙;或一一与一个独立开关结合使用的门锁机构,在此情况下,利用内部的门锁机构不能使VSAS解除警戒。钥匙开关的圆柱不能从机壳内伸出1mm以上,且伸出部分应为锥形或凸形。圆柱体与其亮体间的联接部分应能承受600N的拉力并应能单独承受25Nm的扭矩。钥匙开关应具有圆柱孔阻断。钥匙的齿形应至少具备1000种有效排列。即使一把钥匙只有一个排列与钥匙开关配套钥匙的对应排列不相符,就不能打开钥匙开关。外置钥匙开关的匙孔应装上活盖或用其他方法防止进入尘土或水。采用说明:1J根据IEC839-10-1标准4.2.3.4.2.4.1.4.2.
22、5.1有关内容,在设置警戒状态下要求每次探测触发报警,因而报警结束后VSAS仍应处于警戒状态。2J将IEC839-10-1标准4.2.6、5.2.2中与控制、止动有关的内容也在此表述,更为明确。3J根据我国重视防止噪声扰民的具体情况,取消了IEC839-10-1原文此段落中的使用声响显示装置显示和显示发声的声级内容。4J根据我国重视防止噪声扰民的具体情况以及参考标准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此段。5J根据IEC839-10-1标准4.2.1总则的要求和我国重视防止误报警的具体情况,增加了括号内的内容。GA 2-1999 b)如果使用编码的钥匙开关这种编码钥匙开关应安装在车内并限定输入密码时间,见d)。
23、这种开关编码不应少于10000种有效组合。c)如果使用电气/电子装置但不是b)中所述的这种电气/电子装置,即遥控式开关,应具有至少50000种有效组合的编码发射信号,且每5000种改变编码组合至少经24h扫描时间,或是包含攘动码、跳动码等自动改变组合的密码1,但要求24h内获得正确码的概率小于4%。d)如果用于输入密码的开关或操作装置是安装在有防护措施的乘员厢内则这种开关或操作装置安装于车内应限时输入密码,允许开门后使VSAS解除警戒的时间不小于5 s又不大于15s 。4.2.5 告警信号报警状态由声响告警信号指示出来。这种声响告警信号应由下述方式之一产生:一一声响告警装置;或一一符合ISO5
24、12规定的声响信号装置;或一一上述两者,在此情况下两者不能相互影响工作。声响告警信号不能造成告警原因的任何棍乱,也不能发出与道路交通中使用的其他信号相同的声音(如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使用的紧急勤务信号勺。报警状态还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光学告警信号或用远距离元线信号或是它们的组合来指示。每探测到一次信号就应触发告警信号,而不受探测次数的限制。注:探测器/传感器探测信号应以尽可能降低误报警的方法处理,经确认是防护必须发出的信号,再触发告警装置3J。4.2.5.1 声响告警信号每次探测,声响告警信号应持续25寸s。声响告警信号必须处于18003550Hz的频带内。最大声级不超过125dBCA)、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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